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中配套法规、规章-
ﻭ《招标投标法》是整个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有
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行业的特点和各地区的实际
情况制定出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水利部门应组织对现有招标
投标规章进行清理,制定出与《招标投标法》相适应的规章:
ﻪ
①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限额标准》,以防止将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
ﻪﻭﻪ②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标准》和《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等等。另外,还应制定
《评标报告》格式(范本),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程序化、
规范化管理。ﻪﻭﻪﻭ
ﻪ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
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这一规定就在法律
上确立了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制度。其立法目的有二:一是
国家确保招标投标规则能够切实得以实施和遵守;二是采取行政
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打击违法行为,实施救济措施。因此,监
督制度是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
十分重要。
目前招标投标活动由于多头管理且各部门的招标办定
位不明确,尤其是与交易中心职责不分,造成《招标投标法》实施
版本不一。相对人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往往出现招标即告状的
窘境。因此,加强和改进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监督,规范招标
投标市场秩序显得尤为重要。
其实在《招标投标法》起草时,大多就认识到多头管理体
制的不足以及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曾设想建立一个统一而高效的管理体制,以监督招标投标活动。
后又考虑到实行招标投标的领域较广,涉及到不少部门,不可能
由一个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统一实施监督,只能根据不同领域工
程建设的特点,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对招标
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而且有关部门的职权划分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化,还可能
有所调整(见曾炎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草
案)》的说明)。也就是《招标投标法》中关于监督制度的规定是
持折衷主义态度的,回避了建立统一有效的管理监督体系问
题。这本身就不是一个最理想的立法选择,表现出了立法上的缺
陷。建立一个超越现行管理体制的跨部门委员会行使行政监督权
是必然的。这样有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也同《行政
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相衔连、相统一、相吻合。
本文发布于:2022-08-24 16:51: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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