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1)

更新时间:2024-11-07 11:33:4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德惠二手房)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

(1)

关键词:辩护人/代理人/法律学徒/御用状师/出庭律

师/事务律师/二元律师制度

内容提要:英国律师产生伊始就分为法律辩护人和法

律代理人两部分。后来,辩护人演变为出庭律师,垄断了出

庭辩护权,代理人则与16世纪新兴的事务律师融合一起,

组成了事务律师分支,从而形成了独具特的二元律师结

构。20世纪末,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相

互隔绝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总体格局至今仍未

根本改变。

英国律师制度的突出特点是二元制,即律师队伍划分为

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大部分,在组织上和业务上彼此分

立,互不统属。这种制度已在英国实行了数百年之久,尽管

自19世纪以来不时有人对其提出批评,要求将两类律师合

而为一,但始终没有成功。最近十几年,要求改革的呼声日

渐高涨,迫使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相互

隔绝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总体格局仍然保持未

变。本文拟对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因、形成与演变过程以

及未来发展走向作一简要评述。

一、两类律师的最初萌芽

12-13世纪,英国开始出现职业律师。从一开始,英国

就存在着法律辩护人和法律代理人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者。

所谓法律辩护人,是指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法

律职业者。对于辩护人在法庭上的所言所行,当事人可以承

认代表自己,也可加以纠正或补充,甚至予以否认。所谓法

律代理人,是代表当事人完成整个诉讼过程的全权法律“代

表”,代理人在法庭上所说所做的一切,均代表着当事人的

意志,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由于代理人一旦在诉讼中出现

失误往往导致败诉,而辩护人出现失误时当事人还有补救的

机会,所以辩护人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由此推动辩护人

职业更早、更快地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他们与代理人职业

间的距离也一步步拉大。

14世纪时,随着法庭辩护权越来越集中于辩护人手中,

一套专门培养法庭辩护人才的法律教育制度开始成型,伦敦

建立了4大律师会馆。会馆学员称作“法律学徒”,由称

作主管委员的开业资深律师负责管理和教学。至少学习7年

后,经主管委员批准,学徒才能获得出庭辩护资格,成为出

庭律师。不过,普通出庭律师只能代表普通当事人在巡回法

庭、各郡季会法庭或城市法庭提起诉讼和出庭辩护,三大中

央法庭的出庭辩护权垄断在御用状师手中。御用状师是律师

界的精英和法官的后备力量,其人数极少,常年保持在十人

上下。他们由国王从执业满10年以上的优秀出庭律师中封

授,大约10年左右封授一次,每次约封授6-8人,以补充

因死亡或有人晋升为法官造成的空缺。

相对而言,代理人的发展较为缓慢。随着各级各类法庭

的出庭辩护权逐渐被辩护人所垄断,代理人只能从事庭审之

外的某些事务性工作,如申请司法令状、收集证据、制作法

律文件等。这种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经常与法庭职员打交

道,因此代理人与法庭的关系较为密切。此外,代理人必须

在某一特定法庭上经法官认可后,遵照规定的程序和仪式由

当事人正式任命,而且只能在授予其代理权资格的法庭上开

业,所以,从很早的时候起,普通诉讼法庭和王座法庭就各

有自己的一批固定的代理人。代理人不受律师会馆管辖,法

庭直接负责对他们的管理。中世纪后期,三大中央法庭不时

发布命令,规范代理人的资格申请条件和职业行为。由于代

理人对法庭和法官的依附性较大,所以有的学者认为代理人

是一种“准法庭官职”。最后,由于工作性质的差异,代理

人和辩护人的教育内容和方式也有所不同。代理人主要就学

于大法官庭法律学校,重点学习实用性技术和诉讼操作技

能,如各种不同诉讼的程序步骤、法律文书的不同样式和制

作方法、收费标准等。

早期法律辩护人和法律代理人是后来英国出庭律师和

事务律师的最初萌芽。

二、二元制律师结构的形成

从16世纪起,英国开始从中世纪向近代过渡,社会经

济出现划时代的变化。封建制度急剧衰落,资本主义长足发

展,许多新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不断涌现。在社会关系上,该

时期正处于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型时期,人口

