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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08 03:00:5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董京生)

七、案例分析题(15分)

论述题

1.你认为,家庭应如何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1)义务教育是指依照

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

教育。《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中都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

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对义务教育过程中国家、社会、学校、

家庭、适龄儿童和少年的义务也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在家庭义务方面,《义务教育法》

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

限的义务教育。”(2)《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还对国

家、社会、学校、家庭、适龄儿童和少年的各种不能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的违法行为

及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在家庭的责任方面,《<义务教育法〉实施细

则》中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

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

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

处以,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为此,家庭应依法履

行自身的义务,以保证其子女及时接受义务教育。3)结合实例,谈谈你对此问题的看

法。

2.结合实际,谈谈教师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1)教师的权利也称教

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其具体内容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

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特别是《教师

法》对我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为:

(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简称教育

教学权。(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

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简称科学研究权。(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简称管理学生权。(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

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简称获取报酬权。

(5)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

(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简称教育培训权。(2)教

师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教师申

诉制度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

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

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

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

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

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3)结合具体实例进一步说明你的认识。

3.联系实际,说明你对学校权利的理解和认识。(1)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

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

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

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

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国

家保护学校的上述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其受到非法侵害,国家将对违法行为实施制

裁。(3)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不可滥用权利。(4)结合自身实际,对学校

的相关权利进行分析和阐述。

4.结合实际,谈谈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法律保护。(1)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

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一般而言,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安

全权、人身自由权、心理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婚姻自

主权、著作权、监护权等多项具体权利。(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国家保

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犯未成

年学生人身权利的现彖还时有发生,这种对权利的侵犯主要集中在对学生的身心健康

权、隐私权、名誉荣誉权等方面。身心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

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

受到法律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

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

尊严的行为。”隐私权是指学生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个人的、不愿让或不方便让他人

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对这一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

在: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隐匿、

毁弃、非法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名誉荣誉权是指学生有权根据其日常生活行为、作风、

观点和工作表现获得关于思想品德、学业表现或其他方面形成的积极社会评价以及特

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称号。未成年学生的名誉荣誉权受到法律保扒他人不得诽谤、诋毁,

非法定程序,他人不得剥夺。否则,就构成了对学生名誉荣誉权的侵犯。(3)对未成

年学生人身权的保护是多方面的,除上述提及的具体方面外,在管理和教育学生过程

中,还应注意保护学生的劳动成果,尊重他们的著作权、肖像权等等。由于学校或教师

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对学生这些具体权利的侵害,学校或教师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4)结合自身实际作进一步论述。

5.试述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

是纵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民事法律

关系。

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一关

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和管理教育的活动。教育行

政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虽有共同的特征,但又有很大的差异性。这是因为学校活

动是在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下进行的,参与这一活动的主体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学生

是脑力劳动者,从事着精神领域中的创造性活动。它要求尊重知识、尊重创见和实践,

尊重教育客观规律。这就要求法律在调整这方面的关系时,不能将它与一般的行政关系

同等对待。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

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类法律关系是在共

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引起的财产

所有和流转是这类关系的基本内容。教育法律关系涉及面颇广,有些具有明显教育特征

的民事关系,往往并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如近些年来办学体制出现的多元化等,这

一类特殊的具有民事性质的社会关系,单靠民法调整是很不够的,必须由教育法和民法

共同完成这一任务。

6•依据我国《教育法》,谈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公益性是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特点。所谓公益,就是公共利益,全体人民的

利益。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

利益。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主要包括:(1)不以营利为目的。

《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而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标准在于是否将办学和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用

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是否用于填补自身办学经费的不足。(2)教育

与宗教相分离。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

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是排除宗教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预和渗透,维护

正常教学秩序,保护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和重要举措,是保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公益

性的重要标志。

7.试述双轨制、单轨制、分支型学制的优点与缺点。双轨制、单轨制、分支型学

制是与教育价值的基础——平等与效率这一范畴密切相关的。单轨制有利于民众教育

权的获得,教育的普及以及教育机会的均等,但不利于教育效率的提高。双轨制由于强

调个性、强调差异,最初的意义在于在教育权上保证了部分统治阶级子女的个性发展,

但是由于等级的观念与特权观念的影响,不利于教育的普及。从某种角度上说,对统治

阶级子女的这种“英才”教育是以牺牲大多数人的受教育权利为代价的,不利于教育

机会的平等与全民素质的提高。分支型学制既要保证众教育的普及,又要在不同的历

史时期强化受教育权的差异性,突出实用主义学科教育,但是在阶段的衔接以及分支程

度上又不可避免地带来教育发展的盲目性与复杂性

8.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识。(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

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

中,教育主体之间也可以结成各种关系。而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

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

务关系。而在此之前,它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这一特点是

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

需要。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

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与

学校的关系。其主要指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2)学校与教师的

关系。其主要指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也能直接或间接地

对受教育主体产生影响。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其主要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

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4)教师与

学生的关系。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5)学校与家庭的关系。

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6)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其主要指作

为一个开放系统的学校,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着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结合实际,说明理解和认识。

9.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1)教育的平等性原

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

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

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

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首先,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

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

利和义务。”这一规定,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公民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性。其

次,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

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对此,《〈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教育法》都作了相应的

规定。《〈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应当为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

的受教育的基本条件为:“(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

设施;(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三)

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

卫生器材。”同时,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

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

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第三,受教育结果

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

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

平等等。《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

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第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教育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不是绝

对的,而是相对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之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很

不平衡,这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现象。针对我国目前经济、教育发

展水平不高,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教育法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

的策略,以尽快实现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

教育法则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及人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条规

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

家扶持边远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这些规定有利

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

此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

权。

(2)结合具体实例作进一步论证。

10、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学生的义务的理解和认识:一定权

利的享有对应着一定义务的履行。我国《教育法》对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

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遵守法律义务)

作为国家公民,学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其作为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

义务。法律、法规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

须遵守。若有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

的法律制裁。

(二)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养成良习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

为习惯”的义务。这是我国培养学生成为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的有社会主义

觉悟的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的具体要求。

(三)努力学习的义务(努力学习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也是学生区别

于其他公民的一项特定义务。不同层次和类型学校的学生的义务有所不同。

(四)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遵守制度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学

校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学校管理制度包括学

校教学、科研、德育、劳动、体育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制度。对这些管理制度,学生有义

务遵守。学生遵守这些管理制度,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从广义上说,

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学生如果违反其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将会

受到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11、结合实际谈谈依法治教的现实意义:“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法律是由国

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们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人类历史由荒蛮走向文明的标志。因其

存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才得以维护和确立,社会的结构才能够完整和谐,人们

彼此的活动和社会机体才能得到有效调节。一个社会各个层面的法律体系的建设和运

行如何,对其良性运转和进一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世纪是教育走上法治的

时代,这是现代社会和现代教育的必然要求,用法律手段调节教育活动,是伴随教育的

普及发展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现代社会对教育的一种新的调控机制。依法治教是依法

治国方针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是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自身不断发展

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法关系日趋复杂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

国已经制定了若干的教育法律法规,这些法规为依法治教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法律的

制定与颁布,仅仅是法治的开始,法在教育活动中,真正得以实现,才是更为重要的。

1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终身性原则的认识和理解:随着现代化科技和现代化

生产的迅速发展,以小知识的爆炸性增长为终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水都不可能通过

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获得终身享用的知识,因此,必须不断学习,补充能量,终身教育理

论认为,在现代科技,现代生产,现代社会条件下,既要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

中仅限于青少年时期

案例分析题

1、大学生因作弊受学校处分案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2.本案涉及到

《宪法》、《教育法》以及国家关于考试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1)根据国家考试的

有关法律规定,严某违反了考试纪律,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2)

《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学校对

严某的处分应当适当,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

(3)《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

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

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由此,严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4)本案是一则侵犯

学生受教育权案。学校及有关领导应承担相应的行政与民事责任。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学生要遵守考试纪律;(2)学校应维护考场纪律,依法

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惩处;(3)

学校应正当行使自身的权利,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依法进

行,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并应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当学生的

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勇于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2、教师能对学生进行吗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教师、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本案中学校和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违反了国家关

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因为学生上课迟到是一种违纪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学校只有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

力。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只能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来实施,而该校教师的

行为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学校应责令其如数退还所收的,并撤销错误的规章

制度。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学校和教师均有权加强教学管理,整顿教学秩序,但在进行此项工作时需

采取正确的方法,依法而行,应加强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对个别屡教不改的学生也可进

