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律思想

更新时间:2024-11-08 01:31:2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车子被水淹了怎么办)

第二章罗马法律思想

古罗马社会传给后人的文化遗产最著名的有两项:一项是《圣

经》,另一项就是罗马法。

古罗马文化

▪罗马文化是世界古典文化中的瑰宝。它继承了古希腊等文化,

在哲学、文学、建筑等方面,为全人类创造了巨大的精神财

富。

▪公元7世纪,罗马人创造了拉丁字母。

▪公元前5世纪,有了对国家大事的按年代的文字记载。

▪公元前3世纪,有人第一次用希腊文撰写了编年史。

▪正义/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亚(Justitia,由法律jus一词

转变而来),这位女神的造型混合了希腊的忒弥斯、狄刻、阿斯特赖

亚诸女神的形象,一般都是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宝剑,而且都是紧闭

双眼或者是在眼睛上蒙着布条。

一、罗马的历史

▪罗马经历了王政时期(BC753~509年)、罗马共和国

(BC509~27年)、罗马帝国(BC27~公元476年)三个主

要阶段。

▪时间上从公元前753年神话中的特洛伊英雄埃涅阿斯的后人

罗慕洛建立罗马到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

▪其中,公元286年,帝国分为东西两半,公元476年,西罗马

帝国陷落,公元1453年土耳其人攻占了君士坦丁堡,结束了

东罗马(拜占庭)帝国。

▪古罗马对西方文明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其完备的法律体

系,从AD2~6世纪,罗马法经历了一个不断补充和完善的过

程,至AD534年在东罗马帝国国王查士丁尼的主持下编撰完

成并颁布施行,后人称之为《民法大全》。该法典对西方文

明的影响被认为仅次于《圣经》,其基本思想和原则已融入

西方乃至世界各国的法律之中。

▪19世纪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说过:“罗马曾经三次征服世

界,第一次是用武力,第二次是用宗教,第三次是用法律。”

充分的肯定了罗马法律文化对世界法律文化的巨大贡献。然

而,正如‘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一样,罗马法能有如此的影响,

也是逐渐发展的结果。

二、罗马法诞生的历史背景

▪第一,商品经济的发展。

▪第二,立法活动活跃。

▪包括《十二铜表法》、《李锡尼乌斯-塞克斯提乌斯法

案》、《波提利阿法案》(公元前326年通过,禁止以人身抵

债,实际上废止了债务奴役制)、《荷尔田希乌斯法》(也

称霍腾西阿法)、《阿奎利亚法》、《阿提里法》、《亚提

尼法》和《艾布第法》等。

第三,法律与宗教分离形成一个行对独立的体系。

第四,古代罗马法律教育的兴起

三、古罗马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第一,其法律思想主要来源于古希腊的法哲学。

▪第二,其法学理论继承大于原创。

▪第三,其法律思想具有多元化性质。

▪第四,其法律思想具有平等和权利辩护的倾向。

▪第五,其理论较务实,实践彩浓。

思考:

1、古希腊文化与古罗马文化的关系。

2、古希腊法律思想与古罗马法律思想之间的关系。

3、古罗马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关系。

古罗马法学大家:西塞罗

第二节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有勇气的人,心中必然充满信念。

—【古罗马】西塞罗

▪古罗马共和国末期赫赫有名的历史人物,一位颇有影响的政

治家和理论家;他又是古罗马最著名的演说家,他的演说结

构严谨,文采斐然,他创造的文体被西方人称作「西塞罗文

体」,成为历代演说家模仿的榜样;他还是一位重要的哲学

家,曾大力呼吁创建拉丁文化,建构罗马人自己的哲学,为

后世留下了一批重要的哲学著作。经过历史的筛选,西塞罗

的著作已成为西方文化经典宝库的重要库藏,其中有许多堪

称世界名著,具有丰富的文化价值。

一、生平与著作

古罗马著名政治家、演说家、雄辩家、法学家和哲学

家,也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位从法的角度来阐述法律现象的思想

家。出身于古罗马的奴隶主骑士家庭,以善于雄辩而成为政治

舞台的显要人物。当过律师,后进入政界。公元前63年当选为

执政官,在后三头政治联盟成立后被三头之一的政敌安东尼杀

害。(屋大维、雷必达)(前庞贝、恺撒、克拉苏)

