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外包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7 16:38:0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5日发
(作者:外地牌照上海限制)

办法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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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外包管理

XXX公共服务外包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能够促成社会经

济协调发展的公共服务体制,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推进街道行政体制

改革,精简行政机构和人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根据

XXX政府组织行政职能的发展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

范公共服务外包的管理,探索在公共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有效提高公

共服务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服务是为满足公民及其组织的直接需求所开展和介入

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服务外包(以下简称“服务外包”),即公

共服务社会化,是政府充分利用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来改革公共服务的提

供方式,确定某个项目公共服务的供给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以市场机

制为杠杆,经过多种方式调动企业、协会、民间非营利部门(或法人)

等组织的参与,在竞争中完成公共服务的供给。其目的是在政府部门不

放弃公共政策制定责任的前提下,经过引进市场机制,降低公共服务成

本,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挖掘社会一切能够利用的资源来提高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第三条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外包的公共服务项目主要包括:街

道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用专项经费在街道政府设

置的公共服务项目。这些公共服务项目,需要有计划、分步逐地有序推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进。

结合我街的实际情况,第一阶段外包的服务项目主要涉及:企业服

务、人口综合服务、区域性众文化体育活动、环卫清扫作业服务、劳

动就业服务、街道工勤人员劳务服务、自助物业服务等。第二阶段,随

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将本着积极、

稳妥、有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扩大公共服务项目外包的范围,能用市

场方式解决的公共服务,都交给市场来解决,不断深化公共服务职能的

市场化程度。

第四条服务外包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及平等

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企业、协会、

民间法人组织等具有合法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都能够参与竞争,任何

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干预其它单位参与竞争,更不允

许出现欺行霸市、强行承接公共服务外包任务的现象。

第五条公共服务外包是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和企业、协会和民

间法人组织按照市场经济法则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的

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XXX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代表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承办

公共服务外包各项工作,是全街实施公共服务外包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

部门,业务受XXX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公共服务外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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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发布公共服务外包信息,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

政区域内公共服务外包的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筹备公共服务外包工作,审查公共服务项目外包的准备情

况;审批外包的公共服务项目。审查服务外包承接人法人主体的合法资

格;

(四)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项目外包的筹备工作,外包方案、计

划、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起草、制作等;

(五)组织、邀请有关单位参与公共服务项目外包工作;

(六)邀请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成员、

人大代表、居民代表及相关媒体,参与公共服务外包的会议、监督服务

外包合同签定等工作;

(五)调解公共服务外包中发生的纠纷;

(六)否决违反公共服务外包规定的结果;

(七)指导、监督服务外包任务承接人开展公共服务,对承接人提

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数量、质量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及日常管理;会同

相关行政业务管理部门、各社区对承接人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数量、质

量及其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在服务项目外

包工作中,负责提供标底制作基础性资料,参与标底制作、外包评审、

数量质量跟踪监督、效果评价,管理外包项目的业务开展。主要配合做

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有关公共服务外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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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筹备本部门具体管理的业务范畴内

的项目外包工作,为外包标底制作、服务数量、质量(技术)要求、项

目经费开支预(决)算、业务要求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起草、制作,提供

专业支持;

(三)对承接人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第八条服务外包承接人是独立的单位法人主体,与政府之间是公

共服务产品售卖者和购买者的关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根据“费

随事转”的原则,外包合同签定以后,公共服务任务由承接人按照合同

约定依法开展。

三、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公共服务外

包活动,自主选定承接人的方案、价格和承接人。

第十一条承接人在公共服务外包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街公共服务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开的外包项目,自主

选择承接公共服务项目;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报

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或者放弃参与承接公共服务

项目的竞争;

(四)有权要求公共服务产品质量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和承接人在公共服务外包经济活

动中,共同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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