行纪律处分,但不能随意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

(2)学校和教师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在制定任何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时,

都应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应当“依法治校”,而不应“违法治校”。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4分)

3.小明和小华是S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一天,小明和小华在课间休息时玩跷跷板,

小明推了小华一下,致使小华从跷跷板上掉到水泥地面上摔伤,共花去医药费1000元。

请问:在这起事故中,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在这起事故中,小明的监

护人和S小学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小明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明的监护人应当代替小明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S小学将跷跷板设置在水泥地

上,未能充分考虑学生活动条件的安全性以及教育管理不当,因此S小学也应当承担

一定的赔偿责任。由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学校应当

加强对学生活动以及活动场地和器械的管理。

4、学校拒收残疾儿童入学案

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2.黄某的儿子虽有残疾,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学应给其学习的

机会,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收黄某儿子入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其违反了《宪法》、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规定。

首先,《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

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由此可知,任何人

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国家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因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

镇小学的做法是违反《宪法》的。

其次,《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

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

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由此

可知,残疾人和健康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

是违反《教育法》的。

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教育

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等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

童、少年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监护

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可见,黄家屯小学和龙门

镇小学拒绝招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做法,违反《残疾人保障法》。

此外,对本案中,龙门镇小学提出的该生不属于其学区,故不能招收其入学的问

题,应如何看待呢?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设

置,由该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

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由此可知,就近入学是小学设置的要求,也是划分学区的标准。

一般来说,对正常学生来说,应当依照所划定的学区入学,家长不能挑选学校。但对有

残疾的儿童,则应当给予照顾。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教育,根据残

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三)特殊教育的设施设置、教材、教学

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而这种弹性也可以体现在入学学区的划分

上。我们说,学区划分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中小学的布局更加合理,便于适龄儿童入学,

同时也是为了防止片面追求升学率。而龙门镇小学以不属于其学区为由拒绝该生入学,

是片面教条地理解了法规的有关规定,而未理解我国有关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精神实

质和最终目的。其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当然,在本案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是应当招收该

生入学的黄家屯小学。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

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

当在该地位或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本案中,黄家屯小

学的有关人员拒不接收残疾儿童入学,属于违法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

改正,如果坚持不改,应给予行政处分。因为本案还未造成损失,所以不涉及到赔偿问

题。

3.由本案可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学校应认真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

律中有关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规定,采取积极措施,接收残疾儿童入学。

(2)对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一般来说应安排进正常儿童的班级就读。

这样更有利于残疾儿童身心的正常发展。对于盲聋哑、儿童应视情况单独设校或单

独设班。

(3)对于歧视残疾儿童,侵害残疾儿童权益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和法律制

裁,保障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

5、老师骂学生“坐台都没资格”致女生自杀案

案情:渝中区实验中学初三年级学生丁婷(化名),2003年4月12日中午从学

校教学楼跳楼坠地死亡。丁婷是一个15岁的少女,和同学的关系相处融洽,在出事之

前没有什么异常的表现。丁婷自杀前,其班主任老师汪宗惠曾在学校办公室里有一个教

师和另一个学生陆续在场的情况下,对丁婷说:“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

格”。丁婷的父母以侮辱罪将汪宗惠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汪宗惠在丁婷自杀前说的这

句话,侮辱了丁婷,导致丁婷跳楼自杀。

案例分析:第一,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在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

系主体主要有:教师(汪宗惠)、学生(丁婷)、另外还有学校、学生的监护人(丁婷

的父母)。

第二,案例中有谁违法了,违反了什么法。《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关

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

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些规定,教师汪宗惠已触犯了《教师法》,违反了《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未能

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侵犯了学生丁婷的人身权,导致其用自杀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

尊严,因此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由于是学校任命教师汪宗惠担任学生丁

婷的班主任教师,而丁某是在学校自杀的,因此,学校对教师使用不当,对学生监护不

利,也违反了一定的法律。在此,应当明确,学生丁婷并没有违法,因为其学习不好是

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而不是由于违法所造成的。

第三,分析案例中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由于教师汪宗惠对学生进

行人身侮辱,促使其自杀,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应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

但由于学生丁婷的自杀行为主要是由其自身的个人行为而造成的,并不是由教师汪宗

惠直接造成的,因此,教师汪宗惠并不承担刑事责任。在此,应注意,在分析这类案件

时,一定要认识到:虽然教师侮辱学生不对,但其并不是造成学生死亡的直接原因,学

生自杀并不是因老师说了一句话而引起的,不要把这两者混为一谈,教师侮辱学生不

对,学生自杀是不能正确对待老师的做法,所以是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而造成的死亡。与

此同时,由于丁某是在学校自杀的,学校在这方面有对教师教育不严、对学生监护不利

的责任,因而也应承担一部分法律责任,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四,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1)教师必须认真学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

加深对《教师法》等相关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尊重学生,以免类似

的悲剧再次发生。(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治教育、对学生的监护和心理教育。(3)学

生应树立法治意识,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增加对侵害自身行为的抵抗

力。同时,应加强自身心理素质的培养,正确对待别人特别是老师的批评,提高自身的

心里承受力。

6、学校“重男轻女”,对女生另眼相看

案情:某县一重点中学,在1997年公布的初中升高中的录取分数线时,擅自对男

女学生分别划定不同的分数线,男生是640分,女生是660分,女生的录取分数线比

男升高20分。同时规定,女生的分数线上了640分,未达660分的,如若想进入该校

高中部学习,需要另交1万元的费用,并属于自费生。学校的这一做法,引起舆论一片

哗然。许多家长,特别是女生家长表示无法理解,非常愤僦,认为学校的行为是对宪法

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公然践踏,并向多方反映。该县县委、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了

解到这一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责令该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要求该校对

男女学生统一划线;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批评,并责令该校公开检讨这一

错误做法。1、此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要分析此案例中当

事人都违反了什么法律。3、要分析这些违法的主体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4、要

分析这一案例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一般在作案例分析时都要掌握上述几点。

案例分析:对于这个案例,我是这样分析的:首先,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

有:(1)学校。由于是学校规定的分数线,因此,学校是法律关系主体。(2)女生。这里,

法律关系主体可以确定为考入该校的女生,特别是640-660分之间的女生。(3)教育行政

部门。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看,这里还会涉及到教育行政部门,因为行政部门对这所重

点中学的行为是否认可。

第二,学校违反了宪法、教育法,由于学校做了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对女同学采取

了歧视行为,所以,从分析违法性质上看,应该说,其违反了有关的行政法。

第三,违法者应当承担的首先是一种行政责任,因为这种规定错误地行使了国家

或行政部门赋予的招生权。其次,在民事上也产生一定的责任,因为有些学生交了一万

元钱。所以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两方面内容。

第四,启示:我想,一是作为学校在确定自己的行为时,要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规

定,学校可以有招生自主权,但是在行使招生自主权时不能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学校的规定是属于自己的法律授权的自主权,所以要受到限制。二是作为女生来讲,在

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依据法律寻求救济。

7、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作出

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

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点30

分,孩子们才回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作出答案后,让他们抄

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

作题”。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

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

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

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

“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的做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

彖,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试分析: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答案要点】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本案中,该教师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

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

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而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

教师,却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

不能正常为学生上课,使学生成绩急剧下降,对于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不能完成,这是

一种违法违纪行为。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

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

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还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

生考好,却公然采取了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了他对工作极不负

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

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此外,他的做法还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

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

3、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所属

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予以行政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

批评教育后,也可免予处分;•…•”,据此,可对该教师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如:警

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等。与此同时,由于该校对此教师平时的教学工作管理

不善,对其教学质量不高未采取相应的措施,最终导致该事件的发生,并造成了极为恶

劣的影响,为此,学校有关领导也应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4、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1)教师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师的教学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教师的不良

或违纪行为;

(3)再此,需要说明的是,教师在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如有余力,是

可以通过额外劳动取得符合规定的额外报酬的,但前提必须是做好本职工作。只有那些

不劳而获,或置本职工作于不顾,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人,才是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

谴责的。

重点附加题:

1、教育法学的发展经过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独立化。第二,系统化。第三,专业化。出现了教育法学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业

学术杂志。第四,课程化。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教育法学课程。第五,国际化。出版

教育法学著作。

2、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一)学习教育法学是深入了解现行教育法的需要;(二)

