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指导标准
地区
类别
国家
一类
人防
重点
城市
陕西
省《实
施人
防法
第
二
十
六
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
或者未按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建设
单位限期修建、补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应
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总额不超
过十万元的;原地无法修建或者补建的,
依照本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后,由建设单位按
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3)应建防空地下室面
积1001m2以上的。
法律
名称
人民
防空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
从重
无设计
文件、未经人
防主管部门
审批的,妨碍
(2)应建防空地下室面
积501m2—1000m2。
执法人员查
处违法行为
的,暴力抗法
的,不听劝
阻、继续实施
违法行为的,
违法情节恶
劣、造成严重
危害后果的,
建设单位多
次实施违法
行为、屡教不
改。
(1)警告,责令
限期补建或缴纳
易地建设费,并罚
款五到七万元。
(2)警告,责令限
期补建或缴纳易
地建设费,并
七到九万元。
(3)警告,责令
限期补建或缴纳
易地建设费,并罚
款九到十万元。
(3)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七到九万元。
裁量幅度(处罚层级分类)
一般处罚
(1)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四到五万元。初次违
反人防结建
规定,积极主
动配合人防
(2)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五到七万元。
部门查处案
件,愿意接
受人防部门
的行政处罚。
(3)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
地建设费,并六到八万元。
(2)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
地建设费,并四到六万元。
从轻或减轻
(1)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
不予处罚
违法
法定追究
时效的,
或经人防
部门宣传
后在规定
时限内主
动修建、
补建防空
地下室或
缴纳易地
建设费的
不予罚
款。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
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
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
。
(1)应建防空地下室面
积500m2以内。易地建设费,并三到四万元。行为超过
办法》条
地区
类别
国家
二类
人防
重点
城市
陕西
省《实
施人
防法
第
二
十
六
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
或者未按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建设
单位限期修建、补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应
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总额不超
过十万元的;原地无法修建或者补建的,
依照本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后,由建设单位按
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3)应建防空地
下室面积1001m2
以上的。
法律
名称
人民
防空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1)应建防空地
下室面积500m2
以内。
(2)应建防空地
下室面积501m
2—1000m2。
裁量幅度(处罚层级分类)
从重
无设计文件、未
经人防主管部门审
批的,妨碍执法人员
查处违法行为的,暴
力抗法的,不听劝
阻、继续实施违法行
为的,违法情节恶
劣、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建设单位多次
实施违法行为、屡教
不改。
(1)警告,责令
限期补建或缴纳
易地建设费,并罚
款五到七万元。
(2)警告,责令限
期补建或缴纳易
地建设费,并
七到九万元。
(3)警告,责令
限期补建或缴纳
易地建设费,并罚
款九到十万元。
(3)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七到九万
元。
(2)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五到七万
元。
一般处罚
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三到五万元。初次
违反人防
结建规定,
积极主动
配合人防
部门查处
案件,愿
意接受人
防部门的
行政处罚
的
(3)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
地建设费,并六到七万元。
(2)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
地建设费,并三到五万元。
从轻或减轻
(1)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
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
时效的,或经
人防部门宣传
后在规定时限
内主动修建、
补建防空地下
室或缴纳易地
建设费的不予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
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
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
。
易地建设费,并二到三万元。超过法定追究
办法》条
地区
类别
国家
三类
人防
重点
城市
陕西
省《实
施人
防法
第
二
十
六
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
或者未按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建设
单位限期修建、补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应
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总额不超
过十万元的;原地无法修建或者补建的,
依照本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后,由建设单位按
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4)应建防空地
下室面积1001m2
以上的。
(4)警告,责令
限期补建或缴纳
易地建设费,
九到十万元。
(4)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七到八万
元。(4)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
地建设费,五到七万元。
(3)应建防空地
下室面积601m
2—1000m2
裁量幅度(处罚层级分类)
法律
名称
人民
防空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1)应建防空地
下室面积300m2
以内。
(2)应建防空地
下室面积301m
2—600m2。
从重
无设计文件、未
经人防主管部门审
批的,妨碍执法人员
查处违法行为的,暴
力抗法的,不听劝
阻、继续实施违法行
为的,违法情节恶
劣、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建设单位多次
实施违法行为、屡教
不改。
(1)警告,责令
限期补建或缴纳
易地建设费,并罚
款三到五万元。
(2)警告,责令限
期补建或缴纳易
地建设费,并
五到七万元。
(3)警告,责令
限期补建或缴纳
易地建设费,并罚
款七到九万元。
一般处罚
(1)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二到三万
元.
