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知识点整理
▲宪法解释:所谓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的内容、词义以
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控诉: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
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有权向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宪法:所谓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
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
系的国家根本法。
▲刚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
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
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
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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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是由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和各个时期形式的宪法惯例所构成
的,有些惯例,法律甚至是同世纪留下来的。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
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尊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
统。
▲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在实行宪政的国家由法院按照诉讼的程序对某些行为
进行合宪审查。
▲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在革命形势的压力之下预备立宪,
于1908年9月颁布的。
▲十九信条:1919年重大信条十九条,也称为十九信条,是1911年11
月3日清政府公布的宪法性文件。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
▲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
是1949年9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各党派的共同
政治纲领,是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宪法性文件。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
政权组织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各项基本权利。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称临时约法,是1912年3月中
华民国南京政府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一
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
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在政治学上称国体。在宪法学上国家
性质一般是指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
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爱国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
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所
组成的政治联盟。
▲政党制度:所谓政党制度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其法律地地位和作用;政
党的活动方式、其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规定等各种制度的总称。
▲两党制:所谓两党制就是指在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势
均力敌的两个政党,他们通过几年一次的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控制议会或控制
政府,用轮流上台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权的一种制度国内电视大
▲多党制:就是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
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
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
▲一党制: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政党才
是惟一合法政党的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
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
▲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代表机关即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
生并规定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
▲君主立宪制:是指君主或国王是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形式上
由君主或国王一人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
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
根本政治制度。
▲国家形式:国家形式主要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选举:是指由选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推举民意机关代表国家公职
人员的政治活动。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大答案,国
▲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
的总称。
▲选举法:是规定选举国家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法
律。
▲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指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
民资格的行为。
▲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
泛程度。
▲选举权的平等性: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
地方并只能享有一个选举权
▲国家结构的形式:指的是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
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级成的单
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是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家主权的国家。
▲复合制国家:是以几个有一定独立性的单位组成各种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
形式。主要有联邦和邦联两种
▲地方制度:是指在国家治理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
关的组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惯例的总称。
▲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
形式为核心的各种经济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原则、规则和政策的总和。
▲物质文明:物质文明指人类改造自然的物质成果,表现为人类物质生产的
进步和人们的物质生活提高。
▲政治文明:是人类在社会政治领域中所创造的财富,主要表现为社会政治
制度和政治生活的进步及其成果。
▲精神文明:是在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和文化领域中创造的财富,主
要表现为社会精神产品和精神生活的进步。
▲庇护权:又叫“政治避难权”或居留权。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
一国准予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经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
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
▲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球他人
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权利或愿望。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管
理、表达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人权:就是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
自治条例: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有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区
这行民族区域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
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的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单行条例: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
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椐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问题
而制定的,在本地区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1.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宪法判
例
▲3.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控诉。
▲4.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宪法规范对社会现实作用的条件
(1)宪法规范的科学性(2)宪法规范的完备性(3)适宜的社会外部环境
▲5.宪法的作用:第一,宪法对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利的作用。第二,宪法对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第三,宪法对实施法制的作用。第四,宪法对经济的
作用。第五,它可以维护国家的统一。
▲6.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
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
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7.我国有哪些民主党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
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
主自治同盟
▲8.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可以促进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的统一。第二,实