学习教育法学是完善教育法学科的需要;(三)学习教育法学是促进依法治教的需要。

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教育事业。

学习教育法学可以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为依法治教奠定基础。

3、学习教育法学的基本方法:(一)自学法。(二)文献阅读法。(三)调查研

究法。(四)比较研究法。(五)系统思考法。(六)案例分析法。

4、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这一定义可以

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一)统治阶级意志;(二)国家制定或认可;(三)强制力;

(四)教育法律关系;(五)行为规则。

5、教育法的特性: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

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归纳起来,教育法的特性可表现为三点:

(一)调整对象的特性。即教育法调整的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的

特性。即教育法的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教育法的法律关系既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也包

括民事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有时互相交叉、重叠。不彖其他法律的法律关系那样单

一。(三)调整手段的特性。即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在教育法律纠纷时,经

常运用的手段有:行政手段、民事手段、经济手段、思想教育手段,等等,还可以是这

些手段的结合运用。

6、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

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一、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二、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三、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四、教育的终身性原则。

7、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

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8、教育法律规范的分类:1.义务性规范。这种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必

须”、“应当”、“义务'等字样。2.禁止性规范。这种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禁

止”、“不得”等字样。3.授权性规范。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可以”、“自由”

等字样。

9、教育权的分类: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家庭教育权。

10、弱势体的含义:弱势体是指在某些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这个概念

具有两个意义:一是与正常人相对应而提出来的;二是与强势体相比较而提出来的。

伯、弱势体的分类。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弱势体大致分为以下几类:第一,

性别弱势。第二,经济弱势。第三,健康弱势。第四,经历弱势。第五,身份弱势。弱

势与非弱势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在照顾弱势体的时候,必须考虑法律的公正。

1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综合性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政府与学

校的关系;(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4)教师与学生的

关系;(5)学校与家庭的关系;(6)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13、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

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

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

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14、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这些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公民(自然人);

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三是国家。

15、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

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这是教育法律

关系主体参加任何教育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

律所确认的,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加法律关系确认的,行使一定权利和履行一定义务

的资格。3.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就是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具有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能力。我

们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来讲,把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结合起来分为有责任能力人和无责

任能力人。

16、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2.行为,指作为和不作为;3.人身利益。包

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主要是指公民(如教师、学生和其

他个人主体)或者组织(如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以及公民的生

命健康、身体、肖像、名誉、身份、隐私等。

17、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

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依法应当

履行的责任。

18、教育法律权利及其表现形式:1•行为权,行为权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要求权;3.请求权。

19、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

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

值主从关系。第一,结构相关。是指任何一项教育法律权利的获得都必须有相对应的教

育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第二,数量相当。这主要表现在教育法律

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教育法律权利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

就是虚设的;如果教育法律义务总量大于权利的总量,就会出现特权。第三,功能互补。

教育法律规范调整教育社会关系是通过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双向机制来调整人们行为

的,二者在总体上呈现出相互补充的功能。教育法律权利表征利益,教育法律义务表征

负担。因此,我们不能只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忽视履行义务,也不能只强调履行义务而忽

视权利的行使。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只有在这种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互动关

系中,才能形成良好的教育秩序。第四,价值主从。教育法律权利与义务在价值选择上

并不是绝对平衡的,而是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的。关于权利与义务何为主

要或主导方面,大体上有三种意见:权利本位论、义务本位论、权利与义务本位(或权

利义务无本位)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将权利本位与社会主义原则相

结合。

20、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一)教育法律关系是动态的。

1.产生。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主体之间出现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变更。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

它包括权利主体的增加或者减少、权利内容的部分变化和物的量的增减等;3.消灭。教

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二)教育法律关系变化的

条件:1.抽象的条件,即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2.具体的条件,即教育法律事实的存在。

21、教育法律事实。(一)概念:教育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与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二)特征:教育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有重要

区别:其一,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其二,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

明的事实。其三,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三)教育法律事实的种

类:事件和行为。

22、教育立法的含义:教育法的制定又称教育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

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

育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

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

30、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立法权限,包括教

育立法权限,可以分为以下层次:(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

的权限;(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的权限;(五)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

31、教育立法程序:(一)法律议案的提出;(二)法律议案的审议;(三)法

律草案的通过;(四)法律的公布

32、教育法实施的含义: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

33、教育法的适用: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从广义上讲,

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

的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二)从狭义上讲,教育

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

门活动。

34、教育法的遵守: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

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遵守教育法,除了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之外,还应当

遵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

35、教育法的解释:教育法的解释是指对教育法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

(一)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

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二)非正式解

释: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是指学术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有关法

律所作的法理性和学术性的解释。

36、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亦称学校教育系统,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

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

37、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

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的根本特性是强制性,强制适龄儿童和

少年、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履行相应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培养合格的公民。

38>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适龄儿童和少年的义务:(一)国家与社会的义

务:1.国家有设置义务教育机构的义务。2.国家有承担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义务。3.国

家有发展师范教育,为义务教育机构提供合格师资的义务。4.在社会义务方面有几项义

务。(二)学校的义务;(三)家庭与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2.适龄儿

童、少年有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在此期间不得辍学。

39、职业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是指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需要

的专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o1996年5月15日通过了《职业教育法》,该法成为我

国职业教育走上法制轨道的基本依据。

40、成人教育制度(一)概念:成人教育,是指通过业余时间、脫产或半脫产的

途径对成年人进行的各种类型和各种层次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岗位职业知识与技能的教

育。(二)形式。成人教育的办学形式多样。(三)任务。1•成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

没有受完初等、中等教育的劳动者进行基础教育;2.对已经就业或需要转换岗位的人员

进行岗位培训;3.提高在职人员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4.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大学后

继续教育;5.为满足公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文化生活的教育。

41、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概念:扫除文盲教育是为使不识字或识字少的成年人获

得初步的阅读、写字、计算能力而进行的最基础的文化教育。

42、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概念。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

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

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

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包括:按国家规定进行的统一入学

考试,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学历认证考试,如教育自学考试;水平考试。

43、学业证书制度:(一)概念。学业证书是颁发给受教育者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

及其达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的凭证。(二)颁发。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业证书的

发放是一种国家的特许权力,只有经过国家批准或认可的教育机构或教育考试机构才

有资格颁发学业证书。(三)分类。我国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两大方面。

1.学历证书是学业证书的主体,是学制系统内的教育机构对完成学制系统内一定阶段的

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2.非学历

证书是指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能按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组织学制

系统内分阶段的教育活动,不能发放学历证书,但可根据其办学宗旨和具体情况,给毕

业生发放写实性的学业证书。这类学生如要获得学历证书,必须参加国家组织的学历认

定考试或者自学考试。

44、学位制度:(一)概念。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

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二)分类:“学位

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三)授予:《学位条例》规定,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

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四)种类:1.学术性学位;2.“专业学位”,如:“工商

管理硕士”(MBA)学位、“医学(临床)博士”学位、“教育硕士”学位等。

45、教育督导制度:(一)概念。教育督导是政府对教育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一

种重要形式,是政府依法治教,对教育工作实行行政监督的有效手段。(二)机构、性

质和任务。教育督导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是:(1)督政。(2)督学。

46、学校法律地位的含义:(一)学校的含义。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

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二)学校法律地位的含义。学

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47、现行法对学校法律地位的界定:1.首先,学校取得法人资格是有条件的。学

校应符合《教育法》规定的设立学校、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它包括四个方面:(1)

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

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同时具备

了这四个条件,就能取得法人资格。2.其次,学校取得法人资格是有限制的。(1)“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各级各类学校

法人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是存在限制的。它必须严格按照本校章程规定的活动

范围来从事有关教育的活动。例如,中小学校不能实施与基础教育培养目标不相符合

的活动,不能发硕士证书。(4)学校取得法人资格是有程序的。

48、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一)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二)行政法律关系

中的地位。

49、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一)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简称“有章程”);

(二)必须有合格的教师(简称“有教师”);(三)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

及设施、设备等(简称“有设施”);(四)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简称“有经费”)。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12分)

]、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彖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

科。

2、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我

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与义

务;法律责任三个层面。

3、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

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义务

性规范,禁止规范授、权性规范。其中,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

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4、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几种。

5、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家庭教育权等四种教育

权。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活动的权

利。

6、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

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12分)

1、C(改为黑克尔)2、B3、B4、D5、A、B6、D

1.1957年,德国学者(C)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

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A.咼克尔B、约翰逊

C、黑克尔D、克莱因

2.比较研究法包括纵向比较和横行比较。其中,纵向比较是对育法

或教育法律现彖在(B)的特点进

B.不同发展时期

行比较。

A.不同发展方向D.相同发展时期属于(B)。

C.不同发展领域B.行政法规

3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D.规章

法律地方性法规(D)

A.

