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意思自治原
则
内容摘要:贯穿仲裁程序始终的意思自
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选择权,因此它
是当今国际社会运用得较多的一种解决纠
纷的方式,尤其在经济发达国家。我国目前
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阶段,面对国际经济一
体化日趋加强的现实,需要不断与国际经济
社会相融合,必然要接受、适应这种机制,
因此有必要对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作
为仲裁规则灵魂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研究。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国际商事仲裁
地位作用
国际商事仲裁是各方当事人将他们之
间发生的具有关键性的或涉外性的商事争
议提交给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
庭,由该仲裁庭做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
裁决。商事仲裁在国际商事法律关系中有极
大的影响力,除了它是一项商事惯例,并且
使用时间长、适用范围广之外,主要原因就
在于国际商事仲裁赋予当事人极大的、自由
选择的权利,即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原则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
最早由法国16世纪中期的学者杜摩兰提出
来。当时的法国正处于工商业蓬勃发展的时
期,特别是其地中海沿岸各港口与其它国家
有着频繁的商业往来,急需调整商事交往的
法律规范及解决商事纠纷的方式、方法。杜
摩兰当时是法国巴黎的律师、教授,长期的
法律活动使他敏锐地意识到当事人自愿选
择法律的重要性。他在他的代表作《巴黎习
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他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使用当事人自主
选择的那一习惯,即使当事人未作明示的选
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以确定应当
适用的法律,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来
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杜摩兰的意思
自治学说在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研究方面
影响非常大,特别是当经济发展日趋国际化
时,这种影响更明显。由于世界各国都制定
了适合本国发展需要的法律,各国法律之间
的差异不可避免,解决纠纷的法律方式各不
相同,带来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采用什么
法律解决纠纷成为问题的关键。当事人自由
选择法律无疑是一个最好的办法,因为谁都
不会选择对自己不利的法律,都会接受自己
选择法律所带来的后果。所以意思自治对于
当事人而言意义重大,不但成为民法的基本
原则,而且也成为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
则。
然而国际商事仲裁在我国并不为广大
众所普遍接受,究其原因在于中国自古以
来重农轻商,小农经济讲究自给自足,很少
与外界发生纠纷,不需要这种解决问题的手
段。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在中国历史上没有什
么影响。现在,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
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时期,如果不接受国
际的通行做法,我们就有可能依然被排斥在
国际市场之外,不能有效地维护本国的合法
利益,因此有必要深入了解国际商事仲裁,
特别是它的核心——意思自治原则,以利于
我们在国际商贸领域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商事仲裁规则
的核心地位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享有高度的
自治权,这种自治权构成了整个国际商事仲
裁的核心。
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或仲裁的组
织形式
仲裁赋予了当事人极大的选择权,只要
双方存在仲裁协议,只要仲裁协议是在自愿、
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双方就可以随意选择
仲裁机构、仲裁庭。这就有别于法院诉讼的
方式:如果当事人到法院去诉讼,它必须满
足诉讼的基本条件。由此不难看出:在诉讼
中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权利,一旦提起诉讼,
它必须按照法院的安排来进行,否则将面临
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仲裁使当事人规避了这
种情况,国家的公权力被排除于私权利之外,
表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一种尊重。
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地点
一般而言,常设仲裁机构都在其机构所
在地进行仲裁活动,但很多国家的仲裁规则
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地
点作为仲裁地。这比诉讼更灵活:各国的民
事诉讼法一般都规定了法院受理案件的原
则,如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协
议管辖等,每一个管辖原则都有具体的规定,
符合规定的,法院才会受理。所以当事人必
须了解这个国家的诉讼法的规定,否则法院
很有可能不受理案件或者法院做出的判决
结果超乎当事人的想象。在纷繁复杂的涉外
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要完
全了解这些规定是不可能的,因此诉讼并不
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纠纷的最好的手段。
仲裁则可以更好的解决这一矛盾,当事人经
过协商之后,可以选择他们认为最好的、最
能保护他们合法权利的国家法律,因为他们
熟知该国的法律与规章制度,从而解决了诉
讼所带来的种种不可预测的后果。
当事人可以选择审理案件的仲裁员而
不实行回避制度
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选择了
常设仲裁庭的,还可以在该仲裁庭的仲裁名
册中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如果
他们选择了临时仲裁庭的,则享有更广泛的
选择权,他们可以选择任何人作为仲裁员审
理他们之间的争议;可以协商选择首席仲裁
员主持、审理案件。而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
是有限的,法院受理案件后由法院组成合议
庭或指定独任制法官在法院的主持之下审
理案件。当然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行使回避权,
但是回避是要有理由的:要与本案有密切联
系或者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时当事人才
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比之下仲裁赋予当事
人的权利远远大于诉讼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选择仲裁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当事人可以选择进行仲裁的程序
在仲裁中,仲裁机构、当事人、其他参
与人以及仲裁庭从事仲裁活动所遵循的程
序,都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
而在诉讼中,法院一旦受理案件,以后的所
有程序由法院来控制,诉讼程序方面的选择
权对当事人而言是有限的。
当事人可以选择进行仲裁所适用的法
律
这恐怕是商事仲裁最有魅力的地方。不
同的国家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需要来制定
法律的,国与国之间存在许多不同,制定的
法律当然也不相同,不同的法律给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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