初次
违反人防
结建规定,
积极主动
(2)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三到五万
元。
配合人防
部门查处
案件,愿
意接受人
(3)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五到七万
元。
防部门的
从轻或减轻
(1)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
易地建设费,并一到二元。
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
超过法定追究
时效的,或经
人防部门宣传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
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
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
。
(2)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
地建设费,并二到三万元。
后在规定时限
内主动修建、
补建防空地下
室或缴纳易地
建设费的不予
(3)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
行政处罚。
易地建设费,并三到五万元。
。
。
办法》条
地区
类别
县级
人防
城市
法律
名称
人民
防空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1)应建防空地
下室面积300m2
以内。
(2)应建防空地
下室面积301m
2—600m2。
裁量幅度(处罚层级分类)
从重
无设计文件、未
经人防主管部门审
批的,妨碍执法人员
查处违法行为的,暴
力抗法的,不听劝
阻、继续实施违法行
为的,违法情节恶
劣、造成严重危害后
(3)应建防空地
陕西
省《实
施人
防法
第
二
十
六
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
或者未按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建设
单位限期修建、补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应
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总额不超
过十万元的;原地无法修建或者补建的,
依照本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后,由建设单位按
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4)应建防空地
下室面积801m2
以上的。
(4)警告,责令
限期补建或缴纳
易地建设费,并罚
款九到十万元。
(4)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七到八万元。(4)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
易地建设费,并五到七万
元。
下室面积601m
2—800m2
一般处罚
(1)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一到二万元。初次
违反人防
结建规定,
积极主动
(2)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二到四万元。
配合人防
部门查处
案件,愿意
接受人防
(3)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四到七万元。
部门的行
政处罚。
从轻或减轻
(1)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
纳易地建设费,并五千到一
万元
(2)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
易地建设费,并一到二万
元。
(3)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缴
纳易地建设费,并二到五万
元。
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
超过法定追究
时效的,或经
人防部门宣传
后在规定时限
内主动修建、
补建防空地下
室或缴纳易地
建设费的不予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
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
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
。
(1)警告,责令
限期补建或缴纳
易地建设费,并罚
款二到四万元。
(2)警告,责令限
期补建或缴纳易
地建设费,并
四到六万元。
(3)警告,责令
限期补建或缴纳
易地建设费,并罚
款六到九万元。
果的,建设单位多次
实施违法行为、屡教
不改。
。
办法》条
地区
类别
国家
一类
人防
重点
城市
法律名称
条款
《人防法》
第四十九
条
陕西省人
防法《实施
办法》第二
十七条
裁量幅度(处罚层级分类)
规定内容
从重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陕西省人防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一)侵占人民
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面
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
,对单位处以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m的,严重影
响人防工程整体使用效能的,侵占人民防空工
程用于经营性活动或者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坏
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
处以二千元,单位处以二万元,依法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一般处罚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m的,警告,并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
款,单位处以一万元,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2
从轻或减轻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非经营性活动
或者对人防工程主体未造成损坏,不影响人
防工程的使用效能,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
足100m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不予处罚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
违法行为,未造成损失,
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
效能的的,或依法承担民
罚。
为,对个人个人五百,单位五千,事赔偿责任的,不予处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100m以上的,严重影
响人防工程整体使用效能的,侵占人民防空工
程用于经营性活动或者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坏
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
人处以四千元,单位处以四万元,依
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
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不按照国
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对单位
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防空地下室不符合标准而
又无法改建,或者经改建后经鉴定仍达不到标准,不能使用
的,在依照本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后,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
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
建设;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
面积在300m—600m
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
对个人处五千元。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面
积在601m—1000m
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
对个人处五千元。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
面积在1001m
以上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
进行整改的,对单位处以四到五万元,对
个人处五千元。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
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
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三)违反国家
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
设施,或者采用采石、取土、爆破等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
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
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
补建的;
拆除人防工程或因拆除部分人防工事而
影响人防工事使用效能,拒不补建面积200m
危害相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
201m
以上的或危害人防指挥通信工程、重要
的公共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个人处二千元
,对单位处五万元,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2
2
22
22
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100m以上的的,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三千元
,单位处以三万元,依法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
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非经营性活动
或者对人防工程主体未造成损坏,不影响人
防工程的使用效能,侵占人民防空工程100
m以上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
为,对个人个人二千,单位二万,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面
积在300m—600m,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单22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
室面积在300m以下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
元,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积极进行整改
2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
准和质量标准,积极进行
改正的,改建后经鉴定符
合标准可以使用。
不进行整改的,对单位处二到三万元,位处以一到二万元,对个人处三千元。不进行整改的,二万元,对个人处二千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面
积在601m—1000m
的,
按照要求进行改正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面
积在1001m
以上的,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单
位处以三到四万元,对个人处三千元。
2
22
,
的,五千元。对个人处一千元。
不进行整改的,对单位处以三到四万元,的,单位处以二到三万元,对个人处三千元
危害相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100m
—200m的,对个人处一千元,对单位处二22
危害相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100
m以下的且造成的危害可以弥补,不影响