是指以一国现有的教育法

C.律法规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统

4、一

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法律B.教育法律关系

体。

D.教育法的体系

A.

规范的结构我国(A或

C.

B)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

B.《宪法》

5、

C.《义务教育法》

D.《未成年人保护法》

6.国家教育权的分配,从横向上一般分为三种,下列哪一个不是其中之一?A.教育

立法权B、教育行政权

C.教育司法权D.教育执法权

三、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彖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

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的任务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教育内外关系。

而教育法学是一门法律科学,它通过教育法所调整的各种教育关系的研究,探讨教育法

对维护教育秩序,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率,保障教育关系主体利益等方面的作用,

探讨完善教育法制的途径和方法。

2、简述教育法的特性

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彖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

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

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法律以人们之间的一定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彖,同一社会性质的社会关系,由于

涉及不同的社会领域而分为不同的种类。教育法的调整对彖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这

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而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又有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

与教师、学校与社会、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学生与学生等主体之间

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等方面的关系,这些关系是极其复杂的。

3、简述教育法权和受教育权的不同特点。

1.主体不同:教育权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分存在;受教育权的主体主

要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

2.来源不同:在教育权主体中,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它需要有公民承认

政府的权利作为基础。国家教育权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而受教育权来源于人的生命

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的。

四、论述题(每题12分,共36分)

1、结合实际谈谈依法治教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加强教育管理,将教育纳入法制化轨道

显得越来越重要。学习教育法学对于了解现行教育法、健全教育法制、完善教育法学科

以及促进依法治教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学习教育法学是深入了解现行教育法的需要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彖,因而,学习教育法学可以深入了解我国现行教育

法。

(二)学习教育法学是完善教育法学科的需要

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外许多国家都加快了教育立法的速度,并深入到教育法

学研究领域。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也呈现出较好的景彖。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

我国认识到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教育立法被提到了议事日程。随着教

育立法工作的开展,教育法律法规的数量逐渐增多,并深入到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调

整着教育活动中的各种教育关系,教育法学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特别是《教育法》

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与此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不

断提高,法学界、教育界、政府、学校、社会等不同领域的人士纷纷投入教育法学研究,

为我国教育法学科建设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创造了不断发展的契机。但我们也不能否认

现行教育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教育法学研究的影响。基于此,学习教育法学、完善教育

法学科更为重要。

(三)学习教育法学是促进依法治教的需要

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教育

事业。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是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

地位和自身不断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

化的必然要求。学习教育法学可以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为依法治教奠定基础。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有赖于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教育是为国家培养人

才的一个重要行业,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主阵地,教育行业的从业人员更应带头学法

用法。为此,国家规定教育学法课程为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小学校长培训和中小学教

师继续教育的公共必修课,要求所有的教育从业人员都必须学习和掌握国家的教育法

律制度,提高依法治教的能力和水平。

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终身性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随着现代科技和现代生产的迅速发展,以及知识的爆炸性增长,为终身教育提出

了迫切要求。谁都不可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获得终身享用的知识,因此,必须不

断学习以补充能量。

终身教育认为:在现代科技、现代生产、现代社会条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

人的一生中仅限于青少年时期的正规学校教育,教育应贯穿于人的整个一生。为实现终

身教育,要对传统教育进行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这些教育既包括或多

或少有组织、有计划的正式教育,也包括任何场合中的、自发性的非正式教育;既包括

胎教、幼教、普教、高教,也包括职教、成教及继续教育和回归教育;既包括就业、生

计教育,也包括老年、闲暇教育等。只有不断地建立和发展各级各类教育,促进它们的

相互沟通和衔接,才能不断完善终身教育体系,进而保证终身教育的顺利实现。

《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终身教育原则,其中第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

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另外,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

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

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

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3、试述公民受教育权的发展特点。(详见课本P43)

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认识已经愈来愈向着理性化的方向发展,具体反映在对受教

育权利的公正、正义、自由、程序,效益等价值标准的追求上

(一)受教育权向追求学习权发展

(二)受教育权向保障弱势体受教育发展

1、对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2、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3、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4、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3、试述公民受教育权的发展特点。(详见课本P43)

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认识已经愈来愈向着理性化的方向发展,具体反映在对受教

育权利的公正、正义、自由、程序,效益等价值标准的追求上。(一)受教育权向追求

学习权发展.(二)受教育权向保障弱势体受教育发展.1、对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

障.2、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3、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

法律保障.4、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五、案例分析题(16分)

答:1、邵校长做得对,而李老师的做法是不妥得,李老师无权不让学生进教室学

习,李老师的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

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受教育权是法律赋

予一定的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也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主体是所有的自

然人;相对方主要指国家,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家庭、社会,包括

企业、事业等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

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

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

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李老师不让学生进教室,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活动,《教育法》第24条:

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的权

利,”。尽管学生没有完成作业在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做的不够,但做为教师应当依法

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该不让学生进课堂上课,而不应该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师对教师违法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

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学生有权提起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教师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履行

教师义务,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学校和教师均有权加强教学管理,整顿教学秩序,但在进行此项工作时需

采取正确的方法,依法而行,应加强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对个别屡教不改的学生也可进

行纪律处分,但不能随意对学生不合法的处罚。

(2)学校和教师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在制定任何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时,

都应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应当“依法治校”,而不应“违法治校”。

《教育法学》形成性考核册2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2、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有以下几种

形式: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

3、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

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教育立法程序可分为法律方案的提出、法律

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分布。

5、学校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

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

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6、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选择题:

1、B2、D3、D4、D5、D6、C

三、简答题:

1、教育法律义务及其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表现形式有:

不作为、积极作为、接受国家强制等。

2、何谓公民的教育法制监督?

答:公民的教育法制监督是教育法实施的社会监督的一部分,公民可以通过信访、

舆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方式对教育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3、高等教育制度的性质和特征如何?

答: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更标志着

一个国家文化、科学、技术及教育的最高发展水平。特征:(1)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家

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

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2)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

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高

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又分为专科教育、

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对高等教育的入学资格、学业证书、学位和继续教育等都有严

格的规定;(4)办学经费来源是由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体制,国

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四、论述题:

1、应如何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

参考观点: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师对学生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

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

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师对于学生应尽的义务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

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

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

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带领学生开展有

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

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

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学生对教师具有直接作用权利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

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权利。(适当举

例)

2、结合实际,说明为什么要遵守教育法。

参考观点: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

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1)守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义务;(2)遵守教育法

是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适当举例)

3、在义务教育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学校应履行哪些义务?

参考观点:学校应履行的义务有:(1)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

质量,使儿童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2)学校有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3)有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完成教育

教学任务的义务,以及对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授予学业证书的义务。

五、案例分析:

参考观点:该校应该接收这五名学生入学。《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教育

法》第九条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首

先是人应有的权利,其次是法定权利。《教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入

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有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况且,案例

中的五名学生案发时年龄较小,犯罪情节也不很严重,公安司法机关部门对他们免于追

究刑事责任,建议学校允许这些学生继续回校学习。因此,学校不应害怕影响学校的评

先进问题而拒绝这五名学生入学而接受应有的教育。

《教育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12分)

一、填空题: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12分)

1、D2、B3、D4、C5、A6、C

1、下列各项中(D)关系属于学校与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

A、物权B、债权

C、人身D、行政

2、校外教育是指利用学校以外的各种教育机构对(B)进行的教育。

A、公民B、青少年和儿童学生

D、青少年C、学生

哪一项不是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之一?(D)3、下列各项中,

B、心理状态A、行为

D、行政是我国行政处分的主要方式之一。拘役

C、因果关系

4、下列各项中,

(C)劳动教养

B、

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之一。5

、管制A

D、

相关性(权利、义务)

B、非诉讼性

C、降级下列各

(A)

C、自主性D、特定性

A

项中,

6下列各项中,(C)不是行政复议的程序之一。

申请B、受理

A

C、判决D、执行

三、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学校捐赠中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一)、学校捐赠是学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一种

特定的法律行为,对推动社会的物质与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学校捐赠的基本原则与注意事项

1、积极做好宣传、奖励工作。《捐赠法》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公益事业

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2、坚持“自愿、量力”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

动。”《捐赠法》第四条、第十二条则分别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

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

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

量、用途和方式。”

3、保证捐赠的合法性。学校应保证捐赠的方式、内容等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

2、简述与教师有关的法律责任。

1.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2.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

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

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

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教师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

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

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会不良、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教育行政复议的特点有哪些?