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统一性和特殊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第三,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第四,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逐步消除民族间发展的事实上的不平衡,达到
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9.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两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权:行政权、与立法有关的职权、人事任免权、
中央交办事务的执行权和处理权、其他重要职权。
▲1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的职权: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办理
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定并
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草拟行政法规;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
或代表政府发言等
▲2我国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
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我国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指导下,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
不同范围的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
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
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
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4我国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
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5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公民人格
尊严不受侵犯;(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4)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
律的保护。
▲6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保证宪法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保证
国家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地方性法规的制订权。地方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
免权。人事监督权。其它权利。
▲7我国国务院的七项职权:)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2)行政措施的规定
权3)提出议案权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5)对国
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组的领导和管理权及对外事务的管理权6)行政
人员的任免、奖惩权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8全国人大的职权: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监
督权、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9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根据宪法规定
的范围行使立法权、解释法律、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
法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人事
任免的权力、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0的职权: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权;外交权;荣典权。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根
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解释宪法;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
宪性和合法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人事任免权;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国家生活中其它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12全国人大代表的主要义务共五个:一是模范的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是同
原选举单位和众保持密切联系;三是保守国家秘密;四是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
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实施;五是接受原单位和众监督。
▲13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14我国定都北京的原因:北京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的名城和文化古都、
北京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自考宪法学章节考试重点
绪论
第一节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和先进方法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关于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学说
在宪法学界,尽管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还未进行过广泛而深入地探讨,但各
种上观念仍然异彩纷呈,众所纷纭,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
2、宪法学以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
3、宪法学是以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
4、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宪法关系。
5、宪法学是以宪法和宪政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
6、宪法学是以宪法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
7、宪法学是研究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法律科学。
8、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理论和宪法的基本内容。
(二)我们关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更为合理、更为全面,即认为宪法学是以宪法和宪法
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三:第一,宪法。宪法学应该研究宪法,但并不限于宪
法典。除宪法典外,还包括国家机关的组织法,代表机关的选举法以及其他的宪
法性法律等等。第二,宪法现象。所谓宪法现象是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
和社会现象,包括与宪法有关的人的心理和观念,通过宪法的规范作用所建立的
机关和制度,以及这些机关,制度等根据宪法规定予以运行的状况等等。第三,
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本来,发展规律应该是研究的目的。也就是说,通
过对宪法和宪法现象的研究,指导出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宪法学研究的范围指宪法学研究对象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即宪法学的研究
范围是指具体的宪法形式,它既包括现在的宪法,也包括过去的宪法;既包括本
国的宪法,也包括外国的宪法;既包括名义的宪法,也包括现实的宪法;既包括宪
法典本身,也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等。并且以下三个方面是
其中心环节:(1)宪法的基本理论,任何学科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原则之上,
宪法学也不例外。宪法的基本理论是宪法学最基本的理论原则,是中外宪法学家
从宪法规范,宪政实践中抽象出来的一般结论;(2)宪法的基本规范,宪法的基本
规范是指采用民主制度形式进行统治的国家;通过立宪活动,将统治阶级管理国
家和社会的意志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的主要的行为规范;(3)宪法的实施,与
其它法律一样,宪法也应当贯彻实施。否则,无异于一纸空文。
三、宪法学研究方法
“从一定意义上说,理论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研究方法的探讨,而
且同一问题之所以会形成理论分歧,很大程度上也在于不同研究方法的运用。因
此,理论的变革往往首先依赖于对其研究方法的变革,研究方法上的更新和多元
化常常会带来学科的发展和繁荣。”这一点已经在我国宪法学界逐渐形成共识,
越来越多的宪法学者开始注重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来构建新的宪法学理论体系,
越来越多的教材开始注重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问题。
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方法有不同的层次,即可以将其分为根本方法、基本方
法和具体方法。唯物辩证法是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根本方法。基本方法主要包括
本质分析法、价值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具体方法包括系统分析法、
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联系实际法、社会调查法、经济分析法、语义分析法
等等。
第二节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学科体系
一、宪法学的学科地位
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就是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宪法学是法学中一个重要
的分支部门,是部门法。关于这一点,宪法学界同仁均予以认可。但宪法学到底
是法学的理论法学还是应用法学,学界尚存有一些争论。
(一)宪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部门
在法学的分类中,无论把法学分成多少部门,宪法学都是一个特别重要分支。
宪法学的历史虽然没有其他法学那样长久,但它在整个法学中特别是在部门法学
中却占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这是由宪法所具有的特殊矛盾决定的,是由宪法现象
同一般法律现象的不同决定的。宪法现象是法律现象,但不是一般的法律现象,
是法律现象中的特殊现象。这种特殊性就在于:宪法是调整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
中最基本的、全面的关系,包括基本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而其他
法律只是调整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生活中一般的,某一方面的关系。
(二)宪法是理论法学还是应用法学?