款,对单位处一万元,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危害相关人民防空
工程或设备设施50m以
下的且造成的危害可以
弥补,立即改正违法行
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人
防工程的使用效能的,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
2
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人防工程的使用效能,对个人处五百元罚
拆除人防工程因拆除部分人防工事而影响
人防工事使用效能,拒不补建100m—200m,22
拆除人防工程因拆除部分人防工事而
影响人防工事使用效能,拒不补建100m以2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四)拆除人民
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面积在一百平
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对单
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
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
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五)占用人民
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
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
以上二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情节严
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
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六)阻挠安装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
以上二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
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七)向人民防
空工程内排水、排放有害气体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
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人防法》
第五十条
陕西省《实
施人防法
办法》第二
十八条
2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对单位处以
对个人处以三千元,对单位处以三到四万元
,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下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对单位处以
一到二万元,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
建设费。
四到五万元,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
设费。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
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
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经警告后拒不改正,违
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的或在战时(或防空演
习)时实施前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
,对单位处以五万元。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
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
警报设备设施,违法行为持续一至三个月的,对
个人处以二千元,对单位处以三万元。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
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
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违法行为持续一
个月以内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对单
位处以一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
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
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
警报设备设施的一经人
防主管部门发现立即主
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且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阻挠安装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以
至于延误空情发放、造成通信联络中断的,个
人处以二千元,对单位处以二万元。
阻挠安装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个人
处以一千元,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
倒废弃物,造成工事内部长期积水,防护设备
设施严重锈蚀损坏,电气、通风、滤毒、洗消
设备失灵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且拒不改正违
法行为的或对人防指挥通信工程、重要的公共
工程进行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对个人处以五千元、对单位处以五万元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
废弃物,造成工事内部积水、防护设备设施锈蚀
损坏以及堵塞人防工程出入口的,对个人处以二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
倾倒废弃物,未造成损失的,对个人并处五
百元、对单位处以五千到一万元,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
排入少量废水、废气或者
倾倒少量废弃物,立即主
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
成损失的或造成轻微损
失立即进行民事赔偿的。
千元、对单位处以二万元,造成损失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人防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
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区
类别
国家
二类
人防
重点
城市
法律名
称条款
《人防
法》第四
陕西省
《实施
人防法
办法》第
二十七
条
规定内容裁量幅度(处罚层级分类)
从重一般处罚
2
从轻或减轻
2
不予处罚
在责令限期内
改正违法行为,未造
成损失,不影响人防
工程的使用效能的
赔偿责任的,不予处
罚。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一)侵占人民防空工
程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一)
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五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
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对单
位处以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m的,严重影响人防工
程整体使用效能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经营性活动
或者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坏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对个人处以二千元,单位处以二万元罚
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100m以上的,严重影响人防工
程整体使用效能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经营性活动
或者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坏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对个人处以四千元,单位处以4万元罚
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m的,警告,并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
款,单位处以一万元,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100m
以上的的,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三千元
,单位处以三万元,依法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面
22
,
2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非经营性活动或者对
人防工程主体未造成损坏,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
效能,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m的,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非经营性活动或者对
人防工程主体未造成损坏,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
效能,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m的,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二千元罚
款,单位处以二万元,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面积
在300m以下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进行整改
的,对个人处二千元,单位处以二万元;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积极进行整改的,单位处以五千
元,个人处一千元。
2
2
2
十九条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
款,单位处以五千元,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或依法承担民事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二)不按照国家规定
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
防空工程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防空地下室不符合标准而又无法改建,或者经
改建后经鉴定仍达不到标准,不能使用的,在依照
本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后,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
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
织易地建设;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
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
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三)
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
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采石、取土、爆
破等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对单位处
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以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面积在
22
违反国家的防
