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讲义
一建法规讲义-面授-王丽雪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P1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P1
宪法
包括的主要法律
选举法、国籍法、组织法、区域自治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
法律
体系
民法商法
标投标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
的基
本框
行政法
法、建筑法等
经济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安全法等
刑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
架
社会法
刑法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法的地方性法
形式规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国际条约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国务院;(“条例”)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条例”)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办法”、“规定”)
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
法的
1.宪法至上
效力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等级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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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讲义
4.新法优于旧法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及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制定机关裁
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及旧的特别规定不一
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及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由制定机构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
5.特殊情
(4)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
况
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
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
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
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及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P10
条
三独:名义独、财产度、责任独。
件
法
人
分
类
工商部门登记之日
清华紫光集团
成立
机关(行政)法人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局
事业法人清华大学
非企业法
(注:教材称为“社团法人”不对)(不
人
社会团体法人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需要登记的:登
记之日)
企业法人
1.项目经理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法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部
2.项目经理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
职务,不是法定代表人。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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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讲义
一、法律特征
代理
二、主要种类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被代理人
代理人第三人
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
托;(注: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
合同,但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外,应赔偿
损失)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
(2)、(5)三种情况。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
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
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注:被代理人死亡和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委
托代理不一定终止
1.转托代(1)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
理
(复代理)
权利、义
2.无权代
务及法
理
律责任
3.表见代
本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但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理
4.不当或
(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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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为
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
自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一建法规讲义
(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还及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
应承担连
给他人造成损害,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
带责任
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
违法代理
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P18
1.支配权
一、法律特
征
2.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
3.财产权
4.排他性(“一物一权”)
二、主要种
类
物
权
自物权
他物权
1.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
国家所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有
土地所有
权
相
集体所
对
有
绝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对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
外,属于集体所有。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地役权
(2)采书面形式订立
(按约定设立的用
(3)地役权的产生不需要登记
益物权)
(4)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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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讲义
1.不动登记生效。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
物权效力
产
2.动产
要承担违约责任。
动产自交付生效。例外情况: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P23
(1)合同
(2)侵权
债发生根
(3)无因管
据损己利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代他人管理事务。
理
(4)不当得损人利己。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取得他人的利益,因此
利给他人造成了损失。
1)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是侵权之债;
2)造成财产损害,没有合同关系的,为侵权之债;
3)造成财产损害,有合同关系的,为合同之债。
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P25
保护对象
发明
一、专利权
实用新型
保护期限
20年
授予条件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0年
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
外观设计10年
业应用
知识产
权
二、商标权1、期限
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
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主体
三、著作权
自然人
权、保护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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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
客体
署名权、修改
不受限制
保护期限
一建法规讲义
完整权
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包
著作财产权括发表权;合作作品:最后
一方死亡后50年)
法人
著作财产权
其他组织
首次发表后50年;50年内未
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P35
1.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及保证人。
2.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
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
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
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
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6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六个月)。
(1)施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
(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
3.保证人的
资格条件
保
证
4.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
6.建设工程
施工常见的
(3)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
保证种类
(4)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预付款)
抵
押
权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1)建筑物
3、可以抵押的
(2)建设用地使用权
财产
(3)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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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讲义
3.不得抵押财
产
4.抵押权的产
生
5.抵押的效力
6.抵押权的实
现
7.抵押清偿顺
位
建筑物
(4)在建物
船舶、航空器
(5)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合同设立
(6)交通运输工具
(7)其他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注:“四荒”土地可以抵押)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4)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1)不动产登记生效:在建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
林木;
(2)动产登记对抗:航空器、船舶、车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
意第三人。
(3)抵押权的产生及抵押合同效力的区分: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
时生效;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
(1)抵押物的转让应经抵押权人同意(教材“通知抵押权人”错
误P38下属第8行)
(2)抵押权不得及债权分离单独转让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
形,抵押权人可以及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
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意:折价不需要通过法院;拍卖和变卖只能通过法院。
(1)抵押权(注:不是抵押合同,教材错误)登记生效时:依登
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2)抵押权登记对抗时: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
依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质权
1.质押及抵押的
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区别
2.质押的分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可质押的权利
1.法定权利
2.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3.合法占有才可以留置。
留置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
权
4.权利冲突规则
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6.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标的物。
定金1.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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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讲义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
3.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注意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P40
1.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概
2.保险合同关系人
述
3.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人和投保人。其他主体:被保险人、受益人。
被保险人(受保险公司委托)保险经纪人(受投保人
委托)。
1)财产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
(1)范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2)期限:
起点:动工日或抵运日,终点:验收合格日或实际占
1.建筑工程一切险/
保险种
类
安装工程一切险
用日。
原则:先发生者原则。
限制: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
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自愿险
3.工伤保险强制险
1Z3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P46
民事责
违约责任
任
侵权责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
行政处罚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责
1.
