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答辩状意见书
答辩人:谌刚案号:(2021)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16号
就法庭要求对原告进行司法鉴定一事,原告提出以下意见:
1、在法律没有宣判原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原告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包括诉讼能力),对于被告对原告民事行为能力的质疑原告不予认同,如果每起案件都
要求对原告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势必提高诉讼门槛,并对原告造成巨大经济压力,
影响公民依法维权。原告自己起草撰写起诉书起诉,在法庭上自辩,自己写辩护书,这些
事实都是原告有诉讼能力最好的证明,希望法庭予以采信,对原告有没有行为能力法医鉴
定可能更专业,但对原告有没有诉讼能力法官可能能更专业的判断,对于被告对原告有无
诉讼能力的质疑法庭应予驳回。如果刻板的做司法鉴定,医院完全可以通过内部操作,将
所有被精神病人挡在法庭外。在2021年6月15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吴春
霞起诉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胜诉的’案件中,医院代理人多次要求对原告进行是否有精神病,
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的鉴定,均被法庭予以驳回,才有原告最终的胜诉。如果
这类案件都要求原告做司法鉴定,很可能就合法的把所有与精神病院打官司的人赶出法庭,
申冤无路。不知这是不是法律所要达到的效果。
2、被告在确诊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基础上提出对原告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原告对被告“精神分裂症”的诊断不予认同,要求首先对原告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进
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医院是否误诊,如果原告没有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告对原告没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就无从说起。
3、在被告答辩书中提出第三次住院为2021年8月18日,说原告“不配合服药,不
听家人劝说,言语行为冲动,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有何证据,原告有没有出过院?
冲动的行为是什么?如果没有证据就是虚假的。以此为由的强制收治入院也是违法的。法
律存在的意义是惩罚和避免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医院与个体的诉讼对垒中,
强弱显然不对等,不应置被告的违法行为不顾,反而要求原告做对原告明显不利的行为能
力的鉴定,而且由于难于到与被告完全没有关系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法庭采信这样的鉴
定结果违背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原告:谌xx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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