▪西塞罗痴迷于雅典的一切,甚至希望身后能埋葬在希腊。

▪西塞罗因粉碎一背叛国家的阴谋而荣获“祖国之父”的尊号。

▪西塞罗与凯撒:

政治上的敌人,出身也大不相同(凯撒是古罗马出身最为高贵的贵

族子弟、以维纳斯女神作为本族的始祖,而西塞罗则是非常富裕的骑

士阶层。),它们的文风也迥异其趣。凯撒长期生活在军旅,文风简

单明白、通俗易懂。

▪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西塞罗的代表作是《论国家》和《论

法律》,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认为国家是人

民的事务,是人们在正义的原则和求得共同福利的合作下所

结成的集体;君主、贵族和民主三种政体都是单一政体,理

想的政体应是“混合政体”,即以当时罗马元老院为首的奴隶

主贵族共和国。

▪“天上的星星,虽然离我们非常遥远,但它们还是那么明亮,那

么耀眼,像镶嵌在天幕上的钻石一样,放射出绚烂的光彩。”

▪古罗马时代的西塞罗就是人类理智的星空中一颗璀璨的星星,

虽然他作古已两千多年,但他的智慧之光依然是那样鲜亮,那

样绚烂,给后人以无穷的启迪。(《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

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你(指西塞罗)的功绩高于伟大的军事将领,扩大人类知识

的领域比扩大罗马帝国的版图,在意义上更为可贵.”(朱利乌

斯·凯撒语),转引自(《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商务印书

馆1999年版,徐奕春,《西塞罗和他的三论》,第一页)

▪今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史学家都不认为这位古罗马时期

的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法律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又

几乎所有的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史的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

罗,他在西方思想史中占据了一个他人无法占据的地位。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一、国家观

▪二、法律观

▪(一)法的定义

▪(二)法的起源

▪(三)自然法

▪(四)人定法

▪(五)世界法

一、国家观

二、法律观

(二)法的起源

(三)自然法

(四)人定法(实在法)

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

▪自然法先于人定法。先有上帝,上帝创造了人类,创造了自然,上帝

的理性是先于自然而存在的,上帝的理性是自然法。人定法是有了人

类以后才制定的,从逻辑关系上就是自然法先于人定法。自然法存在

于国家建立之前,人定法产生于国家诞生之后。

▪自然法优于人定法。自然法万世存在,最具有普遍性,最具有约束力,

自然法具有永恒性、普遍性,更古不变,世世代代如此。自然法是正

义的体现,永远体现正义,人定法由于立法者的亲疏喜好,是很难保

证永远正义的。

▪自然法高于人定法。自然法是制定一切人类成文法律的基础,一切人

类的法律都必须服从自然法,自然法拥有无限的管辖权,服从于同一

种法律的公民就是同一个国家的公民。

(五)世界法

▪“在政治思想史上,西塞罗的真正重要性在于他介绍了斯多葛

派的自然法学说,这一学说从他的时代直至十九世纪便传遍

了整个欧洲.这一学说有他传给了罗马法学家,同样也传给了

教会的教父.”(《政治学说史》,(上),204页)

5、对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重新评价.

西塞罗关于理性,正义,自然法的论述,也许应当给予重新的

考虑.…以往的学者关于西塞罗缺乏独创性,缺乏思想的一贯性之类的

评论既是事实,又不是事实.如果仅仅从其思想在西方思想源流中的贡

献和其思想的逻辑体系来说,这种评价是公允的;但如果从西塞罗的一

生及其所面临的问题,一位政治活动家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而不是脱

离直接政治活动的思想家所思考的问题来看,这种独创性之缺乏是与

他的务实相联系的,是他首先作为一位政治家之必须,他的思想不一贯

恰恰体现出的是一种实践上的一贯。

第三节罗马法学家

的法律思想

一、罗马法学家的活动

五大法学家之-盖尤斯(约130~180)