答:行政复议作为非诉讼的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复议的主体即复议机关是行政主体,行

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为。

第二,行政复议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所谓行政争议,就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

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三,行政复议的审查对彖是具体行政行为,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

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彖行政行为,前者如行政处罚、行政

强制等行为,后者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行政复议的启动是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第五,行政复议的程序是准司法程序。这些程序与司法程序相类似,而与一般的

行政程序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第六,行政复议的救济性,保护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它的救济性。

第七,行政复议的监督性,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体现它的监督性。

第八,行政复议的保障性,保障行政机关有效行政。

四、论述题(每题12分,共36分)

1、请分析社会应该如何支持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答:(一)、社会支持学校建设(详见课本第211页)

《教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

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的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据此,社会

各界应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从多个方面积极为学校提供尽可

能多的物质或经济的帮助与支持,支持学校建设。国家鼓励和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捐资助学、集资办学,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

友好人士对我国教育事业提供捐助。

(二)、社会参与学校管理(详见课本第211页)

从目前情况看,社会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主要有:

(1)成立学校董事会。

(2)成立社会中介机构

(3)成立社区教育委员会

(4)成立家长委员会

2、结合实际,试述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

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

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

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

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

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时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变相体罚学,或者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违反了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

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

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的学生因脫离监护人的保护而

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3、结合实际,谈谈学生申诉制度的现实意义。

答(1)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

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2)目前,有些学校乱收费违法违纪现彖较突出。教师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常

常出现,《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其中第四项规定,对学校给予

以处分不服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等合法权益

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在其权利受到

侵犯时,法律予以保护,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学生申诉制度,是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学生维护自

己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而寻求法律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学生申诉制度,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行体

罚或变相体罚,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者可以申诉,为学生及监护人提供保护人

身权的法律依据,可以使学生把握人身权法律准则,做到违法必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

第三、学生申诉制度,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收费、乱摊派,乱罚、侵

犯学生的财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学生申诉制度,增强了学校与学生对行使学生权利的责任感,清除疑虑,进

而防止或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权威,密切了学生同学校、教师的关

系。

五、案例分析题(16分)

提示:邹先生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合法的,也可以认为是不合法的,只要言之有据

的,都可以。学校不录取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暨南大学也有自主选择学生的权利,并未

违法,但其录取工作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下面的两种参考答案从不同

的角度阐述,同学们可从中选出你赞同的一种答案。

参考答案1

答:邹先生的行为不当。

暨南大学不承担邹先生提出的未予录取的侵权责任,暨南大学有权根据《教育法》

第28条第23项的规定,“招收学生或者共他受教育者的权利。在案中广东经委,省

学位委会对邹先生的条件进行严格审定。正式出面推举保荐,但没有推举保荐权。且又

不符合暨南大学录取工作中的补充规定,“对个别未达到正常标准,但工作业绩显著,

确有培养前途的国务院重点联系或者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管理骨干可以破格录取,标

准为面试成绩必须在及格以上及总成绩高于270分。”对邹先生的推荐权应是其直接单

位的人事部门,如果不是国务院重点联系或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管理骨干。仍然不符

合暨南大学破格录取的条件。

邹先生虽然考试总成绩已超过暨南大学有关破格的分数线。但,暨南大学在招生

工作中有权决定录取学生或不予录取学生,并且破格录取的考生又有少数指标的限制。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邹先生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驳回起诉。

参考答案2

(1)、邹先生的行为是合法的,暨南大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教育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

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

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检验

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有利

于促进教育竞争的公平性,通过考试制度为受教育者提供一个相对平等的获得受教育

的机会的权利;同时也保障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设立的目的就

在于为入学考试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人们能拥有相同的的机会,享受国家和

社会提供的教育机会。因此,暨南大学应当录取邹先生。

(4)、《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学校有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的权利”。招生权是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

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招生的的法规、规章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管

理规定制定本机构的具体招生办法,学校有权通过发布广告等形式确定招生范围和来

源。义务教育阶段的的学校和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的学校在招生权利上有所区别。但无

论何种学校所发布的的招生信息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并得到法律认可的,否则法律不予

保护。由此可见学校在享有此项权利的同时,要求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

不得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受教育者入学。因此,暨南大学应根据有关的规定录取邹先生

入学。

《教育法学》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

作业一

一、填空题

(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

论,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3.(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义

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

4.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

5.(—国家教育权、二学校教育权、三社会教育权、四家庭教育权)(国家

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6.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

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二、选择题

1.

2.

(教育法、教育法律现彖及其发展规律)

l.C2.B3.B4.D5.A6.D

三、简答题

1.两者的联系和区别是:一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对彖和存在的依托。二

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三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

一部分,其任务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教育内外关系。四教育法学则是法律科学中的分支

学科,是探讨和完善教育法制的途径和方法。

2.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彖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

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它除了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规定性、普遍性外,教育法的特

性则是指它的调整对彖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这一特殊性。

3.教材48页第一行一第四行一第八行)

四、论述题

1.一教育作为现代国家政府的一种当然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于教育立法、依

法治教之中。在现代文明国家的立法活动中,义务教育、公民教育、终身教育等均上升

到人的基本权利的这一高度。换言之,公民的受教育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依法治教便首先体现于一国的教育法制的建立、制定和不断完善之中,使一国的教育活

动的开展,教育社会关系的权利义务的调整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据,依照法律管理教

育。同时也是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内的体现。

二依法治教从教育事业本身而言,又体现了教育事业作为一国经济、文化、

科技不断发展对教育的需要、依赖不断加强的这一必然趋势。现代教育已经从先前的单

纯的“教书育人”发展成为一个当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经济、文

化、科技迅猛发展的产物,同时它又对文明社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尤其在培

养合格公民,训练合格劳动力上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

三教育立法、依法治教,又是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

会生活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复杂化的需要。教育和各行各业相互依托、相互渗透、不

断密切。依法治教能使教育在自身内部养成遵法守法的良好风气,在外部能依法协调好

种种关系,从而使自身能不断适应法制社会的依法、守法、遵法的社会规范和社会共识。

2.首先,“教育终身性原则”是源于人们面对现代科技,现代生产迅速发展,

知识的爆炸性增长所产生的一种必然结果和选择。因为在这种高速度增长的巨大压力

下,谁都不可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能获得终身享用的知识,必须不断学习以补充

能量。

第二,有鉴于上述的巨大压力和必然的选择,教育就必须打破人的一生中仅

限于青少年时期的正规学校教育这一传统的制约。教育应贯穿于人的一生。为此必须对

传统的教育制度进行改革,並促进现有的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这些现有的既存的各类

教育可以是有组织、有计划的正式教育,也包括任何场合的、自发性的非正式教育,它

们是胎教、幼教、普教、高教,还有职教、成教、继续教育等,甚至就业、生计教育,

老年教育,闲暇教育等,並将之相互沟通,有机衔接,才能使“教育终身原则”得以顺

利实现。

第三,我国《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终身教育原则”。其十一条第

一款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促进各类、各级教育

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另外分别在十九条第三款和四十一条也都有鼓励

终身教育的明文规定。这就从法律上对终身教育原则的相关事项有了法定的规定,给予

了法律的确认。这些都无疑将会对“终身教育原则”的贯彻和实现起到大力推动和法

律保证的作用,从而使我国公民的终身教育得以顺利发展。

3.公民受教育权的发展特点表现为:

一向追求学习权发展。即视学习权为基于现代社会对受教育之新认识上的对受教

育权的一种新的话语表述。其含义可界定为最大限度地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利益。理由

是:因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关联,权力的设定和运作,如果一旦权力被滥用,就可导致权

利的限制和剥夺,直至侵权。国家的教育权表现为权力,公民的受教育表现为权利,所

以受教育权就有可能受到不应有的限制。又因为权利公类可划分成行动权利和接受权

利,因而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有时则会表现为行动权和接受权,从而会导致教育权和受教

育权在实际的运行中削弱了由法定权利向实际权利的转化。由此教育活动将陷入教育

与被教育权利的误区之中,导致灌输式的教育行为,遏制学生的主体精神。再之当受教

育权主体被动行使权利接受教育时,其受教育权就成为消极的接受权,尽管享有了受教

育权但却无法将接受权转化为行动权。况且,历史上不乏将受教育权作为家庭和国家束

缚和统治人的工具的先例,所以向追求学习公的发展是公民受教育权的新认识,是发展

特点之

O

二向保障弱势体受教育权发展。由于教育资源和力量上的分配不公平状况的存

在和基于受教育权必须是对每个人是平等的,就必须纠正这种实际上的不平等现彖,联

合国的有关文告,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都努力于保障弱势体的受教育权,在我国则

分别表现于①对女子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②对贫困家庭儿童少年受教育权法律保障;

③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④对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的法律保障等。

五、案例分析

此案例李老师和邵校长谁做得对错?因邵校长的“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

校的规章制度”一话因没有对“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中的“随便”一词作具体界

定。即何谓“随便”?何谓“不随便”?并无具体标准,因而难以作出具有教育法意

义上的裁量分析。如果该生不是为了不做作业而是上课时经常讲话影响上课呢?

