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7-9章)

更新时间:2024-11-08 13:56:4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2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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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的要素

7.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的要素概述(见表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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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法的要素概述

考点二:法律概念(见表7-2)★★★

表7-2法律概念

考点三: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释义(见表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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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3法律规则释义

2.法律规则的分类(见表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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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4法律规则的分类

考点四: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概述(见表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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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5法律原则概述

2.法律原则的适用(见表7-6)

表7-6法律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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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法律概念?

答:(1)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

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

度的建筑材料”;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

(2)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一是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经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

为法律概念;二是法律人(立法者、司法者、法学家)的创设。法律概念实际上都直接或间

接地来自日常生活。

(3)法律概念对于法律的运作与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讲,法律概念具有三

大功能:

①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无概念的法律是难以想象的;

同时,法律概念也是表达诉状、答辩状、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的重要工具。

②认识功能,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

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③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丰富的、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

专业性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

(4)法律概念的分类

①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按概念涉及的内容划分)。涉人概念,是关于人(自

然人和团体人)的概念,如“公民”“人”“法人”“法定代理人”“律师”“法官”等;涉事

概念,是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如“故意”“过失”“责任”“贪污”“受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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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等;涉物概念,是有关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等无人格的概念,如“标的”

“金额”“国家财产”“有体物”“无体物”“证券”“无人驾驶汽车”“时效”等。

②描述性概念和规范性概念(按法律概念的功能不同划分)。描述性概念,是对外在事

物进行描述的概念,通过描述使法律得到表达。描述性概念通常是对与法律有关的事物、时

间、地点的描述,如租赁、婚姻、盗窃、公务员等。规范性概念,是对人的行为有规范意义、

本身具有规范内容的概念,如故意、过失、违法等。

③确定性法律概念和不确定性法律概念(按法律概念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划分)。确定性

法律概念,是外延、内涵相对确定的法律概念,如定金、赔偿、盗窃、证据。其解释不允许

自由裁量,只能依法而释;不确定性法律概念,是外延与内涵相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如正

当程序、公序良俗等,在运用时需要法官或执法者自由裁量。

④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按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划分)。一般法律概念,指适

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法律概念,如权利、义务、责任、规则、原则等。一般法律概念是法律概

念的最高等级,通常可称为法律范畴。部门法律概念,指仅适用于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概念,

其涵盖面远较一般法律概念窄。如犯罪、刑罚、合同、债务、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等,这

些法律概念只分别适用于刑法、民法、行政法或诉讼法领域。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是什么?

答: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

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

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如下:

(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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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规则的基础。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

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

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冲突的规则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

确定相互冲突的原则的适用时,常常要对冲突的原则所代表的利益做出权衡,相互冲突的原

则必须衡量,以确定某些原则比其他原则具有较大的“分量”。

3.在司法裁判中,法律原则有哪些功能?

答: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

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无论是对法的创制还是对法律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功能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

规则也有指导意义。如无罪推定原则成为众多诉讼规则的出发点和基础。法律原则在法的制

定方面的功能体现在:①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方向;②法

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③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许多法律原则可直接作为断案依据,这些原则的作用与规

则无异。如美国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常常作为直接的审判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断案依据。

(4)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由于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变动频繁,立法

难免有失周全。立法者对应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事项可能一时间难以作出细致规定,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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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缺乏预见而未作规定,还可能因思考不周而导致已有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不能完全合理地

适用。上述情形在各国法律实践中均难以完全避免。这样法律原则就成为补充法律漏洞的一

种不可替代的手段,它可以使法律对规则空白地带的事项加以调整,也可以防止现有规则的

不合理适用。

4.德沃金认为:“实证主义者把法律描绘成一幅规则体系的图画,也许由于它太简单,

对我们的想象力起着一种坚韧的限制作用。如果我们从这一规则模式中解脱出来。我们也许

能够去建立一种对我们错综复杂的实践更为真实的模式。”请结合本章内容,谈谈你是否同

意该观点,并说明理由。

答:我同意该观点。理由如下:

(1)德沃金的该观点表明其在法的要素的“模式”问题上不同意“规则模式”的观点。

规则模式以命令模式为基础,认为法律是一个规则系统,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

规则。该模式将法律归结为法律规范这一单一要素。即德沃金所言“把法律描绘成一幅规则

体系的图画”。

(2)德沃金认为,法的要素应当为规则-政策-原则三要素模式。单一规则不足以构成

法律,法律中还有政策和原则这两个要素。政策是指某种标准规范,这种标准规范设定了一

个要实现的目标,一般说来,这个目标是特定共同体在经济、政治或者社会方面的某种改善。

原则是指另外一种标准规范,即某种有关正义或公平的要求或者其他道德维度的要求,而非

旨在促进或确保某种被认为值得追求的经济的、政治的或社会的情势。

(3)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

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但单一法律规则不足以构成

法律,除了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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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法律概念对于法律的运作与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具有三大功能:

a.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同时法律概念也是撰写诉状、

答辩状、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的重要工具。

b.认识功能。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从认

识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c.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丰富的、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

和专业化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

②从法理角度来看,法律原则不仅是存在的,而且是法理的重要载体。具体包括两方面:

a.从经验层面,法律原则存在于各种法律之中,它不但存在于国内法中,也存在于国

际法中,同时存在于超国家法(如欧盟法)中。国内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

是普遍存在的;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国家平等原则也为各国所承认;在超国家法的欧盟法

