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孔子的法律思想

更新时间:2025-04-06 18:24:5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南京国庆兼职)

简论孔子的法律思想

[论文关键词]孔子法律思想仁爱德主刑辅

[论文摘要]孔子,是我国古代一位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和政治家,其博

大精深的思想中包含着非常丰富的法律思想。孔子的法律思想以“仁”为核心

主张“德主刑辅”,提倡“和谐”,“无讼”,对后世产生深刻的影响。

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在法律思想上,主张“克己复

礼”、“为政以德’提倡“和谐”、“无讼”。他的法律思想经过孟子、荀子

和西汉董仲舒等儒家的继承、发展和改造,成为了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核

心,长期影响着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本文仅就孔子两个重要的法律思

想一 “仁学法律思想”和“德主刑辅”思想加以简要论述。

1.仁爱一孔子法律思想的核心

在孔子的整个思想体系中,“仁”是核心和灵魂。了解孔子的一切思想都

必须从仁开始。在孔子思想最可靠的著作,也是儒家的经典一《论语》中,讲

“仁”达109次之多。

“仁”是什么?《论语.颜渊》有云:“仁者爱人”。这种“爱人”是出自

内心深处的平和、谦恭和亲热之情,虽然它可能最早来自血缘亲情,不过在此

时己经扩展为一种相当普遍的感情,如果“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是

外在的礼节,那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出自内心深处的一种对“人”

的平等与亲切之情和“人”应当尊重“人”的观念的体验。《论语.里仁》中

孔子也说到“一以贯之”的“忠恕之道”。

“爱人”可以说是孔子对“仁”的总体概括,“爱人”就是同情人,关心

人,爱护人,“爱人”是仁的灵魂的内核,是仁的根本之所在。“爱人”思想

体现了孔子对人的重视和关心。《论语.乡党》:“厩焚,子退朝,曰:伤人

乎’ ?不问马。”马棚失火,孔子关心的是有没有人受伤,而不是他的马,充分

表现出了孔子对人的生命的关心。孔子把人的性情中的“爱人”之心追溯到了

血缘亲情。《论语.阳货》中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在孔子看来,人的

本性中,血缘之爱是无可置疑的,儿子爱他的父亲,弟弟爱他的哥哥事实人之

共有从血缘中自然生出来的真性情与真感情,这种感情就是“孝…‘弟”。

《论语.学而》中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

欤’它是善良和正义的源泉于依据,人有这种真感情并且依照此来处理自己与

他人的关系,就有了 “爱人”之心,所以孔子断定“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

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始乱者,未之有也。’孔子认定这就是建立一个理性社

会的心理

基础。他要求每一个人“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

行有余力,则以学文。”

2德圭刑辅思想一孔子法律思想的主旨

德刑关系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核心问题,“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的思想起源于公元前一千多年的西周初年。孔子把这一思想发扬

光大,提出了以德政教化为主,以政令刑罚为辅的主张。

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是从哪里来的呢?孔子生活的时代,周天子的一统

天下已不复存在,神权政治动摇,重民思想兴起。他总结了春秋以来统治者实

行“折民惟刑”已不足以维持其统治的教训,认为“贫而无怨难,富而无骄

易”(《论语.宪问》),人民生活贫困是反抗统治的原因,一味用刑罚杀戮并

不能解决问题。正是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德主刑辅思想才在孔子手中

得以充分的发展并趋于完善,“德主刑辅”的思想与西周的“明德慎罚” 一脉

相承,构成我国封建时代法律思想的一大特。

“德主刑辅”并非孔子的原话,而是汉代人对孔子思想的一个概括。关于

德刑关系,孔子这样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道之

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有格”(《论语.为

政》)。有人认为这是孔子不重视法治的显明例证。其实,只要联系《论语》中

另一段记载来看,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日:“如杀无道,

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日:“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民而民善矣。’可见,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是针对当时有人提出的用刑杀威吓人民来治理国家的

主张的。孔子并不反对用刑,只不过“德”、“刑”相比,他更重视“德”的

作用而已。首先,在指导思想上,他认为德是本,刑是末,凭借德政来治理国

家,就会使百姓像重型环绕北极一样归顺,而不需要刑罚去压服。所以,第二

在治斟旌政方法上,他认为德在先,刑在后,基于德先刑后的认识,孔子反对

不加德而用刑罚,反对不加训诫而只要归顺,他说:“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

视成谓之暴”。并把这种违反德先刑后的行为放在四恶之首来斥责,斥之为

“暴”、“虐”。第三,从实际作用来看,孔子认为德大刑小,仅用刑罚只能

暂时制止犯罪,却不能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不能铲除犯罪根源。综上所述,

孔子在德刑关系上认为:德本刑末,德先刑后,德大刑小。这分别从指导思想、

治国措施、实际作用三方面总结出来的认识,归结起来就是“德主刑辅”的指

导思想。

孔子的“为政以德”的“德”,不但是提

高统治者思想境界的修身养性的

“德”,而且更是一一种治国施政措施的“德”。就是说,对于统治阶级提出

“德”的要求,既要他们正其身,又要他们施仁政。施仁政的内容也就是“德

治”的内容。这从孔子和冉有的一段对话中能够看出一些。可知,德治的内容

部外二条,一是使百姓富庶的富民政策,二是富庶之后教之德教民政策。“富

之”是治国的第一步,是条件,是基础,“教民”是治国的第二步,是手段。

虽然他还有“富而无骄易”的统治阶级偏见,但能够认识到“贫而无怨难”的

确是一种进步。但是孔子所谓的德治到了统治者身上也不外是要求为国不要横

征暴敛。在司法实践中,孔子主张“哀矜务喜”,这种司法和刑罚原则要求把

法律和情理结合起来,不仅要看犯罪行为的结果,还要看犯罪行为的主客观原

因,表现了孔子要求司法中重视民命,贯彻“道德齐礼”原则的良苦用心。同

时,他反对严刑酷罚,主张刑罚适中。《论语.子路》“礼乐不兴,则刑罚不

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其中所含的“刑罚中”思想,用今天的话

来说,就是定罪准确、量刑恰当、不枉不纵、不偏不袒、不轻不重,做到了公

正公平。孔子的“刑罚中”思想代表了文明的方向,体现了人道的价值。若从

社会控制、犯罪预防的角度来看,德礼为主,刑罚为辅是“标本兼治,重在治

本”,这一学说中有着明显的道德至上论的倾向。在“德主刑辅”思想的指导

下,法律成为伦理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令的附庸,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和自治性,

这与现代法治“法律之上”的精神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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