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IPO业务应重点关注的法律类25项重点问题
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首发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持续经营时间应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此处所
称“3年”以36个月计。鉴于几乎没有36个月就报材料,建
议用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比较妥当。
从外,改制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
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
算业绩。
2)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
拟上市公司的直接股东中,不得存在工会持股及职工持股
会持股情况。间接股东(非实际控制人)可存在工会、职工持
股会的情况,子公司中也可以存在。
3)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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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存在大规模员工持股的,按规定要求人数、持股比
例核查比例必须超过70%以上,但建议核查超过90%以上。
4)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
不再按照主板、中小板区分,申报前6个月通过增资
或从实际控制人处转让,则锁定期为自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同时,在审核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股权变动。因继承、
商业银行小股东变动及划拔等特殊原因导致变动除外。
对于员工持股平台股东,在审期间,可以通过转让予
实际控制人的方式退出,但不得新增持股员工。
5)出资问题。
对于历史出资不实或不足的情况(如专利出资评估价值不
实等),只要补足即可,不再要求运行时间。恶意抽逃出资情
况除外。
6)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设立中的程序瑕疵。
如拟上市企业存在国企改制瑕疵情况,仍需要省级人民政
府或国资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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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如果构成分拆上市,则不符合IPO条件。
8)股东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
针对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只要规模较小,不影响其控股
地位即可;其他小股东的股权质押不作强制要求。同时,该原
则适用于相关股东股权相关的纠纷、诉讼等,只要不影响大股
东控股地位即可。
9)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只要经过公司内部决策认定即可。针
对股权相对分散公司,单一股东持股超过30%即可认定为实际
控制人;若未超过30%,则可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认定。
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如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股超
过5%,则其直接与实际控制人共同认定实际控制;如亲属持股
不超过5%,有公司管理职务的,需要直接认定共同控制,如无
职务的,可不认定共同控制。
10)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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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主体不再区分主板和创业板,均要求发行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一般金额大于1万元的,则需要主管部门出具
专项证明;针对环保、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由相关主管
部门背书的效力仍不足,还需要针对相关情况,结合法律法规
详细论证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重要子公司的处罚视同为上市
公司自身的重大处罚。
处罚完毕以相关处罚执行完毕或处罚出具日为准计算。
11)控制架构。
控股权回归境内允许存在架构的股东,但是需要充分
核查。
12)未决诉讼或仲裁。
核心资产纠纷需诉讼了结后才能够申报。非核心纠纷,如
实披露即可。
13)资产完整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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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不存在瑕疵其中租用大股东房产。发行
人的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是由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授权使用等皆算瑕疵。
14)同业竞争。
核查范围只限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再扩大范围。
如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存在经营相同相似的业务,直
接认定为同业竞争,存在障碍;其他非直系亲属,如能够论证
相关公司在资产、人员、业务、资金、采购销售渠道等方面全
部独立,则可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否则亦构成障碍。
如拟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则按照重要股东进行核查,
如实披露。
15)关联交易。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控制企业的关联交易不高于收入30%。
16)董监高变化。
报告期内,因股东委派变动、退休、国企调任导致的董监
高变动,可排除在外。同时,新增董监高人员为内部培养人员,
亦可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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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土地使用权。
面积较小且对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的土地违规,不构
成申报障碍。
18)整体变更股东纳税义务。
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执行。存在欠税问题的,需控
股股东、控制人出具有关承诺书,税务机关出具意见,并由保
荐机构、律师发表意见。
19)环保问题的披及核查。
目前规则不再强制环保部门出具核查意见。可由专业第三
方机构帮助核查,重点关注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
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设立子公司。
发行人与关联方合资设立企业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共
同设立公司,要求清理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设
立公司的,加以关注,并需要有合理的理由,若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建议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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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社保、公积金繳纳。
最后一期员工繳纳比例不得低于70%。
22)公众公司申请IPO的相关核查要求。
注重公司在挂牌新三板期间的合规性,比如公司治理
的健全,应履行的审议程序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合规;是否
受到过监管机关的监管措施甚至行政处罚;从申请挂牌开始的
持续信息披露与IPO申报材料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
23)军工等涉业务企业信息拔豁免。
根据《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要求,“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财务信息,或者可能间接推断出
国家秘密的财务信息,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披露时应当采用
代称、打包或者汇总等方式,按照《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
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脱密处理;对于无法进
行脱密处理,或者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风险的
财务信息,军工企业应当依照《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
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者证券
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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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创业板主要经营一种种业务的认定。
在同一个大的行业其他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不超过30%或在产业链上存在一定的联系。
25)三类股东。
只接受新三板挂牌企业申报存在三类股东问题,一般企业
需要清理后再申报。新三板三类股东具体要求,按照证监会的
新闻发布会要求执行,且相关产品等不得存在嵌套、杠杆等情
况。
二、执行IPO业务应重点关注的财务类26重点问题
1)股份支付。
不仅针对员工,针对客户、供应商相关情况亦需要进行股
份支付处理,且客户、供应商的入股比例不能过高。关于公允
价格的确定,需要从严要求,不要挑战监管底线。若股权激励
与外部投资者入股时间较近则建议以外部投资价格作为公允价
格。不再接受分期避销费用,需一次性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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