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效能
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效能的概念
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责、权
限和程序,执行、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
行为,是行政主体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职能
活动。具体来讲,行政执法是执行和实施行
政法律规范,并将行政法律规范适用到具体
人和事,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得
以实现,从而实现国家管理职能。
行政执法效能指的是行政执法的效果
和作用,它能否有效发挥,是衡量一个国家
法治化的重要标准,是体现一个国家经济和
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同时,人民众往往
通过执法活动来认识和评价政府,因而它也
直接关系到政府在人民众中的威望。因此,
在现阶级如何发挥行政执法效能,建立高效
的行政执法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
要而又艰巨的任务。本文拟就影响行政执法
效能的主要因素及相应对策作一探讨。
二、影响行政执法效能的主要因素
国家行政事务的广泛性和内容的复杂
性,决定了行政执法的种类和形式的多样性,
因而影响行政执法效能发挥的因素也表现
的较为复杂。
行政立法的滞后性是影响行政执法效
能的客观因素
加强和完善行政立法,是实现行政执法
法治化的一个最基本的环节。改革开放以来,
尽管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
成就,有了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律体系,但由
于我国行政立法工作开展时间不长,理论基
础尚显薄弱,因而,行政立法从总体上看是
滞后的,还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和行政法治的
要求。表现在:一是行政立法“量”的滞后
性。即立法工作仍有许多空白,一些急需的
法律、法规迟迟不能出台;与现有的法律、
法规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不完备,未能形成
完整的法律体系。这种“量”的滞后性,使
大量的行政行为处于一种无拘无束的放任
状态,客观上影响了行政执法效能的发挥。
二是行政立法“质”的滞后性。表现为立法
模式陈旧,缺乏创新,许多法律法规仍带有
大量的计划经济痕迹;立法权授权职责不明,
授权立法权限、程序界定的过于原则;对行
政相对人作限制性、惩戒性规定较多,对行
政机关作限制和服务性规定少;原则性规定
多,具体性规定少;作实体性规定多,作程
序性规定少等。“质”上的滞后性,使行政
执法效能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无
法可依、无所适从的局面。三是现存的法律、
法规与规章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使行政执
法者难以适从;有些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
太原则,不便操作和畸轻畸重;还有一些法
律、法规对某些行政机关设置的职权过大,
尤其对自由裁量权,往往规定的幅度过大,
并且没有顾及到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
的法律责任,容易造成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毫
无顾忌地滥用行政权;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很
不健全,没有实现行政程序法律化,严重影
响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因此,我们必须
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律体系,为依法行政创造
法律条件。
地区或部门利益的驱动性是影响行政
执法效能的主要因素
行政执法是一种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
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强化法律的权威,切实
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维护
行政执法的基本前提,是发挥执法效能的基
础。当前,制约依法行政的瓶颈是行政执法
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源于
地区和部门利益的驱动,他们往往把对地区
或部门利益的保护作为发展地方保护经济,
并进而视之为自己晋升的重要条件,因而,
在领导行政执法中,不惜牺牲国家的整体利
益,采取地方经济贸易壁垒政策使国家法律
的权威服从于某些个人的权力。二是体经
济利益的驱动,这使得一些地区或部门的执
法成为增加体经济收入的重要途径,因而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违法办事、徇私
枉法、吃请受贿现象比较突出。
行政执法体制的保守性是影响行政执
法效能的内在因素
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能不
能建立法治化的执法秩序,关键在于能不能
把行政主体的执法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即用
本文发布于:2022-08-24 16:39: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8492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