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法学会课题研究的规范化管理,确
保课题研究按时高质量完成,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发展,促
进法治苏州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法学会课题研究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
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并重。
第二章课题选题与类别
第三条市法学会课题的选题,必须坚持以中国特
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着力研究
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需要解决的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
问题,以及本市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依法治理中的热点
难点问题。
第四条市法学会课题分为:年度课题、委托课题和
合作课题。
第五条年度课题是市法学会每年面向本市法学工作
者、法律工作者,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立项的课题。由市
法学会向各市(区)法学会、各分学科研究会、法律实务部
门和有关专家等广泛征集年度课题选题,经市法学会学术
委员会评议,市法学会审定后,于每年一季度通过苏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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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网法学研究专页和有关媒体发布课题招标公告与课题指
南。
年度课题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和自
选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由市法学会资助经费;青年
课题是鼓励青年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承担的课题,由
市法学会资助部分经费;自选课题经费自筹。
第六条委托课题是由省法学会、市委政法委或其他
单位委托市法学会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承担的课
题。
第七条合作课题是由本市有关单位资助研究经费,
按合作双方协议确定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由市法学会批
准立项的课题。
第三章课题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市法学会课题申报条件:
(一)课题申请人须为本市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
(二)课题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
组织指导研究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
实质性研究任务,课题主持人以外的成员须具有相应的研
究能力并承担具体研究任务,课题组成员(含主持人)应
不少于三人;
(三)重点课题的申请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法学硕士学
位,或担任法律实务部门处级以上职务;一般课题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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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须具有中级职称或法学硕士学位,或法律实务部门科级
以上职务;青年课题申请人须具有中级职称或法学硕士学
位,或法律实务部门科级以上职务,且年龄不超过40周
岁;
(四)重点课题应由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共同组成
课题组;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积极支持,提供必要的研究
条件;
(六)课题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个课题。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承担市法学会课题未取得结项证书的;
(二)承担过或者正在承担市级或市级以上相同研究内
容课题的;
(三)其他不适合申请的情形。
第十条课题申请人须填写《苏州市法学会课题申请
书》和其他书面文件,并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印
章。
第十一条对申请人的课题申请,市法学会组织进行
申请人资格审查、课题题目审查和立项审查,经市法学会
批准后立项。
第十二条课题的立项评审工作依照以下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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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题研究方向正确,有明确的拟突破的研究难
点,有清晰的研究思路,有科学的研究方法,有可行的设
计论证方案;
(二)课题具有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有研究新情况、
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的创新见解,预期能产生具有创
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三)课题组组成人员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课
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应的研究能力,有完成研究工
作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四)经费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第十三条市法学会法学工作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
审查,提交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术委员会对申报
课题进行审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评审研究,提出立项建
议。
第十四条立项建议经市法学会批准后,由市法学会
书面告知课题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课题申请未被批准立
项的,不再另行通知。
第四章课题管理与督查
第十五条市法学会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
题主持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立项要求组织课题组开展研
究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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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课题立项后,课题组必须按时高质量地完
成课题研究任务。不得无故延期、随意改变课题项目名称
和原定研究计划、任意调整课题组成员。确因特殊原因需
要变更的,须向市法学会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十七条课题研究期间,市法学会采取中期督查和
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课题研究进展进行督促检查。课题主持
人应当按照市法学会的要求接受检查。
第十八条中期督查一般于立项六个月后进行,督查
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存
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课题组应当
按照市法学会的要求按时报送中期研究成果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市法学会组织专家学者对中期研究成果进
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通知课题组。课题组应当根据评议
意见对课题研究作进一步的安排。
第二十条不定期抽查由市法学会视情况需要随时进
行,抽查前5日通知相关课题组。课题主持人应与市法学
会就课题开展情况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课题研究中遇
到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年度课题的完成期限一般为一年,其他
课题的完成期限根据情况确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
应在课题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得到市法学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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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对擅自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无故不执
行研究计划、不如期递交研究成果等行为,市法学会将视
情分别给予暂缓拨款、停止拨款、撤销课题、通报批评、
暂停或取消其课题申请资格等处理。受到处理的课题组成
员,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市法学会课题。
第五章经费核拨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课题批准立项后,由市法学会给予一定