其次,作为案例分析题的标题《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一说,似乎也很难简

单回答能与不能。如说“能将学生撵出教室”那么就与“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的学

校规则不相符合,同时也和教育法中的公民受教育权的权利义务相违背。如说“不能将

学生撵出教室”这在我国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中並无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款可援引。同

时在《教师法》在有关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虽无可否拥有把学生撵出教室这一

权利的细则规定,但教师在实施课堂教学时既有维护课堂秩序、保证教学进行的权力,

更有教育学生遵章守纪的权利,可以叫捣乱教学的学生暂时离开教室,这是今天学校里

的教师经常采用的方法。

所以,作为案例分析的一道思考题,它的结论是我们目前的教育法规尙待完

善,或是该案例分析的思考一时还难以有确切的答案。

作业二

一、填空题

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种的形成的人

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2.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有以

下几种形式:①行为权、②要求权、③请求权。

3.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

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教育立法程序可分为①法律议案的

提出。②法律革案的审议。③法律革草案的通过。④法律的公布四个步骤。

5.学校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

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相互关系。,教育法。规定: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商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6.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B)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A、校舍B、学校C、教学设施D、教学成果

2、下列各项中,哪一项不是教育法律事实的基本特征?(D)

A、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的事实

B、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C、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D、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3、下列机关中,(D)具有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

A、市人民代表大会B、国务院

C、省人民政府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4、下列各项中,(D)是教育法的非正式解释。

A、立法解释B、行政解释C、司法解释D、学理解释

5、《学位条例》中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我国学位又按哲学、

经济学、法学等(D)个学科门类授予。

A、9B、10C、11D、12

6、(C)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建学校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

可的制度。

A、教育督导B、教学检查C、合格评估D、办学水平评

三、简答题

1、教育法律义务及其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教育法律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它通常有以下

与教育法律权利相对应的形式:

①不作为,即义务人不为一定的行为。

②各极作为,即义务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或权利人的要求,作出积极的行为

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

③接受国家强制,即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必须接受国家的强制。

2、何谓公民的教育法制监督?

答:《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

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费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

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

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

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

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公民可以通过信访舆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

告等方式对教育法的舆施进行监督。

3、高等教育制度的性质和特征如何?

答: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更标

志着一个国家文化。科学、枝术及教育的最向发展水平。

根据,《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

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高等学校还应根据

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为了有效保障向

等学校的教学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结合。发挥共科研优势,高等学校和根据自身

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为此,国家好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

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扒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

合作。

四、论述题

1、应如何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

答: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从法律对教

师与学生的权利规定来着。教师对学生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

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制止有

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生对教师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历料;在学业成

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权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

法提起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为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利,除学校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外,教师也应履行相

应的义务。教师的义务包括:尊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

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

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

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

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

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

成长的现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2、结合实际,说明为什么要遵守教育法。

答:作为一名教育者,必须遵守教育法,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

实施的活动。

守法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

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

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

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

律规定的仅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遵守教育法,除了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之外,还应当遵守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和单位条例以及规章。

3、在义务教育制度实施过程中,学校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具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

教学质量,使儿童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学校有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

父母或者其他监户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

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各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

需要适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

人民政府批准。”通各的形式是由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授权的实

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制作“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还

有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以及对完成教育的学生授予

学业证书的义务。

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阻碍或破坏学校履行其法

定义务的行为,如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

塌,并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以及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都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

重的,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

那么,你认为该校到底该不该收这五名学生呢?

答:该校应该收因五名学生继续回校学习,《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

社会、家庭、学校用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

件。”《未成年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遵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

开除未成年学生。“案例中的某校对五名因盗窃而被公安机关查获录取的学生,虽然未

入学报到,但已取得了入学资格,不是效盗窃行为罪,公安司法部门免予追求刑事责任

因此,这五名学生有权获得上学权,不校不应以影响该校荣誉而拒绝五名学生的入学资

格。

这五名学生的犯罪是在几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根据《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

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子女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故此,

某校不得剥得这五名学生的义务教育权。

作业三

一、填空题

1、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某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

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2、我国学校目前实行的内部领导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负责制、

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3、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包括:国籍要求、思想道德要求、业务要求、学

历要求或资格考试要求八、

4、教师职务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的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

位职务和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5、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注册并由其记录的受

教育者。

6、我国《教育法》对中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遵守法

律、法规养成良好品德。努力学习。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

二、选择题

1、我国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实行登记注册和审批两种程序性管理制度。

其中。审批制度一般包括审核、批准和(C)三个环节。

A、登记B、注册C、备案D、测评

2、下列各项中,哪一项不是《教育法》中列举的学校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之一?

(D)

A、招生权

B、学籍管理权C、教师聘任权D、设施占有

3、在《教师法》中,将教师身份明确表述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D)”,从

而在法律规定上确立了教师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

A、工作人员B、人类工程师C、技术人员D、专业人员

4、教师聘任制的运行是指教师聘任合同具体发生法律(B)的过程。

A、影响B、效力C、作用D、功能

5、在《教育法》中,规定了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D)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起诉讼”的权利。

A、生命健康权B、人身自由权C、隐私权D、人身权、财产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D)的违法行为。

A、严重危害社会B、严重危害社会,需要进行弄事处罚

C、需要进行刑事处罚D、严重危害社会,不需要进行刑事处罚

三、简答题

1、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教育法》为保证学校的公益性,规定了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

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简述教师考核的基本内容。

答:《教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

师的政汉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得考核。”

1、政治思想:主要包括政治态度和道德观念两个方面。

2、业务水平:主要包括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两方面要与所任职务相称。

3、工作态度:主要指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所具有的责任感和事业

心。

4、工作成绩:是指教师在本职岗位上从事教育学和科研活动中所取得的

成果业绩。

3、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成因主要有哪些?

答:未成年学生犯罪有其深刻的自身及社会背景,具体归因如下:

1、自身的原因

未成年学生在生理和心理发育上的主要特点有:(!)生性活泼好动。(2)

容易冲动。(3)好奇心强。(4)性的需求逐渐增加。(5)需求与获得需求的方法矛

盾。

2、学校教育的原因

学校教育在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如果学校教育不利,

也会影响未成年学生走上犯罪的道路。

3、社会的原因

第一,家庭影响。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和生活最为重要的场所。第二,传媒影响。

信息通路的开阔使未成年学生获得了知识的广阔资源但同时也对未成年学生带来了负

面的影响。第三,不良交往。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学生对家庭的依赖、依附心理逐

减弱,独立意识增强,走向社会、与他人交往、建立友情的需要也越来越强烈。

四、论述题

1、结合实际,阐明你对学校应如何依法收费的看法。

答:虽然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督促下,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目前,

有些学校的借读、转读、附读费等乱收费的现彖仍然较严重。根据《教育法》的规定,

谈谈学校收费的看法。学校作为公益性组织,公民在依法实现受教育权利的同时,也应

按照所入学校的不同性质依照有关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根据我国现行关于学校收费

的法规、政策文件的基本精神,国家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但可

酌情收取杂费,杂费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适

当收取学费。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T殳由省一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

际情况确定;高等学校以及一部分部属、省属中等专业学校,一般由各中央主管部门或

省一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幼儿园一般由县、市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收费标准。

学校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严格依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的收费规定,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用,甚至把办学当和标准,必

要时还应公开所收费用的账目,以便于家长和广大人民众给予监督。

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享有的“管理学生权”的理解和认识。

答:目前,有些教师在履得自己职责权利时,不敢管学生,这种现彖主要是

对《教师法》和《教师法》不理解的表现。作为教师应明确管理学生是自己履行《教师

法》的一项基本权利。

管理学生权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具体来讲,(1)教师

有权对学生有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2)教

师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给予及时客观公正的评价;(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

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教师的这一权利作为

专门的职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

行使。学校及其管理人员未经教师允许不得随意修改教师对学生所做的成绩评价和操

行评定。

3、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进行分析。

答: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共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教育法》第九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受教育权是在学校各项权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

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就学的平等权保护以及对未成年学生受教

育权侵权的法律救济保护等方面。就学的平等权首先体现在对依法按照规定年限的义

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纳他们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拒之

予学校门之外。《义务教育法》第二条中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第四条

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第五条规

定:“凡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

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别外就学一平等权还表现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仰导依法

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主要体现在对一些弱势体受教育权上,具体包括:女子享

有与男子同等的受教育利。为部分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帮肋和

便利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等。

对未成年学生常驻教育权的侵犯,实行法律救济制度,当未左年学生的受教

育权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行政渠道或用法律渠道范得救济。

五、案例分析题

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的侵权性质,对此我们应做哪些思考?