规定的其他等。
任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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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讲义
任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主观方
犯罪名称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
面
市场交易的正
①两个以上的投标
常秩序和招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串通投标罪
人、投标人的投标人及招标人串通
②投标人及招标人
合法权益
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责任事
生产安全
故罪③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人员
严重后果
特殊主体
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
重大劳动安
劳动安全
全事故罪
亡事故
员(人员)
公共安全和工
工程重大安
程建设管理法
全事故罪
律制度
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P50
1Z3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P50
人故意
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般主体过失
故意
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过失
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
和其它直接负责人故意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特殊主体
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单位
过失
故意
1.适用范围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
(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
建设单位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不需办理的范(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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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讲义
围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军用房屋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
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注:
办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定批准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注: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
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
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和强
制监理的委托)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
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
1.申请延期
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
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
2.核验施工许可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
证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
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开工有效期:6个月。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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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讲义
报告
1Z3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P58
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
合同。但是,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
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即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
1.禁止无
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
资质承揽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工程
四个禁
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
止
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
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3.禁止以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4.禁止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1Z3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P71
初始注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
册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延续注
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有效期3年。
1.注册类型
册
增项注册
变更注
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变更注册不及时由单位承担责任。
册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
止不满5年;
2.不予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
注册的
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情形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
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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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讲义
(1)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执业范围
除外情况:①相邻分段②验收合格③停工120天
(两个不得)
(2)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除外情况:①解除合同①同意更换③不可抗力
1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P82
2Z2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公共利益、公众安
1.必须招
众安全的项目。
标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的项目范
目。
围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外国政府出钱的
全
我国政府出钱的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必须招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标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的规模标
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准
施工:200万
货物:100万
服务:50万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3000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万
3.可以《招标投
(1)国家安全
不进行标法》
(2)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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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
一建法规讲义
招标的
工程项
目
(3)抢险救灾
(4)以工代赈
(5)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招标投(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
标法实施设、生产或者提供;
条例》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
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4.招标
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定:
适用的项目备
注
(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公开招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
标
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邀请招《招标投标法》规定:
标
例
则
原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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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讲义
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
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总承包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
招标
行总承包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两阶段针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
招标第一阶段,技术招标;
第二阶段,报价招标。
原
则
例
外
(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二)委托
5个不
得(约
束招
招标代理
标代
理机
构)
机构
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及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
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
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
询业务;
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1)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
修改的;
(2)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3)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澄
基本
清、修
(三)编制
改和
答疑
程序
.编
招标文件
2
制合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
理时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间
(1)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
(四)发布
招标
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文件
(2)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
的发
少于5日。
【注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为5日(原为“5个
招标公告
售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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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投标邀
请书(要约
邀请)
种类
资格
预审
(五)资格
审查
资格
后审
备注
1.开
标的
时间
2.开
标程
序
(六)开标
3.不
受理
投标
文件
的情
形
1.组
成
(3)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一建法规讲义
含义后果审查内容
是指在投标前对资格预审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
潜在投标人进行不合格的
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
的资格审查潜在投标
能力;(3)没有处于被责令
人不得参
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
加投标
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资格后审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
在招标后对投标不合格的
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
人进行的资格审投标人的
工程质量问题;
查投标应作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废标处理
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
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
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法限
制投标人的数量。
时间: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
间公开进行;
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主持及参加: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
加。
(2)开标时,检查密封或公证、当众唱标。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时间、地点、
密封(当场能够发现)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
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
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1)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
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
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
候选人。
(3)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
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场不能发现)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
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
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
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注意】“否决投标的情形”及“不受理投标文件的情形”
要注意区别。
(1)确定主体: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
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
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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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
利
(七)评标
3.否
决投
标
1.确
(八)中标
定中
标人
和签订合
同
2.中
标人
确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
后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法律
后果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
3.签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
订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招标人及中标人另
同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阴阳合同,备案为准。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一建法规讲义
(九)终止招标
投标保1、金额: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证金2、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等于投标有效期。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
