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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对当代依法治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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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成体系的中国文化一样,中国也有一整套对世界有影响
的法律思想体系,并形成了理论体系完整,制度健全和极具包容
性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这个法系不仅仅影响到中国周边的
领邦,在西方资本主义开展初期,“向中国学习〞曾经是西方思
想界的实际行动。那时的中国,与今日美国政治制度对世界的影
响不相上下。正如钱穆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数度指出:
“中国政治一向是偏重于法治的……我们的传统政治,往往一个
制度经历几百年老不变,当然只说是法治,是制度化。〞
1840年以后,随着中国在战争中的失败,对中华法系的否
认也日渐强烈。指斥这一法系落后、野蛮的声音此起彼伏,改革
之举措亦层出不穷。最终,在辛亥革命的推翻帝制的同时,中华
法系也随之寿终正寝,成为历史学家的解剖物而退出寻常百姓的
视野。但是,从1911年到现在,100多年了,我们回忆中国法
治史蜿蜒曲折的行进路线,由不得不成认:形式上退出历史舞台
的中华法系仍然在实际生活中指导着每一个中国人的行动,具有
着难以消退的生命力。
一、民本思想是中华法系生命力不减的根源,也是今天中国
依法治国不可舍弃的根本。
教科书上经常说的“中国只有人治,没有法治〞。在形式上,
这是正确的。但是在法律运行的实际过程里,却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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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之于中华法系最突出的一点是皇权至上。“普天之
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臣者,奴隶也。这句话用白
话文去说,就是:天底下的土地都是王〔皇帝〕的,在这土地之
上的人都是王〔皇帝〕的奴隶。
还有一个经常用来证明中华法系“人治〞特点的,就是中华
法系中对人鲜明的等级划分。最具代表性的中华法系的法典——
“唐律疏议“对人就有“良贱〞之分。并且对良人与在同一
事件上的处分也规定了差异巨大的幅度。这种公开的不平等与今
天法治思想上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截然不同。
最后,在裁判形式上,突出官员一己私智、德行在法律运行
中的突出作用,也使中华法系时常出现“人存政举、人亡政息〞
的特征。加剧了中华法系“人治〞的彩。
的观点截然相反呢?这个问题的提出,使我急迫希望了解儒
家思想对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并由此指引着我去阅读各种
与古代法制相关的文章,在此根底上,探索其存在性和对当前中
国依法治国制度的影响成为我今天论文的主题。
一、传统之于今日中国,是一个难以割裂的整体,由此,儒
家思想之于今日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是必须继承的
历史传统。
在传统的教育中,中国传统思想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
的儒家思想,而由非子、商鞅和斯等人在战国末期实施的法家政
策似乎并未在儒家思想中有所表达。但阅读历史,就可得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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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春秋决狱开场,中国法律其实已经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儒
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和法令,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
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并最终形成
了礼法合一和德主刑辅的特,即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
礼为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于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
以礼夸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
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
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刑。
这种礼法合一的变革,萌芽于夏商周,徘徊于先,开展于两汉,
成熟与隋唐,并延续至近代。几千年的历史文明,礼法合一和德
主刑辅的思想和制度一直推行,如果按照钱穆先生的观点,这种
已经落实到国家政策和民间生活之中的制度本身就应该是一种
法治,由此可见,中国传统只有人治、没有法治的观点,是荒唐
和立不住脚的。
则,以礼法合一和德主刑辅为特的中国传统法制儒家思想
有何特征?
