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法律分析(一)

更新时间:2024-11-06 23:36: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催款函格式)

对我国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法律分析(一)

内容提要:本文以近几年我国实践中出现的虚拟财产纠纷为研究背景,

概括总结出了此类纠纷的主要特点,并对我国司法机关在受理及认定

虚拟财产纠纷时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具体做法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

上,进而就立法完善提出若干具体建议。

关键词: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特点/立法完善

2003年8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我国首例“虚拟财产”侵

权纠纷案,由于该案涉及了新的法律问题,所以从案件的受理、开庭

到最后的宣判等都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多家媒体也竟相做出

了报道。目前,该案已过去5年多,在此期间,我国“虚拟财产”纠纷案

发生了哪些发展变化,呈现出了哪些特点?在目前我国立法对虚拟财

产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这些案件是如何认定与处理

的?在审判实践中体现出哪些特点?……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值得

我们特别关注。随着我国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相关案件数

量的不断增加,明确这些问题对维护网络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我国

相应立法的发展也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拟以近几年我国实践中出现

的典型案例为背景,对上述问题做出具体分析,期望通过我们的研究

能够为相关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依据。

一、我国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主要特点

对我国2003-2008出现的虚拟财产纠纷进行分析,我们发现,随着我国

网络的迅速普及,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加,涉及虚拟财产的侵权纠纷也

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另外,在行为的方式、所涉及的范围等方面也发

生了一定的变化。分析这几年出现的虚拟财产纠纷可以发现,目前此

类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从数量上看,以盗窃手段窃取他人虚拟财产所引发的纠纷数量最多

由于虚拟财产可以给玩家带来极大的利益,所以,随着网络游戏业的

迅猛发展,与此相伴而生的问题也不断出现。目前在实践中表现最突

出的是:

(1)以各种手段盗取他人账号、装备等虚拟财产的侵权现象越来越突

据瑞星公司及网游网公布的“网络游戏安全市场调查报告”显示:目前,

61%的游戏玩家的虚拟物品与装备经常被盗,而13%的游戏玩家会使用

盗号工具,39%游戏玩家使用盗号工具与黑客工具盗取别人的资料;超

过22%的玩家正在使用各种盗号及黑客工具。

(2)因盗窃他人虚拟财产所引发的侵权纠纷数量也越来越多

从2003年到2008年,每年都会出现多起因虚拟财产被盗所引发的纠

纷。如2003年,李宏晨诉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首例虚拟财产失窃

案”;2004年“成都两名大学生3小时盗走上万网络账号被判刑案”1];

2005年安徽法院审结的首例虚拟财产纠纷,玩家告赢盛大网络发展有

限公司,讨回虚拟财产极品装备案2];2006年底,深圳市公安局破获

的一个利用木马病毒的手段,非法盗取数百万个QQ号码和网络游戏账

号、道具,并在网络上销赃获利70多万元的“中国最大盗窃网络虚拟

财产案”3];以及2007年3月,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做出的“我国首

例涉及偷盗虚拟财产被重判案”4]等……都是因网络游戏装备、账号、道

具、或QQ号码等虚拟财产被盗引起。在所有涉及虚拟财产的纠纷中,

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在数量上占有最大的比例。

2、从方式上看,侵犯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呈多样化的趋势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侵犯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在不断变化:除了

常见的利用技术手段“盗窃”以外,这几年还出现了以下几种典型的方式:

(1)

为谋取不当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建立网站、网页,或在

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广告,以所谓“超低价”出售游戏装备、Q币、

游戏币、点数卡等,利用游戏玩家对游戏的爱好诱惑其上当受骗,达

到骗取钱财的目的。如南昌市一对父子联手用虚假身份注册多个网站,

并在雅虎、百度等著名网站上做广告,以提供游戏代练或者低价出售

游戏币为名,大肆行骗全国29个省市、1000多名网友的财物,涉案金

额高达60余万元。此案于2007年5月被江西省警方侦破,3名犯罪嫌

疑人被抓获归案5]。

(2)抢劫

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地,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或迫