流动和社会两级分化空前加剧。这一切都导致诉讼争端大幅

度上升,促使律师职业进入了一个大分化、大改组、大发展

的历史时期。

第一,出庭律师突飞猛进。中世纪时,普通出庭律师的

数量一直十分有限,因为每年被授予出庭权的法律学徒寥寥

无几。例如,林肯会馆在1510-1559年间平均每年只有2名

学徒获得出庭律师资格。然而,自16世纪60年代起,林

肯会馆每年授予出庭律师资格的人数持续增长,60-70年代

每年为6人左右,进入80年代后每年达到10-12人。据普

莱斯特统计,从1590年到1640年的半个世纪内,四大律师

会馆共授予2293人以出庭律师资格,其中格雷会馆590人,

内殿学院522人,中殿会馆553人,林肯会馆628人。与

队伍急剧扩大的同时,出庭律师打破了御用状师对高级法庭

辩护权的垄断,取得了出席中央法庭辩护的权力。这样,一

个在人数上百倍于御用状师的新兴出庭律师体出现于英

国法律界。在很长时期内,出庭律师分别隶属于四大律师会

馆管理,直到1895年,四大律师会馆联合成立出庭律师总

会,才建立起自己统一的职业组织。

第二,御用状师迅速衰落。随着普通出庭律师获得中央

法庭的出庭辩护权,御用状师丧失了在司法诉讼中的垄断性

权威。同时,他们作为律师界最高领导层的地位也为新兴起

的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国王法律顾问所取代。总检察长

出现于15世纪,其前身是14世纪时专门为国王提供法律事

务的“王室代理人”。最初,王室代理人不止一个,分别承

担不同的法律职责。后来,王室法律代理权逐渐集中于一个

享有广泛权力的综合代理人手中,总检察长一职由此产生。

1461年8月,爱德华四世颁发特许状,任命约翰哈伯特为王

室综合代理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有法庭中享有全部法

律代理权”。学术界普遍认为,哈伯特是英国历史上的第

一任总检察长。从一开始,总检察长就有一位副总检察长作

为事务律师助理,而且他们身边还有一组“皇家法律顾问”,

协助完成繁重的王室法律工作。开始时,总检察长、副总检

察长和国王法律顾问全都出身普通的出庭律师,其资历、声

望和在法律界的实际地位都比御用状师略逊一筹。但是,在

16-17世纪期间,他们的法律地位迅速上升,垄断了国王法

律咨询权和王室诉讼的启动权,成为律师界公认的最高权威

和领导核心。于是,几百年来高高在上、傲气十足的御用状

师失去了往日的风采,降为律师界的二流角,他们只能秉

承总检察长的指示行事,实际上已降格为一般的出庭律师。

御用状师的衰落是时代变化的必然结果。16-17世纪是

英国政治法律制度的转型时期,议会和王权之间的斗争一浪

高过一浪,普通法法庭和特权法庭之间的冲突接连不断,政

治、法律、宗教等各种各样的矛盾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

在这种形势下,国王迫切需要的是既熟谙法律又精通政治的

复合型人才,御用状师显然不能满足国王的需要,因为他们

都是在准修道院式的律师会馆中,用封闭式的教育模式培养

出来的普通法专家,知识结构单一,视野狭窄,除了普通法

之外,对其他知识了解甚少,故有“无知的博学阶层”之称。

对于政治事务,他们或者因一窍不通而不敢涉足,或者因自

视清高而不屑一顾。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不可能继续像中世

纪那样受到国王政府的重用。加之他们是法律界的佼佼者,

素来以“绅士职业”、“荣耀阶级”而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

尊崇。事业的成功、优越的地位使他们养成了一种志得意满、

孤傲不而又迂腐僵化、古板保守的文化心态。在一个继往

开来的历史大变革时代,这种心态显然是阻碍他们与时俱

进、重新自我定位的沉重包袱。在16-17世纪,许多御用状

师在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上仍然停留在中世纪。既然自身不

能适时应变,那么就只能论为历史的落伍者。1873年,御用

状师称号被正式废除,这个曾经风光数百年之久的高级律师

等级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第三,代理人与出庭律师分道扬镳。在中世纪时,出庭

律师和代理人一样,可以直接与当事人联系。到16-17世纪,

只有代理人可以直接接触当事人。因为这时英国已采用书面

诉讼形式,与当事人直接交谈、了解案情、收集证据、起草

起诉状或辩护状以及其他庭审前的一切准备工作,都由代理

人负责,出庭律师只是到开庭时根据书面诉状进行法庭辩

论,因而无须直接接触当事人。通常的做法是,代理人接受

某件诉讼并准备好必要的文件后,再代表当事人聘请出庭律

师出庭辩护。而且他们的报酬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英文词来表

达,出庭律师的报酬称作“酬金”,代理人的报酬称作“讼

费”,前者不能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而由代理人代为收取和

支付。所以,霍兹沃斯说:“出庭律师的委托人与其说是当

事人,不如说是代理人。”这种新式的出庭律师、代理人