中,也存在一系列的法律原则。

b.从逻辑层面,法律原则也是一个法律体系所不可或缺的。为适应与改变现实,法律

中除了一般规则以外,还需要有一种较为灵活与机动的成分,以保持法律的开放性,填补法

律空白、纠正法律讹误。同时,为保持法律的统一与和谐,在立法时也需要有一以贯之的价

值,需要以法律原则为基础。

7.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概念题

1.法的要素(四川师大2018年研;中山大学2017年研;北航2007年研)

答: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任何时空中以整体形态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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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都是由基本的要素构成的,如果把整体形态的法律看成一个系统,那么法律要素就是

构成系统的元素。法的要素具有个别性和局部性、多样性和差别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的

特征。

2.法律概念(广东财大2018年研;山东大学2017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南

京大学2009年研)

答: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

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

建筑材料”;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一是脱

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经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二是法律人(立法者、司法

者、法学家)的创设。法律概念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日常生活。

3.法律规则(河北大学2018年研;浙江财大2017年研;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

温州大学2016年研;北航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5年研;南航2014年研;中南财大

2012年研;北交2007年研;武大2006年研)

答: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

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它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对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三要素说即法律

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二要素说是20世纪90年代在批评三要素说的基础

上兴起的一种新的学说,它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

4.处理(北邮2010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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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指出适

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制裁是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

分;处理是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是法律规则中的核心部分,

是行为人的指导规范。处理是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它指

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此指导和衡量主体的行为。

5.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浙大2007年研)

答: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

分。其中,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可以作为、应该作为、不得作为的行为方式,

它可以是课以义务的,也可以是授权的。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

为模式分为三种:①可为模式,指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②应为模

式,指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这样行为”的模式;③勿为模式,指在假定条件下,

人们“禁止或不准这样行为”的模式。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为模式”也可称为“权利行为

模式”,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

6.法律后果(公大2003年研)

答: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

分。其中,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根据法律规则

对假定条件下的行为模式的态度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可分为两种:①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又

称合法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

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是法律发挥其对人的行为的激励功能的

手段。②否定式的法律后果,又称违法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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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

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是法律发挥其对人的行为的惩罚功能的手段。

7.授权性规则(浙江财大2018年研;首经贸2011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厦

门大学2008年研)

答: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授权性

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产生或变更、终止其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为人们的

自主行为和良性互动提供行为模式,为社会的良性运作和发展提供动力与规则保障。其特点

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它既不强令权利人

作为,也不强令权利人不作为。相反,它为行为人的作为、不作为提供了一个自由选择的空

间。

8.权义复合性法律规则(武汉理工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5年研)

答:权义复合性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权义复合性规

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依其指示的对象和作用可以分为委任规则、组织

规则、审判规则、承认规则等。权义复合性规则的特点是:一方面被指示的对象有权按照法

律规则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作出这些行为又是其不可推卸的义务。

9.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武大2012年研;中南财大2004年研)

相关试题:

(1)调整性规则(河北大学2016年研;中财2014年研;公大2006年研)

(2)构成性规则(南京大学2011年研;武大2007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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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法律规则的功能分类,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从逻辑

上讲,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范本身,规则的功能在于对行为的模式予以控制、改变或

统一。在这个意义上讲,调整性规则占了法律规范的大多数。

(2)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规

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如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属于构成性规则,根据职权法定的

原则,某一行政机构的成立有赖于一定规则的存在,否则就不能成立。

10.强行性规范(北化工2010年研)

相关试题:

(1)强行性规则即义务性规则,包括命令性、禁止性规则。(概念辨析题,首师大2014

年研)

(2)强制性规范(中南财大2013年研)

答:强行性规范是指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性程度较高的规范。绝大

多数义务性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国际强行法规定的规范是强行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相对

的是指导性规范。指导性规范指只对行为人的行为提供指导、行为人自主选择行为方式的规

则。指导性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行性,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国际法上

许多规则对国家来说属于指导性规则。

11.法律原则(中财2018年研;华中农大2018年研;浙江理工2017年研;南京师

大2016年研;中南财大2014年研;南京大学2010年研;厦门大学2010年研)

相关试题:法律基本原则(南航2018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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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的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

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的功能有:①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

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②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③可以作为疑难

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12.法律原则与法律价值(武大2007年研)

答:(1)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的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

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通常反映出立法者以法的形式所选择确定的基本价值,体现了法律

的主旨和精神品格。

(2)法律价值是指法这种客体对个人、阶级、社会的积极意义,是法的存在、作用和

变化对这些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法律价值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法律在发挥其社会

作用时能够促进或者说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②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③在不同类价值之间

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3)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但不同部门法价值取向的侧重点不同,规定的

法律原则也有所区别。

二、简答题

1.简述法的要素。(中山大学2018年研;北邮2016年研)

相关试题:

(1)试论法的要素。(论述题,北航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

(2)法的构成要素。(山东大学2011年研)

答:(1)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任何时空中以整体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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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存在的法律都是由基本的要素构成的。如果把整体形态的法律看成一个系统,那么法律要

素就是构成系统的元素。

(2)与法律整体相对应的法的要素具有以下特征:

①个别性和局部性。它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是组成法律有机体的细胞。

②多样性和差别性。组成法律的要素具有多样性,不同的要素具有差别性。这可以从两

个层次上来理解:一是法的要素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它不是同一的;二是相同种类的法的

要素又可以有不同的个性。

③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每个法的要素都是独立的单位,但法的要素作为法律的组成部

分又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某一法的要素的改变可能会引起其他要素或整体发生相应的

变化,某一要素被违反可能会引起整体或其他要素的反应。每一个要素都与其他要素相联结,

具有不可分割性。

(3)法的要素质量的优劣通常是衡量法律合理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法的要素

质量越高,法律的可预测性程度就越高,法律的确定性程度也就越高,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条

