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磊[1]
作者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版物刊名:法制与社会发展
页码:54-75页
年卷期:2014年第3期
主题词:权利;请求权;自由;内部结构;外部结构
摘要:对权利之法律地位的研究有别于对权利的依据或基础以及权利的法律实施能力问题的
研究,它主要涉及对权利之逻辑结构与类型的分析性研究。霍菲尔德图式为此提供了一个很好
的出发点,但依然有它的缺陷。法律权利由请求权与自由两部分构成。请求权的内部结构可以
被表述为“a有权请求b做或不做G”.它在类型上包括三种消极行为请求权与二种积极行为请
求权。自由的基本结构可以被表述为“a相对于b可以做G,也可以不做G”这种法律上的允许.
它在类型上包括弱自由与二种强自由,而强自由可以被还原为弱自由与特定请求权的结合。请
求权与弱自由在外部结构上具有对应性,它们都表达出了权利作为一种逻辑整体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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