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自起生效

更新时间:2024-11-08 17:07:3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在家网上兼职 日结)

调解协议书自起生效

浅析调解协议生效时间的确定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9月10日法释[2003]15号)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

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

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

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

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

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该规定实施以来,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

讼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理解和做

法,急待统一和规范。

分歧:

第一种做法是强调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为生效,当事人不得

反悔。

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这样的做法应当说是正确的。因为从

司法解释的名称就可以看出来,该规定只适用于简易程序,不适用于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事实清

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才适用简易程序。

因为此类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容易达成调解协议,且较易于执

行,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所以有必要强调调解协议一经签名或者

捺印即为生效。以免简单的民事纠纷久拖不决,人为地增加诉讼成本。

甚至有一些人建议将该规定推广到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中。

第二种做法是必须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方为生效,即当事人在调

解协议签字后允许反悔。

这种做法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调解书经双方

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及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

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同时第

九十条规定了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四类案件,该四类案件由双方当事

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除民事诉讼

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四类案件外,一律是调解书送达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之前,即使达成有调解协议,也应当准许其

反悔。

分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做法是合法的。理由如下:

一、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

的司法解释无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修

改。依据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和修改民事、

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应当是全国人大的职权。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

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

补充和修改。由此可见,修改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的职权,其他任

何单位无权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

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依据通常的理论认为,司法

解释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

予比较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即通过司法解释弥补立法的不足。

二、最高院的解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调解协议上签

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

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即仍然需要向当事人送达调解书,针对当

事人反悔的情况规定,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

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四类特定类型的案件可以不制

作调解书,既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即使达成协议也必须制作调解书。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

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最高法院的解释是否可以说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的具体化呢?笔者认为这样理解是很牵强的。

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里第

四项是一个弹性的兜底条款,但仍然规定不必制作调解书。而解释里

规定,符合规定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对"应当"的理解应该是强

制性的规定,不允许法院选择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九十、九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很具体而

且明确,通常的理解应当是一致而无任何异议的。不符合司法解释适

用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的条件,而的解释实质上已经对

民事诉讼法的上述三条进行了修改,即采用了扩张解释的方法对法律

进行解释,这样的解释合法性存在疑问。

三、剥夺当事人反悔的权利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

传统的民事理论认为,法无禁止性规定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对自

己的民事权利进行任意的处分。解释事实上已经赋予适用简易程序的

案件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只能处分一次,即在调解协议达成时。

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就不得反悔,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二百一十六、二百一十七、二

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里,没有调解协议。也就是

说,调解协议不是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只能处分一次,那么,

解释规定调解协议一经签字即可以申请执行无疑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

不恰当的干预。

因此,笔者认为第二种做法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

建议:

最高院的解释经过几个月实践的检验证明,对提高审判效率,节

约司法资源,稳定民事权利义务秩序,有着显而易见的积极作用。应

当尽快使该解释的规定合法化,并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现代法治时代,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私权利可以任意为之,

而公权利却不得随意为之。这是法治的显著特征之一。那么,如何使

合理的规定具有合法性呢?笔者建议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一、提请有权机关作出立法解释

按照《立法法》规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立法解释的机关即全

国人大常委会。因此,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是使最高院的解释合

法化的途径之一。

二、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修改《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自实施至今已经进入第十五个年头了。社会发生

了巨大的变化,《民事诉讼法》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许多新的情况,

因此,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是势在必行。

按照《立法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

提出法律案,那么,提交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是最合理、最适当的做法。

调解协议书签名盖章后即生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

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

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

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

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

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

仲裁。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

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心虹: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申请,调解组织介入调解后,其结果

无外乎两个: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不成。对于调解不成的,劳动争

议的当事人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达成调解的,调解组

织则应制作调解协议书。

由于调解的"灵活性"特点,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对

调解协议书的格式作出规定,从实践的角度看,调解协议只要能反映

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就可。一般来说,调解协议书首先应载明当事人的

基本情况,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等。其次,载明调解的事由,

以及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方案。本法仅对调解协议书的生效要件作

出了法律规定,即调解协议书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

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邱婕:关于调解协议书,我们必须要讨论的一个话题是其法律效

力。很明显,调解协议书并不具有如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或是法院判

决书一样的效力。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当自觉

履行。但调解协议的效力限于合同效力,按照在2002

11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

规定》中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

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

议。

可见,就法律性质而言,调解协议书属于民事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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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

名外不应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欠缺生效

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

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

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

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

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

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

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

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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