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权的构成及人权的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24-11-07 17:59:1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等额本金还款法)

法权的构成及人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法权不是权利主体单方面的行

为自由,而是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既涉及与

权利对应的义务人及义务,也涉及国家保护

及救济的责任。法权有其特殊的构成。法权

总是按自己的构成来回应社会的要求,社

会的要求如要转化为法权,也必须适应法权

的结构特点。在人权的法律保护中,法权

正是以其特有结构来回应人权要求的。法权

一方面需要以基本人权为自己的内容和

自己的正当性根据,另一方面,法权的实现

又受到经验领域条件的制约。要能确保人权

的实现,法权应当是价值与现实,理性与经

验的结合。

关键词:法权;法律权利;人权;权利

构成

Abstract:Legalforceisbynomeans

itisdeemedarelationshipthatis

concernedwithboththeobligorand

obligationoppositetotheforceandthe

protectionandremedyofthestate.

Legalforceischaracterizedbyits

uniquestructure,onwhichit

socialdemands,ifrequiredto

transformintolegalforce,mustdoso

intheprocessofhumanrights

protectionthatonecanclearlyseehow

legalforce,basedonitsstructure,

respondstothedemandofhumanrights.

Ontheonehand,theexistenceand

extensionoflegalforceisjustified

withhumanrights,ontheotherhand,

useoftheforceisconstrainedby

rewell

protectinghumanrights,legalforce

shouldbeheldacombinationofvalueand

reality,andreasonandexperience.

KeyWords:legalforce;legal

rights;humanrights;structureof

rights

导论

在人权研究的进程中,将人权纳入法

律保护的范围越来越成了一种当然的要求,

由此,法律在获得新的正当性根据和更丰富

的社会内容的同时,也正遭遇了一种自身结

构适应性与其正当性之间的紧张。法律不确

认和表达人权,就将失去自己的正当性根据;

法律要确认和表达所有被认为是人权的东

西,又有其自身结构的局限性。

人权得到法律的确认,人权就获得了法

权(本文所用“法权”一词,是指法律权利,

即国家法意义上的权利)的表达形式,并得

到法律调整机制的保障,这自然是人权得

以实现的最有效途径,但是,法权是有其特

别构成形式的,它只能以自身的结构来回应

社会的要求;由此,一种以直接社会权利形

式(注:“直接社会权利”指被社会正义观

认可的一定自由,这种权利以道德权利或习

惯权利的形式存在。启蒙思想家所提到的

“天赋人权”的内容,实质就是这种直接社

会权利。可参见笔者拙文:法权的形成[J].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表现的人权或者以纯权利主张形式

表现的人权,其要得到法律的确认而成为法

律上的权利,必然要符合法权构成的特点。

比如,作为人权一项内容的生命权在被表达

为法律权利时,我们至少会问:它的主体是

什么?内容是什么?当我们将生命权界定为

人的生命不被任意剥夺时,我们还会进一步

要求法律界定什么是“任意”,还会要求法

律对生命权的界定能够回答诸如堕胎或安

乐死是否为对生命权的侵害等问题。又比

如,我们经常提到生存权,如果将其表达为

法律权利它的含义又是什么?当我没有饭吃

的时候,我是否得据生存权向社会成员或政

府要求食品,而谁又有义务满足我的要求?

我的疾病严重需要移植器官才能保证我的

生存,但我穷得不名一文,生命权是否意味

社会或政府必须安排我进行器官移植并支

付相关费用?这些问题都涉及到法权的构成。

人权的法律保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

题,它牵涉法律和社会的多个方面,存在多

种因素的制约。如果从法与社会的关联性角

度作一下梳理,大致可分为三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它是一个法律的价值问题,即法律的

正当性问题,这一问题研究所解答的是法律

的“应当”;第二,它是一个规范实证的问

题,即法权自身结构的问题,这一方面研究

所解答的是法律规范层面的可能性;第三,

它还是一个经验领域的条件问题,即在我们

可感知的经验领域是否存在能够满足法律

规范要求的条件,规范的要求是否能够在经

验领域实现。这三个层面关联密切。法权应

当承接价值上应当的东西,同时它们必须得

到经验领域的条件支持,否则权利就无法实

现。但是,它们也极有可能是不相应不协调

的。价值上应当的东西在规范层面不一定可

能构成权利;在价值上和规范构成上能够成

立的东西,在经验领域不一定有条件支持。

只有三者协调,人权的法律保护才是现实的。

因此,对人权法律保护的探讨应当关注到这

三个层面,而法权构成的分析,则是一个

重要的切入点。

一、法权的构成

关于什么是法权或法律权利历来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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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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