1、宪法是理论法学
宪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
把握。第一,宪法学属于基础理论学科。众所周知,法学体系是由诸多不同法学
学科构筑起来的有机整体。除了以部门法律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还有法理学、
宪法学等学科。法理学作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石是对所有法律规范、法律现象
的高度抽象,因此自然属于基础理论学科。尽管宪法学也主要以具体的宪法规范
为研究对象,有学者因而也将其称为部门法学,但我们认为,宪法的根本法性质
决定了宪法学理应属于基础理论学科。第二,宪法学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
从世界各国的宪法规范来看,任何一部宪法无非主要由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
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大方面组成。归根结底来说,就是宪法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
规范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因而人们大多习惯性地称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
章程。正因如此,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宪法学称之为治国安邦之誉。而且
有学者从宪法学主要以国家政权为研究对象的角度,将宪法学概之为国家政权之
学。尽管概括的角度不径相同,但从学者们的认识,特别是从宪法和宪法学的基
本内容,我们都可得出宪法学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的结论。第三,宪法学
研究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
问题,因而,决定了它在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必须有更
加严格的程序。既然如此,那么宪法学所研究的必然也是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第四,宪法学的涉及面广。宪法规范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政治、经济、
文化、社会、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等无不相关。这一特点决定了在学习和研
究宪法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具备较宽的知识面。宪法学的这些特点不仅充分表明宪
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联系和区别,而且充分表明宪法学是对于整个法学学科发
展,特别是对于现代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
义。因此,宪法学不仅在法学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而且在民主法治国家建设过
程中,也同样居于基础地位。
2、宪法是应用法学
宪法学在我国大学法学教育中被视为所谓的“理论法学”,而且受到特别的
“重视”。把宪法学视为“理论法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长期以来在人们的心
目中宪法是空的,没有实际内容,而形成这种印象的原因又是因为宪法在我国不
能进入诉讼。宪法在我国到底有用没用,是“理论型”或者“应用型”的?这是一个
现实问题。应该说,宪法和宪法是有用,我们要把宪法当成“法”来看待,在法律
家族中给予同等的“国民待遇”,我们就不奢想“最高法”,“根本法”待遇了。总之
希望我们的宪法能够真正被用起来,“有用”了,才会转变它给人留的印象,才不
会被当成“理论法学”。
二、宪法学的学科体系
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同其它学科一样,从独立完整的角度而言,宪法学本
身是由许多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这一整体就是宪法
学的学科体系,其反映的是宪法学各分支学科之间的关系。它区别于宪法学的理
论体系,所谓宪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对宪法现象知识的结构、体系所做的合乎逻
辑的安排,其反映的是各种宪法现象之间的关系。
宪法的学科体系主要应由宪法学原理、中国宪法学、外国宪法学、比较宪法
学、宪法思想史、宪政制度史、宪法社会学、宪法经济学、宪法政治学和宪法解
释学等分支学科组成。(1)宪法学原理是从各种宪法现象中抽象与概括型出来的,
由一系列概念、范围、原理、原则与发展规律所组成的科学体系,它通过研究宪
法的概念、类型、结构;宪法规范、宪法作用,宪法关系等宪法最基本的理论,
研究宪法最基本的内容以及宪法、宪法实施,从而提示宪法产生,发展和运作的
基本规律所组成的科学体系。它的主要特点在于它所研究的都是宪法最一般,最
基本的问题。在宪法学各学科中,宪法学原理是最基础的学科,是整个宪法学研
究的“元科学”。(2)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是以中国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宪法
学分支学科,包括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中国现行宪法基本内容的理论与实践等
内容。(3)外国宪法学。外国宪法学是指对本国宪法以外的其他国家的宪法进行
研究的科学。外国宪法学最显著的特点和标志是以国别为界限。因此外国宪法学
即分别指对英国宪法、美国宪法、法国宪法等进行研究的科学。它的内容包括该
国最基本的宪法原理、该国宪法发展轨迹,重点则是该国现行宪法基本内容的理
论和实践。(4)比较宪法学。比较宪法学是指对各国宪法从纵、横两方面进行比
较研究,并通过其异同优劣的分析,以深化对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认
识的科学。(5)宪法思想史。宪法思想史是指通过阐述人类历史上人们对宪法问
题的认识历史,从而探讨宪法思想发展规律的科学。由于各种原因,宪法思相史
还没有真正形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6)宪政制度史。宪政制度史即有关世界各
国建立、健全自身宪政制度的历史。作为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宪政制度史是以各国
宪政制度的历史发展为研究对象,从而揭示宪政运动和宪政实践基本规律的科
