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题(20题,0.5分/题)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的解决规则
2、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可否成为物权的客体。
3、处分权只有由所有权人行使
4、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
5、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不论乙公司是否明知甲的权限,
合同均有效
6、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权利人已经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人有权提出行政
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
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8、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
票数的20%
9、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若两者不一致,以大
写金融为准
10、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11、调解协议可申请强制执行
1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1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14、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1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6、处方药广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是否合法
17、政府采购中的邀请招标
18、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19、消费者协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
商品和服务。
20、审计机关的领导制度
二、单选题(35题,1分/题)
1、被宣告失踪人的代管人
2、占有改定
3、对省级以下垂直领导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
4、有名合同
5、格式条款
6、提存的风险负担规则
7、转让拼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问责任应如何承担)
8、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
9、商标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
1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的临时性行政许可设定
11、国家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标准
12、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13、个人独资企业
14、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15、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
16、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X%
18、中国第一个产品召回制度
19、按假药论的药品
20、蜂蜜国家标准是否属于强制性标准
21、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20XX年度主题
22、民航机场建设费的属性
2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24、稿酬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25、投资体制改革决定
26、基本存款账户
27、上市公司年度报告
28、反倾销税的最长年限
29、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
30、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逐步提高X代表的比例。
31、五年计划转变为五年规划。
32、国旗的生产企业
33、人民币管理条例
3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5、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
予补偿
三、多选题(10题,1.5分/题)
1、人格权与身份权
2、破产中的可撤销行为
3、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
4、经常项目
5、物价临时干预措施
6、银监会的监管对象
7、特殊用途林
8、可再生能源
9、14-16岁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10、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四、简答题(2题,10分/题)
1、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2、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五、论述题(1题,20分/题)
请从法律角度评价东莞的“禁猪令”事件
20XX年中国人民银行录用考试试题(法律类)
一、选择题
1、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2、20XX年315确定年主题为“消费与服务”
3、《国旗法》第4条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4、《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8条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
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8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
总数的80%
6、《价格法》第13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
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
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7、根据WTO反倾销协定,作出肯定性裁决后,征收反倾销税时间不超过五年,
我国一般征收五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9、自从2004年3月12日我国诞生第一个产品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
品召回管理规定》
10、《票据法》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11、《行政监察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
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12、孙某在某美容杂志上发表一篇文章,获得稿酬3000元,孙某应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800)×20%×(1-30%)=308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
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1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上未列出的行业均属于允许类产业
1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
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经营规定的除外。
16、从“十一五”起,国家将“五年计划”改为“五年规划”。从计划到规
划,一字之差,充分反映出我国经济体制、发展理念、政府职能等方面的重大变
革。
1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蜂蜜》
(GB18796—2005)强制性国家标准
18、机场建设管理费,作为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机场建设项目
19、《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
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20、《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简答题
1、简述消费者的享有的基本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9项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
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
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
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
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简述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
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
它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
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不仅反映我
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确立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最基本的规
范体现在宪法中。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民族
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规范公民政治权利方
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等方面的法律。
2.民法商法。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我国采取
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
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
法律。它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
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亲属和继承制度等,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合
同法等。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
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有关
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
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
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
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等。
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管理或
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
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
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
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
贸易等方面的法律。
5.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它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
人的权益的法律。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上述各种人的权
益实行必需的、切实的保障。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
保险、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残疾人保
障法等。
6.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所
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它是在个人或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触
犯刑事法律的情况下,给予刑事处罚。刑法执行着保护社会和保护人民的功能,
承担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
各项合法权利的重要任务。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
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
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这方面的法律不仅是实体法的实现形式,而且也是人民权
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通过程序公正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
三、论述题
禁止养猪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东莞市以经济发达闻名遐迩,但要说发达到了必须禁止养猪的地步,则未免
有些夸张。尤其是在当前全国各地猪肉价格持续上涨、国务院强调发展生猪生产
的情况下,东莞市的“禁猪令”让人难以理解。
生猪的确有污染排放;东莞寸土寸金,稀缺的土地用来养猪的确不如用来搞
工业、搞房地产划算。但东莞市因此而禁止养猪,于法无据、于理不通。我国法
律规定,“禁养区”内不能建设畜禽养殖场,东莞市尚有30%的区域不属于“禁
养区”,在这些地方办养猪场有何不可?东莞的“禁猪令”显然违背了“法无明
文规定不可行”的公权运行规则,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况且,《国
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城市要在郊区县
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养猪规模和猪肉自给率。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
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从另一个角度看,养猪保障和致富
更是中国人数百年来的经济传统,猪是许多低收入者一种“财产性收入”—“禁
止养猪”显然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养猪是老百姓的一项经济权利,地方政府究竟是否有权擅自剥夺老百姓的这
项权利?许多养猪户都在前期投入了大量的生产成本,却因为政府的禁令不得不
中断经营,他们的损失能否因“补贴”而挽回?看来,政府在下达这样或那样的
“禁令”之前,都应该经过一个严格的法定程序,如此才能保障老百姓的权利空
间不被一再压缩。
猪肉价格持续上涨,举国上下都在思考如何“挺猪”,东莞虽不是产猪大户,
也不该不顾公众需求。对待猪,除了禁养,应该还有其他办法。“一刀切”式地
一概禁养,采取因噎废食的方式,既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行政准则,也不符合猪肉
价格上涨中众需求的实际。即使将来东莞发达到确需将养猪业整体“外包”出
去了,政府也应当依法行政,避免损害众利益。简单化的行政手段不能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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