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积极进行改正的,改
建后经鉴定符合标
准可以使用的或者
主动按照标准全额
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300m
—600m
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
积在300m—600m,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单
对单位处以三万元,对个人处五千元。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面积在
22
位处以一万元,对个人处三千元。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面
22
,601m
—1000m
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
积在601m—1000m
的,
按照要求进行改正
对单位处以三到四万元,对个人处五千元。的,单位处以二到三万元,对个人处三千元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面积在
1001m以上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对
单位处以四到五万元,对个人处五千元。
危害相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201m以上的
或危害人防指挥通信工程、重要的公共工程的,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
个人处二千元,对单位处五万元,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2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面
积在1001m
以上的,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单
位处以三到四万元,对个人处三千元。
危害相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100m
2
2
2
危害相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100m以
下的且造成的危害可以弥补,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危害相关人民
防空工程或设备设
施50m以下的且造
成的危害可以弥补,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且不影响
人防工程的使用效
能的,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的。
2
到200m的,对个人处一千元,对单位处二
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用效能,对个人处五百元,对单位处一万元罚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四)拆除人民防空工
程后拒不补建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四)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对个人处以五百元
以上二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
拆除人防工程或因拆除部分人防工事而影响人防
工事使用效能,拒不补建200m以上,对个人处以五千
元,对单位处以以四到五万元,责令限期补建
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2
2
拆除人防工程或因拆除部分人防工事而影
响人防工事使用效能,拒不补建100m到200m
,对个人处以三千元,对单位处以三到四万
元,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2
拆除人防工程或因拆除部分人防工事而影响
人防工事使用效能,拒不补建100m以下,对个人
处以一千元,对单位处以一到二万元,责
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2
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五)占用人民防空通
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五)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
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
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对
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情节严重
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六)阻挠安装人民防
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对单位处
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七)向人民防空工程
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六)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放有害气体或者倾倒废
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对
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情节严重
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人防
法》第五
十条
陕西省
《实施
人防法
办法》第
二十八
条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
物,造成工事内部长期积水,防护设备设施严重锈蚀损
坏,电气、通风、滤毒、洗消设备失灵的,情节严重影
响恶劣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对人防指挥通信工程、
对个人处以五千元、对单位处以五万元。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
废弃物,造成工事内部积水、防护设备设施锈蚀
损坏以及堵塞人防工程出入口的,对个人处以二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
弃物,未造成损失的,对个人并处五百元、对
单位处以五千元到一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
向人民防空工
程内排入少量废水、
废气或者倾倒少量
废弃物,立即主动改
正违法行为且未造
成损失的或造成轻
微损失立即进行民
事赔偿的。
阻挠安装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以至于延误
空情发放、造成通信联络中断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罚
款,单位处以二万元。
阻挠安装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个人
处以一千元,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
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的经警告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的或在
战时(或防空演习)时实施前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
五千元,对单位处以五万元。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
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
警报设备设施,违法行为持续一至三个月的,对
个人处以二千元,对单位处以三万元。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
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
设备设施)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内的,对个人处
以五百元,对单位处以一万元。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
专用频率、使用与防
空警报相同的音响
信号或者擅自拆除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
设备设施的一经人
防主管部门发现立
即主动改正违法行
为的,且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的。
千元、对单位处以二万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重要的公共工程进行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区
类别
国家
三类
人防
重点
城市
法律名
称条款
《人防
法》第四
十九条
陕西省
《实施
人防法
办法》第
二十七
条
裁量幅度(处罚层级分类)
规定内容
从重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一)侵
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
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二万以
上四万元以下;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100m以上的,严重影响人防工
程整体使用效能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经营性活动
或者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坏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对个人处以三千元千,单位处以三万元罚
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
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不
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
工程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防
空地下室不符合标准而又无法改建,或者经改建后经
鉴定仍达不到标准,不能使用的,在依照本项规定给
予行政处罚后,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
程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面积在
801m以上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对单
位处以四到五万元,对个人处五千元。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
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
使用效能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三)违
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
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采石、取土、爆破等方
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
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后拒不补建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四)拆
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
拆除人防工程或因拆除部分人防工事而影响人防
工事使用效能,拒不补建201m以上,对个人处以四千
元,对单位处以三到四万元,责令限期补建或
缴纳易地建设费。
2
2
2
2
2
一般处罚
2
从轻或减轻
2
不予处罚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
违法行为,未造成损失,
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
效能的的,或依法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的,不予处
罚。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m的,严重影响人防工
程整体使用效能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经营性活动