的课题经费资助,资助标准在当年度课题招标公告中公
布。
第二十四条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
制度,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
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设备及耗材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设备及耗
材;
(二)资料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图书、资料等;
(三)会务费:用于召开课题研讨会、座谈会等所发生
的会务费;
(四)印刷费:用于印制课题研究成果和相关材料;
(五)差旅费:用于课题研究所需的出差、调研等;
(六)劳务费:包括课题研究所需人工费用和专家审定
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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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费:不超过课题经费的5%,用于日常科研管
理工作;
(八)其他支出:课题研究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
他有关支出。
第二十六条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
用,超支不补。课题立项后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50%,课题
结项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拨付经费:
(一)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中期研究成果和结项研究
成果的;
(二)将课题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结项研究成果被鉴定为不合格的。
第二十八条委托课题的经费,由市法学会承担,按
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合作课题的经费,由资助方提供,按合
作双方协议使用,并接受市法学会监督。
第三十条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或合作单位,应对市
法学会立项的课题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六章成果验收与转化
第三十一条建立科学合理的课题成果评价体系,注
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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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成果的形式可以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鼓励
以研究报告、论文为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三十二条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主持人应
填写《结项鉴定报告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合格后,连同
最终研究成果、不少于1000字的内容摘要和电子文本报送
市法学会鉴定,鉴定验收合格后予以结项。
第三十三条市法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鉴
定。鉴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
(二)在所鉴定成果的相关领域已取得相应水平研究成
果;
(三)具有科学良知和公平、公正的品格;
(四)不在被鉴定成果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任职;
(五)不是被鉴定成果课题组成员。
根据课题的具体研究内容,可邀请具有较高研究能力
的法律工作者作为鉴定专家参加鉴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成果验收标准如下:
(一)政治方向正确,理论研究创新,具有实践指导意
义;
(二)对所研究的问题,掌握情况全面,原因分析透
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论证充分;
(三)报送结项材料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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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
格四种。
优秀: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被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
关决策吸纳应用于实践或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有很高
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良好: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
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合格:研究成果基本符合验收标准,有一定的学术价
值或应用价值;
不合格:研究成果不符合验收标准,缺乏学术价值和
应用价值。
第三十六条课题成果鉴定为“优秀”、“良好”、
“合格”的,为通过鉴定验收,由市法学会颁发课题结项
证书,并拨付剩余资助经费。
课题成果鉴定为“不合格”的,由市法学会向课题组
下发修改通知书。课题组应当按照鉴定意见在规定期限内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研究成果经再次鉴定仍不合格的,由
市法学会作出“不合格”的决定,并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
单位,后续资助经费不再拨付。
未按课题完成期限提交研究成果,且未提出延期申请
的,视为验收不合格,由市法学会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
位,后续资助经费不再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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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成果鉴定验收“不合格”的,其课题主持人在三
年内不能再申请市法学会课题。
第三十七条课题成果鉴定为“优秀”的,市法学会
可协助出版;自选课题成果鉴定为“优秀”的,市法学会
可酌情予以经费资助。年度课题成果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
实践价值的,可予以再立项进行深化研究。
第三十八条结项课题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或内部
呈送时,均应当在显著位置注明“XXXX年度苏州市法学会
课题研究成果”标志。
第三十九条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
道,发挥成果的社会效益。
(一)市法学会建立优秀课题成果库,面向社会开
放。
(二)市法学会通过《法治研究与参考》、市内各新
闻媒体及市法学会网站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市法学
会优秀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推动应用转化。
(三)鼓励课题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
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党委、人大、政府
和司法机关的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宣传法学理
论,弘扬法治精神,为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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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倡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支持和资助课题优秀
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
作。
第四十条市法学会建立法学研究成果的评价奖励机
制,原则上每三年评选一次苏州市法学研究优秀成果,对
推动法学理论发展和促进学科发展具有创新意义、被领导
机关采纳、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取得应用转化效果的课题
研究成果予以奖励。
第四十一条课题成果以市法学会名义对外发布和使
用。市法学会资助经费的课题成果,其知识产权由市法学
会享有;市法学会部分资助经费的课题成果,其知识产权
由市法学会和相关主体共同享有;委托课题的课题成果,
其知识产权由委托单位享有;合作课题等其他形式课题形
成的课题成果,其知识产权依据经费来源或相关合作协议
确定。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
实践的权利和市法学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市法学会五届二次理事会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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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4 11:52: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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