首先,主和谐与仁政,德治为主。孔子提出的理想人格是善
于以宽厚处世,协和人我,从而创造和谐的人际环境。他说:“君
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又说:“君子矜而不争,而不
党。〞孟子也认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他还提
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以孔孟为代表
的儒家还提出了仁、义、礼、恭、宽、信、敏、惠、智、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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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孝等一系列旨在实现“人和〞,实现社会和谐的道德原则,
提出了建立社会的远景理想。人与人的和谐,不仅表现在家庭和
谐之上,也要求君与民之间的和谐,这就是仁政思想。孔子在“论
语·为政“中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有耻则格〞。孟子则说,“君行仁政,斯民亲其上、
死其长矣〞,“天子不仁,不保四海;诸侯不仁,不保社稷〞。
这种仁政理念,通过儒家思想在传统社会中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确
实立,不断地影响着历代君王和当政者。例如,唐太宗就曾在“论
政体“一文中说到:“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和谐与仁政的思想,与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和基于小农经济模式
之上的家族制相结合,产生了熟人社会和关系网络,使得中国既
形成了“无争、无讼〞的思想,即通过民间的调解机制来解决家
庭与家庭、个人与家庭或者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争端,而不是诉
诸司法机关,即使诉诸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也会首先加以调解息
讼;又形成了“仁恕〞的执法理念,要求疑罪从轻,审慎恤刑,
对定罪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议的案件,实现从轻出发或予以赦免的
原则;对老幼、蠢愚及不识、过失和遗忘犯罪要宽免处分;对决
狱情况进展讯查,平反冤狱,纠正错案,或督办久系未决案件;
对死刑进展复奏或复核等。
其次,重视法律的作用,德主刑辅。尽管法制儒家思想最重
要的是强调和谐与仁政,但其对法律体系的建构也非常重视。自
汉至明清,两千年间,各个政权,在立国之初一般都要制定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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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而全的律典,作为国家法制的根底。除法典外,还出现过令、
科、比、格、式、典、敕、条例、指挥、故事等名目繁多、功能
各有侧重的法律形式,作为成文律典的重要补充。这些法律法规,
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规定之详细、思虑之缜密,在
古代立法史上首屈一指。比方,唐朝的“唐律疏义“就以其高超
的立法技术、详备而完整的体系、丰富而有特的容,在世界上
享有良好的声誉。与此同时,古代中国也建立了相关的机构和官
职处理司法问题,例如汉代中央的廷尉,隋唐的寺和刑部,以及
明清的都察院、刑部和寺。这些机构的设置和法律法规的存在,
都很好地促进了传统法制在国家管理过程中的作用,维护了社会
的稳定,确保了社会的秩序和持续运转。但是,正如“唐律疏义·名
例律“所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尤昏晓阳秋
相须而成者也〞,法制相比于德治,是处于次要位置的,是德治
的补充和保障,在面对德的时候需要让位,这就产生了以“情-
理-法〞为排序顺位的社会关系调整模式,即使法律体系健全,
刑罚执行文明,司法制度完善,仍摆脱不了情的介入和影响。这
一方面是因为法制儒家思想这一意识形态本身在构建方面未能
理清德与法的矛盾,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中国传统社会本身非常注
重伦理,注重维护家庭的和睦和亲情,这种“伦理和亲情优先〞
的文化作用于法律制度,即形成“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性,
在这一套伦理法制体系中,尊卑、亲疏、名分等因素,发挥着重
要的作用。然而,如果此种文化仅仅限制于家族部或者亲戚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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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犹可援情处之。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加,商业经济的开展,
国迁徙力度的加强,原本只局限于当地的“亲情〞开场扩到“友
情〞和“乡情〞,这种人际关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的网络化、
裙带关系的扩散化,使得不同的家族、不同的个人之间有时机打
破既存的程序规则和法律限制,并进展“社会性博弈〞与相互“交
换和交涉〞。权力之间的比照,对法律掌控程度的不同,成为了
决定一切的事态,社会缺乏透明度,原则和规名存实亡,失去意
义,法律本身也沦为隐权力冰山的表层,只见形式,未有实质。
最后,宣扬皇权的至上,强调等级。中国传统皇权制度的强
化,是在明清两代实施的,在明清之前,皇权和相权之间,存在
妥协和冲突,故而有相互制约和相互监视之功能。但是,从广义
的角度讲,相权也是皇权的一局部,从家小家到家天下的过程中,
宰相也从小家的管家到天下的管家,归根到底是皇权的延伸。在
中国传统思想中,皇权是天赋的,是最高的统治力量,同时享有
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无论是法律法规的订立,还是政府
权力的行使,亦或是司法案件的审判,都可以看作是皇权意志和
利益集团执政理念的现实化。为了实现并长久地保障自身利益的
