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如此
第一章总如此
第一条为严格规X合同管理工作,有效防X和控制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促进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某
某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总公司合同管理方法》等合
同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如此.
第二条本细如此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包括在各项业务活动、普通民事活动、劳动用工、日常采购
等活动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等书面文件.
公司单方面对外出具的、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声明、说明、
证明、承诺、公告等书面文件参照本细如此管理.
公司不是合同签约主体,但合同内容对本行权益具有重大影
响的,该合同参照本细如此管理.
第三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
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可以有形地
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四条本细如此所称合同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总公司制度要求,对合同的制定、审查、签订、履行以与保管等各
个环节进展的规X化管理活动.
.
第五条公司签订的合同分为示X合同与非示X合同.
示X合同,是指总公司事先对合同内容、体例和格式进展统
一制定,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可重复使用,并以公文形式发布的合
同.
非示X合同,是指公司各级机构使用的除示X合同之外的其
他合同.
第六条本细如此所称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是指公司法律
与合规部、各二级公司法律职能部门.
本细如此所称合同承办部门,是指因履行其经营与管理职能,
负责具体合同的谈判、签订或履行的部门或机构.
第七条公司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如此:
〔一〕依法合规、全流程管理原如此.合同管理应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与总公司制度要求,对合同制定、发布、使用、谈判、审
查、签订、履行、保管、纠纷处理、监管检查等各个环节进展规
X和监视.
〔二〕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原如此.公司各级法律与合规职
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归口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合同承办部门与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总公司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责X围内承当相应的
合同管理职责.
〔三〕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业务开展原如此.合同管理应严格
.
规X业务操作,加强内部控制,防X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操
作风险,最大限度保障和促进业务开展,有效维护本行各项合法权
益.
第八条本细如此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公司法律与合规部是公司合同牵头管理部门,具体
职责包括:
〔一〕制定适用于公司辖内的合同管理细如此,对公司合同
管理工作进展统筹、指导和协调;
〔二〕根据本细如此规定,负责职责X围内示X合同的制定、
维护与合同法律审查等工作;
〔三〕监视、检查和评价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和工作的实施与
执行情况;
〔四〕本细如此规定或总、公司要求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二级公司法律合规职能部门是各二级公司的合同
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对本机构合同管理情况进展指导、协调、检查和监视;
〔二〕负责职责X围内合同法律审查工作;如审查法律关系
复杂、权利义务重大的合同,需报送公司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进展
.
法律审查的,应先由异地机构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负责前置审查.
〔三〕负责辖内示X合同制定的前置审查.
〔四〕负责总公司示X合同的维护、合同法律审查等工作,
针对总公司示X合同局部条款修改涉与限制本行主要权利、增加
本行重大义务的情况应报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审核;
〔五〕本细如此规定或总公司要求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业务管理部门是合同条款技术性、业务性审核的
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根据总公司业务管理规定负责审核合同承办部门提交
合同的业务合规性与技术性审核;
〔二〕根据业务需要,负责协助合同承办部门起草非格式合
同并提交法律与合规部职能部门审定;
〔三〕本细如此规定或总公司要求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的需求方和使用者,具体职
责包括:
〔一〕负责业务合同的选用、起草、资信调查、谈判、业务
审查、订立、履行、保管等工作;
〔二〕负责合同所涉与的具体业务内容的审查,落实业务审
批部门以与合同法律审查意见;
.
〔三〕本细如此规定或总公司要求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章公司示X合同制定
第十三条公司示X合同由公司法律与合规部〔以下简称"
示X合同制定部门〞〕在职责X围内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示X合同的制定应充分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或下级
分支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应向有关领域专家征求意见或聘请外部
律师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示X合同的发布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由示X合同制定部门以公文方式单独发布;
〔二〕由示X合同制定部门与业务管理部门以公文方式联合
发布;
〔三〕由各二级公司、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发起,经示X合同
制定部门审核同意后,与业务管理制度一并作为发文通知的附件
以公文方式发布.
公司业务管理部门不得单独发布示X合同.
第十六条公司法律与合规部负责以下示X合同的制定:
〔一〕适用于公司辖内的示X合同;
〔二〕公司部门或经营机构提请制定的示X合同;
.
〔三〕其他应由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制定的示X合同.
第十七条公司辖内各相关部门在职责X围内,根据业务情
况认为需要制定示X合同文本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示X合同制
定部门提出制定需求,并提供有关业务管理要求或制度文件、业务
操作流程、风险防X措施和合同草案等材料.合同草案内容应包括
具体业务条款、各方权利义务条款等内容,并确保符合监管政策与
本行制度规定.各二级公司法律合规职能部门负责辖内示X合同
文本的前置审查.
示X合同制定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需求,结合业务制度的制
定情况、具体业务开展情况、法律法规以与监管要求等,确定示X
合同文本的制定.