使他人当场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法律角度上讲,该行为一般是指

对他人有形财物的抢劫。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网络的发展,我国实

践中也出现了以暴力手段抢劫“虚拟财产”的案件:2005年,因在网络

游戏《传奇》的虚拟世界中经常被一位“魔法师”级的游戏高手欺负,6

名中学生便用武力逼迫他说出自己“传奇”游戏卡账号和密码,并在网吧

将被抢人的游戏密码修改。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案发当天将6人抓

获。虽然实践中人们对该案的定性存在着分歧,但受理法院认为:6

被告人抢走的游戏账号虽然只值35元,但在虚拟世界里却属于一种无

形资产,是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才能赚取的“财产”。该案中,6

被告人事前预谋抢劫游戏账号犯意明确,并参与完成了全部犯罪过程,

用暴力手段强行获取账号及密码,通过修改密码的方式达到了占有被

害人充值卡及游戏装备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6]。

(3)因使用“外挂”而导致的虚拟财产侵权纠纷

“外挂”作为程序软件,是一种网络游戏中使用的“作弊器”,它可以与合

法出版的网络游戏程序挂接,使玩家在游戏时获得更多、更高级的虚

拟物品。外挂的危害在于:作为一种游戏的附加程序,破坏了网络游

戏的正常运行和游戏规则的公平,侵害了其他用户对游戏的正常使用。

从法律角度分析,制作、使用外挂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侵犯了多媒体

作品的著作权,也违反了用户与开发商(运营商)的服务协议。实践

中,不同的国家对“外挂”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如韩国司法实践中认

定使用外挂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并有专门的网络警察负责处理;欧美

则通过信用制度解决:注册游戏时需要用信用卡账号,如果使用外挂

其信用卡号将被记录,并导致无法再注册任何网络游戏7]。目前我国

对外挂主要是通过网络游戏运营商解除合同,即采用封号、冻结等方

式打击外挂。

从现实情况分析,使用外挂并不会直接侵犯他人的虚拟财产,但由于

它的使用可以使玩家获得更多的虚拟物品,所以往往也会与一定的虚

拟财产纠纷产生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性主要表现为:因涉嫌使用外

挂,网络公司在采取封号、冻结网民的虚拟财产时,如果措施不当,

证据不足,极易引起纠纷。如2004年10月,原告白某在海淀法院起

诉被告某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虚拟财产损害赔偿案,就是由于因涉

嫌使用外挂,该公司将原告存放于两个角中的4枚金元宝1枚银元

宝以及其他游戏道具同时冻结,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该账号而引起

8]。

(4)复制行为

2007年,在盛大网络公司任要职的王某利用自己任职的便利,与老同

学金某、汤某“合作”,擅自复制出售网络游戏《热血传奇》装备,被检

察机关提起公诉。在一审的庭审中,对王某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控辩

双方存在不同的看法:检察机关认为,王某分别伙同金某、汤某未经

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而辩护律师认为:《热血传奇》是由韩国的两个公司制作,

盛大只是中国地区的运营商,不享有该游戏的著作权。在本案中,著

作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失,所以不应以侵犯其著作权论罪9]。2007

年3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本案做出认定和判决:游戏玩家要取得

虚拟财产除须花费时间外,还须付出一定费用,如购买游戏点卡、支

付上网费等。此外,该虚拟财产通过现实中的交易能转化为货币,因

此虚拟财产具有现实财产的属性。王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要件。金某、汤某虽非盛大公司职工,但他俩与王某勾结作案,属于

共同犯罪。据此法院最终按“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王某等三人有期徒刑

5年、3年和2年6个月10]。

考察这起案件的意义在于:一是法院确认了网络游戏装备是一种虚拟

财产,这种财产与现实的财产一样本身也具有价值;二是对虚拟财产

的侵害,不仅包括盗窃等常见行为,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擅自复制也

可以构成对虚拟财产的侵犯。

3、从客体角度分析,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

目前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人们对虚拟

财产的认定也存在着争议,有广义和狭义说11]。从实践的情况看,随

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具有虚拟性、价值性、可交换性等特征的虚拟

财产越来越多,因虚拟财产所引发的纠纷,也从最初的主要集中于网

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游戏金币及游戏角等,发展为一切存在于特

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专属性的虚拟财产,如ID,免费与收费的邮箱,

虚拟货币、QQ号码等。如在2007年初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腾讯公司

诉王某以及淘宝网的“QQ盗号事件”,该纠纷的焦点就集中于目前网络

上流行的QQ号码。原告提出淘宝网卖家王某销售QQ号码的行为,侵

犯了其财产所有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目前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已经

受理此案12]。

另外,随着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迅速发展,与此相关的因虚拟货币所

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出现,2007年3月27日,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对

两名Q币大盗做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和10年有期

徒刑,成为我国首例涉及偷盗虚拟货币被重判的案件13]。

4、从主体角度看,当事人就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

不断增加

虚拟财产侵权纠纷发生以后,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自己的权

益,是诉讼当事人特别关心的问题。从实践的情况看,围绕虚拟财产

丢失、被盗等纠纷,一般当事人都通过要求对方承担财产责任,如返

还、恢复虚拟财产、赔偿经济损失等方式实现;但值得注意的是,随

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加,围绕虚拟财产纠纷,当事人所提出的诉

讼请求有不断扩充的趋势:

(1)诉讼请求已不仅仅局限于财产责任,同时也涉及到了非财产责任

的形式;如上海一玩家对游戏提供商删除其武器装备的诉讼中,即提

出了“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14]。

(2)要求赔偿的范围,从财产损害,扩充到精神损害的层面。如我国

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原告李某在一审法院判定网络公司对李先生的

虚拟财产予以恢复情况下,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提出了上诉15];

(3)当事人所提出的侵权种类,不仅仅涉及财产权,也扩充到人身权

领域,如吉林省立案的第一起因网络游戏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原告认

为被告联众公司“利用系统漏洞进行炒分作弊”,将其账号积分清零的做

法侵害了其名誉权,遂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交了诉状16]。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随着网络的发展,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无论在

数量上,还是在表现形式上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是网络科技迅速

发展的产物,同时,这些问题的出现也给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

挑战。

二、对我国司法机关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实际做法的分析

1、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立法上,目前我国对虚拟财产的范围、性质等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

定,实践中人们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也存在着模糊的区域;在司法方面,

由于法律的缺位和人们认识的不同,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因虚拟财产

引发的纠纷时,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

(1)是否应当受理此类案件?

由于立法的缺位以及认识的模糊,针对因虚拟财产所引发的侵权纠纷

是否应当受理?实践中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出现了不同的做法:有的

明确以“虚拟财产的法律要件等无法认定,其价值大小也具有随意性,

在中国现行法律中不到明确的立案依据”17]等为理由不予受理;有的

地方虽然立了案,但由于法律依据不明确而最终不了了之……

(2)司法机关在受理了相应案件之后,应按照何种法律规范进行认定

和处理?

在此方面,对很多问题都存在着模糊的认识,对一些行为的认定也存

在着争议。如对出现最多的盗窃虚拟财产的定性问题,人们的看法有

很大的不同:有的认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虚拟财产不是一个实体的物

质,无法制定出具体的价格;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虚拟财产存在着固

有价值,应受到现实社会的法律保护,盗窃虚拟财产应构成盗窃罪18]。

对前面我们提到的6名中学生便用武力逼迫他人说出自己“传奇”游戏

卡账号和密码的行为认定问题,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有人认

为,虚拟财产不能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对抢劫网络游戏装备的行为

不能以犯罪论处。而另外一些人认为,对网络游戏角及物品的侵犯,

其实质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可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

统罪”处理19]。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使得我国司法机关在认

定和处理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时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一方面要面对日益

增多的虚拟财产侵权纠纷,另一方面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何协

调和解决这个矛盾?成为了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不容回避的现实问

题。

2、对实际做法的分析

从发展的角度看,在立法上明确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是今后必然的发展

趋势。而立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司法经验的总结。值得注意的

是,面对不断增多的虚拟财产纠纷,相关司法机关并没有消极等待,

而是采取了积极应对的态度:结合网络的实际特点,运用相关理论,

积极在现有的法律中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经过几年的发展,在虚

拟财产纠纷的认定和解决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形成了一些特点:

(1)从2003年我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做出判决至今,一些地区的

司法机关受理、审结了一批涉及虚拟财产的纠纷,实践中出现了多个

有突破性的“首例”案件,如前述的“全国首例Q币盗窃案”“我国首例涉

及偷盗虚拟财产被重判案”“中国最大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上海首例

网络虚拟财产涉及侵权案”等。这些案件,在虚拟财产的定性和保护方

面都有所突破,为类似案件的认定和解决提供了经验。

(2)从部门机构设置角度看,公安、检察机关以及各级法院纷纷介入,

在相应机构的设置上也不断完善,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专门设立了“网

络法官”以办理电脑网络中的个人财产侵权案20]。另外,公安机关在

全国重点网站、论坛设立的网上“报警岗亭”和“虚拟警察”也在2007年

6月底前上岗。这一措施,在程序上拓展了众举报、求助的途径,有

利于及时发现、制止网上违法犯罪活动,公开警示网上轻微违法和不

良行为。对维护网民的实际利益,维护网络正常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

(3)从案件的性质上看,主要涉及刑事、民事两个部分,在对虚拟财

产侵权纠纷的处理上,在刑事与民事责任认定方面都体现出了一些突

破性的进展,如前述的“上海首例网络虚拟财产涉及侵权案”中对复制虚

拟财产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在人们对虚拟财产交易众说纷纭

的情况下,最近河北一法院对发生在两个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交易纠

纷依据《合同法》做出的“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的判决等

21],从而根据合同法实现了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在对虚拟财产的

界定,行为人行为性质的判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等方面都体现出

一定的特点。

(4)在处理案件的方式上,体现了灵活多样的特点。与其他刑、民事

案件一样,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应的虚拟财产纠纷时,也采用了多种方

式,有的通过判决的方式,也有一些是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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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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