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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思想的融合与创新
徐公喜
摘要:朱熹法律思想之所以成为影响与统治中国社会近八百年的思想体系,最主要的因
素就在于朱熹法律思想的融合性与创新性。他的思想萃众贤之言,发挥圣贤蕴奥,折衷融儒释道
法、宋儒之学与两宋理学,具有科学理性、与时俱进创新与简易世俗致用而有补治道,最终形成
集理学之大成的法律思想框架。
关键词:朱熹发挥融合有补治道
随着朱熹学说的传播,统治者也逐渐认识到了朱熹理论对维护封建统治所起的作用。南宋理
宗在宝庆三年(公元1227年)下诏:“朕观朱熹集注《大学》、《论语》、《中庸》、《孟子》,发挥
圣贤蕴奥,有补治道。朕方励志讲学,缅怀典型,深用叹慕,可特赠太是,追封信国公。”又十
四年再次下诏说:“朕惟孔子之道,至我朝周敦颐、载、程灏、程颐,真见实践,深探圣域,千
载绝学。中兴以来,一旦朱熹,精思明辨,折衷融会,使《大学》、《论》、《孟》、《中庸》之旨贲
门洞彻,孔子之道,益以大明于世。”(宋史纪事本末卷80)明神宗在给丘睿《大学衍义补》所
作序中也说:“是以孝庙嘉其考据精详,论述赅博,有补政治,特命刊而播之。”
一朱子之学发挥圣贤蕴奥
朱熹的法律思想广大精微,百纳江溪,发挥圣贤之精神,犹如薛瑄在论述《四书集注》时,
说朱熹“萃众贤之言,……至大,至精,至密,发挥先贤之殆无余蕴”。(读书录.卷二)朱熹
的法律思想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指导,其一因素正是吸取、发挥了圣贤思想精华。
1、发挥圣贤仁礼之言,集理学之大成。
儒家圣贤孔子、孟子与荀子提出了以“仁”、“礼”为核心、以恢复仁礼之治为目的的理论
体系,以此指导政治法律制度的建立。以“礼”、“仁”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规,无论是孔
孟子的仁礼理想,还是荀子礼法并施的主,其刑法思想都突出了仁礼之治的儒家传统主,孟子其仁
政理想也并非完全排斥法律,他主以先王之道,行仁义之政,:“是以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
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孟子·公丑上)朱熹不仅深刻理会孔孟之言,而且有所发挥,将仁礼
学说发展为理学。朱熹吸收孔孟之精华,纳入其天理思想体系当中。朱熹认为“天下之物,则必
各有所以然之故与所当然之则,所谓理也。”(大学或问卷1)朱熹的理也与孔孟仁礼一样具
有道德原则的规要求,是人们有目的行为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他指出“君尊于上,臣恭于下,
尊卑大小,截然不可侵犯”(朱子语类卷68)。朱熹更是将孔子的“分”的思想理论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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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其进一步法制化。在论证三纲五常伦理等级制度时朱熹引入了“理一分殊”的理论,以阐发封
建等级制度的合理性。正是由于理一分殊才会形成人们具有的名分的不同,各得其分,则才能各
得其利,自然可以和。同时朱熹将义理视为判断是与非的最主要的标准,他认为“合于义理者为
是,不合于义理者为非”(朱子语类卷83)。法律上是以是否违反了三纲五常义理标准,朱熹直
截了当地指出“凡听五刑自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盖必如此,然后轻重之序可
得而论,浅深之量可得而测”,“凡以诉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然后听其曲直自
词。凡以下犯上,以卑犯尊,虽直不右;其不直者,罪家几让之坐;其有不辜至于杀人者,虽有
疑虑可怜,而至于奏谳,亦不准辄用拟贷之例”(朱熹集卷14)。朱熹将孔孟圣贤的仁礼法律思
想发展成为以义理为中核的法律思想体系,这是朱熹是的发展与贡献。以德礼政刑观为例,朱熹
