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试内容
u3000u3000第一部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u3000u30001、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掌握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2、掌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涵、目标和关键。
u3000u3000第二部分 刑法知识
1、了解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
2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3、罪刑相适应原则
理解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u3000u3000原则:
u3000u3000(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法。
u3000u3000(2)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u3000u3000(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u3000u3000(4)普遍管辖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士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是用本国刑法。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2、了解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
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掌握犯罪主体的概念和条件;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殊主体,
掌握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理解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理解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犯罪客观条件。
@犯罪行为,作为罪体构成要素的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基于其意志自由而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身体举止。
@行为作用于一定的客体,从而导致发生一定的结果。显然,结果在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往往是法益侵害程度的标志。因此,犯罪结果是罪体的内容。
3、掌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条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第一、 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三、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第二、危险正在发生
第三、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第四、具有避险意识
第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4、掌握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概念、条件和刑事责任。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
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5、掌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对共犯的分类: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时兼顾分工分类法,考虑到教唆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将其加为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之一。
@主犯: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u3000u3000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处罚教唆犯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u3000u3000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即在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以及被教唆的人虽然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u3000u3000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选择不满18周岁的人作为教唆对象,既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严重,又说明教唆行为本身的腐蚀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理应从重处罚。此外.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也是上述规定的政策理由。所应注意的是,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理
解。
u3000u3000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通常包括以下情况: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虽然接受教唆,但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的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的人虽然实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质完全不同。在上述情况下,教唆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故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u3000u3000共同犯罪是两个人有预谋有协商的一起犯罪的活动,对于刑事责任两个人有轻重,主犯将重罚.
6、了解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并起到改造罪犯、保护社会和警醒世人的作用。
掌握刑罚的种类;
@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掌握累犯的概念和种类;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掌握自首的概念、种类和成立条件;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u3000u3000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u3000u3000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理解数罪并罚的概念和一般方法;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掌握缓刑、减刑
与假释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了解追诉时效的规定。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各国对追诉时效规定不一,最长的达30年,最短的仅3个月。
u3000u30007、重点掌握刑法分则中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组织领导活动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药品监管秩序和人的健康权利。 只要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信用卡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本罪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杀人罪;
@过失杀人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罪;
@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处罚
u3000u3000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u3000u3000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u3000u3000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u3000u3000(一)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u3000u3000(二)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u3000u3000(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
u3000u3000(四)二人以上的;
u3000u3000(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罪;
@罪,是指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他人的行为。或者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人死亡或者杀害被人的,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是不是一定给予刑事处罚?
u3000u3000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处罚: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罪;
@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u3000u3000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u3000u3000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罪;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274条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证罪;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明包庇的行为。
强迫劳动罪;
@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26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u3000u3000(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u3000u3000(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u3000u3000(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u3000u3000(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u3000u3000(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u3000u3000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贪污罪;
@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
玩忽职守罪等常见罪名的特征。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u3000u3000第三部分 民法知识
1、了解民法的概念;
@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
@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7、等价有偿原则
理解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掌握自然人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人。2:满16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谋生的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0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了解法人的有关法律规定。
@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3、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
1、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2、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理解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掌握代理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1.委托代理
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指定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在指定代理中,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由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指定。
了解代理终止的原因、无效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A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B被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辞去委托
D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违背法律规定而签订经济合同的代理行为。无效代理有下列几种情况:①代理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消灭后签订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④代理人与对方同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代理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经济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理解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u3000u3000(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u3000u3000(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u3000u3000(4)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为有物体。
u3000u3000(5)物权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
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应该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在担保物权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因此,共有关系以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都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u3000u3000(6)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开性。因此物权必须要公示。
u3000u3000(7)物权立法采用法定主义。
u3000u3000(8)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掌握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内容和取得和丧失;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
@第一、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所有权的标的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自然原因而不复存在。如因生活消费、生产消耗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财产的毁灭。
u3000u3000第二、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这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引起所有权相对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u3000u3000财产所有权被抛弃;
u3000u3000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u3000u3000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资格丧失。如作为所有人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被解散或撤销;
u3000u3000财产所有权因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而消灭。如财产被依法征收。
了解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在中国,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掌握共有的概念和分类;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只能及于其所有的部分。该所有权的客体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5、理解债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债”
