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保监发〔2019〕10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保险公司非寿
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19〕13号)(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为实现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2019年12月15日之前开业
的保险公司在2019年1月1日前可按“双轨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务报
告和偿付能力报告,即在按《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
备金的同时,提供另一套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
的责任准备金备考数据。从2019年1月1日起,各公司只按《试行办法》
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2019年12月15日之后开业
的保险公司不适用“双轨制”,直接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
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
二○○五年二月二日
编辑本段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中国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
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19〕13号)(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
险业务,包括以下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
(一)企业财产保险
(二)家庭财产保险
(三)工程保险
(四)责任保险
(五)信用保险
(六)保证保险
(七)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
(八)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九)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
(十)机动车辆其他保险
(十一)船舶保险
(十二)货物运输保险
(十三)特殊风险保险
(十四)农业保险
(十五)短期健康保险
(十六)意外伤害保险
(十七)投资型非寿险
(十八)其它类保险
第三条凡是经营《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
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对
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进行充分的估计,谨慎评估各项准备金。
第四条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之外的中国保监会规
定应当提取的其它责任准备金,如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等,由中国保监会
另行规定。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采用二十四分之一法、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或者
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评估非寿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中,
对于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采用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评估其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第六条保险公司在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要对其充足性进行测
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不低于以下两者中较大者:
(一)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投资收入之后的余额;
(二)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应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提取的保费不
足准备金应能弥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上述两者较大者之间的差额。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评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时,不得扣
减为相应赔案所预付的赔款。
第八条保险公司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
方法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应采用至少两种方法进行谨慎
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对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所
包含的内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摊方法、分摊比率等在保险公司非寿
险业务准备金报表(见附件)的附注中详细披露。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谨慎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对于在中国(不含港、
澳、台)开业时间不足三年或本年度保费收入增长率超过50%的保险公司,
按照评估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计算的本公司本事故年度赔付率不得低于全行
业上一事故年度的平均赔付率。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报送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时,同时向中国保监
会报送由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准备金评估报告。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保
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是准备金评估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
司应当认真编制,并在报送准备金评估报告时,将有关报表一同呈报保险
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主要分为两类,即反映未到
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情况的报表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情况的报表。
第十三条有关报表的编制说明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提取和转回的情况。
该表按照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区分分保前的保险业务和分出业务进
行填列。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直接业务+分入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对承保的
直接业务和分入业务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该准备金根据保险公司分
出保费前的保费收入进行提取和转回;“分出业务准备金”是指为直接业
务的再保分出和分入业务的转分分出所提取和转回的准备金。“本期提
取”是指报告期当期所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上期转回”是指报告
期转回的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按保单未到期期限分类”主
要反映保险公司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未到期期限的结构分布
状况,以全面了解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负债与资产在时间上的匹配状况。
该表按照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分别填列。表中的“1-12个月”、
“13-24个月”、“25-36个月”、“36个月以上”是指对准备金评估日未
到期期限分别在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大于12个月但不大于24个月(含
24个月)、大于24个月但不大于36个月(含36个月)、36个月以上的保险
合同应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表中第5列的“合计”应等于表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中第7列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的“本期提取”相应金额。
三、“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按保单保险期间分类”主要反
映保险公司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保险期间上的结构分布,以
全面了解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保险业务的承保情况,及其承保标的的风险
变化和退保风险的暴露总量。
该表按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分别填列。表中的“1-12个月”、“13-24
个月”、“25-36个月”、“36个月以上”是指对准备金评估日保险期间
分别在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大于12个月但不大于24个月(含24个
月)、大于24个月但不大于36个月(含36个月)、36个月以上的保险合同