学。(7)宪法社会学。宪法社会学是以社会学方法研究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
规律,并研究宪法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8)宪法经济学。宪法经济学是
以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并运用经济
学方法进行研究的科学。它的研究内容包括宪法的经济基础研究、宪法的经济功
能、宪法与经济生活的变化、经济自由的宪法保障和限制界限、经济现代化的模
式与宪政体制的选择等。(9)宪法政治学。宪法政治学是宪法学与政治学相结合
而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10)宪法解释学。宪法解释学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
对宪法条文的确切含义与界限进行研究的科学。
第三节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宪法学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
宪法学在西方的发展经历了萌芽时期、创立时期、发展时期三个阶段。近代
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但从思想渊源来说,思想家们就宪法中有关
问题进行的分析和阐述,则可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从古希腊、罗马到封建
社会末期,就是宪法学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萌芽时期,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乌尔安、福德斯库、博丹和科克等等,在他们的思想中,
与宪法问题存在密切联系的主要有:政体问题、法治问题、关于基本法的问题、
关于国家主权的问题。
随着资本主义的形成,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民主,自由、人权和法治的呼
唤,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近代宪法的颁布实施,宪法学也开始进入初创阶
段,并随着资产阶级宪政实践的不断推进,资产阶级宪法学者的不断探索,而日
益完善,从而在19世纪末最终建立起独立的、较为完整的宪法学。因此,从资
本主义形成到19世纪末是宪法学的创立时期,其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霍布斯、
洛克、孟德斯鸠、霍尔巴赫、黑格尔、杰弗逊、潘恩、汉密尔顿、麦迪逊、乌歇
尔、拉邦德、耶利内克、埃斯曼、戴雪、狄骥、马尔佩、伊腾博文、一木喜德朗
等等。这些代表人物实际上可以归为三大类:一类是主要研究其他问题,但也对
有关宪法问题进行过阐述的思想家;二类是政治家、政论家;三类是真正的宪法学
家。而且这无意中的分类,恰好反映了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从初级到完善的发展
过程。尽管格老秀斯等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学家们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宪法学说,但
他们作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宪法与宪政问题所作的阐述不仅深刻、独到,
而且产生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影响。在他们的思想中,除继续讨论政体、法治、主
权等问题,并赋予其新的涵义外,还涉及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分权、
政治法(或基本法)问题。
在创立时期,以政治家和政论家身份阐述宪法问题的主要有美国建国前后的
杰、弗逊、潘恩、汉弥尔顿、麦迪逊、马歇尔等人。当然,在这一时期真正对作
为一门学科的宪法学的创立和成熟做出更为直接贡献的还是以宪法作为自己主
要研究领域的宪法学家。主要包括德国、法国、英国和日本的一些宪法学家。在
德国,普尔伯为适应19世纪60年代普鲁士立宪君立制的现实,构思了德国国法
学体系,提出了国法学的基本原则。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后,拉班
德奠定了实证主义宪法学的基石,叶林涅克作为19世纪德国宪法学理论的完成
者,也致力于法实证主义宪法学的完整化和系统化。在法国,由于其宪法学的理
论基础是大革命中奠定的,因而其一开始形成,就具有鲜明的政治学彩。一方
面法国的宪法学通常不包括基本人权。另一方面,其他国家宪法学不包括的内容,
如政治制度、比较宪法制度、政党、舆论、压力集团等,法国宪法学则都予以研
究。在19世纪后半叶,推动法国宪法学发展的学者,主要是埃斯曼等人。埃斯
曼是法国古典宪法管理论的集大成者、也是法国现代宪法学的创始人,其理论主
要体现在《法国宪法和比较法纲要》中。在英国,这一时期最具影响的宪法学家
是戴雪,其宪法学理论核心是两个部分第一,议会主权原则,第二,法的论治原
则。在日本、宪法学诞生于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颁布之后,其主要标志
是1889年6伊藤博文出版《宪法义解》一书。1897年前后,日本宪法学进入了
形成期。这一时期的代表性作品,首先是一本喜德郎的《国法学讲义》。
在20世纪,尽管有些国家宪法学理论尚未全面展开,但就世界范围而言,
宪法学毫无疑问处于繁荣和发展时期,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后,出现了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新型宪法学,以及随着世界范围内殖民地民族解放运动的
逢勃兴起,一大批新兴民族主义国家的形成,又出现了虽然在本质上属于资本主
义宪法学范畴,但在内容上又不同程度地反映了这些国家要求民族独立,国家全
权和领土完整等愿望的宪法学;从而使宪法学的发展呈现出多样而丰富的特点。
这一时期在德国,宪法学的发展是突出地表现在涌现出了许多不同的学派,围绕
宪法本质问题出现了以凯尔森为代表的纯粹法学派和以鲁道夫·斯蒙特为代表的
政治宪法学学派,在宪法学基本理论方面出现了规范主义宪法观、决断主义宪法
观和综合过程论的宪法观三大派别。在法国,狄骥和马尔佩是20世纪前期最为
著名的宪法学家,狄骥将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学方法引入宪法学领域,
创立了法国社会连带主义宪法学理论。马尔佩受欧洲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影
响,提出了法的一般理论必须在分析法之后得出的观点,从而变革了早期资产阶
级的宪法理论。随着第五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实施、法国宪法学的发展又进入了一
