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历年简答题

更新时间:2024-11-09 01:48:2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2日发
(作者:海南车祸)

1、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P3——2

(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2)创制法律的方式不同。国际法规范是由组成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或者默示的同意共同确认;

(3)强制实施方式不同。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维护。

2、简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P4——2

(1)国际法是法律,它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3)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

3、简述国际法的渊源。P8——2

从法律的观点说,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其包含一般或特别国际

条约;国际习惯;文明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国

际组织决议。

4、简述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及其效力。P11

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包括:惯例和法律确信意见。国际习惯形成后就具有普遍拘束力,它适用于一切没有对此提

出异议的国家。

5、简述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几种主要学说。P22

(1)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其分为两个学派:一是认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国

内法优先说,二是主张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国际法优先说;

(2)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彼此独立存在的。

6、简述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P27

关于国际习惯,在宪法中对习惯法作出规定的国家不多,但凡是对习惯法作出规定的宪法,一般都对习惯法采取

直接适用的方式。在国际实践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国内法和条约之间的关系问题,而条约在缔

约国国内的适用主要是该国法院对条约的适用。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直接适用方式、间接适用或

转化适用的方式、混合制,即兼采直接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

7、简述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P28

(1)直接适用方式。它指的是国家在法律上接纳或接受条约为本国法的一部分,即条约规定直接成为国内法的一

部分。(2)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的方式。它是指国家通过实施性法律使条约在国内适用。(3)混合制,即兼采直

接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综观各国实践,混合制是普遍的做法。

8、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及其成员国应遵行哪七项原则?P35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

威胁原则;(5)集体协助原则;(6)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7)不干

涉别国内政原则。

9、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宣示了哪些原则?P36

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

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和自决权原则;6)国家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10、何谓永久中立国?其中立义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P52

一、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二、永久中立义务主要包括: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与战争,但有权对外国的武力攻击进行自卫;

2、不缔结与中立义务相抵触的条约;3、不采取任何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11、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P54

(1)独立权: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4)管辖权: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12、简述自卫权行使的条件。P56

1)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须是“受到武力攻击”。2)自卫的时间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

安全之前”。3)联合国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并不得影响安理会行使维持国际和平与

安全的职权。4)自卫权行使的武力限度是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13、简述国际法上的国家管辖权。P57

国家管辖权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在国际法上,一般将管辖权分为属地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四种。其中,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是主要的。

14、简述国家豁免的概念及主要内容。P64

国家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主要内容包括: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

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该

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3、国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15、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P73

(1)国家承认奠定了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全面交往的基础,两国之间可以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

(3)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尤其是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立法、

行政和司法行为的有效性,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新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的管辖豁免权。

16、简述国家继承发生的原因和国家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P78

国际继承发生的原因是国家领土的变更,发生国家继承的领土变更有合并、分离、解体、部分领土转移和独立五

种情况。国家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1、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2、国家继承的权利和

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

17、简述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P84

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是:

(1)发生继承的原因不同。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而发生政府继承的原因则是政府的更迭。

(2)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不同。国家继承关系的参加者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继承则发生在同一国际

法主体内部的新旧两个政府之间。

(3)国家继承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在范围上有全部继承与部分继承之分,而政府继承一般是全部继承。

18、简述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P99

1、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

人)在该国所享受的待遇。

3、互惠待遇,是指各国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

4、差别待遇,一种是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小于本国公民或法人,一种是对不同国籍的公民或

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19、简述引渡的前提条件和基本原则。P106

(1)引渡的前提条件:引渡以条约为依据;引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

(2)引渡的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罪行特定原则。

20、简述领土主权的限制。P117

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通常受到两种限制:一种是一般性限制,即对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如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等;一种是特殊限制,即根据国际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做的限制,如共管、租借、

势力范围和国际地役等。

21、简述内水的法律地位。P140

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享有完全的主权,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允许不得进入。

2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定义是怎样规定的?P153

在国际法上,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海床和

底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大陆架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

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另一种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

距离超过200海里的,则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23、简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P153

沿海国在大陆架上享有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享有航行和飞

越的权利以及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24、简述《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行制度。P159