件下,法律中所包含的正义和理性也会越丰富。判断一个社会的法的要素质量高低的标准通

常有:

①法的要素含义的明确性与确定性程度。

②法的要素间联系的紧密性及协调性程度。

③法的要素的专门化、技术化程度。

(4)综观各家关于法律要素的学说,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三要素说有较强

的说服力,且对认识法律有重要的工具价值。

2.在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法的要素模式理论有哪些?(温州大学2018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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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近代以来,流行的法要素模式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四种:

(1)“命令”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命令”要素。这一理论始于法国人博丹,

经英国思想家霍布斯,到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时,成为主宰西方法学一个多世纪的强势

理论。

(2)规则模式。该模式由新分析法学派的哈特在批判命令模式的基础上创造。哈特认

为法律是一个规则系统,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认为,单一规则不足以构成法律,法律

中还有政策和原则这两个要素。政策,是指某种标准规范,这种标准规范设定了一个要实现

的目标,一般说来,这个目标是特定共同体在经济、政治或者社会方面的某种改善。原则,

是指另外一种标准规范,亦即某种有关正义或公平的要求或者其他道德维度的要求,而非旨

在促进或确保某种被认为值得追求的经济的、政治的或社会的情势。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庞德认为,人们使用的法律这一概念有三种含义:法律秩

序、权威性资料、司法行政过程。其中,权威性资料包括律令、技术和法律理想,律令又包

括规则、原则、概念、标准。

3.简述法律概念的功能。(中财2011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法律概念的作用。(南京师大2005年研)

答:(1)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

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

度的建筑材料”;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

(2)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一是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经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

为法律概念;二是法律人(立法者、司法者、法学家)的创设。法律概念实际上都直接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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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地来自日常生活。

(3)法律概念对于法律的运作与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讲,法律概念具有三

大功能:

①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无概念的法律是难以想象的;

同时,法律概念也是表达诉状、答辩状、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的重要工具。

②认识功能,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

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③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丰富的、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

专业性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

4.法律概念分哪几类?举例说明。(北邮2014年研)

答:法律概念依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分类:

(1)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按概念涉及的内容划分)

①涉人概念,是关于人(自然人和团体人)的概念,如“公民”“人”“法人”“法定代

理人”“律师”“法官”等。

②涉事概念,是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如“故意”“过失”“责任”“贪污”

“受贿”“代理”等。

③涉物概念,是有关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等无人格的概念,如“标的”“金

额”“国家财产”“有体物”“无体物”“证券”“无人驾驶汽车”“时效”等。

(2)描述性概念和规范性概念(按法律概念的功能不同划分)

①描述性概念,是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通过描述使法律得到表达。描述性概念

通常是对与法律有关的事物、时间、地点的描述,如租赁、婚姻、盗窃、公务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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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规范性概念,是对人的行为有规范意义、本身具有规范内容的概念,如故意、过失、

违法等。

(3)确定性法律概念和不确定性法律概念(按法律概念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划分)

①确定性法律概念,是外延、内涵相对确定的法律概念,如定金、赔偿、盗窃、证据。

其解释不允许自由裁量,只能依法而释。

②不确定性法律概念,是外延与内涵相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如正当程序、公序良俗等,

在运用时需要法官或执法者自由裁量。

(4)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按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划分)

①一般法律概念,指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法律概念,如权利、义务、责任、规则、原则

等。一般法律概念是法律概念的最高等级,通常可称为法律范畴。

②部门法律概念,指仅适用于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概念,其涵盖面远较一般法律概念窄。

如犯罪、刑罚、合同、债务、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等,这些法律概念只分别适用于刑法、

民法、行政法或诉讼法领域。

5.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常见分类。(华侨大学2018年研)

相关试题:

(1)论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论述题,常州大学2018年研)

(2)理论界对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包括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等,

请阐述这些观点,并说明你的观点。(杭师大2017年研)

(3)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华南理工2015年研;华中农大2011年研)

(4)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上海交大2013年研)

答:法律规则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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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

(1)三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即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假

定是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处理是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

做什么的那一部分;制裁是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对三要素说的批评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制裁只是法律的否定性结果,而否定性

结果只是法律结果中的一种,在逻辑上有以偏概全之嫌。第二,如果将肯定性或奖励性的结

果也包括在内,则与中文“制裁”一词的含义相差甚远。第三,“处理”一词的含义也与中

文“处理”的本义不合。

(2)二要素说是20世纪90年代在批评三要素说的基础上兴起的一种新的学说。二要

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

①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可以作为、应该作为、不得作为的行为方式,它可

以是课以义务的,也可以是授权的。

②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

6.简述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中的假定(条件)。(中财2010年研)

答: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从逻辑角度看法律规范是由哪些部分组成的,每一个法

律规范必须具备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学术界尚有不同看法,主要有

“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两种观点。其中,三要素说认为,每一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

处理、制裁三个要素组成。

假定(条件)又称“条件”或“条件假设”,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范的前提、

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

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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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具有一般性、概括性,且以一般人为调整对象,但是,任何规则,无论是法律规则,

还是其他行为规则,都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被适用,即只有当一定的条件具备时,该规则才

能够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力。这里所说的“一定范围”“一定情况”,就是由法律规则中的假

定部分来明确的。

7.什么是法律规则?它有哪些特点?(南航2018年研)

相关试题:

(1)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有哪些特点?(山东大学2018年研)

(2)试述法律规则的确定性、模糊性与开放性的涵义。(苏州大学2015年研)

答:(1)法律规则的定义: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

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法律规则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

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三要素

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其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二要素

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

(2)与针对个别人或事项的个别性命令不同,法律规则具有两大特:

