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法性遭遇正当性

更新时间:2024-11-08 17:04: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计划生育宣传信息)

当合法性遭遇正当性

内容提要:合法性问题是人类进入政治

社会以来的一个基本命题,现代法治国家就

是合法性问题研究的产物。施米特的理论中,

合法性亦扮演着重要的角,架设起沟通宪

政思想与政治学说的桥梁:他从存在论的哲

学基础出发,提出“正当性对抗合法性”的

理论,突破了形式合法性的束缚;但在追问

正当性的实质时,为迎合当局需要却又陷入

个人决断的巢穴,为纳粹的上台裁制“嫁

衣”。中国的法治进程,同样呈现出正当性

与合法性的两难,就让我们以施密特“正当

性对抗合法性”理论的利与弊,作为反思自

身和中国宪政建设的良好契机。

关键词:合法性,正当性,个人决断

有可能,一个哲学家同政治权威达成妥

协是有罪过的,即使是以表面上微不足道的

方式;他自己也许意识到了这一点。但是,

他没有意识到这一种可能性,即他同政治权

威达成妥协正是基于他自己学说的……最

深刻的缺陷之中。因此,如果一个哲学家

“遵从”,那么他的门徒们就不得不以内在

的和本质的方式来解释他本人只要从表面

上就可以意识到的东西。

――卡尔·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

判》

一、对抗论简介――施米特视野中的正

当性与合法性

合法性问题是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来

的一个基本命题。几乎所有的政治学家、社

会学家或法学家,在建构国家和个人关系的

学说体系时,都不可避免地陷入合法性的巢

臼。现代法治国家就是合法性问题研究的产

物。施米特的理论中,合法性亦扮演着重要

的角,架设起沟通宪政思想与政治学说的

桥梁。

在施米特看来,合法性意指“在大多数

公民认为是合法的情况下,一个给定的秩序

是合法的”[1].这个看似同义反复的定义

招致诸多学者的批判,被认为是抛弃所有道

德和哲学准则的惟一逻辑结果,是缺乏用以

衡量给定政治秩序是否公正标准的必然倾

向。然而这种挑战在施米特对合法性背后正

当性的追问面前显得软弱无力。事实上,施

米特敏锐的学术触角早已抵达实质正当性

领域,揭开了形式合法性的面纱。在施米特

眼中,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建立的仅仅是形式

合法性,是飘浮于表层的东西,真正强而有

力的、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必须倚赖于实

质正当性的追问。实质正当性才是形式合法

性的根基,离开对实质性问题的探索,形式

合法性下的社会秩序就尤如水中浮萍,随波

逐流。这种认识一直伴随着施米特的宪政研

究,不论是为岌岌可危的魏玛共和国作垂死

挣扎,还是为纳粹的上台裁制合法性的嫁衣,

正当性理始终占据着施米特宪政观的重要

地位。当然,为了迎合当局的口味,“何为

正当”不得不与时变迁,适时修正。根据

HassoHofmann的分析,施米特的正当性理

论经过了“由最初主张‘理性的’正当性

理论,转向抨击魏玛自由主义宪政,主张

‘政治实存主义’的正当性理论,纳粹时期

转而主张‘种族的’正当性理论,战后则提

出‘历史的’正当性理论”的变化历程。但

是无论正当性的内容怎样转变,施米特以某

种实质正当性对抗形式合法性,却是其一贯

立场。

洞察施米特的宪政思想,必须关注合法

性与正当性两个层面。只看合法性不见正当

性,势必缩短施米特宪政理论的深度。同样,

以正当性障目,否定其注重合法性的一面也

只能造成对施米特的误读。施米特从来没有

否定过法律在现代国家中的权威性与重要

性,他在《国家的价值与个体的意义》一书

中考察国家和法律的关系时,就毫不含糊地

指出:“一反权力理论,法律只能从最高权

力出发这条原理现在颠倒了过来,这就意味

着所谓最高权力,只能是法律所给出的东西。

法律并不寓于国家之内,相反,国家在于法

律之中。所谓法律的优先性也就在于此。”

对施米特宪政思想中缺乏法治国家必需的

权力制约因素的指责因此是不全面的,以施

米特政治法学主张与法西斯主义的历史机

缘性联结全盘否定其整个学说体系,亦有失

偏颇。合法性下秩序的建构从来没成为施米

特视觉上的盲点,法律规范的整合作用也从

未被施米特否决。当然,正如施米特自己所

说的那样,作为一名知识分子他确实为纳粹

的合法上台尽了全责。为给法西斯主义张目,

施米特并没有停留在通常意义的合法性概

念上,他必须为纳粹行为寻到正当性的根

基。施米特思考的结果是,在国家概念上应

该存在着一种“国家伦理”或者说“国家

价值理念”,它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沉

淀,显示着独特的文化气质。一国的法律规

范必须反映出本国特殊的“国家价值理

念”,蕴涵着传统的文化习性。自由主义的

普遍化理性设计,由于忽视了制度深层的价

值因素,在遭遇国家伦理时自然不堪一击。

只有带着国家意志痕迹的合法性概念,才能

真正实现维护既定社会秩序的目标。这种在

凯尔森看来是现代版的传统自然法理论,强

调“国家伦理的首级性”,主张“国家权力

的正当性来自于保有民族的传统价值及其

统一体”,合法性概念必须定义在此基础上

才能获得其长久的生命力。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施米特宪政思想

中并没有彻底否定自由主义的价值,他要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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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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