1.资格条件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注
意】就低不就高原则——木桶原理
联合体2.协议、责
对内约定按份,对外法定连带。
投标任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
3.投标保证
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金
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一)公示中标候选人
(二)确定中标人
中
(三)中标通知书和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标
(四)履约保
金额:上限10%。
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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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讲义
1Z3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P102
(1)总包单位依据总包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向发包单位承担
约定的法律责任;
总分包法律责任的三句(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向总包单位承担
话约定的法律责任;
(3)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针对分包合同的质量、安全、消防
验收、节能等重大问题,向发包单位承担法定的连带责任。
发包单位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
1、条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分
包
2、认可
(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的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
建设单位的同意。
《建筑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招
3、不得再分包
标投标法》也规定,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
1、不具有资质
违法分包2、无约定又未经认可
3、主体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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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讲义
4、再分包
(1)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
一般情
(2)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
形
转
包
视同转
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
包
行为。
1Z303030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P109
位承包的行为。
(3)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6条)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
(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5条)
标准
(5大类、41条)
(三)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5条)
(四)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4条)
(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条)
1.不良行为记录: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一般
为3年。
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
2.《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违法行为记
惩机制
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
(时限)
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
限从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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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讲义
1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P115
1Z3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P115
要约邀请
目的不同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
希望及对方订立合同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内容明确具体,包含拟订立合
内容不同
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同的主要内容
不是法律行为。即使对方向自己发出要是法律行为,一旦对方承诺,
法律效力不同
约,要约邀请人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合同即成立。
1.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
2.要约撤回
人之前或者及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
要约的法律
效力
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3.要约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
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
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承诺的方式生效的时间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可以是口头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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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讲义
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如预付价款、
出承诺的,可以用行为表示承诺工地上开始工作等
承诺的内容应当及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的内容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
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
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未在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验收,或验收后不予签发工程接
受证书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
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价款的支付(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
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1)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2)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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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讲义
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不仅应当支(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付工程款本金,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
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4.工程垫资的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
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工程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的
垫资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
的处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承包人请求支付利
理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有约定的部分除外。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承包人工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
程价款的
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优先受偿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
权
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
息的,不予支持。
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
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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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讲义
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当事人通过虚假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
无效合同
产、逃避债务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格的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
无效施
工程经
工合同
竣工验
不合格
的工程
收
款结算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承担修
修复后工
合格的
复费用
程经竣工
的
验收
的
不合格
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
(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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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讲义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及新司法解释冲突)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的,该合同有效。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
可变更、可撤
贷利率如果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构成显失公平,超过的
销合同
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尤其注意及无效合同的种类对比)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
1.不得转让的情不得转让;
形
(一)权利转
债权不得转让。
让
2.合同权利的转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行
让应当通知债务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债权人的转让无需得到债
人务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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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
一建法规讲义
3.债务人对让及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及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从权利随同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及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权利转让
(二)义务转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让
(三)权利义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否则,其
务一并转让转让行为无效。
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合同的终止(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协商解除
1.约定解除
(2)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解除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2.法定解除
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时事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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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讲义
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
1.违约金
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
定金和违约
金二者选择
适用计算
减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
2.定金罚则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
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
3.选择适用
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1.免责事由
(1)
——不可抗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约责任的免
力
除
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
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组成
示范文本
法律地位
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但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合同
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并无法律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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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讲义
性。
1Z304020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P138
劳动合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的种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类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
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10年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
合同
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及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则视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约定解除
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
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除
法律既定事中可以解除的情
事前约定解除事由或解除权。
事后协商。
劳动者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形。
单方解劳动者1.预告解(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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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讲义
除除解除劳动合同。
(2)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
2.随时解害劳动者权益的;
除(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
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3.立即解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除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
