工会法律援助制度在实际中的作用
工会法律援助是指各级工会及其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经济困难
的职工当事人、基层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制度,
包括法律扶助和法律救济。工会法律援助主体是工会,一般由工会专
门成立的援助组织及其成员代表工会实施援助行为。我国《工会法》
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始于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
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目前我国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
等社会关系均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各种关系日趋复杂,出现了许多新
问题、新矛盾,更加需要工会加大维权力度。为此,中华全国总工会
于8月出台了《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对该项工作进行规范。各地工
会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从维权主体、对象、范围等方面都有所突破。
这些维权模式的共同之处在于:充分挖掘工会法律援助制度潜力,形
成了社会化的维权渠道、职业化的维权队伍与法制化的维权手段相结
合的现代工会维权体系。
一、工会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不到位、援助资金的缺乏是
目前这一制度实施中的主要障碍。
1.援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不到位。大多县级工会尚不具备提
供法律援助条件,省级工会又太遥远,市级工会自然成为这一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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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平台,目前这项活动放在市总工会的法律部门。但市总工会的法
律部门一般只配备3个左右的工作人员,其工作所应对的上级工会部
室和同级政府部门有五六个,再加上本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部
分工作,仅联系和汇报工作就让工作人员忙不过来。因此,工会法律
援助没有能够很好地开展。
2.援助资金的缺乏。虽然《办法》规定了工会法律援助资金的
来源,但对于某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工会,经费本来就相当紧张,法
律援助又没有硬指标,免不了会应付了事。目前我国社会志愿者团体
尚不发达,即使有一定的志愿者进入这项工作,一些必要的工作成本
也还是需要工会来支付的。经费缺乏又要开展工作,有个别基层工作
者违规操作。如某县级工会建立了职工维权中心,又在乡镇设立了工
作站,但是因为工会给“中心”拨付的工作经费不能满足“中心”的
运转,于是“中心”在代理职工打维权官司时,收取了低廉的费用。
由于没有在司法部门登记,这种收费再低也属于违规收费。
二、改进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一是要健全专门组织体系。成立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工会律师团等,形成各级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网络体系,
推进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向村、社(社区)、行(行业)、企业延伸。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设立
法律援助机构”,包含了强制性与选择性两种规范,规范的意图是鼓
励。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必须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具备条件
的其他地方工会鼓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对后者只做引导性规定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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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到工会本身发展状况的差异性/:请记住我站域名/。这些工会一旦
具备条件就应该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同时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无
论工作量如何,专职和兼职的工作心态是不同的。
二是加强资金保障。除增加专项预算资金拨付外,还应该注意拓
宽筹资渠道,如申请司法行政的法律援助资金、慈善总会的慈善救助
资金等,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资源。
三是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如畅通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社会渠道,
形成维权的异地协作机制和横向联动机制。通过上级工会组织充分整
合社会资源,,打破地域限制,形成城际间工会维权的异地协作机制。
通过联席会议形式,实现本地各相关部门的密切联合,形成同级横向
联动机制。这样一来,维权不再属于某个具体部门,而是社会各相关
部门共同的职责,这就大大增加了工会维权的社会资源,增强了工会
的动员力量,在社会运行管理机制中形成了一股合力。在这种情况下,
劳动者可以依靠的维权后盾更加坚实,也就增加了在企业内部与资方
平衡劳动关系的砝码。同时还要推进规范化建设,制定工会办理法律
援助案件程序规则,规范指派程序、文书格式等,完善信息反馈机制。
四是不断完善工会宏观参与体系。通过宏观国家立法参与、中观
地方政府立规参与、微观企事业建制参与,充分表达职工的合法、合
规、合理的意愿,并在借助各种载体开展有效监督和服务中维护职工
的合法权益,形成开放型、法制化、社会化、全方位的中国工会大维
权基本结构。具体包括向地方党委常委会定期工作汇报制度、与同级
政府联席会议制度,与政府相关部门日常联系制度、与人大工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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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协工会界委员的联络沟通制度等等源头参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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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5 12:23: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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