和当事人“三角”关系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已基本成型。17

世纪初,出庭律师不得直接起诉案件和收取讼费,不得接触

当事人,作为一条律师法规则固定下来。由于两类律师的区

别越来越明显,四大律师会馆不再接受开业代理人为会馆成

员,也禁止授予代理人以出庭律师资格。这种排挤政策得到

法官和政府的支持。17世纪上期,法庭和枢密院多次发布这

类命令。结果,到17世纪末,代理人普遍被排斥于律师会

馆和法庭辩护席之外。

第四,事务律师异军突起。事务律师在中世纪的英国就

已出现,但那时他们不属于法律职业者范畴。Solicitor一

词在英语中的最初含义指的是鼓动别人去干某件事的怂恿

者、教唆者,原本与法律无关。到15世纪时,该词才专指

那些既不是出庭律师又不是代理人而只是协助当事人或代

理人完成某些辅助性诉讼工作的低级法律职业者,他们是当

事人或代理人的助手、仆人。1452年约克郡的一份遗嘱曾责

成遗嘱执行人在给予代理人必要报酬之外,还应支付给事务

律师部分服务费,这意味着事务律师开始被人们视为是正式

的法律职业者。到16世纪中叶,事务律师队伍日益壮大,

发展为堪与代理人相提并论的一个新兴律师集团,尽管其法

律地位低于代理人:只有从业5年以上的事务律师才能取得

法律代理人资格。所以,1557年内殿会馆的一项命令规定,

“代理人和事务律师”不得成为该学院的成员;1574年法官

和枢密院发布同样内容的命令,要求将“开业事务律师和开

业代理人”排除于律师会馆之外。

促使事务律师集团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打赢官

司是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根本目的。为此,他们除了要充分准

备好有利于自己的各种证据、资料外,还需要了解诉讼对手

的主张、打算及其与陪审团、证人的关系等信息,以便能及

时发现和利用对方的漏洞和失误,以求做到“知己知彼”,

确保胜诉。按照法律规定,了解诉讼对手的有关信息不属于

代理人的合法业务范围,如果代理人亲自从事这类调查,有

可能受到“非法助讼罪”的指控,因此,当事人或代理人往

往雇用某个粗通法律者来完成这一工作,于是,一个专门提

供这种服务的律师分支就产生了。有资料证明,自12世纪

起,英国就有少数人专门提供此类法律服务。后来,随着

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发展和诉讼复杂性的增长,对这种专门

服务的需求有增无减,是为事务律师发展的内在原因。第二,

法律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受到太多的限制,以至于在社会大变

革的时代无法适应诉讼迅速增长的现实需要,是为事务律师

发展的技术性原因。前已述及,代理人类似于一种法庭官职,

他们只能在授予其资格的普通法法庭上代理诉讼,这种封闭

性规则无疑是束缚代理人扩展业务、增加收入的障碍。于是,

不同法庭的代理人便通过互聘为助手的形式以摆脱上述规

则的束缚,例如,普通诉讼法庭的代理人往往聘用王座法庭

的代理人为自己的事务律师助手,反之亦然。这样,法庭界

限被打破,代理人的诉讼业务扩大了,收入也增加了,事务

律师职业也随之发展了。第三,15-16世纪大法官法庭和星

室法庭、恳请法庭等特权法庭的建立为事务律师提供了新的

发展机遇。由于代理人只能在普通法法庭上开业,因此,投

诉于大法官法庭或特权法庭的当事人最初只能从这些法庭

的职员中聘请诉讼代理人,来完成必要的事务性工作。于是,

大法官法庭有6名职员、星室法庭有4名职员、恳请法庭有

3名职员先后获得诉讼代理人资格。随着大法官法庭和特权

法庭诉讼量的迅猛增长,单纯依靠法庭职员兼任代理人已不

能满足实际需要,这就为事务律师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在

16世纪时,有大量事务律师活跃在大法官法庭和特权法庭

上。数量的增多和作用的加强,令社会不可能继续漠视他们

的存在,不得不承认他们是法律职业者的一部分。由此可见,

事务律师虽然最初萌芽于普通法法庭,但发展为一个新的律

师集团却是在16世纪的大法官法庭和特权法庭中完成的。

第五,代理人与事务律师融为一体。早期的法律代理人

和事务律师尽管在法律地位上略有差别,但因他们都被排斥

于律师会馆之外,都是以事务性工作为业得低级法律职业

者,所以,从17世纪起,国家法律和社会民众都把他们作

为同一类律师看待。1605年的一项议会法规,要求“事务律

师和代理人应遵守同样的职业纪律”。进入18世纪后,二

者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融合过程进一步加快。1729年的一

个议会法案规定,代理人或事务律师的资格认定权均属于法

官,但业务范围不受所属法庭的局限,就是说,他们可以在

任何法庭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该法案还统一了代理人和事务

律师的任职条件、资格认定程序、讼费收取标准、对冒名顶

替擅自开业者的惩罚办法等。1750年的一项议会法案透露

出,事务律师资格和代理人资格可以相互通用,已不分彼此

了.至此,二者彻底融为一体,构成了英国现代律师的第二

大分支,即事务律师,俗称“沙律师”。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代理人-事务律师没有自己的职业