答:本案例是一位学生家长为了能让孩子继续升学,母亲应学校要求到医院

给孩子开了一张“中等智力低下的证明”交给学校的行为。学校不但未予保密。反而很

快蒋这秘密公布于众,导致某学生造成精神分裂证。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学生的隐私

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学生要求他人遵重自己个人的。不愿让或不方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

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隐私。”上述案例中,作为校方中某家长要求升学

的情况下且根据学校的要求办理病情证明书。学校应为某学生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作

为个别老师在众多的学生场所不应得侮辱学生是“白痴大傻子”。

鉴于出现上述老师的不良行为及学生侵权欧打,校长应对个别学生予以制止,教

育、对老师的行为以批评教育,保护学的人身权。

作业四

一、填空题

1、学校人身保险属商业保险性质,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双方应遵

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签订保险合同。

2、融资方工式是指社会资金由盈余部门(资金供给者)向赤字部门(资金需求

者)转移的形式、手段、途径和渠道。根据融资过程中形成的产权关系,其可以分为股

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

3、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归结,它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

究以及免除负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权力和规则,这就是归责原则。根据各国立法现实状

况,一般采取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负任原则,严格负责人原则。

4、法律责任的类型是指承担法律责任方式的类别。根据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

5、法律救济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

补救的法律制度。

6、申诉制度可以分为两种,其中,诉讼上的申诉制度是指当事人或其他

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

重新处理的申诉。

二、选择题

1

下列各项中,(C)关系属于学校与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

A

B、债权C、人身D、行政

2

校外教育是指利用学校以外的各种教育机构对(B)进行的教育。

B、青少年和儿童D、C、学生

青少年

公民

和儿童学生

3哪一项不是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之一?(D)

下列各项中,B、心理状态C、因果关系

A行为

(C)是我国行政处分的主要方式之一。

下列各项中,

B、拘役C、降级

D、

行政

D、

劳动教

4

5

下列各项中,(A)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之一。

,相关性(权利、

义务)B、非诉讼性

A

自主性下列各项中,D、特定性

,申请(C)不是行政复议的程序之一。

C

、简答题学校捐赠中应遵循哪些基本原B、受理C、判决

则?

6

D、

执行

答:1、积极做好宣传、奖励工作。《捐赠法》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

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

表彰。2、坚持“自愿、量力”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捐赠法》第四条、第十二条则分别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

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

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

式。”3、保证捐赠的合法性。学校应保证捐赠的方式、内容等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

2、简述与教师有关的法律责任。

答:(一)侮辱、欧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侮辱、欧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责

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刊事责任。”(二)拖欠教师工资或者

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

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教师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

不改的;(三)品会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

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教育行政复议的特点有哪些?

答:行政复议作为非诉讼的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复议的主体的主体即复议机关是行

政主体,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为。

第二,行政复议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所谓行政争议,就是指行

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三,行政复议的审查对彖是具体行政行为,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前者如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等行为,后者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行政复议的启动是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第五,行政复议的程序是准司法程序。这些程序与司法程序相类似,而与

一般的行政程序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1、请分析社会应该如何支持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答:(一)社会支持学校建设(详见课本第211页)《教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的形式,支持

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据此,社会各界应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力所能及

的范围内,从多个方面积极为学校提供尽可能多的物质或经济的帮助与支持,支持学校

建设。国家鼓励和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捐资助学、

集资办学,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友好人士对我国教育事业提供捐助。

(二)社会参与学校管理(详见课本第211页)从目前情况看,社会参与学校管

理的方式主要有:(1)成立学校董事会。(2)成立社会中介机构(3)成立社区教育

委员会(4)成立家长委员会

2、结合实际,试述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

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明显不

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

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

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

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

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

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

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

的;

(8)学生在校期时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

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操作规程、职业道

德变相体罚学,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了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

有关规定的;(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

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

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的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学校

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3、结合实际,谈谈学生申诉制度的现实意义。

答:(1)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

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2)目前,有些学校乱收费违法违纪现象较突出。教师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常

常出现,《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其中第四项规定,对学校给予

以处分不服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等合法权益

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在其权利受到

侵犯时,法律予以保护,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学生申诉制度,是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学生维护自己

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而寻求法律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学生申诉制度,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行体罚

或变相体罚,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者可以申诉,为学生及监护人提供保护人身

权的法律依据,可以使学生把握人身权法律准则,做到违法必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学生申诉制度,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收费、乱摊派,乱罚、侵

犯学生的财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学生申诉制度,增强了学校与学生对行使学生权利的责任感,清除疑虑,进

而防止或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权威,密切了学生同学校、教师的关

系。

四、论述题

1、请分析应如何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答:目前,与学校相关的社会治安问题不少,一些地方冲击校园、滋扰教学、

伤害老生、拦路抢劫中小学生财物等现彖屡见不鲜,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女在学生、研究

生被拐卖的现彖,等等。为此,公安、司法和工商管理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加强对社会的综合治理和文化建设,大力整顿文化市场,严禁宣传暴力、凶杀、情、

恐怖、迷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在校园内和青少年中传播,坚决打击和抵制赌博、酗

酒、不健康歌曲和封建迷信活动对学生的毒害,消除诱发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各种因素;

严禁对少年儿童有害的演出、展览和种形式的赌博活动;营业性电子游戏、台球等活动

摊点的管理要定点定人,设点要尽量远离学校。营业性舞厅、酒吧等中小学生不宜入内

的场所,要禁止中小学入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学校的场

地、房屋和设备。不得在校园附近开设集市、生成噪音、污染环境。要注意防止网吧对

学生的精神污染和身心伤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以师生为消费对彖的

盈利活动。坚决抵制有关单位向学校乱摊派和通过学生搭车收费的现彖。

2、试述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造成的学生伤害

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

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

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

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

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

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

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应

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

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勺;(7)学

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活动,学校各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

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生有校期时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

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操

作规程、职业道德变相体罚学,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了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

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

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

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的学生因脫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3、结合实际,谈谈学生申诉制度的现实意义。

答:目前,有些学校乱收费违法违记现彖较突出。教师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常常出现,《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其中第四项规定,对学校给

予以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对财产等合法权益提出

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予

以保护,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学生申诉制度,是保章学生行使合法权益。①一项把个性制

度为学生维护自己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

第二、学生申诉制度,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

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者可以申诉为学生及监护人提供了人

身权的法律依据,可以使学生把握人身权法律准则。做致电违法必纠。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第三、学生申诉制度,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收费乱摊派,乱罚

犯学生的财产权的法律依据。

第四、增强了学校与学生对行使学生权利的责任感,请除疑虑,进而防止或

减少不必要诉讼上的中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权威,密切了学生同学校教师的关系。

五、案例分析题那么,你认为邹先生的行为是否合法?暨南大学是否应承担侵权

责任?