或者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坏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对个人个人一千五百元,单位一万五
千元,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m的,警告,并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
款,单位处以一万元,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非经营性活动
或者对人防工程主体未造成损坏,不影响人
防工程的使用效能,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
足100m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
为,对个人处以五百元,单位处以五千
元,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100m以上的的,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三千元
,单位处以二万元,依法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
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非经营性活动
或者对人防工程主体未造成损坏,不影响人
防工程的使用效能,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
足100m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
为,对个人处以二千元,单位处以一万
五千元,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面积在
300m
—500m
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
对单位处以三万元,对个人处五千元。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面积在
501m
—800m
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22
22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面
积在300m—500m的,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面
22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
室面积在300m以下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
人处二千元,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积极进
款。
2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
准和质量标准,积极进行
改正的,改建后经鉴定符
合标准可以使用的或者
主动按照标准全额缴纳
易地建设费的。
单位处以一万元,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不进行整改的,单位处以二万元,对个
22
,积在501m—800m
的,
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
行整改的,五千元。对个人处一千元罚
对单位处以三到四万元,对个人处五千元。单位处以二到三万元,对个人处三千元罚
款。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面
积在801m
以上的,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单
位处以三到四万元,对个人处三千元
危害相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100m
2
2
2
危害相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201m以上的
或危害人防指挥通信工程、重要的公共工程的,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
个人处二千元,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危害相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
100m
以下的且造成的危害可以弥补,不影
响人防工程的使用效能,对个人处五百元罚
款,对单位处一万元,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危害相关人民防空
工程或设备设施50m以
下的且造成的危害可以
弥补,立即改正违法行
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人
防工程的使用效能的,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的。
2到200m的对个人处一千元,对单位处一
万五千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
拆除人防工程或因拆除部分人防工事而影
响人防工事使用效能,拒不补建100m到200m
,对个人处以三千元,对单位处以二到三万
元,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2
2
拆除人防工程或因拆除部分人防工事
而影响人防工事使用效能,拒不补建100m
以下,对个人处以一千元,对单位处以
一万元,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
设费。
以上五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
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
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五)占用人民防空通
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
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
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六)阻
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
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五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
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六)向
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放有害气体或者倾倒废弃物
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情节严
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
物,造成工事内部长期积水,防护设备设施严重锈蚀损
坏,电气、通风、滤毒、洗消设备失灵的,情节严重影
响恶劣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对人防指挥通信工程、
重要的公共工程进行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对个人处以四千元、对单位处以四万元。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
废弃物,造成工事内部积水、防护设备设施锈蚀
损坏以及堵塞人防工程出入口的,对个人处以一
千元、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
倾倒废弃物,未造成损失的,对个人并处五
百元、对单位处以五千元到一万元罚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
排入少量废水、废气或者
倾倒少量废弃物,立即主
成损失的或造成轻微损
失立即进行民事赔偿的。
阻挠安装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以至于延误
对单位处以二万元。
阻挠安装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个人
款。
空情发放、造成通信联络中断的,个人处以一千元,处以五百元,对单位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罚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
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的经警告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的或在
战时(或防空演习)时实施前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
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
警报设备设施,违法行为持续一至三个月的,对
个人处以二千元,对单位处以二万元。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
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
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违法行为持续
一个月以内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对
单位处以一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
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
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
警报设备设施的一经人
防主管部门发现立即主
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且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四千元,对单位处以四万元以上。造成损失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
《人防
法》第五
十条
陕西省
《实施
人防法
办法》第
二十八
条
地区
类别
法律名
称条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内容裁量幅度(处罚层级分类)
从重一般处罚从轻或减轻不予处罚
县级
人防
城市
《人防
法》第四
十九条
陕西省
《实施
人防法
办法》第
二十七
条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一)侵占人民防空工
程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一)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
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五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
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对单
位处以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m的,严重影响人防工程
整体使用效能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经营性活动或者
对个人处以一千五百元,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m的,警告,并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非经营性活动在责令限期内改正
违法行为,未造成损失,
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
效能的的,或依法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的,不予处
罚。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一千,或者对人防工程主体未造成损坏,不影响人
足100m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
为,对个人处以五百元,单位处以五千
元,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坏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一万,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防工程的使用效能,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100m
