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
【第1篇】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
为方便人民众诉讼,帮助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风险,预知可能
的裁判结果、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以便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认真权
衡,谨慎选择诉讼手段,减少或避免诉讼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将民事告诉、
审判和执行中的诉讼风险告知如下(共二十五条):
一、关于告诉
第一条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
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
第二条除法律规定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原告
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申请保全及上诉,应按规定交纳诉讼
费用、保全费用,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受理的风险。
第三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权
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
的风险。
第四条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诉讼请求,不应夸大损失,
任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诉讼费用的风
险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保全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决定,需要提供担
保的,应当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六条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
等风险。
二、关于举证
第七条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
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持其事实
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的风险,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八条证据应在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的期限内
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不予
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由于当事人的原因
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
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负担对方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差旅、
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第九条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可
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若证据系在形
成的,还应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承担该证据材料证明力弱或者
无证明力的风险。
第十条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
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
力弱的风险
第十一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
(简易程序除外),并预交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有关费用,否则将承
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简易程序除外),并且属于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否则将
承担法院不予调查的风险;经法院调查仍然无法收集到相应证据的,申
请调查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不预交
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
论予以认定的,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申请法院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
根据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
事实和证据后如果反悔,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承担法院直接
予以确认的风险。
第十六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
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
该主张成立。
三、关于庭审
第十七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
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
庭。
第十八条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有关的法律、司法
解释,不得扰乱审判秩序,否则要承担被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
者拘留的风险。
第十九条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
断、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第二十条当事人拒收、拒签裁判文书,不妨碍裁判文书发生法律
效力,并可能影响其上诉权、申诉权及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提
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逾期不申请
的,将丧失再审申请权。
四、关于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自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
日起算),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
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执行可能被中止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
人将承担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可能要承担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拘留等强制措
施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第2篇】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
为了使当事人在起诉前、诉讼中和申请执行前预见可能发生的风
险,以谨慎的态度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并在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
权利,积极、全面、及时地履行举证等责任,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讼不当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前告知当事人。
一、关于超过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下列诉
讼时效为一年:
,现将诉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对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虽享有起诉
权,但被告如以原告行使诉讼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而原
告确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定事由或者不符合人民法院可予延长诉讼
时效之情况,人民法院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行使请求权,债务人不作时效抗辩,或者超过
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关于诉讼请求不当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
求来审理案件,如果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的部分得不到审理
的法律后果。
如果诉讼请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持,且须自行
负担不当请求部分的诉讼费。
诉讼请求中所提给付或索赔金额越高,缴纳的诉讼费用也越高。
因此,如果对胜诉没有把握,事先应作好损失诉讼费的心理准备。
三、关于不按时缴纳诉讼费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当事人不按时缴纳
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获
批准仍不缴纳诉讼费,将承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后果。
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以及责令停止侵权,应当提供担保,并
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关于不按时参加庭审
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
途退庭的,原告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将承担缺席判决的后
果。
五、关于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当事人不能充分提供证据,法官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承担的
举证责任的规定及其他证据规则规定,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
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
有中文译本。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
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
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六、关于举证期限及其法律后果
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除因正当理
由,以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且经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
长举证期限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根据不
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属于《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条规定的“新证据”外,人民法
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质证除外),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
定案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所主张的事实不能被认
定、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按举证通
知书期限提出申请的,将导致该申请不获法院准许并承担不利甚至败诉
的后果。
七、关于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对需要经审计、评估、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
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审计、评估、鉴定等申请,或者
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应当对案件事实
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八、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
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
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
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的规定。
九、关于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裁判确定的民事责任能否得到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于债务人
有无财产可供执行。一些案件之所以无法得以执行,往往源于债权人在
民事行为实施阶段就没有充分预见交易风险。
有些案件起诉时被告就已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根本无财产可
供执行,或者债权人没有及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
致使案件在审理完毕进入执行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
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若不能举证证实
被执行人财产下落以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确有到期债权的,或者被执行
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等,将会导致执行不能的后果。
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
规定》,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内蒙古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统一公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效裁判文
书不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上述提示,旨在提醒当事人能正确运用诉讼手段,尽量减少不必
要的诉累以及经济损失。
【第3篇】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
为方便人民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
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
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
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
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
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
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
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
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
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
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
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
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
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
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
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
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
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
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
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
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
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
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
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
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
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
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
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
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
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
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
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
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
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
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
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
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
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
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
付迟延履行金。
申请执行人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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