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住
所地:临河区建设南路35号
负责人:陈建权,公司经理
因原告乌海市昌顺物流有限公司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1、原告主张的蒙XXXX号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
责任保险50万、不计免赔车上人员责任险10万,机动车损失险32.3
万,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但是本案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的事故形成原
因:"认定被告安海祥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
道路行驶。
且安海祥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1款,35条
和《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28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
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
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条、第18条之规定保险合
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
款》第6条第7款的第4小项:"驾驶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造成
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以及根据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
为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本案原告所请求赔偿项目不属于保险
合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原告要求答辩人在保险合同险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请求无法
律依据,不能成立。
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车辆施救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
4、鉴定费系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且鉴定费是原告的间接损
失、收据不是正式凭证,应予剔除,故该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5、关于诉讼费问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
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等规定可知,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及诉讼费用
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同时,答辩人对蒙LLS825号肇事车辆承担的是合同责任,而不是
对事故受害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答辩人没有对受害人实施任何侵权
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及因事故导致的受害人的损失,以及诉讼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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