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本位

更新时间:2024-11-08 00:10: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新档案法)

所谓权利本位指的是这样一些法律特征:



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肤、语言、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被歧视,或在基本义务的分配上被任意加重。权利本位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第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



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推定为公民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第四,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又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以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也就是说,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的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能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五,人们在享有法律权利、成为权利主体的前提下,应当承担与其权利相适应的法律义务,并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实践中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为什么说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



法律的权利化是历史的进步。法律权利化进程同生产力的发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生产力非常低下的时期,绝大多数人处于被统治地位,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可言,而占统治地位的少数人制定的“法律规范”,对大多数人的要求只是义务,没有权利,因此,那个时期“法律规范”的出发点是“义务本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应该被重视,要求统治阶级在法律规范中加入权利的内容,主张公民在法律权利义务的分配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或一部分人多享受权利,少承担义务,或不享受权利,只承担义务。权利本位作为社会法学理论的出发点,它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反过来又体现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权利本位的提出是历史的进步,法律权利化现象也是必然的趋势。











权利本位的理解

u3000u3000那么,“权利本位”又何指呢?有学者认为,“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及权利主体根据法律作出选择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而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相对人应当适应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 而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即主体的权利通常是通过权利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实现

的。该学者又进一步认为,权利包括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社会权利、国家权利等,权利是有界限的。一方面,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所采取的行为方式或幅度,是被限制在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机构和文化发展水平制约的,亦即以统治阶级所代表的社会的承受能力为限的;另一方面,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的法定义务范围和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的。在以权利作为本位的法的社会里(包括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法),法律首要强调的是人的自由、平等、民主和文明,尽管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里,这种自由、平等、民主和文明所享有的主体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是以这些价值作为导向。⑦因此,我们认为,“权利本位说”强调了两个互相联系的问题:根据现代的价值准则,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合乎理解的法律应当以权利而不是以义务作为其本位;其二,现代法制应当以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为宗旨去设定和分配义务。或者可以说,“权利本位说”讨论的范围在于立法导向,立足于价值分析,所强调的是“法应当怎样”、所回答的是“应当是什么”,而不是或主要不是回答“是什么”的问题。比如,在关于“不得杀人”(或禁止杀人)的法律规定中,“不得杀人”这一义务,是渊源于人们有生存的权利,即“生存权利”,而不是因为有“不得杀人”的义务,我们才有理由活下去。拘句话说,只是因为我们有“生存权利”这一权利。所以,就要禁止杀人,而不得随意剥夺人的生命权利;而不是相反的表述,即首先有法律的“禁止杀人”的义务规范,才使人的“生存权利”不受侵犯。 然而,正如“义务本位”法一样,“权利本位”法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和政治基础。而在当今的世界中,“权利本位”法有资本主义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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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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