①法律规则是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

②法律规则可以适用于一定的角或适用于一定法域中所有的人,即法律规则不是针

对特定的个人的,而是对具有相同特性的个体普遍适用的,也就是具有适用的普遍性。

(3)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

①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实施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一

个规则和一个原则的差别在于,一个规则对于一个预定的事件作出一个固定的反应;而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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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则指导我们在决定如何对一个特定的事件作出反应时,指导我们对特定因素的思考。”

②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

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

③确定性程度较高。“规则会减少不确定性并因此带来收益”。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

确定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个确定性包括它的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

法学界对法律规则有没有确定性这一问题有不同的看法。规范法学派通常强调法律规则

的确定性,而现实主义法学和批判法学则否定、怀疑规则的确定性。一般认为,法律规则都

具有确定性,否则就难以被重复适用,难以保障法的稳定与。但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又是

相对的,其含义和适用范围有一个模糊的边缘地带,不同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也有一定差

别。

8.法律规则的一般性是指什么?如果一个法律规则设定了当事人之间的赡养义务,另

外,某一个判决书中肯定了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赡养义务,这种法律规则设定的义务和判决书

中设定的义务不同点在哪里?(北邮2007年研)

答:(1)法律规则的一般性是指法律规则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

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法对行为的调整表现为一种规范性调整,而非个别性调整。法律规

则在其生效期间内对其指向的对象反复使用。

(2)法律规则设定的义务与针对个别人或事项的判决设定的义务不同,主要表现在:

①法律规则是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法律规则设定的义务在承认其法律

效力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可以对其行为对象重复适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与针对个别人或

事项的判决设定的义务不同,判决中确定的义务只具有一次性的效力,不能反复要求义务人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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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法律规则可以适用于一定的角或适用于一定法域中所有的人,即法律规则不是针

对特定的个人的,而是对具有相同特性的个体普遍适用的,即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因此任何

人都必须承担法律规则中设定的义务。相比之下,判决书中的义务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当事

人之外的行为人不必承担判决书中的义务。

③法律规则设定的义务是一种潜在的义务,特定的人只有达到一定的条件时才存在承担

相应义务的必要。判决中设定的赡养义务是一种具体的现实的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因为

判决中确认就是对法律规定条件的一种肯定。

9.法律规则的种类。(浙江理工2018年研)

相关试题:

(1)说明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河北大学2017年研)

(2)从规则的功能上看,规则分为哪两类,举例说明?(北邮2015年研)

(3)简述法律规则在理论上的主要分类。(南航2012年研)

(4)举例分析法律规则的分类及其意义。(论述题,南京大学2009年研)

答:依据不同的标准和目的,可对法律规则作出不同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按法律规则的内容划分)

①授权性规则,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其作用在

于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产生或变更、终止其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为人们的自主行为和良

性互动提供行为模式,为社会的良性运作和发展提供动力与规则保障。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

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

②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它表现为对义务主体的约束,为

权利的实现、人际互助、维持社会安全提供保障。义务性规则具有三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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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强制性。义务性规则通常具有强行性,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人具有强大的压力,违反

义务性规则的主体常常要付出代价,即法律会作出否定性反应,这种反应可能是否定行为的

合法性、予以处罚或责令赔偿或补偿等。

b.必要性。为了维护社会成员的自由和利益、维系社会安全和法的权威,义务性规则

是必要的。在法治社会,立法者确定一项义务性规则必须有“社会必要性”,即义务性规则

的确立必须基于这一规则要保护的更高的价值。

c.不利性。义务性规则虽然对他人和社会有利,但对义务人来说却是不利的。规定作

为义务的义务性规则常采用“应当”“应该”“必须”等术语,规定不作为义务的义务性规则

常采用“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或者在描述行为模式后加上不利的法律后果。

③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

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依其指示的对象和作用可以分为委任规则、组织规

则、审判规则、承认规则等。

(2)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按法律规则的形式特征划分)

①规范性规则,指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规则。如“每一选民在一次选

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②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

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如“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

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则里的“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均有很大的伸

缩性,须解释才能适用。

(3)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按法律规则的功能划分)

①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从逻辑上

讲,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规则的功能在于对行为的模式予以控制、改变或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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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这个意义上讲,调整性规则占了法律规则的大多数。

②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

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如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属构成性规则,这一机构的活动有赖

于设立机构的组织性规则本身,没有相关组织的构成性规则,相关组织的活动是不成立的。

(4)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按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不同划分)

①强行性规则,指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绝大多数义务性规则属于强

行性规则,国际强行法规定的规则是强行性规则。

②指导性规则,指只对行为人的行为提供指导、行为人可自主选择行为方式的规则。规

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行性,这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国际法上许多规则对

国家来说属指导性规则。

10.你如何理解授权性法律规则?(北航2010年研)

答: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1)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产生或变更、终止其法律地位或法

律关系,为人们的自主行为和良性互动提供行为模式,为社会的良性运作和发展提供动力与

规则保障。

(2)授权性规则的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

强制性,它既不强令权利人作为,也不强令权利人不作为。相反,它为行为人的作为、不作

为提供了一个自由选择的空间。权利规则常常同时暗含对相对义务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

务的规定,否则授权性规则就会落空。

(3)宪法和民商法中含有丰富的授权性规则。授权性规则通常采用“可以”“有权利”

“有……自由”等用语。授权性规则在法律中所占的比重随着法律的发展而递增。在现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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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中,授权性规则居首要地位。

11.辨析:宣告失踪是否是构成性规则。(吉大2003年研)

答:宣告失踪不是构成性规则,属于调整性规则,具体分析如下:

(1)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规

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在构成性规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