对孔孟思想作了发挥,认为“道,犹引导,谓之先也,政,谓法制禁令也。齐,所以一也。道之
而不从者,有刑以一之也。礼谓制度品节也。格,至也,言躬行以率之,则民固有所感观而兴起
矣,而其浅深厚薄之不一者,又有礼以一之,则民耻于不善,而又有以至于善也。……愚谓政者
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偏废,
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
当深探其本也。”不仅将德礼政刑划分为德—礼—政—刑四个层次,而且又在其中细分:德礼
—政刑二个层次;德—礼层次,政--刑层次。朱熹把孔丘的政、刑、德、礼四者都看作为治之具,
治之法,但这四者在他的治国之道中地位不同,德、礼是本,,“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
不知”,而政、刑则是末,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
2、发挥圣贤民本之言,立为民国之本。
朱熹在集注四书过程中,反复阐发了“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思想,明确提出了“国以民
为本”的进步观,他指出:“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而立,而君之尊又系于二者之存亡,故其轻
重如此。”。在朱熹的心目中民为贵,天子诸侯应当以得民心为重,得民心才得天下,“丘民,
田野之民,至微贱也,然得其心,则天下归置,天下至尊贵也;,而得其心,不过为诸侯耳,是
为民重也”(孟子集注.卷14)。他在解释《大学》“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时说:“有天
下者,能存此心,耳不失,则所以潔矩而民同欲者,自不能已矣。”朱熹的思想叹息中反复说
明了“王道以得民心为本,以此为王道始”的观念。朱熹的民本主要涵就在于爱民、信民、富民
与乐民这与个方面。
3、发挥圣贤无讼之言,画平天下之图。
孔子从儒家思想原则出发,以自己的政治法律观念和司法实践为基础,提出了“听讼,吾犹
人也,必使无讼”的“无讼”思想命题。朱熹进一步发挥了孔子的无讼思想,在《论语集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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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详细解说孔子“无讼”之大义,引用他人言“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
则无讼矣,”认为“子路片言可以折狱,而不知以礼逊为国,则未能使民无讼者也,故又记孔子
言,以见圣人不以听讼为难,而使民无讼为贵”。(论语集注卷3)朱熹正确理解了孔子“无讼”
宗旨,强调孔子并不是注重如何听讼以与圣人是否善于听讼,“圣人正是说听讼我也无异于人”,
而是强调“当使其无讼之可听,方得”,“无情者不敢尽其辞,始得”,圣人“所以无讼者却不
在于善听讼,在于意诚、心正”,“以修身为本”,“理无不明,明无不烛。”,只要意诚心正,
“自然有以熏灸渐染,大服民志,故自无讼之可听耳”,因此朱熹特别强调“惟先有以服其心志,
所以能事之不得尽其虚诞之辞”(朱子语类卷16大学),“明德即物,自然有以畏服民之心志,
故讼不待听而自无也”(论语集注卷3)。
4、发挥圣贤道统之言,树新儒之正统。
朱熹继承发挥了圣贤以道统未己任的思想,宣称尧舜禹汤问武周公孔孟的圣人之道,在中断
数千年之后终有二程为续,而自己又是在承续之道,“看圣贤代作,未有孔子,便无《论语》之
书,未有孟子,便无《孟子》之书,未有尧舜,便无《典谟》,未有商周,便无《风雅颂》。”“自
尧舜以下,若不生个孔子,后人去何处讨分晓?孔子后若无生个孟子,也未有分晓,孟子后数千
载乃始得程先生兄弟发明此理。”(朱子语类93孔孟周程子)在其道统论中,朱子提倡周子,
犹如钱穆所言:“朱子乃始推尊濂溪,奉为理学开山,”(朱子新学案一册P24)同时朱子又将
道统谱系推而广之,由前人至尧舜,向前起自伏羲、神农、黄帝,下达周自二程与子,而且朱子
在《中庸章句序》中首次采用了“道统”一词,使“道统”思想概念化,道统之名得以生活,具
