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分析报告

更新时间:2024-11-07 23:59:3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物业服务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分析报告

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

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

济补偿金。

法条: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两种情形:(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即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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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

单方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

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

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

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

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概要: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

(1)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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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

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条: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

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1)概要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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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

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

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适用类型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以上每个条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

法条: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1)概要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

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

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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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

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的。

(3)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

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法条: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

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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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

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裁员的限制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

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

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

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

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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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

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

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

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同样,这里所指“月工资”也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

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是,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在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这就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这是劳动者不再愿意继续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这时用人单位不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通知,那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可以不提前

通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必须提前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没有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至于合同期

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宽限期及两倍工资罚则,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关司

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上海市有关部门的执行口径是:“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

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

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的回复: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不再

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

个月(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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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补偿。但这样的规定只能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才有效,

在这之前,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

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

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工资的支付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一定民主管理

程序的规章制度执行。工资的金额以用人单位财务报表中从工资科目列支的数额

为准。

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

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

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法条: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

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

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

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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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

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

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

资。

五、其他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

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

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

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归纳起来,一个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符

合以下三点:

1、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订;

2、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3、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

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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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

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

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

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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