只有当规则产生之后,相关行为才可能出现。如有了关于税种、税率的规定,才产生了具体

的税收关系。

(2)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从逻

辑上讲,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规则的功能在于对行为的模式予以控制、改变

或统一。

(3)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

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具体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和

程序。宣告失踪的条件是:①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

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②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

间,是公民音信消失的次日。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

起算。宣告失踪制度是规范公民失踪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其所涉及的失踪行为在逻辑上先于

或独立于该规则之外。无论宣告失踪制度是否存在,人们可以从事此类行为,即公民失踪的

行为并不以宣告失踪制度为前提条件。显然,宣告失踪并非构成性规则,而是调整性规则。

12.试述法律原则的分类。(浙江财大2018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法律原则的含义及其分类。(华侨大学2011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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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原则按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对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有较大价值的

分类有三种:

(1)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依据原则产生的不同基础划分)

①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和其他政治共同体为了达到某一目的或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

一方面的任务而制定的方略,通常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国防的发展目标、战略

措施或社会动员等问题的。

②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

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如宪法中的分权原则和人权原则,选举法的普遍、直接、秘密、

平等原则,现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等。公理性原则来自事物本

身的性质,较政策性原则有更大的普适性。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依据法律原则的覆盖面划分)

①基本原则,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

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如现代法律中的法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基本人权不

可侵犯原则等均为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

②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如

契约自由原则、罚当其罪原则、越权无效原则等。最具体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难以区分,

如回避原则、时效原则等。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依据法律原则的不同内容划分)

①实体性原则,指规定实体法律问题的原则。其功能是调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

罪刑法定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②程序性原则,是规定程序性法律问题的原则。其功能是调整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公开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等。当然也有跨越实体与程序两界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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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原则,如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

上述分类都是相对的,除了上述分类以外,还有其他的分类,如按照原则所在的法律部

门不同也可对法律原则作出分类,美国法学家贝勒斯将法律原则分为程序法原则、财产法原

则、契约法原则、侵权法原则、刑法原则五大块。

13.简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清华大学2019年研;常州大学2018年研;

北航2017年研;首经贸2016年研;对外经贸2015年研)

相关试题: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辨析题,华南理工2017年研;武大2009年研)

答: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

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

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

的区别如下:

(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

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规则的基础。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

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

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冲突的规则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

确定相互冲突的原则的适用时,常常要对冲突的原则所代表的利益做出权衡,相互冲突的原

则必须衡量,以确定某些原则比其他原则具有较大的“分量”。

14.简述法律原则的概念及其功能。(广东财大2018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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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试题:

(1)法律原则的主要功能。(中南财大2010年研)

(2)简述法律原则的功能。(北师2009年研)

(3)简述法律原则的作用或功能。(北理2008年研)

答:(1)法律原则的概念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

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无论是对法的创制还是对法律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法律原则的功能

①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

也有指导意义。如无罪推定原则成为众多诉讼规则的出发点和基础。法律原则在法的制定方

面的功能体现在:a.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方向;b.法

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c.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②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许多法律原则可直接作为断案依据,这些原则的作用与规则无

异。如美国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常常作为直接的审判依据。

③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当

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断案依据。

④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由于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变动频繁,立法难免

有失周全。立法者对应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事项可能一时间难以作出细致规定,也可能因缺

乏预见而未作规定,还可能因思考不周而导致已有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不能完全合理地适用。

上述情形在各国法律实践中均难以完全避免。这样法律原则就成为补充法律漏洞的一种不可

替代的手段,它可以使法律对规则空白地带的事项加以调整,也可以防止现有规则的不合理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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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简述法律原则适用的特点。(河海大学2019年研;中财2018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法律原则的概念及其适用特点。(河北大学2015年研)

答:(1)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适用的特点

①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法律规则的适用只发生在将规则个别化的

场合——司法与执法领域。

②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分量问题,即法律原则可以“部分”地适用,当两个法律原则发

生碰撞,可以将两个法律原则不同程度地适用。

③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这发生在法律规则适用于个案可能会产生与法

的精神不一致的结果,即发生个案不公正的时候。

(2)司法适用规则上的特点

①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

②法律规则优先适用。在选用法律时,优先选择法律规则,使用法律原则是例外,即“禁

止向一般条款逃逸”。

③充分说明理由。在没有可使用的规则而使用法律原则时,特别是在排斥规则而使用法

律原则时,法律适用者有充分说明理由的义务。

16.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必须遵守哪些规则?(南航2017年研)

相关试题:

(1)请谈谈在司法审判中法律原则的适用。(首经贸2017年研)

(2)简述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宁波大学2019年研;中山大学2015年研)

(3)法律原则的适用特点与适用规则。(厦门大学2015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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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简析法律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必须遵守的规则。(首师大2013年研)

答:(1)法律规则的适用

法律规则都具有确定性,没有确定性则难以被重复使用,也很难保障法的稳定与安全。

在一般情况下,在处理法律问题时首先应适用的是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确定性要求人们必

须遵守法律规则的规定。因此,柏克说“法律所尊重的东西,在我看来就是神圣的。”

(2)法律原则适用需要遵守的规则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则存在弊端和不合理之处,但是柏克认为法律原则的适

用需要严格的条件,“如果处于权宜之计的考虑,即使为了公众的便利,突破了法律的防线”

时,无疑是对法律规则确定性的破坏,这必将难以保障法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同时柏克也强

调“仅仅是因为处于改革的时代就以其为理由牺牲法律原则是不值得的”。说明了柏克不是

反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而是强调法律原则的适用会对法律规则的确定性造成破坏,因此,在

适用法律原则时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①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这是因为法律是一