有明确的创新观念。在发挥道统思想过程中,朱熹承续了二程“人心惟危,人欲也;道心惟微,
天理也”思想,也以人心道心与人欲天理相通。
二、朱子之学折衷融合
综朱子之思想,其思想渊源中有众多源头活水,在他的理学核心中不仅是吸取了圣贤的思想
精华,而且也是折衷融合了诸多思想学说,溶摄文理学术,不愧为一大特,他就曾经回忆说过:
“某旧时亦要无所不学,禅、道、文章、楚辞、诗、兵法,事事有两册。(朱子语类卷104)”明
王祎也认为:“自孔子而后,曾子子思继其微,至孟子而后,周程子继其绝,至朱子而复明,朱
子之道,固集至贤之大成者也。”对此著名学者贺麟就精辟的论说,他指出:“朱子之所以成为
儒学之集大成者,乃在于他把握了孔孟的真精神和活灵魂,而不拘于儒家先学的个别思想和言论;
既将这种真本质加以弘扬广大,又能够兼容并蓄佛、道二学,熔诸子百学为为一炉,从而才能建
立一个博大恢宏、蔚为壮观的理学思想体系,且扩至知识学、道德学、教育学、政治学、自然科
学等旁支,从而为儒家思想增添了新的血液、新的生命力;开创儒学发展的一代新风,使儒家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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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生机勃发,绵延至今。这便叫作‘言孔孟所未言,而默契孔孟所欲言之意;行孔孟所未行,而
吻合孔孟必为之事’(明.吕新吾《呻吟语》)。”(朱子学新论P32-33)
1、融合儒释道法
首先朱熹继承和发扬了孔孟荀董之学,吸收了他们思想之精华,将孔孟仁礼学说、道德观与
天命论逐渐演化,形成为了形而上学的天理,成为其思想体系的合理核,孔孟仁义之学则演化为
理气天命思想,使儒家学说更加具有理性的彩。以天人关系问题为例,朱熹仍然坚持“天人合
一”思想观,但是他的天人合一并不是通过直观的表达方式来显现,而是以“理”的畴来阐发,
他的“理”既表现了“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又体现了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赌东道达到合一,
有着很高的思辨哲理性与社会实用性。阐述天人合一中,朱熹能够较多地以丰富的自然科学知
识使其是更加具有科学理性精神。
其次,朱熹折中融合了道、德思想,引“道”为“理”,作为思想体系本题
与规律性畴,并且将道家“道”本体之心、兼容阴阳与载“气”的学说,理气结合,使理气观更
加丰富多彩。在朱熹的思想体系中,“道”、“理”、“太极”是作为同等序列的畴,将道、理、
太极沟通在一起,,道与理也都是作为宇宙之根本,相通相济,朱熹多次说过:“道即理之谓。”
又说:“道字即《易》之太极(朱熹集卷37答程泰之)。”较道家之道而言,朱熹之道即理显然
更为广泛,甚至五所不包,属于形而上之本体,他指出:“道之全体,固无不该”(论语集注.
泰伯)。“夫道体之全,浑然一致,而精粗本末外,宾主之分,粲然于其中,有不可以毫厘差者。”
(周子全书卷2太极图说解)而且“道之体用,其大天下莫能载,其小天下莫能破”(中庸或问
卷2)。同时,朱熹的道与理都是不可了伦常的仁义礼智、宗法等级之制,以理喻道之统,以道补
儒。
再次,朱熹折衷融合佛释之学。朱熹就东汉以来的佛释之学,以“理一分殊”取代“一多相
容”的佛学精华,让“理一分殊”成为科学的思维方式,对晋以来佛老黄学加以利用与改造,使
其失去了原有的主导地位。钱穆《朱子学提纲》中指出:“朱子于老庄两家波多发挥,亦不全
废弃。其于释氏,尤其于禅宗,则特他精辨,于理学家朱子辟禅之语最多。后代理学家所辨儒释
疆界,其说几本于朱子。”朱熹在梳理“理一分殊”思想时借用了佛学“一月普现一切水,一切
水月一月摄”的喻语,以佛之“万殊”思想与传统德教思想相联系,指出:“天覆地载,万物并
育于其间而不相害,四时日月,错行代明而不相悖。所有不害不悖者,小德之川流;所以并育并
行者,大德之。小德者,全体之分,大德者,万殊之本。”(中庸章句)朱熹的本体论、人性论、
修养论等亦是受到了佛释的想。其所谓“无极而太极”,是万里、万善之本原,具有超然善恶的
涵,这与佛家《六祖坛经》“不思善,不思恶,正与么时哪个明上座本来面目”相接近,此外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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熹害接受了佛家静坐养性的思想。另一方面,朱熹批评了佛教的虚妄说与因缘说,力排讲宇宙的