应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表中的第5列“合计”应等于表一“未
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中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第7列“本
期提取”相应金额。
四、“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在各事
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准备金评估日提取的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
金、已决赔款及理赔费用、财务年度的保费收入、已赚保费,以及在准备
金评估日评估的各事故年度的赔付率等。
该表分为汇总分析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各险种大类
(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分析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
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示例报表为2019年度赔款与理赔费用汇总
分析表,以后各期报表需按照报告期所属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或财
务年)。其中,“事故年”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发生的年度。为
了从历史角度反映公司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业务的承保质量,事故年至少应
反映10个年度。披露年度不足10年的保险公司,应说明具体原因,并逐
步进行相关数据的积累,但保险公司应至少对报告期事故年度的相关数据
予以披露。
预付赔款是指对于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预先支付给被保险人的
赔款。在填列该表时,不得将预付赔款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中
扣减。
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分为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析表、已决
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以及赔付率分析表。
(一)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析表
1、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决间接理赔费用准
备金分别在第1列至第10列填写。各事故年填写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
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决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在各事
故年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的相应余额。
2、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第11列和第12列分别以“再保前”
和“再保后”填列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
款收入是指公司理赔人员根据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原因、损失程度等,对
该保险标的的残余物资的作价或变卖收入和追偿款收入的估计。
3、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第13列和第14列分别以“再保前”
和“再保后”填列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其中,再保前未决赔款与
理赔费用准备金(13)=(1)+(3)+(5)+(7)+(9)-(11);再保后未决赔款
与理赔费用准备金(14)=(1)-(2)+(3)-(4)+(5)-(6)+(7)-(8)+(9)
-(10)-(12)。
4、未决赔案件数。第15列填写未决赔案件数,各事故年行填写的未
决赔案件数是指发生在各事故年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的未决赔案件数。
(二)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
1、已决赔款及理赔费用。第16列至第21列填写已决赔款、已决直接
理赔费用和已决间接理赔费用,各项应按照“再保前”和“再保摊回”分
别填列。“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是指在“以前
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在报告期所属年度发生的已决赔款和
理赔费用的金额;1995~2019年各事故年行填写的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是
指在各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累计的已决赔款和理
赔费用的金额。
2、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第22列和第23列分别以“再保前”和“再
保后”填列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保险公司
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并完全进行赔付后所收回的该保
险标的的残余物资作价或变卖所得收入以及因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
的损失,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向第三者索回赔偿所取得的
收入。已决赔款是指已经结案的赔案赔款数据,其中不应扣减残余物资及
追偿款收入。如果公司已经从已决赔款中直接扣减了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
入,应当将其从已决赔款中区分出来并填列该项目。
其中,“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在
“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在报告期所属年度获取的残余
物资及追偿款收入;1995~2019年各事故年行填写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
入是指在各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累计获取的残余
物资及追偿款收入。
3、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第24列和第25列分别以“再保前”和“再
保后”填写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其中,再保前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24)
=(16)+(18)+(20)-(22),再保后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25)=(16)-(17)
+(18)-(19)+(20)-(21)-(23)。
4、结案件数。第26列填写结案件数。“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
结案件数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在报告期所属
年度结案的案件数;1995~2019年各事故年行填写结案件数是指在各事故
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累计结案的案件数。
(三)赔付率分析表
1、财务年度保费收入。第27~29列填写财务年度保费收入,此列表
头的年份表示财务年度,填写的各财务年度的保费收入应与财务报表中的
保费收入保持一致。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第30~32列填写各财务年度的未到期
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应当区分直接和分入业务、分出业务及自留业务分别
填列。
3、已赚保费。第33~35列填写已赚保费,其中直接业务加分入业务
已赚保费(33)=(27)-(30),分出业务已赚保费(34)=(28)-(31),自留
业务已赚保费(35)=(29)-(32)。
4、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第36~37列填写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
再保前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36)=(13)+(24);再保后总发生损失与理赔
费用(37)=(14)+(25)。
5、赔付率。第38列和第39列分别“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写各事
故年度的赔付率,此列表头的年份表示事故年。其中,再保前赔付率(38)
=(36)/(33),再保后赔付率(39)=(37)/(35)。
其中,“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相关数据不需填写,仅填写1995~2019
年事故年的相关数据。
五、再保后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分析表
本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
和报告期末评估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发展变化。
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分险种大类(或者险
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
关项目相一致。
该汇总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后的金额填列。
示例的准备金报表格式为2019年准备金报表,以后各期报表须按照报
告期所属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
1、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本表填写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是