个独立的规则和原则体系,如果适用非法律的原则,将破坏法律本身的存在,法律无法有效

地对社会进行调整,无法保障权利。

②法律规则优先适用。在选用法律的时候,优先选择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是例外,

即所谓“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因为法律原则的抽象性程度高于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原

则的细化与具体化,因此,在理论上应当假定法律规则正确体现了法律原则的精神,在存在

法律规则的场合下,应当适用法律规则。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排斥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

否则便否定了立法与判例的正当性。

③充分说明理由。在没有可适用的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时,特别是在排斥规则而适用法

律原则时,法律适用者有充分说明理由的义务。这是因为适用原则有相当的主观性。为了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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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限度地限制适用者个人主观因素对法律的侵害,保障法的与当事人的权利,适用者有

义务向社会与当事人充分说明理由。

三、论述题

1.试举例说明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中山大学2011年研)

相关试题: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区别联系。(简答题,南京师大2010年研)

答:(1)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

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

规则。

①法律规范是行为规则本身,而法律条文则是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

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的或只表述一个法

律规则的。

②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而法律条文则是法律内容的文字表述,以“条”为基

本单位。

③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表述法律规范的条文,

即规定具体权利、义务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并不具体设置权利、义务的条文,通常在

规范性文件的总则和附则条文中,或者是在开头的几条中表述立法的根据、目的、任务、原

则、概念和技术性规定等。

(2)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

条文规定表现出来。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

①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②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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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④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2.论法律原则的功能。(首经贸2018年研;上海交大2013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

研)

相关试题:

(1)试述法律原则的功能与作用。(中山大学2018年研)

(2)试述法律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南京师大2018年研)

(3)法律原则的功能有哪些?(山东科大2018年研;南航2016年研)

(4)论法律原则的作用。(河北大学2017年研;清华大学2016年研)

(5)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作用。(复旦大学2013年研;浙大2007年研)

答: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

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无论是对法的创制还是对法律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功能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

规则也有指导意义。如无罪推定原则成为众多诉讼规则的出发点和基础。法律原则在法的制

定方面的功能体现在:①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方向;②法

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③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许多法律原则可直接作为断案依据,这些原则的作用与规

则无异。如美国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常常作为直接的审判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断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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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由于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变动频繁,立法

难免有失周全。立法者对应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事项可能一时间难以作出细致规定,也可能

因缺乏预见而未作规定,还可能因思考不周而导致已有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不能完全合理地

适用。上述情形在各国法律实践中均难以完全避免。这样法律原则就成为补充法律漏洞的一

种不可替代的手段,它可以使法律对规则空白地带的事项加以调整,也可以防止现有规则的

不合理适用。

3.阅读下列名言,阐述其中的法理意蕴。(南京大学2009年研)

“法律所尊重的东西,在我看来就是神圣的。如果出于权宜之计的考虑,即使是为了公

众的便利,突破了法律的防线,我们将不再有任何确定的东西。仅仅是因为处于改革的时代

就以其为理由牺牲法律原则是不值得的。”

——柏克:《自由与传统》

相关试题:

(1)论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中山大学2011年研)

(2)简述适用法律原则的条件。(简答题,中山大学2010年研)

答:这句话体现了法理学中的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

(1)法律规则的适用

法律规则都具有确定性,没有确定性则难以被重复使用,也很难保障法的稳定与安全。

在一般情况下,在处理法律问题时首先应适用的是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确定性要求人们必

须遵守法律规则的规定。因此,柏克说“法律所尊重的东西,在我看来就是神圣的。”

(2)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则存在弊端和不合理之处,但是柏克认为法律原则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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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需要严格的条件,“如果处于权宜之计的考虑,即使为了公众的便利,突破了法律的防线”

时,无疑是对法律规则确定性的破坏,这必将难以保障法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同时柏克也强

调“仅仅是因为处于改革的时代就以其为理由牺牲法律原则是不值得的”。说明了柏克不是

反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而是强调法律原则的适用会对法律规则的确定性造成破坏,因此,在

适用法律原则时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①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这是因为法律是一

个独立的规则和原则体系,如果适用非法律的原则,将破坏法律本身的存在,法律无法有效

地对社会进行调整,无法保障权利。

②法律规则优先适用。在选用法律的时候,优先选择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是例外,

即所谓“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因为法律原则的抽象性程度高于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原

则的细化与具体化,因此,在理论上应当假定法律规则正确体现了法律原则的精神,在存在

法律规则的场合下,应当适用法律规则。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排斥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

否则便否定了立法与判例的正当性。

③充分说明理由。在没有可适用的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时,特别是在排斥规则而适用法

律原则时,法律适用者有充分说明理由的义务。这是因为适用原则有相当的主观性。为了最

大限度地限制适用者个人主观因素对法律的侵害,保障法的与当事人的权利,适用者有

义务向社会与当事人充分说明理由。

四、案例分析题

1.在19世纪的美国,居民帕尔默的祖父曾经立下遗嘱,称在自己死亡后,财产全部

由帕尔默继承。帕尔默急于继承这笔财产,遂将其祖父毒死。这位祖父的两个女儿将帕尔默

告上民事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帕尔默的继承权。虽然按照当时的继承法,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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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官们以“人不能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的法律原则剥夺了帕尔默的继承权。

请以此案为例,分析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中山大学2009年研)

答: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

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

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1)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①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

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规则的基础。

②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

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③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

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冲突的规则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确定

相互冲突的原则的适用时,常常要对冲突的原则所代表的利益做出权衡,相互冲突的原则必

须衡量,以确定某些原则比其他原则具有较大的“分量”。

(2)法律原则与法律的联系

①法律原则对法律的制定、解释具有指导作用。法律原则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得到了