过境通行制度: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内,所有船舶和飞机都享有不受阻碍地过境通行的权利的制度。

无害通过制度:适用情形1、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

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2、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

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3、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

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适用特殊公约制度。

25、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P163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87条,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公海自由包括:(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

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6、简述国际条约的主要特征。P222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2)条约为缔约主体创设国际权利和义务;

(3)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4)条约以书面形式为主

27、简述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P227

在外交实践中,国家之间缔约的程序一般包括1)谈判和约文的起草及议定;2)签署;3)批准;4)交换或交

存批准书;5)登记和公布。

28、简述条约保留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P234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管其采用怎么样的措辞或名

称,其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条约中的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其特征:1、保留应在一国表示接受条约

约束时作出;2、保留可以采用任何措辞或名称;3、保留的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的当

事国的拘束力

29、简述条约冲突的解决方法。P241

1、条约本身有明文规定其同其他国际条约之关系,遵从条约的规定。2、如果前后所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相同,

适用后约。3、当先后所订条约的当事国不完全相同时,在同为先后两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后订条约;在

同为两条约的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

29、简述条约解释的规则。P246——2

1.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1)善意解释条约。(2)根据约文的通常意义解释条约。(3)联系上下文解释条约。

(4)条约的解释应符合其目的与宗旨。

2.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一是用作证实由于适用上述解释方法或原则所得到的意义;二为如果适用一般原则得

出的解释不明或难解,或显然不合理或荒谬。

3.多种文字条约的解释(l)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

(2)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3)应推定条约用语在各种作准约文内意义相同;

(4)《公约》第33条第4项规定:“倘比较作准约文后发现意义有差别而非适用第31条及第32条所能消除时,

应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之最能调和各约文之意义。”

30、述条约无效的理由。P251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缔约者无缔约能力;

(2)错误,条约中有不属于当事国本身造成的重大错误;

(3)诈欺和贿赂;

(4)强迫,包括对一国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两种情况;

(5)与国际强行法相抵触。

31、什么是情势变迁?《条约法公约》对这个问题是怎样规定的?P258

情势变迁是指缔约方在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定,即以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变为条约有效的前提;倘若情

况发生了根本改变,缔约方有权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条约。规定:1、缔约时存在的情况所发生的改变必须是

基本性的。2、此种情况的基本改变是当事国缔约时所不能预料得到的。3、此等情况的存在构成当事国同意受条

约拘束的必要根据。4、此种改变的影响将根本变动依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此外,边界条约或者情况的

改变是由当事国违反义务所导致者,均不得以情势变迁为由终止条约。

32、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P265

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其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特征:1、国际法律责

任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等非国家实体。2、国际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包括国际不法行为

及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损害行为。3、国际法律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责任。

33、简述国际损害责任行为的特点。P282

1、人为要素:即这类活动未受国际法禁止。2、风险要素:即这类活动具有引起重大损害的可能。3、领土(外)

要素:即这类损害必须是跨界的。4、有形要素:即跨界损害必须是由这类活动通过其有形后果而引起的。

34、简述国际组织的概念和特征。P296——2

国际组织是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它是由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依据国际条约

而建立的常设机构。其特征:(1)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2)国际组织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其他受国际法支

配的文件而创立;(3)国际组织具有特定的宗旨和目的;(4)国际组织必须有一套常设的组织机构。

35、简述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体现。P304——2

(1)缔约能力;(2)使节权;(3)享受特权与豁免;(4)承认与被承认权;(5)国际责任能力;

36、简述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P312——2

(1)全体一致同意;(2)多数同意制:简单多数,特定多数,多数加特定成员通过;(3)加权表决制;

(4)协商一致。

37、简述联合国大会的职权。P319

1、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包括审议此方面合作的一般原则,并提出有关建议;讨论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的任何问题,并且除安理会正在讨论的争端或情势外,提出有关建议;提请安理会注意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的情势。

2、在国际合作方面:发动研究并做成建议、以促进政治方面的国际合作,提倡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促进