组织,这种无组织状态既不利于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

同行间的联系和职业纪律的维持,从而为少数自私之徒欺骗

当事人和“黑羊”非法从业提供了方便。为此,他们在1739

年建立了自己的职业组织,即“在普通法庭和衡平法庭开业

绅士协会”。协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平时工作由24

人组成的执行委员会负责。18世纪时会员人数可能从未超过

200人,但他们都是最优秀的事务律师,出庭律师、法官和

议会对他们的意见都十分尊重。该组织的建立是英国近代二

元律师结构框架形成的主要标志之一。

1823年,以布赖恩霍姆为首的一批普通事务律师另成立

了“伦敦法律协会”,并迅速从会员中募集到一笔捐款,在

查里街区购得一块地皮,建起协会办公大楼。1831年,新

协会通过皇家特许状获得法人资格。第二年,新、旧两个协

会合并,旧协会名称保留下来,简称“事务律师协会”。

通过两个世纪的分化与改组,一种独特的二元律师制度

出现于英国。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在知识结构、教育方式、

任职条件、资格授予和业务范围上各不相同,在组织上彼此

分立,二者之间不能自由流动,更不能兼而为之。比较而言,

出庭律师的资质条件和社会地位相对较高,组织性较强。他

们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而且有资格出任法官,但他们

不能与当事人直接接触。事务律师无权在中央法庭出庭辩

护,只能从事诉讼前的一般性法律事务,如提供法律咨询、

制作法律文书、准备诉讼材料等。有关材料准备完毕后,便

交由出庭律师继续完成以后的庭审辩护工作。从一定意义上

说,事务律师是出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三、19世纪的合并建议及其失败

19世纪时,事务律师为提高自身地位,强化了内部管理,

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强了职业教育。1833年,事务律

师协会开办了培训学校,为低级事务律师讲授普通法、衡平

法和财产转让法等。二是规范了资格授予条件。1843年,议

会通过法案,规定事务律师必须具有5年“受雇秘书”经验

和通过资格考试后方能开业。考官由法官任命,共5人,每

年更换一次。三是严格了纪律管理。1843年议会法案规定,

由法庭任命专人定期对事务律师的职业行为进行调查,提出

报告,对于违规违纪者法庭有权给予必要的惩罚。1868年,

调查惩戒权转交事务律师协会下属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

通过以上措施,事务律师的教育程度和专业素质大为改

善,业务范围随之扩大。他们先后把财产转让公证和罗马民

法监护人的业务吸纳进自己的权限范围之内。从1848年到

1859年,他们先后取得在季会法庭、遗嘱和离婚法庭、海事

法庭和教会法庭上的开业权。1871年,又获得担任治安法官

的资格。

以上发展使事务律师的社会声望有所提高,但仍没有根

本改变其“低级律师”的地位。特别是在出庭律师的心目中,

事务律师总是被视为“下等人”。1846年,事务律师乔治

斯提芬抱怨说,尽管他和许多出庭律师是亲朋好友,但因职

业偏见造成的无形隔阂使他丧失了许多与出庭律师聚会交

流的机会,他透露,在其从业的32年中,只有一位出庭律

师邀请他吃过饭。对于这种不平等地位,出庭律师自然心

存不满。因此,从19世纪中叶起,不时有人建议改革二元

体制,将两类律师合而为一。1846年,法律改革家费尔德呼