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发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给付的财产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债就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四)债是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五)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了解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所谓债的发生,是指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之债权债务的法律现象。u3000
@债的变更是指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其主体、内容或客体。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债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
@债的终止,即债的消灭,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的情况。
掌握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第一,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u3000u3000第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u3000u3000第三,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u3000u3000第四,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分为:
第一,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第二,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第三,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第四,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理解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了解合同担保、合同履行以及合同的转让、变更、解除和终止。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
@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
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6、了解财产继承概念;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而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理解财产继承权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
@(1)财产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财产继承法律关系是以财产所有制为前提的财产法律关系。
(3)财产继承法律关系是与亲属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律关系。
@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无人继承归国家所有
掌握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自然人取得继承权主要有两种方式:法律直接规定和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前者称之为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后者称之为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权,从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制度。
理解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和相关规定;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掌握遗产的范围和分配原则及其处理。
@遗产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从事体力、脑力劳动所得收入,股票、红利、接受的嘉奖等;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房屋包括自用房、出租房、闲置房、营业用房等;储蓄包括在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电、图书、电脑、车辆等;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包括古董、字画、图书、收藏品等;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农具、建材、农作物、矿藏等;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典权,债权等。
@遗产的分配的原则有哪几种:
1)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该予以照顾
。
3)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者少分。
7、了解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1)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
u3000u3000(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u3000u3000(3)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u3000u3000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u30008、了解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u3000u3000(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u3000u3000(2)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
u3000u3000(3)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损失的范围相适应。
u3000u3000(4)民事责任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
掌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形式和免责事由;
@ (1)损害事实;(2)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3)行为人有过错;(4)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公平原则。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
二、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自己权利损害的
三、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而无不当或未超过必要限度的
理解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u3000u3000
9、了解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1、一般诉讼时效2、特殊诉讼时效
理解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掌握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特殊诉讼时效分为短期时效,长期诉讼时效,两年以上二十年一下,最长期不超过二十年,
u3000u3000
第四部分 刑事诉讼法知识
1、了解刑事诉讼的概念、任务;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u3000一、刑事诉讼管辖
(一)立案管辖
u3000(二)审判管辖
2、理解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及确定原则;
@刑事诉讼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者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者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一、级别管辖
二、地区管辖
三、指定管辖
四、专门管辖
五、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3、理解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刑事诉讼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 (一) 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
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u3000
u3000(二) 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u3000
u3000(三)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
@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七种: u3000
u3000(1)物证,书证; u3000
u3000(2)证人证言; u3000
u3000(3)被害人陈述; u3000
u3000(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u3000(5)鉴定结论; u3000u3000
(6)勘验、检查笔录; u3000
u3000(7)视听资料。
了解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运用证据的原则。
4、掌握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其适用。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ue004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ue004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5、了解刑事诉讼程序;
理解侦查终结、不起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等相关规定。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足以做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
犯什么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u3000u3000第五部分 民事诉讼法知识
1、了解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共有原则
这类原则有: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二、特有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4、辩论原则
5、处分原则
6、支持起诉原则
7、人民调解原则
掌握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2、了解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掌握地域管辖相关规定;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即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结果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了解移送管辖、管辖权的转移和指定管辖相关规定。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3、掌握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征及种类;
@第一,以自己的名义
进行诉讼。第二,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这里所指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既可以是基于当事人自己的实体利益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也可以基于受当事人管理与支配的民事利益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第三,受生效裁判的约束。
@民诉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有独三无独三)
了解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种类。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1)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u3000u3000(2)委托代理人。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u3000u3000(3)指定代理人。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4、掌握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理解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证据保全等民事诉讼证据有关规则。
@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5、掌握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u3000u3000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u3000u3000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u3000u3000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u3000u3000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u3000u3000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u3000u3000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u3000u3000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先予执
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第一,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掌握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留。
@(一)拘传的适用
采取拘传应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二是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三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训诫的适用
适用训诫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制审判员决定,以口头方式指出行为人的错误事实、性质及危害后果,并当庭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
(三)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
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口头宣布,责令行为人退出法庭。
(四)和拘留的适用
和拘留只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执行。
了解期间、送达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期日。
@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一定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6、了解民事诉讼程序;
掌握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的相关规定。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
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在一方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况下,应对有关的争议法律关系作出怎样的处理!为解决这些问题,在西方国家,形成了缺席判决主义与单方辩论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缺席判决制度模式。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予以中止: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形,使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或者失去了继续进行的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如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u3000u3000应当终结诉讼的情形有以上几种: u3000u3000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者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者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而中止诉讼满3个月,仍无人继续诉讼的; u3000u30002、原告申请撤诉或视为申请撤诉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而或准许的。 u3000u3000终结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诉讼程序即终结。当事人对该裁定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u3000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于诉讼终结的情形有: u3000u3000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u3000u3000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u3000u3000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u3000u3000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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