答:邹先生的行为不当。

暨南大学不承担邹先生提出的未予录取的侵权责任,暨南大学有权根据《教

育法》第28条第23项的规定,“招收学生或者共他受教育的权利。在案中广东经委,

省学位委会对邹先生的条件进行严格牢定。正式出面推举荐,但没有推举保荐权。且又

不符合暨南大学录取工作中的补充规定,“对个别未达到正常标准,但工作业绩显著,

确有培养前途的国务院重点联系或者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管理骨干可以破格录取,标准

为面度成缚必须在及格以上及总成绩高于270分。”对邹先生的推荐,权应是其直接单

位的人事部门,如果不是国务院重点联系或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管理骨干。仍然不符

合暨南大学破格录取的条件。

邹先生虽然考试总成绩已超过暨南大学有关破格的分数线。但面试成绩只有75分,

并未达到及格以上的分标准。因些。暨南大学在招生工作中权决定录取学生或不予录取

学生,并且破格录取的考生又有少数指标的限制。广州市天河区人发法院对邹先生的诉

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起诉。

一、判断题(对者在括号中划“V”,错者划“X”)(每题2分,共10分)

1.1947年,德国学者黑格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

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2.《教育法》中“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3.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

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4.教育法的适用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

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5.2006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实施义

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

1.X2.X3.V4.X5.V

二、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2分,共10分)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D2.A3.A4.D.5.B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发于()年。

A.1980B.1986C.1992D.1995

2.《职业教育法》属于()。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

3.()性规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

规范。

A.义务B.禁止C.授权D.惩罚

4.()中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列举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不分种族、肤、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

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A.《宪法》B.《儿童权利公约》

C.《儿童权利宣言》D.《世界人权宣言》

5.最咼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制定()的权限。

A.教育法律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教育规章

三、多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2分,共10

分)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包括()三部分。

A.假定B.处理C.奖惩D.授权

2.国家教育权的分配在横向上一般分为()。

A.教育立法权B.教育行政权C.教育司法权D.教育监督权

3.下列各项中()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A.学校的仪器设备B.教师的教学行为C.学生D.学生的隐私权

4.教育法的非正式解释是指()对有关法律所作的法理性或学术性解释。

A.国家机关B.学术界C.社会团体D.公民个人

5.在下列各项教育法制监督中,()属于社会监督。

A.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B.教育行政部门监督

C.民主党派监督D.人民政协监督

四、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

1.教育法律现彖是指教育法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过程中

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

2.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3.教育法的效力包括教育法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个方面。

4.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的______________。

5.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包括可分为以下四个步

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简答题(每题7分,共21分)

1.简述教育法的含义。

2.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3.简述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

六、论述题(每题12分,共24分)

1.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七、案例分析题(15分)

学校拒收残疾儿童入学案

【案情】

某县黄家屯村村民黄某有一个男孩,由于幼时患病,造成左脚跛癇,导致行

动不便。2001年,这个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黄某带他到黄家屯小学报名入学,但学

校以他是残疾儿童为由,拒绝招收。为使儿子能够入学,黄某又带他到附近的另一所学

校龙门镇小学报名。而龙门镇小学则以此儿童非所属学区为由,也拒绝招收。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综合练习(一)参考答案】

四、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

1.产生、发展、实施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3.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或组织的效力

4.有权承担教育任务的资格

5.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五、简答题(每题7分,共21分)

1.简述教育法的含义。

【答案要点】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

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

质属性。

第三,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答案要点】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两者的共同特点为:第一,

两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第二,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

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

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2)两者的不同

特点为:第一,二者的主体不同。第二,二者的来源不同。

其次,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之间是相互依托的,其主要表现在:(1)受教育者

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

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

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3.简述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

【答案要点】

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

(2)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

现的必要途径;(3)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

六、论述题(每题12分,共24分)

1.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要点】

(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

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可以结成各种关系。而要

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的调

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在此之前,它仅仅是“一种(个)

普通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这一特

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

展的需要。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

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政府与

学校的关系。其主要指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②学校与教师的关

系。其主要指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也能直接或间接地对

受教育主体产生影响。③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其主要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

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④教师与学生的

关系。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⑤学校与家庭的关系。其主要

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⑥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其主要指作为一个开放系统的学校,与社会之间依法

存在着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结合实际,说明自己的理解和认识。

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要点】

(1)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

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其一

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

三个层面:

①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以国家

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公民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性。

②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

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对此,《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都作了相应的规

定。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

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依法实施义务

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国务院和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

办学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

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

非重点班。”“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

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③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

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

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等。《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

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

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第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教育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不

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之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发

展很不平衡,这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现彖。针对我国目前经济、教

育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教育法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

(2)

不同的策略,以尽快实现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教育水平相对较

低,教育法则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及人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条规

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

家扶持边远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这些规定有利

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

此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

受教育权。

(2)结合具体实例作进一步论证。

七、案例分析题(15分)

[答案要点]

1.7案所^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2.黄某的儿子虽有残疾,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学应给其学

习的机会,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收黄某儿子入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其违反了《宪

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侵犯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

(1)《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由此可知,

任何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国家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因而,黄家屯小学

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是违反《宪法》的。

(2)《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

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

利……”。“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实施教

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而《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普

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由此可知,

残疾人和健康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违反了

《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

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等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

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家

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可见,黄家屯小

学和龙门镇小学拒绝招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做法,是违反《残疾人保障法》的。

(4)龙门镇小学提出的该生不属于其学区,故不能招收其入学的主张

也是不合法的。我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由此可知,就近入学是小学设置的要求,也是划分

学区的标准。一般来说,对正常学生来说,应当依照所划定的学区入学,家长不能挑选

学校。但对有残疾的儿童,则应当给予照顾。因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

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三)特殊教育的设

施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而这种弹性也可以体

现在入学的学区划分上。因为学区划分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中小学的布局更加合理,便于

适龄儿童入学,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抢生源。而龙门镇小学以

不属于其所管学区为由拒绝该生入学,是片面教条地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未

能真正理解我国有关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精神实质和最终目的。其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当然,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应当是黄家屯小学。

(5)本案中,黄家屯小学的有关人员拒不接收残疾儿童入学,属于违法

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如果坚持不改,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但因本案尚未造成损失,所以不涉及到赔偿问题。

3.由本案可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学校应认真执行《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

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规定,采取积极措施,接收残疾

儿童、少年入学。

(2)对于歧视残疾儿童、少年,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关人员,应视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法律制裁,以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当残疾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其可通过有效途径寻求法

律保护。

教育法的渊源

(一)教育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作为世界各国法学通用术语,在法学、特别是立法学中有特定涵义。它

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即行为规则,通过

什麽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表现形式才被视为是法律规范,才具有法的效力,并成为

国家机关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从广义上讲,法的渊源属于法的外部形式,

但严格说,法的渊源不等于法的形式,这不仅是因为“法的形式”这一概念过于宽泛,

可做多种理解,更重要的是,法的渊源的本意并不仅仅是法的表现形式,它首先是指法

的"效力来源"。法律规范的效力取决于它的创制机关和创制方式,而这些都是隐藏在法

律规范的形式背后并决定着它的形式的关键性因素。因此,一般讲“法的形式”并不能

把法的渊源的内涵准确、全部表达出来。教育法的渊源同法的渊源一样,是从教育法的

效力来源上讲的,即教育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教育

法律文件的形式。例如《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教师法》(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发布)等一些行政法规,以及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

教育法渊源决定于教育法的本质,但也受国家政治制度、民族文化传统、社会发展

阶段等因素的影响。历史上存在过的教育法渊源主要有:习惯法(不成文法)、判例、

规范性法律文件(成文法)、条约等。新中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家制定的关于教育

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特点是:①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②制定颁布教

育法律法规文件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其名称和效力也不同。③教育法律规范性文件受

国家强制力保障。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

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教育法学试题

2008年7月

一、判断题(对者在括号中划“V”,错者划“X”。每题2分,共10分)

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

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无论是广义的解释还是狭义的解释,教育法的适用都是国家机关及

其公职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实施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3.学生的法律地位是指学生以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

得的一种主

体资格。()

4.在公立学校中,国家是学校财产的唯一的和统一的所有人。

()

5.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在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

(法官)根据公平概念,结合当事人财产状况及其他条件,确定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给

予适当的补偿的法律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且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每题2分,共10分)

1.《民办教育促进法》属于()。

A.行政法规B.规章

C.单行条例D.法律

2,《教育法》第八条中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此项

规定属于

()规范。

A.义务性B.禁止性

C.授权性D.强制性

3.学生的隐私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

A.主体B.客体

C.内容D.结构

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A.行政处罚行为

B.行政强制措施

C.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D.不发放有关费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

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A.财产关系和物权关系B.经济关系与人身关系

C.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物权关系与人身关系

三、多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可有一个或一个以上

正确答案。每题2分,共10分)

1。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

A.法律责任与救济B.教育事实规律

C.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D.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2.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是()。

A.二者的主体相同

B.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C.二者的来源相同

D.二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3.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只有()才有资格颁发学业证书。

A.经过国家批准或认可的教育考试机构

B.办学机构

C.学校

D.经过国家批准或认可的教育机构

4.下列各项中,()是《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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