吁效法美国,取消对事务律师的歧视性限制规则,给予他们

和出庭律师平等的出庭辩护权,以便更合理地配置法律人才

资源,让诉讼当事人享有更大的自由选择空间。这个建议

得到广大事务律师的积极支持。然而,由于以出庭律师为主

体的反改革势力的阻挠,费尔德等人的改革努力最后以失败

告终。

许多人对这次合并改革的失败深感惋惜,但英国法律史

专家霍兹沃斯却不以为然。他认为,二元律师制度虽有弊端,

但也有优越性,合并后的益处未必能够弥补由此带来的损

失。首先,在二元制下,出庭律师通过律师会馆实行行业自

治,除犯有蔑视法庭罪法官可以惩罚他们外,其他一切均不

受法庭和法官管辖,从而保证了出庭律师在法律活动中享有

较大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无疑有利于英国自由与法治的发

展。其次,在二元制下,出庭律师不得直接接触当事人,由

此可以避免辩护律师过分“当事人化”,防止个人感情因素

影响司法过程,保证出庭律师以相对超脱客观的态度陈述和

分析案情,这有利于法庭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地适用法律,

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最后,在二元制下,两类律师分工合

作,各司其职,出庭律师只管法庭辩论,事务律师负责一般

性事务,这种分工有助于提高律师的专业化水准,并进而提

高司法审判质量。霍氏认为,几个世纪以来,英国的司法一

直以其高质量和公正性而受到世界各国的赞扬,毫无疑问是

与律师的专业分工及其高素质分不开的。

四、最近的改革与发展走向

最近几十年,要求改革二元律师制度的呼声再起。改革

要求者认为,二元制造成了诉讼费用昂贵,因为一个当事人

必须同时负担一名事务律师和一名出庭律师的费用,从而加

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其次,二元制导致诉讼时间的浪费。

因为同一个案件需要两类律师参加,事务律师首先要仔细了

解案情、核实证据、掌握法律要点,然后再交给出庭律师,

出庭律师仍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熟悉案情,由此造成工作上

不必要的重复。最后,二元制带来择业机会的不平等和社会

不公。出庭律师职业的垄断性,把事务律师永远排除在法庭

辩护席之外,使许多具有辩护才能的事务律师不到施展才

华的舞台,这既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也不利于培养律师

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总之,在改革要求者看来,二元制

不符合当今追求低成本、高效率和社会公正性的司法改革趋

势。

改革派的力量源泉主要来自事务律师团体。1969年,事

务律师协会在一份报告中要求大法官授予事务律师在皇家

刑事法院出庭辩护的权利,这一要求在1972年得到大法官

的部分同意。此后,事务律师获得了有限范围内的出庭辩护

权,即:如果案件是由治安法院预审、皇家刑事法院判决的

话,事务律师可以在皇家刑事法院出庭辩护。在以后的近20

年内,事务律师协会为打破二元分立制继续努力,但在出庭

律师公会的抵制下成效甚微。1979年,一个皇家委员会在对

律师制度进行了为期3年的调查后,虽然承认旧制度存在弊

端,但最终结论还是维持现状,理由是二元制有利于保证法

庭辩护和审判质量。

1990年,英国律师制度改革终于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这一年,议会颁布了《法院和法律服务法》。它规定,①出