第十八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已制定示X合同的,公司法律
与合规部不得就一样事项另行制定.
除本细如此规定外,公司各级机构不得擅自制定或修订总公
司示X合同.
第十九条示X合同制定部门负责在合规内控与操作风险管
理中录入并维护各自制定的示X合同.
第四章非示X合同制定
第二十条公司辖内各项业务开展原如此上应使用本行制
定的示X合同.假如本行对该业务尚未制定示X合同或虽有示X
.
合同但由于特殊情况无法适用的,可使用非示X合同.
第二十一条非示X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草拟合同的根
本业务内容,或使用合同相对方提供的文本.合同承办部门应确保
合同业务条款齐备并符合监管政策和本行制度的规定,所涉与的
业务流程和各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清晰、明确.
第二十二条非示X合同文本应按照本细如此第五章的规定
提交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进展法律性审查.
对于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融资结构与法律关系复杂、类型新
颖的创新业务、涉与客户或适用国际惯例、外国法以与港澳
台法律等业务的非示X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可根据需要并按照总
公司制度规定或管理要求,聘请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外部律师草
拟、审查合同或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于业务中较为常见或针对不特定对象反复使
用的非示X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可向公司示X合同制定部门申请,
或由公司示X合同制定部门在职责X围内制定示X合同.
第五章合同审查
第二十四条合同订立前应严格按照按本细如此与总公司
法律审查工作有关规定履行审查手续.
第二十五条合同审查包括业务性审查和法律性审查.业务
性审查和法律性审查均应出具正式审查意见.
.
第二十六条业务性审查指对合同中业务条款内容、业务模
式、流程与操作可行性的审查,即审查业务条款是否符合本行业务
管理规定、是否符合谈判意见、业务审批条件是否落实、是否超
越业务授权、业务操作是否可行、业务流程是否与实际操作相符.
业务性审查主要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
其他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本行制度规定应进展相关业务审查
的,也应履行相应业务性审查职责.
第二十七条法律性审查指对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即审查合
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利于维护
本行合法权益、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以与相应的防X、处理措施.法
律性审查由公司各级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合同业务性、技术性审查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开展相应业务的资质,并核
对对方当事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有〕、授权书〔如有〕等
签约主体资料;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业务实际情况与谈判意见;
〔三〕业务条款能否承受与业务风险是否可控;
〔四〕业务是否符合本行各级审查审批意见;
〔五〕操作性条款是否符合本行业务操作与业务方案实际;
.
〔六〕技术性条款是否符合本行系统管理要求;
〔七〕其他应当进展业务性、技术性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合同法律性审查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签约主体资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定;
〔三〕合同条款、要素是否完备、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四〕合同条款是否有效维护本行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当进展法律性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合同审查应逐级上报,不得越级送审.
合同承办部门报送各级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进展法律审查
的,应先进展业务性审查,涉与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合同承办部
门应征求其意见并由该业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报送上级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进展法律审查的,应先由下级
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负责法律性审查.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级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按以下分工履
行合同法律审查职责:
〔一〕公司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公司辖内的合同审核;
〔二〕各二级公司法律合规职能部门负责辖内的合同审查,
.
但存在如下情形的,应当提交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审查:
1、重大资产收购、股权投资或并购,融资结构与法律关系复
杂的;
2、重大风险项目的化解;
3、新产品或新业务的创设,涉与外部监管空白,或对现行法
律法规、监管规定有重大突破的;
4、涉与总公司示X合同局部条款修改且该修改内容为限制
本行主要权利或增加本行重大义务的;
5、有权审批人认为需要提交公司法律与合规部进展审查的.
第三十二条如下合同由各二级公司法律合规职能部门在
职责X围内进展审查,无需报送公司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
〔一〕与房屋建造、购置、租赁或装修有关的合同;
〔二〕系统开发、维护等信息科技类合同与电子设备、办公
用品、软件等物品采购合同;
〔三〕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要求使用的各类标准
合同;
〔四〕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或拍卖机构、广
告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某某协议;
〔五〕使用总公司印发或审核后的合同或对总公司示X合同
.
或审核后的合同局部条款进展修改但不涉与限制本行权利或增加
本行义务等实质性条款修改的;
〔六〕标的额较小且法律关系简单的各类合同.
第三十三条合同承办部门使用公司法律与合规部或各二
级公司法律合规职能部门审核同意的合同可不重复进展法律性审
查,但应按照总公司印章管理规定办理用印手续;假如对审核后的
合同局部条款修改或变更涉与限制本行实质性权益或增加本行义
务的,应按照原审核流程送审.
第三十四条各二级公司法律合规职能部门在合同审查工作
中,遇到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可以向公司法律与合规部门申请
协助审查.