以上的,严重影响人防工
程整体使用效能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经营性活动或
者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坏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
为,对个人处以三千元,单位处以三万元,依法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二)不按照国家规定
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
防空工程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防空地下室不符合标准而又无法改建,或者经
改建后经鉴定仍达不到标准,不能使用的,在依照
本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后,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
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
织易地建设;
2
2
2
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100m以上的,警告,并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三千元罚
款,单位处以二万元,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用于非经营性活动
或者对人防工程主体未造成损坏,不影响人
防工程的使用效能,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
足100m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
为,对个人处以二千元,单位处以一万
五千元,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面积在300
m—500m
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对单
位处以三万元,对个人处五千元。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面积在501
m—800m
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对单
位处以三万到四万元,对个人处五千元。
2
2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面
积在300m—500m的,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面
单位处以二到三万元,对个人处三千元罚
款。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面
积在800m
以上的,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对
单位处以三到四万元,对个人处三千元罚
款。
2
2
2
22
,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
下室面积在300m以下的,在责令改正期限
款,对个人处二千元,在责令改正期限
一千元。
2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
准和质量标准,积极进行
改正的,改建后经鉴定符
合标准可以使用的或者
主动按照标准全额缴纳
易地建设费的。
对单位处以一万元,对个人处三千元。内不进行整改的,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罚
22
,积在500m—800m
的,
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
内积极进行整改的,四千元。对个人处
违反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防空地下室面积在801
m
以上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对单位处
以四万到五万元,对个人处五千元。
2《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
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
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三)
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
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采石、取土、爆
破等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对单位处
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以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四)拆除人民防空工
程后拒不补建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四)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对个人处以五百元
以上二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
危害相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201m以上的或
危害人防指挥通信工程、重要的公共工程的,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个人处
二千元,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危害相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100m
2
危害相关人民防空工程或设备设施100
m以下的且造成的危害可以弥补,不影响
人防工程的使用效能,对个人处五百元罚
款,对单位处一万元,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危害相关人民防空
工程或设备设施50m以
下的且造成的危害可以
弥补,立即改正违法行
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人
防工程的使用效能的,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的。
2到200m的对个人处一千元,对单位处一
万五千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
拆除人防工程或因拆除部分人防工事而影响人防工
事使用效能,拒不补建201m以上,对个人处以四到五千
元,对单位处以三到四万元以上,责令限期补建
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2
2
拆除人防工程或因拆除部分人防工事而影
响人防工事使用效能,拒不补建100m到200m
,对个人处以三千元,对单位处以二到三万
元,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2
2
拆除人防工程或因拆除部分人防工事
而影响人防工事使用效能,拒不补建100m
以下,对个人处以一千元,对单位处以
一万元,责令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
设费。
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五)占用人民防空通
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五)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
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
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对
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情节严重
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六)阻挠安装人民防
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对单位处
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七)向人民防空工程
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六)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放有害气体或者倾倒废
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对
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情节严重
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人防
法》第五
十条
陕西省
《实施
人防法
办法》第
二十八
条
《人防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
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造成工事内部长期积水,防护设备设施严重锈蚀损坏,电
气、通风、滤毒、洗消设备失灵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且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对人防指挥通信工程、重要的公共
工程进行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对个人处以四
千元、对单位处以四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
废弃物,造成工事内部积水、防护设备设施锈蚀
损坏以及堵塞人防工程出入口的,对个人处以一
千元、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
倾倒废弃物,未造成损失的,对个人并处五
百元、对单位处以五千到一万元,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
排入少量废水、废气或者
倾倒少量废弃物,立即主
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
成损失的或造成轻微损
失立即进行民事赔偿的。
阻挠安装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以至于延误空
情发放、造成通信联络中断的,个人处一千元,对单
位处以二万元。
阻挠安装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对个
人处以五百元,对单位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
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经
警告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的或在战时
(或防空演习)时实施前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
,对单位处以四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
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
警报设备设施,违法行为持续一至三个月的,对
个人处以二千元,对单位处以二万元。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
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
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违法行为持续一
个月以内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对单
位处以一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
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
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
警报设备设施的一经人
防主管部门发现立即主
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且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本文发布于:2022-08-25 10:35: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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