人们的普遍认同,制定、解释法律规则不能违背法律原则。

②当法律规则之间存在矛盾、缺陷或者不足时,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起到填

补法律漏洞的作用和价值。如本案中,如果允许犯罪人因为犯罪行为而获得利益,那么与社

会的公平正义观念是格格不入的。

③法律原则可以限定自由裁量的合理范围。避免裁判者在裁判案件时由于主观任意而导

致的司法擅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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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解决

当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时,要注意结合具体个案进行价值评价和利

益衡量,作出合法又合理的判决。

2.张三驾车闯红灯被两名值勤警察拦住,警察查明驾驶员张三是因为要将突发心脏病

的邻居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而闯红灯的。对张三闯红灯行为的性质与法律责任,两名值勤警察

持不同意见。警察甲认为任何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主张依法对张三予

以处罚;而警察乙则认为张三为了抢救病人,违反交通规则实出于不得已,因而不应受处罚。

请运用法理学和行政法学的相关原理和知识对两名值勤警察的意见进行评析。(中财

2006年研)

答:(1)这体现了法理学中的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

①法律规则的适用

法律规则都具有确定性,没有确定性则难以被重复使用,也很难保障法的稳定与安全。

在一般情况下,在处理法律问题时首先应适用的是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确定性要求人们必

须遵守法律规则的规定。因此,柏克说“法律所尊重的东西,在我看来就是神圣的。”

②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则存在弊端和不合理之处,但是柏克认为法律原则的适

用需要严格的条件,“如果处于权宜之计的考虑,即使为了公众的便利,突破了法律的防线”

时,无疑是对法律规则确定性的破坏,这必将难以保障法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同时柏克也强

调“仅仅是因为处于改革的时代就以其为理由牺牲法律原则是不值得的”。说明了柏克不是

反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而是强调法律原则的适用会对法律规则的确定性造成破坏,因此,在

适用法律原则时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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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这是因为法律是

一个独立的规则和原则体系,如果适用非法律的原则,将破坏法律本身的存在,法律无法有

效地对社会进行调整,无法保障权利。

b.法律规则优先适用。在选用法律的时候,优先选择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是例外,

即所谓“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因为法律原则的抽象性程度高于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原

则的细化与具体化,因此,在理论上应当假定法律规则正确体现了法律原则的精神,在存在

法律规则的场合下,应当适用法律规则。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排斥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

否则便否定了立法与判例的正当性。

c.充分说明理由。在没有可适用的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时,特别是在排斥规则而适用

法律原则时,法律适用者有充分说明理由的义务。这是因为适用原则有相当的主观性。为了

最大限度地限制适用者个人主观因素对法律的侵害,保障法的与当事人的权利,适用者

有义务向社会与当事人充分说明理由。

本案中,警察甲的观点是直接适用法律规则。警察乙的观点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应适

用法律原则。驾驶员张三是因为要将突发心脏病的邻居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而闯红灯的,也就

是说张三闯红灯的行为是有原因的,是具有必须性的。这属于一种特殊情况,法律原则的适

用具有灵活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排斥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

(2)这体现了行政法学中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

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

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该原则

包括三项基本要求:

①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

38/95

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需的,才能实施。

②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

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可能损害的利益,

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③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择其对行政相

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从而有效实施行政

管理。在本案中,张三之所以闯红灯是为了尽快将邻居送去医院,其在主观上并无违法的故

意,对张三予以处罚不符合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同时,行政机关在考虑是否对张三予

以行政处罚时,应进行利益的衡量,在违反交通规则与抢救生命两者之间进行比较,显然生

命的价值更大。通过此种衡量与比较,从而得出对张三不予处罚的结论。

3.在泸州遗赠案中,法院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

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某将遗产赠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

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遗赠是无效的。

在于某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案中,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

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

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

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

某享有相应的权利。然而,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因此

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39/95

结合材料,论述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必须遵循的规则。(中财2018年研)

答:由于法律原则的适用特别是司法适用可能存在弊端,因此,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必

须遵守一定的规则:

(1)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这是因为法律

是一个独立的规则和原则体系,如果适用非法律的原则,将破坏法律的统一,导致法律无法

有效地对社会进行调整,无法保障权利。

在泸州遗赠案中,人民法院适用的是民法通则第七条的法律原则;于某诉北京大学撤销

博士学位案中,人民法院适用的是正当程序原则。两个案子都没有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

等非法律原则。

(2)法律规则优先适用。在选用法律的时候,优先选择适用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

是例外,即“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因为法律原则的抽象性程度高于规则,法律规则是法

律原则的细化与具体化,因此,在理论上,应当假定法律规则正确体现了法律原则的精神,

在存在法律规则的场合,应当适用法律规则;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排斥法律规则而适用法

律原则,否则便否定了立法与判例的正当性,与执法者的宪法地位不符。

(3)充分说明理由。在具备了适用法律原则的正当理由时,特别是在排斥规则而适用

法律原则时,法律适用者还要承担充分说明理由的义务。这是因为此时法律适用者其实承担

了(起码是部分地承担了)立法者与司法者的双重职能,适用原则有相当的主观性。为了最

大限度地限制适用者个人主观因素对法律的侵害,保障法的与当事人的权利,适用者有

义务向社会和当事人充分说明理由。

在泸州遗赠案和于某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案中,人民法院都针对各案对理由作出了

充分的说明,最大限度地避免适用者主观因素对法律的侵害,保障了公平正义。

40/95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8.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见表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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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1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考点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以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为分类标准

(1)应有权利和义务

①应有权利,即权利的初始形态,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

42/95

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主体认为应当享有

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②应有义务,指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