第三十五条直接使用示X合同的仅需进展业务性审查.使
用非示X合同与对示X合同作出修改、补充的,应进展业务性审查
和法律性审查.
第三十六条合同经法律审查存在瑕疵,或涉与现行法律没有规
定或规定不明确等问题时,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应说明相应的法
律风险,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提出改良和完善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合同为外文文本的,合同承办部门应提供翻译
后的中文版本.
第六章合同签订
.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办
理合同签订手续.
合同签订手续主要包括:按照本行规定办理合同的审查、签
署与用印手续;根据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公证手续;根据国家法
律法规与监管规定办理相关外部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等.
对于需要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确
保登记与备案手续的有效性.
第三十九条合同签订前原如此上应进展谈判,并争取对本
行最有利的合同条款.总公司制度对合同谈判另有规定的,应遵守
相关规定.
合同签订前应严格按照总公司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审查、审批
程序.未经审查、审批的,不得对外用印和签订合同.
对于印制成册的总公司示X文本或直接使用系统打印的本行
示X合同文本,无需报送法律合规职能部门审查,也无需加盖法律
审查章,按正常用印流程用印.
其他非印制示X合同用印前由公司各级法律合规部门法律审
查人员按需打印业务合同,骑缝加盖法律审查章后交经办机构经
办人员,再按正常业务办理流程用印.
对于非示X合同,需经办机构通过合规内控与操作风险管理
.
发起法律审查流程,经各级法律合规职能部门按职责进展法律审
查,同意后按需打印业务合同,骑缝加盖法律审查章后交经办机构
经办人员,再按正常业务办理流程用印.
第四十条合同内容填写应当符合以下根本要求:
〔一〕合同填写应当严谨、规X、要素齐全、数字正确、防
止歧义;
〔二〕合同内容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蓝黑或碳素墨水〕
填写或使用打印机打印;
〔三〕合同内容应当以标准文字填写,或用符合国家有关文
书管理规定与国际惯例的方式书写,做到字迹端正、清晰;
〔四〕合同主体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并与合同落款签章一致;
〔五〕凡不需填写的空格〔含补充条款〕应以斜线划去或加
盖"此栏空白〞字样的印章,不得留有空白;
〔六〕附件材料应在合同中列明,并明确对应关系;
〔七〕合同应当注明合同签订的具体时间;
〔八〕合同签订时应根据总公司制度规定正确编制和填写合
同编号,未有规定的,应由合同承办部门编制或可以使用对方提供
的合同编号,合同编号原如此上应能表现业务经办机构、业务种类
或性质、序号等要素,确保主、从合同与其相关附件的有效衔接和
.
关联;
〔九〕如同时签署中、外文版本合同的,原如此上应在合同
文本中明确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四十一条合同的签章应符合以下根本要求:
〔一〕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如此上应当由合同相对方签字盖
章后再由本行签字盖章;
〔二〕合同签署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生效条款的约定进展签
字与盖章,原如此上本行应要求合同相对方当面签署合同;
〔三〕单位客户原如此上应当使用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原如此上应当签字;
〔四〕自然人客户应当签字,签字应与某某等有效证件上的
某某一致;
〔五〕合同内容如有修改,应由签约各方签章确认,不得单方
涂改,各种形式的补充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手写、印制、粘贴等〕,
均应由签约各方签章确认;
〔六〕合同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除外
部机构明确要求摁手印的以外,应在骑缝处签字;
〔七〕与机构签订合同与本行相关制度对合同签署有其
他特别要求的,应遵守相关要求.
.
第四十二条合同份数应根据合同相对方、外部备案与本行
档案管理要求等确定,但本行至少应保存一份正本.
第七章合同履行
第四十三条合同承办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与时地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本行权益,防X和防止违约风险,并应督促
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
合同履行中发现合同相对方可能违约或已经违约的,合同承
办部门应与时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
第四十四条合同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熟悉合同的全部内
容,准确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持续跟踪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全面
掌握合同履行的各种情况,并应有跟踪合同履行的记录.
合同订立后,不得因合同承办部门经办人或负责人变动而影
响合同履行.假如合同承办部门的经办人发生变更的,应与时办理
相应的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各方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
进展补充或变更的,或根据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终止的,
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本细如此与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应
审查、审批程序.
第四十六条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争议的,合同承办部门
应与时与公司法律与合规部会商形成有利于本行的应对方案,并
.
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化解纠纷、争议.
合同纠纷、争议处理过程中,应注意在双方信函、、电子、、
短信等往来中保持统一的口径和立场,积极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
议的文件、证据资料,以便为可能的法律程序作准备.
合同纠纷需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的,应按照总公司诉讼
事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建立合同档案登记簿,对合同
档案的建立、移交、归档、利用、保管等进展严格管理.登记簿至
少应包括合同名称、当事人名称、签约时间、经办人等内容.