最大化,皇权和利益集团又强调等级制度的重要性,大力宣传“君
君臣臣,父父子子〞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思想,导
致权力崇拜意识和权力本位的价值观被深深烙印在上层人士和
“草民〞阶层的心中,正如“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
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所言,法律在皇权的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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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更多地成为一种对下统治和管理的工具。皇权本身的运行,
除了由于君臣职权分工能产生的限制和监视外,缺乏足够的制约
因素,所谓民意,很难传到达达皇权部,故而,“君臣上下皆从
法〞的政治理想和“法律制定者作为法律施行表率〞的设计初
衷,更多地取决于皇权的掌控者对法律理念的信仰,正如非子所
说,“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就看君主本人了〞。这
种将皇权凌驾于法制和规则之上的做法,使得本来具有强制性和
规性的法律具有了任意性和不严格规性,使得本应具有稳定性的
政治制度具有了不稳定性,从而导致了潜规则和腐败的产生。与
此同时,处于皇权和行政权之下的司法制度,也因为上述权力的
介入,变得司法多门,缺乏独立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也受到相当
大的影响。
上述种种,对依法治国和建立法治国家这一我国竭力提倡和
致力建立的制度产生了并将继续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的传统法
制儒家思想,既有和现代法治国家对接的一面,又有和其冲突乃
至格格不入的一面,需要我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效劳于社
会主义法治建立的目标。
首先,传统法制儒家思想中的和谐和仁政理念是值得我们借
鉴的。总书记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既包括人与自
然的和谐,也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这和传统法制儒家
思想的和谐有异曲同工之妙。儒家思想强调“修身齐家〞,胡总
书记强调“社会主义荣辱观〞建立,都是从以德治国的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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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个人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修养,并通过全部个人的良性互动,
形成公平公正的社会风气、平安安康的社会气氛和和谐的社
会秩序。
其次,传统法制社会中的一些制度和理念,是现有制度和理
念的原始模型和参考,应当继续坚持、开展和完善。如将传统的
“疑罪从轻〞改为现代更理性、更科学和更合理的“疑罪从无〞,
将传统的“对老幼、蠢愚及不识、过失和遗忘犯罪要宽免处分〞
演化为现代刑法中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处理规则;传统的“对决
狱情况进展讯查,平反冤狱,纠正错案,或督办久系未决案件〞
成为审判监视程序的开端;“对死刑进展复奏或复核〞成为最高
法死刑复核程序的来源等。再比方,充分吸取无讼和调解的经历,
通过多种调解途径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本钱,
实现社会和谐。
第三,传统法制儒家思想中“情-理-法〞的顺位尽管由于皇
权制度的终结受到极大的冲击,但是人情社会的传统观念仍然根
深蒂固,裙带之风和潜规则仍然盛行,钱权交易、贪污腐败、崇
权意识等种种痕迹仍然很深,权力监视仍然相对无力,这导致法
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承受巨大的考验,依法治国和建立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的远景面临重重的障碍。因此,我们一方面必须加强社
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用社会主义荣辱观、法治理念和平等原
则教育社会众包括执政官员,另一方面必须增强政治公开性,
加强对现有权力的监视和制约,通过网络、媒体和公众参与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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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强化监视力度,扩展监视渠道,实现官方监视和民间监视的
综合。
第四,传统法制儒家思想中司法并不独立,处于皇权和行政
权之下,无法有效地发挥独立的审判机关的作用,这种陋习到现
在仍有承继。由于司法的财政权和人事权等都掌握在政府的手
中,导致司法有时会失去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条防线的作用。因
此,在构建现代法治时,要充分尊重司法的独立性,减少外部因
素的介入,防止司法的行政化。
总之,对待传统法制儒家思想及其对现代中国依法治国制度
的影响,我们要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借鉴其先进之处,抛弃其
腐朽之处,使得传统法制儒家思想在对社会主义法治建立有利的
框架发挥作用,使得法制不再“臣服于人情和德治〞,而是与以
德治国一起,共同推动中国现代化的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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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4 18:52: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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