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桂司通〔2010〕2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文件
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关于(guānyú)
加强(jiāqiáng)律师(lǜshī)参与人民调解工作(gōngzu
ò)的意见(yìjiàn)
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个决
定、四个配套文件”精神以及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接访、
大调解、大防控”活动部署,进一步发挥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
作,化解各种民间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专业优势
和职能作用,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就加强律师参与人
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
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具
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
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
用,现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
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
用。律师作为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不仅是当事人合
法权益的维护者,更是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在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独特的职能优
势。一方面,律师是独立于纠纷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比较容易
取得人民众的信任,可以缓解当事人双方的对抗心理,引导
当事人合理合法表达诉求,为调解的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另
一方面,律师具备较全面的法律知识,对双方争议的是非曲直
有能力进行初步评判,容易把握案情,切中要害,从而有利于
展开调解活动,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
师协会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的高度,充分认识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积极为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创造便利条件,切实做好律师参
与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
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职能优势,扎扎实实地推动我区人民调解
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律师参与(cāny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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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lǜshī)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要坚持(jiānchí)以理
论和“三个代表(sānɡèdàibiǎo)”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
(shēnr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
自治区党委政府、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以促
进社会和谐为着力点,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切入点,以维护
人民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立足
点,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努力为创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律师参与(cānyù)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一)要坚持法律效果(xiàoguǒ)与社会效果统一(tǒngyī)
的原则。既要坚持(jiānchí)依法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又
要注意方式(fāngshì)方法,要用策略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
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律师在调解工作中,要坚持规范工作程序与严明工
作纪律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按照人民调解的工作规范和程序,
认真履行调解工作职责;又要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严格执行重大、敏感案件审批、集体讨论和备案报告等制度。
(三)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要坚持自愿调解和无偿调
解的原则。律师要尊重纠纷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努力促成当事
人达成调解协议,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律师参与人民调
解工作是无偿的,不得收取当事人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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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组织律师事务所与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结对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通过组织热心公益事业、社会影响好、综合实力较强的律
师事务所与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结对子”,帮助乡
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实际困难,开展法律帮扶,提
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能力;参与具体矛盾纠纷的调
处工作,提高调解质量和效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
和谐稳定。
(二)受聘担任(dānrèn)人民调解组织的兼职(jiānzhí)调
解员或法律顾问(fǎlǜɡùwèn)。各级(ɡèjí)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可以(kěyǐ)通过向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荐
业务能力强、热心调解事业的律师,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
委员会聘请律师担任兼职调解员或法律顾问,参与基层矛盾纠
纷排查,协助制定、落实矛盾纠纷防激化措施;参与重大疑难
或有一定影响的民间纠纷调解等。
(三)组建律师调解服务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
会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拔一批热心公益事业、政治素质
高、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组成律师调解服务
团。服务团的职责是随时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做好人民调解工
作,积极配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
作,帮助解决法律难题,提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调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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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方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结合本
地实际,灵活选择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其他方式。
五、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是贯彻中央
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和职
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
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的功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
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提高认识,把律师参与人
民调解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
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全力抓的工作格局,务求
取得实效。
(二)强化(qiánghuà)工作(gōngzuò)措施(cuòshī)。各
级司法(sīfǎ)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深入开展调研,全面掌握
本地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调解工作的
法律服务需求、律师队伍和律师业务(yèwù)特长等情况,制
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案和工作措
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全力推进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
师在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中碰到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和发现的
新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与有关部门沟通,反馈
信息。对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要
及时上报自治区司法厅或广西律师协会,便于总结推广。要充
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专栏、板报等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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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手段,大力宣传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
型,扩大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为律师参与人
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树立律师的良好社会形象。
(四)做好工作结合。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是律师践
行“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职
能优势,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司法行
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把加强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与深入推进
“律师是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结
合起来;与全区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和律师党员中开展的创
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全面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
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律师充
分发挥职能优势,为创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服务结合起来,
做到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此件通过司法厅公文传输系统(xìtǒng)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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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司法律师(lǜshī)人民调解意见
分送(fēnsònɡ):厅领导。
抄送(chāosònɡ):厅办公室、律师(lǜshī)管理处、基层
处、广西律师协会。
广西壮族(Zhuàngzú)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2010年11月
10日印发(yìnfā)
(共印15份)
内容总结
(1)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此件通过司法厅公文传输系统发送)
主题词:司法律师人民调解意见
分送:厅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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