▪生活在公元2世纪后期。5世纪,西罗马皇帝将盖尤斯定为五大法学家

之一。

▪首开比较法学之端,将罗马法与其它民族的法律作了具体比较。代表

著作《法学阶梯》,该书是一部初级法学教材,其语句精炼、分析精

辟,深入浅出,简略得当,手抄本于1816年在意大利博伦纳的开普特

图书馆被发现。还著有《行省敕令评论》32篇,《市政裁判官告示评

论》、《法律论》15篇等。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中有535条选自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现今

西方奉行的“一个人的住宅即其壁垒”的原则,就是出自盖尤斯。

五大法学家之-帕比尼安(约140~212)

▪曾在法律学校教习法律。因与后来的罗马皇帝塞维鲁斯同时受业于斯

卡喔拉,而与之成为至交和姻亲,后来被任命为皇帝的近卫都督。公

元203年成为最高裁判官。奉行的行为准则是“凡是不道德的则是不可

能的”。著有《讯问》37篇、《解答》19篇。《解说书》19卷。

▪《学说汇纂》引用著述754条,包括601条选录和153条引证。5世纪,

狄奥多西二世和瓦伦丁尼安三世颁布法令规定,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以

帕比尼安的意见为准。6世纪,查士丁尼又命令三年级的学生均称为

帕比尼安之徒,以示纪念。

五大法学家之-乌尔比安(约170~228)

乌尔比安法院

五大法学家之-保罗(约222年去世)

五大法学家之-莫德斯汀(Modestinus,约224

年去世)

二、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

法和法律的定义

法的渊源

法的分类

自然法

▪乌尔比安:“自然法不是人类特定的法,而是自然教导所有动

物的法”。

▪保罗:自然法是永远公正和善良的东西”。

万民法

▪是属地原则的法。是罗马人和所有人共有的法。是罗马人用

来处理罗马人和其它民族纷争的法律依据。

▪罗马扩张过程中,在被征服地区实行统治,而原来的市民法

只适用于解决罗马人之间的纠纷,而对于罗马人与外族人之

间的纷争是不适用的,因此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调整,万民

法就是出于这种需要而出现的。

市民法

▪是属人原则的法。纯粹是罗马人所特有的法律制度的总和,

是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范,仅仅适用于“罗马公

民”。

第二,公法和私法

▪“我们研究的对象有两个:公法和私法。”

▪法律“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

▪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公法是有关罗

马国家稳定的法,是用来调整政治关系以及是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

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如宪法、行政法、宗教法和刑法;

▪私法是调整的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

及的是个人福利,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如罗马国家的自然法、万民法

或市民法的基本原则就属于私法之列。

第三,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是规定民事主体、确立民事主

体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即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的

法。享有权利的主体就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而完整的人格必

须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权利。三种权利都具备,

才是完全权利人,否则就是人格减损或人格减等。

▪自由权:自由人具有,奴隶没有;

▪市民权:包括公权和私权,公权如选举权和荣誉权,私权如

婚姻、财产、遗嘱和诉讼权。丧失公民权,虽是自由人但与

外国人无异,不是完全权利人。

▪家族权:包括家父是自权人和他权人(妻子、儿女)。

物法

▪是关于权利义务客体的法,涉及的是财产法律关系,如物、物权、继

承和债。物:除自由人外,存在于社会和自然界的,对法律主体能带

来金钱评价的一切资源。只要能以金钱评价或衡量价值,就是法律关

系中的“物”。因此。罗马法中的物不是化学、哲学等方面的物,是以

人类主观认识为基础,由社会使用价值为标准而取舍的“法律物”。物

权是罗马法中实体法的核心,对后世的影响也是最大的。物权中所有

权是核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

诉讼法

▪是用来保证实现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程序、技术和手段。是

法律中的法律,是法律的生命形式。罗马法学家将诉讼分为

公诉和私诉,罗马诉讼法主要是关于私诉即私权保护的法律,

它有一整套系统复杂的诉讼制度和程序,包括法定诉讼、程

序诉讼及特别诉讼。

第四,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以法律的表现形式划分的。成文法是指所有以文字或书面形

式表现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

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及裁判官的告示等。不成文法是

指经认可的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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