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劳
用人单1.预告解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
位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
27/68
一建法规讲义
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
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协商,未
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的;
2.随时解
(4)劳动者同时及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
除
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
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经济性
1.情形
裁员
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8/68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
一建法规讲义
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2.程序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
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及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裁减人员
(2)及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时,应当优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先留用下列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
人员
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
职业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不得解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除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补偿情
略
形
经济补
(1)月工资
偿金
2.补偿标
(2)工作年限
准
①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9/68
一建法规讲义
②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③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高收入者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
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
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
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
报酬:
(1)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
加班费的计算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注意】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及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30/68
一建法规讲义
一
矿山井下、4级体力、其他禁忌
般
经
高处、低温、冷水、3级体力
期
3级体力、其他禁忌;
孕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
期
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的【注意】考试时,看题干怎么问,如果问到“依
女职工
特
殊
哺
乳
产假——《劳动法》据《劳动法》的规定”,就答90天,如果问
规定不少于90天,到“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就答98天。如果题干没有明确表明规范性文
特别规定》规定不件,就按98天,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是按98
天来计算的。
期
少于98天。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
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未成年
工
禁止
要求
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妇女无此规定)、4级体力、其他禁忌
定期健康检查
劳
动
(一)协商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
(二)调
解。
解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31/68
争
议
一建法规讲义
的
解
决
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3.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4.调解不是仲裁的前置程序【注意】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调解不成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
1.申请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三)仲
裁2.劳动争议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
仲裁委员会
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的组成
3.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
(四)诉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
讼
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
1Z304030相关合同P159
一、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P159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承揽合同的(二)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特征
(三)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不收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完成合同约
定的内容)
工作类别定作人同意法律后果
32/68
一建法规讲义
辅助工作
承揽人将工作交由第
无需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就该第三人完
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
经定作人同意的
三人完成的
主要工作
未经定作人同意的
人负责
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P162
①现实交付标的物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买受人。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
②简易交付
交付。
买卖双方特别约定,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然由出卖人继续占有,
交付方③占有改定
但其所有权已完成法律上的转移。
式
合同成立时,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
④指示交付
的物请求权。
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以
⑤拟制交付
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买
受
人
1.支付价(1)数额不确
的
款的义务定
主
要
义
①实行市场价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履行;
②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
定履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
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③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
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
33/68
一建法规讲义
务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地点不确
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
定
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
时支付。
(3)时间不确
【注意】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定
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
有权属于出卖人。
买受人可以接收多交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
2.受领标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
部分
的物的义
的
务
部分
(1)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诉讼时效
3.对标的
起算)。
物进行检
(2)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验和及时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
通知的义
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
务
约定。
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的
及时通知出卖人
价款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1)因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因从物
买卖合同的解
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主及于从,从不及
除
于主
34/68
一建法规讲义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
但该物及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
合同。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
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
该批标的物解除。
(4)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
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
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5)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及其他各批标的
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该批、
今后以及全部
(6)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
出卖人可以①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②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
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三、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P168
非自然人有约,从无约,法
还本付息
之间
借款合
同
约定
看是
贷
得到:借款+逾期
利息
得不到:借款利息
得到:借款
自然人之有约,从无约,法否约
约定期限款
间约定定还
人
款期
未约定期贷
35/68
一建法规讲义
限限款
得不到:任何利息
人
四、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P170
X≤20年
期
X≥20年,
限
X=20+Y
定期租赁
租赁合
同
形
式
X>6个月
X≤6个月口头、书面:都有效
书面:有效
口头:视为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解除合
同
(1)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
不定期租
(2)续用但没有续签的
赁
(3)X>6个月,口头形式
按约定的租期
Y无效(超过20年的部分)
合同类
当事人
型
权利义
具体内容
务
1.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
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租赁合1.出租
义务
同人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
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5.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36/68
一建法规讲义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
先购买的权利。
(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
6.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
2.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2.承租
义务
人
4.有关事项通知的义务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6.损失赔偿的义务
五、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P172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3.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1.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
融资租赁
2.出卖人权(1)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
合同的法
利及义务相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律特征
对人的差异(2)融资租赁合同也不同于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
性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及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
37/68
一建法规讲义
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类
当事人
型务
1.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
2.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义务——买卖不破
1.出租人义务
租赁
3.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
融资租
赁合同
2.出卖人义务
2.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
3.承租人义务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3.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权利义
具体内容
4.尊重承租人选择权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六、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P174
(一)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货运合同是标的是运输行为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类
当事人
型务
(1)求偿权
38/68
权利义
具体内容
运输合1.承运人权利
一建法规讲义
同(2)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
(3)留置权
(1)运送货物的义务
(2)及时通知提领货物的义务
(3)按指示运输的义务(对应P177托运人的任意变更
义务
解除权)
(4)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义务
(5)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
(1)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权
权利
(2)任意变更解除权
2.托运人
义务
(1)支付运费的义务
(2)妥善包装的义务
(3)告知的义务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
权利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
用。
3.收货人(1)提货验收的义务
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
义务
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2)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七、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P177——略
八、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P179——略
39/68
一建法规讲义
1Z3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P182