个新的阶段。但其主要特点仍然是宪法学与政治学合为一体,许多宪法学原理溶
于政治学理论之中。在英国,20世纪以后宪法学获得了发展,这种发展主要围
绕坚持、补充、批判戴雪的宪法学理论而展开,其代表人物是詹宁斯。除围绕对
戴雪学说的评价之外,现代英国宪法学还涉及一些其他重要课题,主要包括英国
宪法的历史发展、英国宪法的渊源、宪法的概念、范围和性质、国王、内阁、议
会、法院及相互关系,地方政府、政党、文官制度,法的统治,英联邦组织,英
国与欧共体、公民身份、移民和引渡,各种自由与权利的保障等等。在美国,20
世纪以后宪法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20世纪初,学者们日益强调宪法与社会
的相互关系,二战后,以行为科学理论为基础,宪法学重点研究司法行为和最高
法院判决的决定过程。70年代以后,围绕宪法解释的基础问题,学术界形成了
解释派和非解释。此后,批判学研究也推进了美国宪法学的发展。现代美国宪法
学研究的重点包括美国宪法制度(体系),联邦法院和法,最高法院的法官,违宪
审查权,联邦制,战争权,对外事务和总统,各项政治、民事权利的保障,自由
的宪法基础,联邦权和州权,国会、政府和宪法,宪法与经济制度,对国民的司
法程序保护等。日本在1910年前后,宪法学进入了发展时期,这一时期最重要
的特点是以美浓布达吉等为代表的民主主义宪法学初形成,以及与此唱反调的以
穗积八束为代表的保守宪法学理论的登台。二战后的宪法学既继承了战前宪法学
的合理因素,又根据宪法的价值发展了宪法学理论,最突出的表现在:强调“作
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强调比较宪法学的必要性;重视宪法解释学的实践性”等
等。
二、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
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包括新中国成立前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
学两大阶段,也经历了一个从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发展时期和新中国宪法学时
期的发展过程。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是宪法学在中国的萌芽时期,在此期间人们对民主宪
法、共和、议会等问题的认识开始从直观走向理性并形成一种理论体系,这种理
论体系即是宪法学在中国产生的萌芽状态。日本宪法学在中国早期宪法理论的发
展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正因如此,所以说萌芽形态的中国宪法学是中西
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形成的发展起来的。
从1919年到1930年是宪法学在中国的形成时期,这一时期的宪法学已从分
散的理论与知识,形成为初步容纳各种宪法学知识的体系。随着宪法学说的发展,
宪法学教育也开始在中国得到发展,同时,这一时期开始出现研究宪法学的组织
机构,此外;对外国宪法问题的研究,出现了单纯介绍日本宪法转向介绍研究欧
美国家宪法的状况,还开始出现从比较方法研究宪法和宪政的比较宪法学著作,
从而使宪法学理论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从1930年到1949年是宪法学在中国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宪法学教育得到
进一步发展。而这一时期宪法学发展最具特的是宪法学专题研究的开展和新民
主主义宪法理论的产生。就宪法学的专题研究而言,五权宪法理论是三四十年代
宪法学研究的重点。就新民主主义宪法理论来说,早在30年代就出现了有关研
究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的成果。同时,对苏联宪法理论的介绍和研究,既促进了
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发展,也为在中国产生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是新中国宪法学时期,1949年到
1957年是新中国宪法学的初创阶段,学者到根本当时中国的客观实际情况,探
讨了宪法学的理论问题,试图建立系统的宪法学理论,1957年到1965年是新中
国宪法学者的曲折发展阶段。在这一时期,政治彩过于浓厚,宪法学自身的科
学性与学术性缺乏,研究成果也基本上属于宣传性,注释性的内容。1966年到
1976年,由于宪法实际上名存实亡,宪法者们也失去了进行学术研究的条件和
环境,因此,宪法学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阶段。1978年,特别是1982年宪法制
定和颁布以后是新中国宪法学走向恢复和繁荣发展的阶段。
第一章宪法概述
第一节宪法的含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一)中国古代“宪”、“宪法”、“宪章”词义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宪法、宪令、宪章等词很早出现了。虽然在运用过程
中,它们之间的涵义也存在差别,但大致说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
律、法度。如《尚书·说命》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国语·晋词》中的‘赏善罚奸,
国之宪法’,《管子·七法》中的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等等;二是
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如《管子·立政》中的‘正月之朔,百吏在朝,
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即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韩非
子·宪法》中的‘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等等;三是指颁布法律、实
施法律。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的‘宪,刑禁’,汉郑注曰:‘宪表也,谓悬之
也’。《中庸》中的‘祖述尧舜,宪章文武’等等。然而,这些都与近现代宪法的含
义完全不同。”
还有学者通过对“宪法”词义的稽考,认为:“我国古人典籍中的‘宪’字的含义
可归纳为7个方面:第一,最基本的意义是指法;第二,指一般的法律、法令;
第三,指法律或法令的公布;第四,指效法,遵循;第五,指受法律的惩罚和制裁;
第六,指御史的监管机关;第七,指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法令。”
(二)古代西方“宪法”的词义。
