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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朱凡
案由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凡涉嫌故意杀人
罪于2010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月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
卷材料。2010年月日由本院审查起诉
起诉书号鲁莱检刑诉(2010)xx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
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们受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
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
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先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请法庭注意。
一,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有效地证实了被告
人朱凡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事实。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宣读了未到
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及有关鉴定材料。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
对被告人朱凡犯有故意杀人罪的指控,被告人朱凡的供述和被害人
张平的陈述,证实了被告人朱凡因向被害人提出复婚被拒绝,从而产
生不满,意欲对张平进行报复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根据法医物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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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被告人朱凡确实到过犯罪现场。
《被害人张平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张平人
体损伤鉴定照片》和《法医物证鉴定书》经辨认系被告人朱凡使用过
的作案工具,这些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朱凡作案的手段和后果。这些证
据证实了被告人朱凡作案的手段和后果。
上述证据均是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依照合法程序取得,证据与
证据之间可以互相验证,与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相一致,经过控辩双方
的当庭质证,确凿无疑,足以形成一个完整规范合法的证明体系。客
观全面地证实被告人朱凡犯罪的全过程。既朱凡于2010年5月6日
上午在莱阳市宜家新村校区附近公园提出复婚被拒绝,之后于中午在
莱阳市宜家新村2号楼1单元301室住处门口,朱凡再次向张平提出
复婚被拒绝,遂对张平实施了暴力行为并将张平拖入301室实施了杀
人行为。张平在此期间曾以想见孩子最后一面拖住被告,使之暂停杀
人行为,并将作案工具,电视机天线藏于储藏室,并劝朱凡喝啤酒欲
将其灌醉。后朱凡再次出天线,一直拿在手上,意欲继续杀人行为。
最后,朱凡因醉后上床睡觉,杀人行为遂未完成。
二,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即兴而生,未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是一起因家庭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由于被告人并非事
先策划,是即兴杀人。最后更因朱凡醉酒,未完成杀人行为。并且未
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
三,被告人朱凡生长在农村,只有中专学历,法律意识淡薄,并
未对自己的行为有清楚的认识。在当时的情况下,心态失去平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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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产生了采用极端手段发泄自己私愤的罪恶心里,最终触犯刑法。
四,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
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凡犯有故意杀人罪(未
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请合议庭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对被
告人朱凡依法惩处。
201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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