“劫数”之言,其中最为朱熹所不屑的是佛教的“灭人伦”,说佛教“自有物元始以来,自家是
换了几个父母了,其不孝莫大于是,以此见佛法无父。…则虽杀其父母,亦以为常。佛法说君臣
父子兄弟,只说是偶然相遇。”(朱子语类卷126)。以为士大夫不应当学佛出家,这只是逃避现
实、轻世薄世的自私言举。佛氏之失出于自私之厌,老氏之私出于巧,厌薄世故,而尽欲空了一
切者,佛氏之失也”况且佛释对于义理是有很大的排斥性的。“有言庄老禅佛之害者。曰:禅学
最害道,庄老于义理绝灭犹未尽,佛则人俗已坏,至禅则讲许多义理扫灭无余。”(朱子语类
卷126)。朱熹自以为其思想与佛释之学是有许多相异的地方。朱熹指出:佛学之与吾儒,虽有略
相似处,然正所谓貌同心异,似是而非者,不可不审,……所云禅学悟入,乃是心思路绝,天理
尽见。此忧不然,心思之正,便是天理。”(朱熹集卷59),
最后,朱熹折衷融合法家之学。学者往往只是注意道了朱熹纳取儒释道的思想,对于朱熹
吸收法家之说避而不谈,不敢正视朱熹与其他理学家所具有了“阳儒阴法”的理学本性。朱熹曾
假尧舜之词,一方面对法家之义进行“假惺惺”的批评,另一方面却从实质上肯定了法家“辟以
止辟”观念的合理性,他说:“法家者流,往往患其过于惨刻,今之士大夫耻为法官,更相循袭,
以宽大为事,于法之当死者,反求以生之。殊不知‘明五刑以弼五教”,虽舜亦不免,教之不从,
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人知所劝戒,所谓‘辟以止辟’,虽曰杀之,而仁爱之实已行乎其中。
今非法以求其生,则人无所惩惧,陷于法者众,虽仁之,适以害之。(朱子语类卷78大禹谟)”
我们还可以从朱熹对朝法律的评价上看到他对法家文化的综合,《朱子语类卷134》中有:“问:
‘始皇变法之后,后世人君皆不能易之,何也?’曰:‘之法,尽是尊君卑臣之事,所以后世不
肯变。’”封建法律文化中最为重要的容之一也是君臣关系与其政权,对以法家为核心的法律文
化并不愿意去改变,并且以不同形式加意发挥。朱熹的法律思想具体实施中以严刑为主。严刑峻
法的主与非基本一致。非说:“夫惜草茅者耗禾穗,惠盗贼者伤良民。今缓刑罪行宽惠,是利奸
邪而害善人也,此非所以为治也。”(非子·难二)》他认为轻刑“既不能止民之恶,而又为轻刑
以诱之,使得以肆其凶暴于人,而无所忌,则不惟彼见暴者无以自伸其冤,而奸民之犯于有司者,
且将日以益众,亦非圣人匡直辅翼,使民迁善远罪之意也。”(大学衍义补总论·制刑主义.
引朱子语)朱熹也认为,“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
而不为良民地也。”(朱子语类卷110)为劫盗杀人者求生,而不念被杀之人的无辜,这就是为
盗贼盘算,而不为善良之人着想了。朱熹对于法家思想中有利于维护君主专制的东西是极力吸取,
并加以改造。非说:“治民无常,唯法为治。”而朱熹则主原情原心而灵活地加以处罚。他说:
“若如酒税、伪会子与饥荒窃盗之类,犹可以情原其轻重大小而处之。”(朱子语类卷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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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思想更具有灵活性于可操作性。
2、融合宋儒之学
对于宋儒之学钱穆有深刻的阐述,最为详明,他认为:其学术门径,则转极开阔,能向多方
面发展,不儒汉唐儒之单纯。一是政事治平之学。宋儒多能议政,又能从大处着眼,最著者,如
仲淹之十事疏,王安石之万言书,引起了庆历熙宁两番变法。其次曰经史之学,此与政事治平之
学相表里。宋儒经学则多能于每一经之大义上发挥,尤著者,如胡瑗湖设教,分立经义治事两斋。
胡瑗之于《易》与《洪》,复之于《春秋》,觏之于《周官》,此等皆元气磅礴,务大体,发新义,
不规规于训诂章句,不得以经儒经生之。又其次曰文章子集之学。(朱子学提纲P23)朱熹折衷融
合宋儒之学,宋儒思想与学术成为朱熹法律思想的重要渊源。
对宋儒的思想朱熹既有吸收又有扬弃,使之思想更加精邃。朱熹在其文稿与语类中存有大量
评述王安石、司马光、欧阳修与轼等宋儒之词。朱熹评说道:“问:‘东坡于公如何?’曰:‘平
正不与公。东坡说得高妙处。只是说佛,其他处又皆粗。’又问:‘欧公如何?’曰:‘浅!’