在西方,宪法在英文中为Constitution,是由拉丁语Constitutio发展而来。
Constitutio在拉丁语中是组织、结构、规定的意见。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
是在多层意义上使用: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二是指皇帝
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
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相互关系的法律。”由此可见,古
代西方“宪法”词义与近现西方“宪法”含义完全不同。
二、宪法的含义
宪法学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宪法。然而,在中外宪法学界、学者们对宪法定
义的具体表述却各不相同,对此,有学者正确地指出:“这一方面反映了宪法赖
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同文化背景,也反映出在宪法意识形态方面不同的理念。因此,
在确定宪法定义时不必追求统一的模式和标准,而应允许不同宪法认识的存在。
因为在许多情况下,不同的宪法定义只是表明考察宪法现象的不同角度和认识水
平。”概括起来,学者们对宪法概念的定义分为四大类:
(一)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角度定义宪法
这类宪法定义的特点在于,立足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一个或者几个方面的
内容,提出对于宪法的认识,或者说以宪法调整的内容为根据确定宪法的内涵和
外延。
1、从社会学角度和宪法理论的意义上来说,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对其政治权
力的划分。
2、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履行职能的程序,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相
互关系和职权,以及个人对国家政权的原则地位的各种原则的总和。
3、宪法决定和规定最高的国家机关的设立。它规定这些机关与公民之间,
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4、宪法规定一个国家的一整套政治制度。
5、实质意义的宪法,含有关于国家的组织及作用的基础法之意味。详言之,,
凡关于国家领土的范围、国民资格的要件、国家统治组织的大纲,尤其是处于国
家最高地位的机关如何构成、享有什么权利、怎样行使他的职能、各种机关彼此
间有如何的关系等的法则,以及关于国家与国民关系的基础法则。
6、宪法是规定国家统治机构的组织规范。特别是近代宪法规定了以权力的
分立为中心的国家重要机关的组织及其运行的办法,并以确定国家应遵循的基本
准则为目的。
7、《布莱克法律辞典》将宪法定义(Constitution)为:“一国的组织或基本
法,可以是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其制定者在规定政府的特征和组成,提出国家生
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组织政府、调整、分配和限定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以及
规定主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①
8、美国学者安德逊和温德认为:“从这个词的最广义和最正确的意义上说,
宪法是全部有关政权的规则的总汇,这些规则规定着国家机关活动的程序、规定
着这些机关的职权、规定着个人对于国家机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从宪法的法律特征角度定义“宪法”
这类宪法定义的特点在于,立足宪法典或者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法律不同的法
律形式特征,提出对于宪法的认识。
1、《美国百科全书》认为:“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的总体。”
2、日本《世界大百科事典》认为:“所谓宪法,意思是指与国家的组织及活
动有关的各种有关的各种根本法规的总和”。
3、《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从最广义来说,宪法是一批规则,用以管理
一个有组织的团体事务。”
4、法国学者波若认为:“宪法是据以组织国家管理和调整全体个人或法人的
关系的一种根本法。”
6、美国学者施瓦兹认为:“宪法是包含治理国家的指导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7、朱国斌先生认为:“宪法作为国家组织法,是法律的一种,是从内容到形
式上,凌驾于其他任何法律之上的国家基础法。”
(三)从宪法的阶级本质角度定义“宪法”
这类宪法定义的特点在于,立足于宪法典或者宪法性法律所反映的阶级意
志,以及这种意志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条件,提出对于宪法的认识。这也是社会
主义国家宪法学者分析宪法的基本立场。
1、苏联学者科托夫在《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书中认为:“宪法是一个国家
的根本法,它表现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表现和巩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制度
和国家制度的基础。”
2、宪法就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巩固统治阶级专政,规定有利于统治阶级
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它具有强烈性,是阶
级斗争中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反映,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3、宪法是统治阶级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根本法,具有一般法的本质特征,
同时又具有不同于普通法律的实质上的特点和形式上的特点。
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5、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
(四)从综合的角度来定义宪法
第一类综合定义的特点是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宪法这一事物做一全面的考
察后给出一具明确的概念。如:
1、英国学者澳·菲力普斯和保罗·杰克逊认为:“宪法(Constitution)经常在
抽象和具体意义上使用。抽象地讲,一国宪法就是法律、习惯和惯例的系统,它
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权力,调整不同国家机构之间以及国家机构与公民之间的
关系。具体而言,宪法就是权威性地规定最重要宪法法律的文件。”
2、龚祥瑞先生认为:“宪法就其性质而言,是根本法,这是由它所规定的内
容来决定的;宪法就其范围而言,是社会的总章程;宪法就其有效力而言,是最高
法;宪法就其作用而言,是国家法或称政治法。”
3、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
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既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
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4、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
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人民的基本
权利义务是宪法的基本内容,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意志
或利益是宪法的本质,国家根本法表明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5、张文显教授认为:“人们通常从三种意义上理解宪法。宪法是宣言书,宪
法是总章程,宪法是根本法。”
6、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它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
行规则,国家其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政治力
量对比关系及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
7、宪法是指以特殊程序制定的,规定国际基本制度、国家的政权组织,以
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特殊行为规范。它是国家法律的重
要组织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8、宪法是以民族政治为本质属性,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集中表现各种
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类综合定义就是结合宪法的内容和形式特征给宪法下定义。这也是近年
来我国中青年学者通常采用的方法。如:
1、中国学者林纪东认为:“宪法者,规定国家之基本组织、人民权利义务,
及其本国策之根本法也。”
2、英国宪法学家戴雪认为:“宪法是规定政府组织,以及人民与政府之间的
各种权利与义务的根本规则与法律。”
3、宪法内容上的本质属性是指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
利益,宪法形式上的本质属性则指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因此,我们以将宪法意义
为:“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为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4、宪法是分配社会权利并规定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所谓社会权利,指的
是一定社会内一切权利和权力的总和,它由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国家权力两个基本
方面构成。”
5、宪法就是规定国家权力应如何为公民权利服务的根本法。
6、宪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关
系的国家根本法。
7、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部门法。公民权利产生国
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8、宪法是调整立政关系即人们在确立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国家重大事情的
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立政一词表示人们参与、组织
和争夺国家政权的行为和活动,其相应的社会关系就是立政关系。在立政关系中,
最主要最重要的是立政主体(包括公民和公民代表机关)与施政主体(包括行政机
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其次是不同的立政主体之间的关系和不同职能的施
政主体之间的关系。
9、宪法是调整法权关系,规范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方式的根本法。……
法权关系是政治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表现形式分别归结为主权归
属、国体和政体问题以及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方式。
10、宪法是确立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根本法。
11、宪法概念的揭示应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宪法的逻辑起点(人民主权):
宪法的基本矛盾(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矛盾);宪法的本质属性(法律最高
性)。
12、宪法的基本矛盾是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因此宪法是调整民主政治中社会
与国家关系的根本法。
13、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并以人权保障为终极价值追求的国家根本
法。其中,‘以国家和公民关系为调整对象’和‘国家根本法’揭示了宪法的法律内涵,
‘以人权保障为终极价值追求’则是宪法的价值内涵。
我们比较赞同下述观点,即认为,宪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和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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