1Z30501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P182
一、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P182
解决建设项目建成后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污
施工现场污染防
建设项目
染问题
治
施工现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噪声污染问题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一)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
工作业。
2.例外: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3.程序: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
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注意】抢修、抢险作业的不必有证明,但也须公告,因特殊需要须连续作业的,则证
明+公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环境保护“三同时”法律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及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Z305020施工节约能源制度P195
一、施工合理使用及节约能源的规定P196
在工程建设领域,节约能源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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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讲义
(1)建筑节能——解决建设项目建成后使用过程中的节能问题
(2)施工节能——要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节约能源问题。
二、建筑节能的规定
(一)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
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新建建筑节能的规定
1.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
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的,不得颁发
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
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
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
明设备;
建设单位的节能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
义务
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
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
工验收合格报告。
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
41/68
一建法规讲义
1Z305030施工文物保护制度P203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P205
文物保护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但有特殊情况必须进行以上作业的,必须满足3个条件:
(1)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2)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3)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二、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P207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①应当保护现场,
②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以上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必须发掘
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及时发掘;特别重要
的建设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发掘工作,由国家文物
局组织实施,发掘未结束前不得继续施工。
1Z3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P211
1Z306010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P211
许可证的使用范围:①矿山企业、②建筑施工企业、③危险化学品、④烟花爆竹、⑤民
用生产企业。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一、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P211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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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一建法规讲义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
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
5.特种作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可证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
格
7.参加工伤保险,危险作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业
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
和规程的要求;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
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全的具体措施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的其他条件
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P212
1.有效期及延期
◆有效期——3年。
◆需要延期的——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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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讲义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
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链接:各种证件或资质的有效时间
名称
施工许可证
申领人
建设单位
有效期
3个月(最长9个月
申请延期的时间
有效期届满前60日
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5年
前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
册
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3年期满前3个月
建造师3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1Z306020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P214
一、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P219
(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1、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
(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责任
(4)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
故隐患;
(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4/68
一建法规讲义
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新增)
(1)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
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
二、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P219
《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
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P221
(1)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6大权
(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利
施工作业人
(5)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员
(6)请求民事赔偿权
(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3大义
(2)接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务
(3)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四、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P223
1.三类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
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45/68
(4)紧急避险权
一建法规讲义
特种人员的认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
管理条例》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6)高处作
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
业吊篮安装拆卸工;(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定》
的其他特种作业。
1Z3060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P228
一、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
1.范围(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
程。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2.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
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由专
3.审核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
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
46/68
一建法规讲义
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
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
4.实施
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
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
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二、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P239
工伤保险——强制险,意外伤害保险——自愿险。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及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
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1.应当
害的;
工伤认定为
(4)患职业病的;
认定工伤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情形
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
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7/68
一建法规讲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
2.视同救无效死亡的;
工伤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情形(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
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
定为工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伤的情(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3)自残或者自杀。
形
1Z306040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P248
一、事故等级划分的要素
1、人员伤亡的数量(人身要素)
2、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经济要素)
3、社会影响(社会要素)
事故等级含义调查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
特别重大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
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进行调查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
重大事故
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负责调查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
较大事故
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调查
48/68
一建法规讲义
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
一般事故
下直接经济损失
【注意】1.这里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
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分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
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一)时间要求门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二)内容要求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
时补报。
(三)事故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
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49/68
一建法规讲义
四、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
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及凋查。
1Z306050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P258
一、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七项责任)P258
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
三、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相关的安四、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
全责任
五、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六、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七、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二、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P261
设计单位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的安全责(二)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任
(三)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三、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P263
工程监理单
(一)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位的安全责(二)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任
(三)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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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5 08:45: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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