经社、文教和卫生方面的合作,协助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等等。

3、在组织事务方面:大会审议安理会和联合国其他主要机关提出的报告,审查和批准联合国预算,选举安理会

的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的理事国以及国际法官,根据安理会的推荐,委任联合国秘书长等等。

38、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有什么关系?P329

(1)《联合国宪章》第八章规定了区域性组织和联合国的关系以及区域性组织在两个方面的职能:一是和平解决

地区争端;二是采取强制执行行动,即协助联合国安理会实施特定的强制执行行动,但此种行动必须以安理会授

权为限。

(2)《宪章》第52条确认了区域性组织在维持区域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重要地位,规定参加区域性组织的联

合国会员国,在把地方性争端提交安理会以前,应首先通过区域性组织力争争端的和平解决。

(3)《宪章》把区域性组织纳入到了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体系,但区域性组织的有关活动不得违背联合

国的宗旨和原则。

39、简述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的概念及其特点。P371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指采用仲裁或司法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其特点:(l)由临时设立或常设的仲裁机构或

国际司法机构审理争端,此种机构具有相对完善的组织或程序规则;(2)依据国际法裁判争端;(3)作出具有法律

拘束力的裁决或判决,当事国有义务加以遵守。

40、简述国际法院确立管辖权的方式。P381

1、自愿管辖。这是指国际法院对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享有的管辖权。

2、协定管辖。国际法院对现行条约或协定所特别规定应提交的一切事件享有管辖权。

3、任意强制管辖。有关条约的解释、任何国际法问题、构成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应予赔偿

的性质和范围等方面的争端,当事国可以随时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而不需另订特别协定。

41、简述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职权。P390

1、调查:即可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2、提出建议:即对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情势,安理会可在争端的任何阶段就争端解决的程序或方

法提出建议。

42、简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区域办法。P393

区域办法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法或途径,其具有以下特点:1、区域办法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争端的解

决。2、区域性国际争端应首先利用区域办法解决。3、联合国安理会在采取执行行动时,可以利用区域办法或区

域机关。4、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依区域办法已采取或正在考虑采取的行动,不论何时都应向联合国安理

会报告。

43、简述在交战国之间的公法关系方面,战争开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P402——2

(1)外交和领事关系方面。交战国间的外交和领事关系通常随战争状态的开始而断绝。

(2)条约关系。双边条约,如需要共同政治行动或以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当即废止;边界条约等永久性条约,

在原则上不受影响;引渡条约、贸易条约等一般政治和经济条约,停止生效。至于多边条约,原则不受影响,但

对战争进行有影响的条约则停止生效。

(3)敌国公有财产。本国领土上的敌国公有不动产,除使馆外,可以没收或征用;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于下的敌国

领土上的公有不动产,可以征用,但不得取得或变卖,若不动产属于军事性质,则可以破坏。敌国公有动产,若

位于本国领土上,可以没收;若位于本国军事占领下的敌国领土上,亦可征用,但目的须限于当地军事目的之用。

海上的敌国公用船舶,一般可以拿捕和没收。

44、简述战争法规定的限制作战方法和手段。P405

1、野蛮或残酷的手段。2、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3、背信弃义的手段。4、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5、大规模毁

灭性武器。

45、简述反人道罪的基本特征。P425

(1)这类罪行是针对平民的大规模迫害行为,犯罪对象不包括军人在内;

(2)被迫害的平民不仅包括敌国平民,而且还包括其本国、盟国或中立国的平民,其中尤以后者为重;

(3)迫害行为不限于战争期间,也包括战前;

(4)这类罪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谋杀、灭绝、奴役、放逐等行为,有明显的反人道特征,并且通常是基于政治、

种族或宗教等方面的不宽容。

鱼知

人离不开亲人和朋友,当你处于逆境和灾难时,帮助你一臂之力,渡过难关的人,都是你的亲人和朋友。吃水不忘挖井人,度过苦难,不能忘记援助过你的人。知恩图报,善莫大焉。

水恩,乃幸福之源也。鱼离不开水,

一个人要想获得幸福,必须懂得感恩。生活需要一颗感恩的心来创造,一颗感恩的心需要生活来滋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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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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