久之,又曰:‘大概皆以问人自立。平时读书,只是做考究古今治乱兴衰底事,要做文章,都不
曾向身上做功夫,平日只是以吟诗饮酒戏謔度日。’”“”“东坡当初议论亦要变法,后来皆改
了”,认为轼《刑赏论》“悉举而归之仁义”,“大意好,然意阔疏,说不甚透。只似刑赏全不
奈人何相似,须是依本文将‘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作主意。”,王安石“新法之行,诸公实
共谋之,虽明道先生不以为不是,盖那时也是合变时节。”“法度如何不理会?只是他所理会
非三代法度耳。”“”人杰云‘荆公保甲行于畿甸,其始同咈人情,元祐诸公尽罢之,却是坏了
已成之法。’曰:‘固是。’”(语类130本朝四)朱熹虽然是对轼等宋儒有否定之词,但也从
中不乏看出朱熹对他们思想的研究。对于王安石变法中一些合理的举措加以借鉴,取庆历方田为
经界,取青苗为社仓之法。
3、折衷融合两宋理学
朱子集理学之大成,折衷融合北宋以来理学思想精髓。元朝北方大儒因就认为:“邵(雍),
至大也;周(敦颐),至精也;程(二程)至正也;朱子,极其大,尽其精,而贯之以正也。”
(元史.本传)朱熹发挥折衷了周子载二程之人性论,以人性分天命之性御气质之性,较惟完备
地解决了自先以来对性善恶的争议问题,其理论是融合了《中庸》《孟子》的“天命之谓性”、
告子的“生之谓性”与载的“气质之性”合理核,同时发挥融合了二程思想,进一步完善了天理
人欲论,提出“明天理、灭私欲”,以此作为社会道德伦理规极丰富和发展了传统儒家尤其是宋
以来理学大师的人性学说。钱穆《朱子学提纲》总结说:
“朱子始为《太极图说》〉与《孟子》作解,濂溪著作,一一加以整理发明,又为稽考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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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虽小节不遗,使后世重知濂溪其人始末,与其学之蕴奥,惟朱子之。至其确定周程传统,虽
发于五锋,亦成于朱子。朱子又极推横渠。……后人北宋理学,必兼举周二程,然此事之论定,
实由朱子。朱子于北宋理学,不仅汇通周二程四家,使之会归合一。又扩大其围,与于邵雍尧夫,
司马光君实两人,特作六先生画像赞,以康节涑水与周二程并举齐尊。…..朱子虽为理学大师,
其名字与濂溪横渠明道伊川并重,后人称濂洛观闽,然朱子之理学疆境,实较北宋四家远为开阔,
称之为集北宋理学之大成,朱子决无愧。”(朱子学提纲,三联书社2002年)
三、朱子之学有补治道
朱熹之学可以满足“人君治天下”的政治要求,康熙皇帝认为朱子之学“见其穷天地阴阳之
蕴,明性命仁义之旨,揭主敬存诚之要,微而律数之精意。显而道统之源流,以至君德圣学,政
教纲纪,靡不大小皆该,而表里咸贯,洵道学之渊薮,致治之准绳也。”(御制文集第一集19
卷)而且朱子之学“体道亲切,说理详明,阐发圣贤之精微,可施诸政事,验诸日用,,实裨益
于身心性命者,惟有朱子之书,驾乎诸家之上。(康熙几暇格物篇)”,而那些先以来的各种思
想,“不偏于刑名,则偏于好尚;不偏于墨,则偏于释道;不偏于辞章,则偏于怪诞:皆不近于
王道之纯”(御制文集第4集21卷)。况且朱熹一贯重视力行,虽然其具体从正时间相对而言比
较短,“然朱子于政事治道之学,可谓于理学中最特出。试观其壬午、庚子、戊申诸封事,议论
光明正大,指确切着实、体用兼备,理事互尽。厝诸北宋诸儒乃与古今名贤大奏议中,断当在第
一流之列。又其在州郡之行政实绩,如南康军之救荒,在之正经界,上人其事有成有败,然精其
心果为,于夫强立不反之风,历代名疆吏施政,其可赞佩,亦不过如此。朱子之理学,固承袭程,
而其经学则继踵北宋诸儒。能涫经学理学为一途,则端赖有朱子。”(朱子学提纲P23-24)
1、科学理性有补治道
朱子之学是具有很强烈的科学理性精神的。仍以〈大学〉为例,《大学》表面上看以“修身”
为本,但其最终目的却是为了治国、平天下,即是以维护封建专制制度为出发点的。它最大限度地
体现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有利于稳定封建统治秩序。是朱熹首先发现了《大学》的这种能够
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功用,所以他对《大学》推崇备至。这也是他把《大学》从《礼记》中抽出
并编入《四书》的根本原因。朱熹专门为宋孝宗讲《大学》之道:“大学之道,在乎格物以致其知,
格物者穷理之谓也。陛下虽有生知之性,高世之行,而未尝随事以观理,故天下之理多未察。未尝