指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所有赔案的损失总额以及直接理赔费用总额,包括
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及其直接理赔费用,但不包含间接理赔费用。
2、“以前年度”事故年。“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各发展年度末
和报告期末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与事故年1995~2019年行填写的相
应数据存在差异。“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在发展年1995年列填写的终极损
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为截止至1995年12月31日的未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
(即“以前年度”事故年在1995年发展年的“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
设置为零);在发展年1996年及以后各年填写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
为自1996年1月1日至发展年末和报告期末的已决赔款和直接理赔费用与
截止至发展年末和报告期末的未决赔款和直接理赔费用之和。
3、1995~2019年事故年。1995年事故年行填写的数据应为保险事故
发生在1995年的所有赔案分别截止至1995年、1996年、1997年、…2019
年十个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时点评估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1996
年事故年行填写的数据应为保险事故发生在1996年的所有赔案分别截止
至1996年、1997年、…2019年九个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时点评估的终
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以后年度依此类推。
4、终极损失和直接理赔费用年度发展。第11列和第12列分别填列发
生损失和直接理赔费用的“一年发展”和“两年发展”,用于反映在最近
一年和两年的时间间隔中重新评估的发生损失和直接理赔费用的发展变
化,以揭示保险公司提取和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准确性、一致性和谨慎
性。表的第12行“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年度发展合计”汇总终极损
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一年发展和两年发展,其中“一年发展”(11)=
(10)-(9),表示在报告期末2019年12月31日评估2003年及以前年度事
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与在2003年12月31日评估2003年及以
前年度事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差额;“两年发展”(12)=
(10)-(8),表示在报告期末2019年12月31日评估2002年及以前年度事
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与在2002年12月31日评估2002年及以
前年度事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差额。
六、累计再保后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分析表
本表主要用于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
度末和报告期末评估的累计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发展变化。
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分险种大类(或者险
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
关项目相一致。
该汇总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后的金额填列。
示例的准备金报表格式为2019年准备金报表,以后各期报表须按照报
告期所属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
该汇总表的填列与“再保后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汇总表”基本一
致,以下仅对不同之处进行说明。
1、“以前年度”事故年。“以前年度”事故年在发展年1995年的数
据不予填写,报表已自动设置为零,在发展年1996年及以后各年列填写的
数据为保险事故发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赔案自1996年1月1日至各
发展年末和报告期末的已决赔款和直接理赔费用。
2、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和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以前年度”事故年
行的“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
赔案,自1996年1月1日截止至报告期末已经结案的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
“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
案,自1996年1月1日截止至报告期末已经结案的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
1995~2019年事故年行的“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和“无赔付的结案案件
数”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在各事故年的所有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的相关案件
数。
七、再保后IB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析表
本表主要用于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
度末和报告期末评估的再保后IB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的发展变化。
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分险种大类(或者险
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
关项目相一致。
该汇总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后的金额填列。
示例的准备金报表格式为2019年准备金报表,以后各期报表须按照报
告期所属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
该汇总表的填列与“再保后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汇总表”基本一
致,填写的各项数据为发生在各事故年度的所有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
和报告期末的再保后IB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金额。
表的第12行“2019年再保后IB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总额”表示
保险事故发生在2019年及以前年度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2019年12月31
日的再保后IB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总额。
八、赔案件数分析表
本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保险事故截止至各发展年
度末和报告期末的累计结案案件数、未决案件数以及报案案件数的发展变
化,它揭示和反映保险公司赔案的处理速度,各事故年度的案件发展趋势
等,结合相应的赔款流量表,可以获得各相关年度的案均赔款的变化趋势。
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险种大类(或者险种)
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
项目相一致。
示例报表为2019年赔案件数分析表,以后各期报表须按照报告期所属
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
赔案件数分析表分为累计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分析表、未决案件数分
析表和报案案件数分析表。
累计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分析表与累计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汇总
分析表类似,它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
告期末的累计已决案件数变化的三角形流量表。“以前年度”表示保险事
故发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赔案在1995年发展年度内及以后各发展年
度和报告期内实际发生的已决赔案案件数而非累计已决赔案案件;但是其
他各事故年的发展填列累计量。
未决案件数分析表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
末和报告期末的未决案件数变化的三角形流量表。
报案案件数分析表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
末和报告期末的累计已报案案件数变化的三角形流量表。“以前年度”表
示保险事故发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赔案在1995年发展年度内及以后
各发展年度和报告期内内实际报案案件数而非累计报案案件;但是其他各
事故年的发展填列累计量。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从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2-08-24 16:21: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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