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知识点名称内容
1.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典型的方式是民事诉讼。
相较于社会救济(诉讼外调解、仲裁)和自力救济(自决、避让、和解)机制,民事诉讼的独有特性
主要包括:
救济
★★
(1)解纷主体是代表国家的法院,因此具有显著的国家强制性彩。
(2)民事诉讼程序具有高度的严格性和规范性,从当事人提出解纷请求、到法院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
再到当事人举证、质证乃至法院审查认证并作出裁判,均须遵守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式。
(3)民事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此其解纷方案具有强制执行力。
2.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该类救济途径主要包括自
决、避让、和解三种类型。
3.诉讼参加人,是指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具有相似的诉讼地位的人,具体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
的概述
★★★★
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4.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案件的事实与实体权利请求。
5.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3)民事诉讼法是基本
法;(4)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名称
辩论原则的
含义和内容
★★★
内容
6.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和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灵活性。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主要采用口头形式进
行辩论,而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等则属于书面形式的辩论。因此,法庭辩论仅为辩论原则的
表现形式之一而非全部。
7.督促程序中,双方当事人不直接进行辩论与对抗。
8.民事诉讼诚信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不仅适用于当事人之间,也适用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
还规范和约束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的原则。
表现: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
9.《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3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
民事诉讼诚
实信用原则
和调解原则
的概述
★★★★
关系确认的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10.人民法院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自愿是指是否进行调解,是否愿意达成协议,应当
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11.法院调解虽然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但不是必经程序。是否适用调解,不仅要看特定案
件的性质和具体内容是否适宜采用调解的方式,还要看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12.在民事诉讼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
诉讼活动时,应当公正、善意、诚实、严守诚信。诚实信用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诉讼时必须诚实和
善意;其次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时应该公正、合理;此外,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信
用原则要求其在实施诉讼行为时也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心态来进行。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知识点名称内容
1/10
13.《民事诉讼法》第39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
人独任审理。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
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一审的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按照
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构
成和回避制
度
★★★★
14.合议庭的内部关系:(1)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2)实行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入合议笔录;(3)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一名审判人员担任审判长,
但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4)院长或庭长如参与审判,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
15.回避制度适用于案件的审判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参与本案审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
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勘验人、执行员。
16.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
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
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
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17.我国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可以分为法定不公开审理与依申请不公开审理两大类。
公开审判的
例外规定
★★
不得公开审理的情形:(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3)法律其他另有规定的案
件。
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情形:(1)离婚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
对案件的宣判一律公开,即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仍应公开宣告判决。不公开审理不等于不开
庭审理。
18.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无需陪审员参加,无需采取合议制。
第四章诉权与审判权
知识点名称
诉的要素
★★
由。
20.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给付之诉的特点,是当事人不仅要求
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给付之
诉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
内容
19.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应具备的基本要素。诉的要素有三个: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
第五章主管与管辖
知识点名称
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第
一审民事案
件
★★
审理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
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
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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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21.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即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认为应当由本院
22.《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
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3.由“原告就被告”的例外情形有如下几种:(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
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正在被劳动
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人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
管辖
★★★★★
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24.(1)《民诉解释》的规定,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保险合同纠纷: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5.《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
民法院管辖。
26.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
权,当事人也无权协议变更的管辖制度。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港口
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