即理以应事。故天下之事多未明,是以举措之间,动涉疑惑,听纳之际,未免蔽欺,平治之效,所以未
著。”(《朱熹传》.宋史[M].:中华书局,1956)而且从限制和规君主行为角度讲,儒家法律文化
优于法家法律文化。
朱熹作为学问渊博,“致广大,尽精微”之大家,在学术上涉猎围极广,“上至无极太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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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而至一草一木一昆虫之微”(朱子语类卷15),在对自然科中的气化、宇宙演化结构等进行了
广泛的研究和深入地探讨,取得了显著的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这不仅对中国自然科学的发展起了
重要的作用,而且它通过将自然科学研究成果与理学思想贯通在一起,推动了理学思想的发展。
朱熹本人较为丰富的自然科学知识,使其思想体系中不能不加进一些唯物客观的因素,包含着科
学思辨理性的意义。
2、与时俱进创新有补治道
美学者荣捷先生在《朱子之创新》文中,曾经归纳了朱子在六个方面的创新意识:“(1)确
定新儒家之方向;(2)理气关系之厘清(3)太极观念之发展(4)仁之观念发展之极致(5)道
统观念之完成(6)合《大学、》《论语》、《孟子》、《中庸》为四子”(朱子学新论)以权宜法律
思想为例,朱熹强调的是随时顺理、合宜简易。这种治道首先是以顺理为核心容的,对于法律思
想的损益创新,必须把握着天理维持的中心核。对于如三纲五常理的中心是不得随意损益其词的。
“所谓损益者,亦是要扶持个三纲五常而已。”就礼的思想言,“所因之礼,是天做底,万世不
可易;所损之礼,是人做底,故随时更变”,“所因,得大体,所损益,谓文物制度,那大体是
不得。虽如之绝灭先王礼法,然依旧有君臣,有父子,有夫妇,依旧废这个不得。”(朱子语类
卷24),对其他法律制度,更是应“酌今”。
3、简易世俗致用有补治道
朱熹在谈论治道时就提出“立个简易之法,与民由之,甚好。”(朱子语类.卷108)“若圣
贤有作,必须简易疏通,使见之而易知,推之而易行”(朱子语类.卷84.礼),倡导简易、世俗、
致用的法律思想以实现有补治道。朱熹的《家礼》是对古制的大胆革新,显示出“从俗、从众、
变通”的精神,所定礼仪与古之礼比较语言简洁、简约,礼仪安排实用,便于操作易行;而且因
情循俗,使之适应不通等级身份的人,为社会民众实际实施留下了较大的余地,强化以家族本位
为核心宗法意识,肃明传统家礼,净化社会风情,对抗三教浸染,立儒规,适应了社会三纲五常、
人伦教化的需要,对于现实社会具有指导作用。因之,黄干作《书家礼后》中讲《家礼》“无非
天理之自然,人事之当然,而不可以日缺也。见之明,信之笃,守之固,礼教之行,庶乎有望矣。”
宋明之际,从官府道民间,尊从朱熹家礼,“洪武元年,令:民间婚娶,并依《朱子家礼》。”
(明会要.礼九)至永乐年则“颁《文公家礼》于天下。”(明史.礼一),成为官方正统之礼仪。
清代“《家礼》为人家日用不可无之书,”朱彝尊谈道:“世之治举业者,以言《礼》,非朱子
之《家礼》弗敢行也。(道传录序)《嘉靖府志》说民间百姓“人家丧葬颇依家礼。”《万历新昌
县志》也说:“大率用《文公家礼》。”
朱熹在实际的法律运用中,将人治与法治相结合,正君心,严吏治,举贤才,公平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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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了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与私人土地占有制相结合的模式,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维护与
巩固封建专制统治需要的正统思想,他的理学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与其政治式上具有极为
重要的历史地位。正因为如此,朱熹的法律思想成为影响与统治中国社会近八百年的宏大的思想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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