庭律师可以直接接触某些当事人,可以与当事人直接订立法

律服务合同;②合格的事务律师可以被任命为高级法院的法

官;③允许一切“合格者”在所有法院出庭辩护,而不一定

非是出庭律师不可;④允许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之间建立合

伙关系。《法院和法律服务法》初步打破了两类律师在业务

分工上的隔绝状态,但仅此而已,在行为规范、职业培训、

资格审查等管理事务上,两类律师仍然分别由各自的行业组

织负责。

1999年英国议会又颁布《接近正义法》,将改革又推

进了一步。该法案规定,大法官在取得议会同意的条件下,

可以改变那些不恰当地限制出庭辩护权的规则,这就简化了

出庭辩护资格的批准程序。另外,该法案授予出庭律师以完

全的庭审前诉讼准备权利,包括会见当事人、证人和核实证

据等,但前提是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并已经在事务律师协

会注册。

从整体上说,最近十几年的改革还是颇受各界欢迎的,

尤其是当事人和事务律师,因为改革降低了诉讼费用,打开

了两类律师之间相互流动的通道。到1998年12月,大约有

600名事务律师获得了出庭辩护权。《接近正义法》实施后,

流动速度加快,截止20XX年6月,获得出庭辩护权的事务

律师达到1153名。

单就以上数字看,两类律师间的流动规模不是很大,

1153人在当时的近10万名事务律师中实在微不足道,所以

有人抱怨改革步伐太慢,应加大力度,彻底合并两类律师。

1999年,在迪斯尼乐园召开的事务律师协会年会上,协会主

席罗伯特萨耶建议,在五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单一的法律

职业,包括事务律师、出庭律师、律师事务所高级职员、财

产转让师等所有法律职业者在内,并由目前的事务律师协会

统一代表和管理。这个建议说明,目前要求进一步深入改革

的力量还是相当强大的。但是,在笔者看来,近期内英国不

会有新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因为彻底合并两类律师、实现

一体化的可能性不大,也没有多少必要性。这样说的理由之

一是,这种二元律师制度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自发形成

的,有着悠久的历史,而英国又是一个特别尊重传统的保守

型国家,完全抛弃旧制度,采纳某种全新的制度,这与英国

的文化传统是不相符合的。另一个更深刻的理由是,分工是

促进专业化和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的必由之路,是当今世界

各行各业发展的普遍趋势。实际上,在任何一个法律制度发

达的国家,律师职业内部都存在某种“有实无名”的分工,

而且法律制度越完善、越复杂,分工就越是必不可少。例如,

在律师一元制的美国,多数大型事务所内部都根据个人的专

业特长,划分为若干职能不同的小组,对口接受诉讼业务;

在法国,不但有代理律师和出庭律师的实际区分,而且还有

一个公证人阶层。所以,过去英国由两类不同律师分别完成

法庭内的辩护工作和法庭外的事务性工作,原本具有一定的

必要性与合理性。用美国学者埃尔曼的话说,这种区分有助

于“创造一个数量小和专业化的精英阶层的高度分层的社

会”。它的不合理性在于,通过历史的积淀走上了固定化、

绝对化,蜕变成了一种画地为牢的“人造藩篱”,将两类律

师强制性地予以分离隔绝,使之分别具有某种垄断特征,从

而违背了现代社会对开放性和流动性的需求。所以,改革的

终极目标不是取消分工的彻底合并——分工是不应也不能

取消的——而是拆掉“人造藩篱”,引入市场机制,允许两

类律师相互流动,自由竞争,让每一个律师都能毫无限制地

到自己的最佳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兴趣与专长。

就此而言,英国律师制度改革的目的似乎已经达到了。不过,

英国人一向讲究实际效用,而不太注重逻辑,因此,未来英

国律师制度的改革究竟何去何从,还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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