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2020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样本电子版

更新时间:2024-11-14 11:27: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朝阳区民政局)

保险合同:2020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样本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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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

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

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

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

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

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

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

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仍未结

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

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

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

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

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

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

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

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

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

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

能,应在结束后,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

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

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

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

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

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

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投保

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

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

料中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条款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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