〔一〕不涉与信用业务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建立合
同档案,在合同履行期内指定专人集中保管.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将
合同档案移送同级档案管理部门,未明确档案管理部门的,应由合
同承办部门集中保管.
信用业务的合同档案,应按照总公司信用类业务档案、非信
贷业务放款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用印部门应留存一份合同原件,确实无法留存合同原
件的,应留存用印后的复印件并注明原因,并由合同承办部门确
认.
合同承办部门原如此上应留存一份合同原件,其他合同审
.
查、审批或会办部门可视情况留存相关合同原件、复印件或送审
件.
第四十八条合同档案材料原如此上应包括:
〔一〕合同正本与其附件;
〔二〕合同相对方主体资质材料,包括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章程、签字人的某某明与授权书原件等;
〔三〕合同订立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调
查材料以与审查意见与审批文件;
〔四〕合同履行相关材料,包括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合同
的变更文件等;
〔五〕合同订立与履行中的任何往来文件,包括信函、、
会议纪要、备忘录等;
〔六〕合同争议〔如有〕的处理情况与材料;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四十九条合同档案材料应专柜存放,借阅使用应按照总
公司信用业务档案借阅相关规定执行,严格借阅审批和登记制度,
严格限制合同正本的借用,确保合同档案材料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十条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移交时间等按其归属的业
务档案管理要求办理,无归属业务档案管理方法或归属业务档案
.
未作规定的,按本行机关文书档案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电子合同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本细如此所称电子合同是指本行统一上挂于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内容确定、格式统一的供对方当
事人点击确认、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声明书、同意函等法律
文件.
第五十二条对于每份经当事人签署、确认的电子合同均应
通过本行系统予以保存且专档保管,能够随时被完整调取查阅、打
印,同时应保证最终签署后的电子合同内容完整、未被更改.
第五十三条公司各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和有效技术,识别
与验证使用电子合同客户的真实、有效身份.
第五十四条电子合同的填写、签章与保管,应符合《电子
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方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惯
例和本行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电子合同,除采用电子文档与数据库方式保存
外,还可以纸质方式保管.
第五十六条电子合同的管理,除本章特别规定外,参照本
细如此的其他规定执行.
第十章合同维护
第五十七条合同制定部门应承当职责X围内合同的日常解
.
释与维护职责,并负责解决合同实施中存在的疑问和出现的问题.
第五十八条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和各二级公司法律合规职
能部门,应根据外部法律与监管环境和公司业务开展形势的变化,
对已发布的示X合同不定期进展合同后评价,提出改良意见和建
议,作为合同制定部门进展合同新增制定、修订和废止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合同后评价是指通过对已施行的示X合同进展
调研、收集合同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其他部门的反应意见,
对已发布合同的合法合规性、操作性与国家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定、
本行制度与系统管理要求是否协调匹配等方面所进展的检查和评
价.
合同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示X合同的体系和种类是否与
现有业务实际相匹配、是否需要增加制定合同;合同的条款设置、
合同体例是否适宜、是否便于使用和填写;合同表述是否符合本
行业务管理方法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合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是否
存在条款表述不明确、不清晰等问题而需要修订的情况.
第六十条公司法律与合规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辖内的合同
后评价工作.
第六十一条合同制定部门开展合同后评价工作应针对已
发布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具体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以与已印发合
同与业务和系统的适应性等方面.后评价结果应抄送总行法律与
合规部.
.
第十一章合同监视检查
第六十二条公司各级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应负责职责X围
内合同管理情况的监视和检查.
公司相关部门与各级分支机构应协助并积极配合,如实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信息,并根据检查监视要求作出相关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三条合同监视和检查的内容包括合同管理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示X合同制定和执行情况、合同审查情况、合
同签署的授权管理以与合同签订、用印、履行、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六十四条各二级公司法律合规职能部门应在每年1月10
日前向公司法律与合规部报送上年度合同管理分析报告.分析报
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二〕示X合同使用与管理情况,制定的示X合同清单;
〔三〕合同管理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风险隐患;
〔四〕示X合同制定与修订的完善建议等.
第十二章罚如此
第六十五条公司各级机构或人员违反本细如此规定,可能
导致本行信用、声誉或法律风险的,应根据总公司违规行为处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一〕未履行有关审批等程序,擅自或逆程序操作签订合同
的;
〔二〕订立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虚假合同、可撤销合同
的;
〔三〕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当中,与相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
通、收受贿赂、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损害本行利益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怠于督促相对方履行合同,致使
本行利益受到损害的;
〔五〕丢失合同原件与相关文件的;
〔六〕其他可能造本钱行经济损失、监管处罚或声誉损失的
情形.
第十三章附如此
第六十六条本细如此由公司制定,由**部负责解释和维护
管理.
第六十七条本细如此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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