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SolutiontotheProblemofObjectivityof
EmpiricalLegalResearchinChina:TheRevelation
ofMaxWeber'sMethodologyonSocialSciences
作者:钱弘道[1];崔鹤[1]
作者机构:[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出版物刊名: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页码:124-138页
年卷期:2014年第5期
主题词:中国法治实践学派;韦伯方法论;实证研究;客观性;法治中国
摘要:以实证研究方法为特的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日益受到关注。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正处于
转型之中,实证研究方法将成为法学研究的常规范式。一些学者对法学实证研究的客观性提出
质疑。求解实证研究的客观性难题可以从马克斯·韦伯那里得到启发。韦伯对社会科学的客观性
研究具有代表性,认为人文社会科学可以做到“价值无涉”。韦伯主张的客观性以价值关联为
前提,以客观可能性为基础,以对理想类型的应用和超越为实现路径。在法学研究中,运用指
向客观性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具有必然性,这是由法学研究对象的广泛性以及法学对法律的批
判功能决定的。法学实证研究并不排斥主流的规范研究,两者应互相补充,这也是中国法治实
践学派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学实证研究要实现客观性,需要兼顾证实与证伪,注重文献的积
累、理解的逻辑以及实践。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目标是要在韦伯方法论基础上实现创新和超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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