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股市可转债融资法律考察报告

更新时间:2024-11-07 20:52: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桂林交通违章查询)

沪深股市可转债融资法律考察报告

摘要:本报告系2003年国家社会科学

基金项目“中国上市公司法律规制若干问

题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目前可转债已经

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方式,但在实务

中却出现了一些不合法的可转债融资行为,

转债融资的额度究竟是多少,上市银行是否

具有可转债融资的资格,本报告都以实例分

析的方式给予了回答。本报告同时提醒,既

要维护沪深股市的法治统一,又有必要加快

《公司法》等商法的修改完善工作。

关键词:沪深股市,可转债,融资,上

市银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以债券形式依照

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时间内依据约定条

件可以转换成为股份的公司债券。从国际证

券市场来看,可转债作为公司融资的一项重

要手段,自上个世纪80年代在国际资本市

场兴起以来,备受瞩目。可转债在美国、欧

洲和日本等地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在资本市

场上的运用也较为普遍。目前,可转债已经

与增发、配股一起并称为沪深股市上市公司

二次融资的三大手段。然而,随着上市公司

发行可转债行为的普及,一些法律冲突和法

律障碍也随之而来。沪深股市上市公司可转

债融资究竟存在什么问题,本报告将在实际

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分析。

一、可转债的历史分析

分析可转债的演变历程,可以得出如下

结论,即可转债的发行融资与出台规制可转

债的法律规范有莫大的关系。有关可转债的

法律法规的出台直接导致了沪深两市可转

债融资形成如下四个时期

探索期

这一时期以沪深股市开设为起点,直至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7年3月25日发布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前夕。其

间受限于证券市场开设初期的历史现实,可

转债的发行无论是从发行人的数量还是发

行规模来说都相对较小。1992年底,深市上

市公司深宝安在A股市场上发行了5亿元可

转债。其后,1993年经国务院同意,中纺机、

深南玻和轮胎橡胶被正式批准到发行

可转债。1996年,我国又先后批准上市

公司镇海炼化和庆铃汽车发行可转债。

启动期

国务院于1997年3月8日批准了《暂

行办法》,证券委于同年3月25日予以了发

布,该法规的出台改变了可转债融资仅《公

司法》等法律规范中有粗疏规定的现实,将

发行可转债的主体扩大到重点国有企业,并

对可转债的发行、交易、转换股份及债券偿

还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由此助长了重点国有

企业发行可转债的热情,鞍钢转债、机场转

债、南化转债、丝绸转债和茂炼转债相继发

行上市。

发展期

2001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正式揭开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热潮的序

幕。由这一年开始,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推

出了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据不完全统计,自

《实施办法》发布之后至2002年初,推出

发行可转债计划的上市公司高达53家,拟

融资总额超过了400亿元,可转债发行开始

迅速升温。

高潮期

上市公司通过可转债进行再融资由

2002年开始进入到高潮,2002年1月28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由于《通知》

在进一步细化可转债发行的同时也对可转

债发行的重要条件——发行额度“松了

绑”,因此导致此前已经提出拟发行可转债

的上市公司借此大幅度提高原定的融资额。

2002年深沪两市先后发行了阳光、万科、水

运、丝绸和燕京5只可转债,共募集资金亿

元。这一数字已经超过了此前10年沪深股

市发行可转债的总和。

中国证监会2003年7月公布的统计数

据显示,2002年下半年到2003年6月末,

沪深股市已发行可转债99亿元,超过了前

12年可转债发行额的总和。由于总融资额超

过了增发和配股的水平,可转债已经成为上

市公司再融资当之无愧的首选方式。

二、可转债融资的法律规范

目前,调整可转债融资的法律规范包括

法律

主要是《公司法》和《证券法》。《公司

法》关于发行可转债的主要规定是第一百六

十一、第一百六十二、第一百七十二、第一

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内容只要是:发行可转

债,应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且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

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

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累计债

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

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

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法规

主要是《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

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暂行办法》

主要是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主要内容是: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

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

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

不得低于7%;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

产负债率不高于70%;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

公司净资产额的40%;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

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国务院证

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部门规章

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部门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上市公司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等,也

包括《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

其他规定

主要是证监会对有关问题的具体通知

和证交所对可转债发行和交易制定的有关

规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

券上市交易规则》等。其中证监会《关于做

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

知》中有非常重要的要求。

三、可转债股市受宠

随着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的增多,大额

再融资所带来的弊端也开始逐渐显现。2002

年中期,随着上市公司增发行为的泛滥,出

现了投资者对增发上市公司避而远之的情

况,增发公司的股票遭到抛弃,股价出现大

幅下跌。为此,2002年7月,管理层发出《进

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通知》,明确

将10%的净资产收益率设为

限制点,以图通过提高增发“门槛”来

对无限度增发进行约束。

而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以2001年4月

《实施办法》的出台为契机,可转债的发行

工作却有了很大改观,由于可转债与增发和

配股相比兼具股权性融资和债权性融资的

双重优点,使得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

开始增加。本报告认为,之所以形成这种局

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发行可转债比增

发、配股的融资成本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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