承担和履行的义务,通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2)习惯权利和义务

①习惯权利,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

为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②习惯义务,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者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

现为自愿服从而自主担当的行为或者不作为。

(3)法定权利和义务

即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

在的权利和义务。

(4)现实权利和义务

①现实权利,指主体实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又称“实有权利”。这是法定权利的另一

种参照和评价标准。

②现实义务,指由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

2.以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为分类标准

(1)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

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是人生而有之且不可被剥夺、转让、规避并为社会所公认的权利和义务,一般由宪法或基本

法确认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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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又称非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

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

3.以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为分类标准

(1)一般权利和义务

①一般权利,又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

般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其内容是排除他人的侵害。

②一般义务,又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

定的权利人;内容通常是消极的不作为。

(2)特殊权利和义务

①特殊权利,又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指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可以

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

②特殊义务,又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应当根

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实

现。

4.以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分类标准

(1)第一性权利和义务

①第一性权利,又称“原有权利”,指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

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②第一性义务,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极活动而设定的

义务,义务主体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合法主张。

(2)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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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第二性权利,又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指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②第二性义务,指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

5.以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为分类标准

(1)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

①行动权利使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如选举权。

②消极义务的内容是不作为。

(2)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①接受权利使主体有资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如被选举权。

②积极义务的内容是作为。

6.以权利主体为分类标准

(1)个体权利和义务

①个体权利,指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通常

称为公民权利。

②个人义务,指自然人依法承担的义务,包括对其他个体、集体和国家的义务。

(2)集体权利和义务

①集体权利,指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经济法人等集体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②集体义务,指集体组织依法承担的义务。

(3)国家权利和义务

①国家权利,指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国家或社会的名义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②国家义务,指国家依法承担的义务。

(4)人类权利和义务

①人类权利,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

45/95

②人类义务,指人类每个成员、每个体、各个国家都应承担的义务。

考点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见表8-2)★★★★

表8-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8.2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认识和理解权利、义务的概念?

46/95

答: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概念。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

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法律义务是设定或

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

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这表明:

(1)作为法学核心范畴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

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权利

和义务是“实在”的。

(2)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

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是该阶级或集团及其所代表的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①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是被限制在占支配地位

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社会的文化发展

水平制约的,即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

②权利和义务是互为界限的。

③任何权利和义务在行使和履行时都有程度上的限定,即都有一定的度,超越这个度,

权利和义务就失去其原有的性质。

权利和义务的界限性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权利义务界限确定得适当,符合社会物质生活

条件所提供的可能,可以带来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反之,就会引发政治上的动荡、经济迟滞

甚至破坏社会的发展。立法者的基本任务就在于根据政治优选法的原理,正确地划分权利和

义务的界限,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

(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权利义务的工具性表现为:

①它们是国家分配利益和负担,从而维护和促成一定阶级(集团)的利益或社会的普遍

47/95

利益,实现政治经济统治和公共管理(社会控制)的手段。

②它们是社会成员或其集体实现自我利益的手段。不管权利的具体内容如何,每项权利

的享有和行使都同主体获取一定利益联系在一起。从更深层次上讲,没有对利益这一目的的

关注,就不会产生对权利这一工具的需要,利益永远是权利形成的动机。作为权利之基础的

利益是能够被人们普遍享有、获得广泛关注的利益,即可能互相竞争的利益。正是这种利益

的竞争推进着权利和法律的变化和发展。

(5)和义务相比,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权利的能动性和可选择性首先意味着

法律权利给了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为实现利益要求而表现意志、作出选择、从事一定活动

的自由,包括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权利或交换权利的自由,以及放弃某些可与人身相分离的权

利的自由。权利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其是否实际地享有、行使或实现某种权利,而不是被迫地

去享有、行使或实现该权利。义务则是受动的。在任何情况下,义务主体都不能自行放弃义

务,更不能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对于是否履行义务,义务主体是无法选择的,除非有一个更

紧迫的义务发生,以致义务主体不得不先履行后者。

2.如何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答:(1)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①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

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②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

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2)权利与义务的类别

①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分为:

48/95

a.应有权利与应有义务。应有权利即权利的初始形态,是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主体认

为应当享有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应有义务,指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

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但不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b.习惯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

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习惯义务,指人们在长期的社

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者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自愿服从而自主担当的行为或者

不作为。

c.法定权利和义务。即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

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和义务。

d.现实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指主体实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又称“实有权利”,

是法定权利的另一种参照和评价标准。现实义务,指由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

义务的现实化。

②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可分为:

a.基本权利和义务。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

权利和义务,是人生而有之且不可被剥夺、转让、规避并为社会所公认的权利和义务。

b.普通权利和义务。又称非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

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

③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分为:

a.一般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又称“对世权利”,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

相对,而以一般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一般义务,又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地适

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

b.特殊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又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是权利主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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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的义务人,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特殊义务,又称对人义务或

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行

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

④以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分类标准

a.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一性权利,又称“原有权利”,指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

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第一性义务,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

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义务主体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满足

权利主体的合法主张。

b.第二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又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指在原有权利受到侵

害时产生的权利。第二性义务,指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

⑤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分为:

a.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行动权利使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消极

义务的内容是不作为。

b.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接受权利使主体有资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积

极义务的内容是作为。

⑥根据权利主体可分为:

a.个体权利和义务体权利。个体权利指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

化权利和社会权利,通常称为公民权利。个人义务,指自然人依法承担的义务。

b.集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指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经济法人等集体所享有的

各种权利。集体义务,指集体组织依法承担的义务。

c.国家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指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国家或社会的名义所享

有的各种权利。国家义务,指国家依法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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