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07 13:44:0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社保 转移)

自考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1.氏族:是由共同的祖先世代遗传下来的以血缘关系连结

而成的人们的团体,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

2.一般的社会调整:是以一定的社会规范(尤其是原始社

会的习惯和文明社会的法律),经常地、普遍地处理类似

事件。

3.国家意志:是通过政权而获得集中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基本表现形式。

4.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

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就是一般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

体或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授权立法:指有制定法律权力的国家机关把本属于自己

的立法权,部分地授予行政机关;有时也指对地方国家机

关的授权。

2.委任性立法: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

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

范。

3.准用性立法: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

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

规范。

4.法律的适用: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按照法定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

动。

5.司法解释: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和最高

人民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

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指学术研究部门、文化教育部门、宣传部门

报刊等对法律所作的理论性的、法制宣传性的解释,它不

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7.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8.法律制裁: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

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9.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指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包括

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

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1.有法必依:指一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

全体公民必须遵守法律。

2.执法必严: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必须做

到严格、严肃、严明,切实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和

程序办事,一丝不苟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违法必究:指对一切违法犯罪分子都必须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并予以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例外。

4.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

项以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的一种

国家制度。

5.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就是把人民经过艰苦

奋斗而争得的国家权力和各项民主自由权利,用国家的制

度和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和确认,使之条文化、定型化、

规范化。

第四章宪法

1.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亦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

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2.政权组织形式:亦称政体或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

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

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以民主

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

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就是

在我国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

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

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为主,组成自治机关,由少

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

第五章行政法

1.行政:指国家的组织活动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权力机

关所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批准的计划的执行活动。

2.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

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机关:指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

管理机关或政府。

4.地方性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所在地的市面上和经国务院批准书的较大的市面上

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5.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以不特定的社会事实为对象

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

6.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7.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

行为。

8.代执行:指行政机关将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先交他人代

为履行后,再由相对人负担费用的强制方法。

9.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行

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

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六章民法

1.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确认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亦即民事权利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

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指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而能引起具

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事

件或者行为)。

3.监护:指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

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

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4.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6.相邻关系: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

有人,在使用或者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7.直系血亲: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

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

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8.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被继

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父母亲应继承

的财产份额的制度。

9.遗赠: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的一部或全部

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

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第七章商法

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

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部

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和解: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和

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

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我国企业破产法将全民企业的

和解与整顿,合并为一个程序,先申请整顿后开始和解,

和解协议通过后即着手整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

程序只规定了和解。

4.破产债权:指基于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产生的,依法申

报并经确认的,只能依照破产分配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

清偿的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数额超过担保标的

物价款款受清偿的债权等。

5.票据: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并于一定期间内由其无

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的以一定数额金钱为目的

的特种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6.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

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7.票据行为:指票据法上规定的,能引起票据上权利义务

发生、变更、消灭的要式法律行为,它是引起票据关系产

生变化的法律事实。票据行为可大致分为主票据行为(基

本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前者指能

够引起票据关系发生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后者指能引起

票据关系变更、消灭的行为,如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等。

第八章经济法

1.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

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

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

的制度。

3.经济管理关系:指国家在管理经济过程中形成的物质利

益关系,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方面的关系。

4.(消费者的)知情权:又可称为“知悉真情权”,是指消

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

情况的权利。

5.(消费者的)获知权: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

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第九章刑法

1.犯罪构成: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

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每一个犯罪构

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2.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其所产生的危害

结果之间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3.刑事责任年龄:指依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

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4.刑事责任能力:指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

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亦即一个人辩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

力。

5.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

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在

某些犯罪中还包括犯罪目的。

6.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

这种结果。

7.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却又未能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8.意外事件: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

但是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

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况。

9.累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10.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

罪分别是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

刑罚。

第十章刑事诉讼法

1.刑事案件的管辖:指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受理刑事

案件的权限分工、上下级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

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以及普通人民法院

与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上述的

第一种权限分工称为职能管理,第二、三种权限分工合称

为审判管辖。

2.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

限制。

3.取保候审:指公、检、法机关根据需要或有关人员的申

请,责令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

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

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4.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近亲属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不得加重被

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和自诉人上诉

的案件,不在上诉不加刑之限。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法

1.管辖权的转移: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律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反诉:指作为本诉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开始后,被告

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本诉在诉讼标

的和诉讼理由上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独立的诉讼

请求。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当事人双方诉讼标的没有

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他人之间

已开始的诉讼的第三人。

4.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

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

情况,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物暂停实施一

定行为的措施。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法

1.行政纠纷:亦称行政争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争议。

2.行政起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

行政机关工人作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

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惟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章国际法

1.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

土时,它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转给取代他的国家或取得

其领土的国家的情况。国家继承的对象虽是国际法上的权

利和义务,但不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只是与被继

承领土有关连的特定的国际法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

务或由条约所引起,或属于条约以外的事项。

2.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并邻接其领海的海

域所设立的专属管辖区,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

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在法律地位上自成一类,既不属

于公海,也不属于领海。

3.自保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外

来侵略;其二是当国家遭到实际的武装攻击时,有权进行

单独的或集体和自卫。

4.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

时已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第十四章国际私法

1.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国际

私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它是在调整或处理涉及两

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的民事关系或民事争议时,指定

应适用其中哪一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的规则。

2.识别: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

构成的性质作出“定性”和“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

畴,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3.公共秩序保留:如果按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去适用某

一外国法,或根据管辖权原则去承认和执行某一外国判决

或裁决,其结果会与本国国家、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的

基本原则和制度发生严重抵触时,即可认为与自己的公共

秩序相违背而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范围,或拒绝承认和执

行该外国判决或裁决。这种制度,就叫做公共秩序保留。

4.司法协助:指根据国家间签订的在关条约,或通过外交

途径,一国法院接受他国法院的请求,协助进行某些诉讼

行为。狭义的司法协助仅指协助送达诉讼文书和调查取证,

广义的司法协助,则还包括协助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判决

或裁决。

试卷补充:

1.法律规范的制定:即通常所说的立法。是统治阶级按照

实际需要,通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创立具

有不同形式和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

2.习惯法: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俗和惯例。

3.民事责任:指在民事生活中,公民因从事不法行为,或

者不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侵犯了对方的权利或者使对方的

民事权利得不到实现,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正当防卫: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

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

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5.处分原则: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对自己的实体权

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予以支配,即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

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6.国家承认:是指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

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

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7.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

知识的总称,它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社会意识的一种

特殊形式。

8.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

法行为。

9.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

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10.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一国因违反国

际法,侵害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国际不

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1.行政解释: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

题所作出的解释。

12.行政管理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面上的

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13.法律规范的认可:指国家对于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

规范加以确认赋予它们法律效力。

14.监护制度: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

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

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国家对一个人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39.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表人

的名义对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

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

40.国际私法:是反映以涉外民事有关系为调整对象,以

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

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规定涉

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

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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