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24-11-15 05:59:3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2日发
(作者:自愿连锁经营业)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特点:

1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之一

2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国家和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对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具有指导作用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规范都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

生和引申出来的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一)强行法

强行法,亦称绝对法,是指必须绝对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

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

规律。

构成要件:(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2)公认为不许损抑;

(3)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是得更改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异同

1•相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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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都是全体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它们的法律拘朿力都是优

于其它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它们也都与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联系在一起。

2•区别:

(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

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

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

《条约法公约》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

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

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

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

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二、一战以后:逐步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出现,国际法进入一个新的

发展阶段。三、二战以后:深入发展时期:《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

响: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条: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使用武力

5)集体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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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原则。

7)不干涉别国国内管辖事项。

第三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编纂

一、《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确立了七项原则,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二、《国际法原则宣言》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要求所有国家予以严格遵守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含义:指由中印缅三国所倡导的包括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内容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指导当代

国际法的基本准则。

2、历史发展

(1)提出并倡导时期:周恩来总理首次提出

(2)20世纪50年代,成为中国与周边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

(3)20世纪60年代,为一些拉美、非洲国家所接受

(4)20世纪7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逐步认可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3、意义

(1)它为当代国际关系提供了一套基本的行为准则

(2)科学地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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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和核心

(4)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地基本特征

(5)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对现代国际法作出的贡献

第四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国际主权平等原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全人类整体利益原则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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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是国家最基本的属性,国家主权原则是整个国际法的基础。没有国家

主权原则,国际法就无法存在。

(一)包括:1、对内的最高权2、对外的独立权3、自卫权

(二)国家主权的发展

1•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博丹

君主主权论,1577年发表的《论共和国》:主权是国家的特殊属性,是国家区

别于其他集团的标志。"主权是在一个国家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

人民主权学说:“人生而自由,为了确保自身的自由,每个公民把自己置于代

表公共意志的至高无上的主权支配之下,而主权就是公共意志的运用。〃一一《社会

契约论》“在那里主权者和人民只能有唯一的共同利益,因之政治机构的一切活动,

永远都只是为了共同的幸福。这只有当人民和主权者是统一的时候才能做到。〃一一

《献给日内瓦共和国》(三)各国主权平等

(四)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主权(sovereign切这个词的原意是最高的或至高无上(supreme)的意思。主

权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处理内部事务上的最高权和在国际上的独立自主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主权已经越来越转向经济方面的主权。另一方面,主

权的完全绝对、至高无上的概念也受到了挑战。

1、尊重国家主权就是尊重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

2、国家领土主权就是指国家对其领土拥有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3、尊重国家领土完整就是指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

(五)国家主权的基本内容

1・自卫权

2•尊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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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传统国际法

巴黎和会《国际联盟盟约》主要内容

国家的基本权力:“诉诸战争权〃

进一步限制战争权

海牙和平会议《国际纷争和平解决公约》限制国家战争权

《非战公约》”战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废除战争权

家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造成的武装冲突的

事实和由此产生的法律状态。

《联合国宪章》

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解决了非战公约的漏洞,用“不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

胁〃代替“禁止战争〃

确立了〃战争罪〃为国际犯罪

3、两次海牙会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1899年:提出了限制国家战争权的问题:(1)"为国际关系上尽量免除诉诸武

力起见,缔约各国都愿尽力于国际纷争之和平解决。〃(2)"遇有重大之意见冲突

或纷争事件,当于未用兵之前,缔约各国酌度情形,请友邦一国或数国斡旋或调

停。〃(3)第三国可以主动进行斡旋或调停。《国际纷争和平解决公约》

1907年的海牙公约禁止国家以兵力向债务国索债,但欠债国不得拒绝公断。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1、政治解决:(1)谈判和协商

(2)斡旋和调停

(3)国际调查与和解

(4)完全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愿

【政治解决无拘束力,完全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愿】

2、法律解决:(1)仲裁

(2)诉讼

【司法解决法律解决虽然也许经过当事国的事前同意,但一旦

进入解决的程序,仲裁裁决或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性的拘束

力。】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一)含义:1、内政范围:“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2、干涉的定义:干涉就是一国或数国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图,利用政治、经济等

手段,采取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内部事务,使该国按自己的

意图行事,改变它原来的政策,以造成有利于自己的情势。

(二)所谓的合法干涉:1、“依据权利的干涉〃两国之间订有条约或者按照

国际习惯法,如果一国违反了条约或国际习惯法,另一国有权进行干涉,以维护自己

的权利。

2、"人道主义干涉〃基于人权或人道的理由而对一个国家实行武力干涉。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一)发展与确立

1、由"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演变而来的

2、《联合国宪章》序言明确要求:各国要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二)《国际

法原则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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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

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一)概念:是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

国际关系的各方面彼此合作。

根据国际合作原则:

1、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一切人民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

3、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原则处理其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

方面之国际关系;

4、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有关规定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

作。

5、各国应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以及在科学技术方面并为促进国际文化及教育

进步,彼此合作;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发展中国家之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

七.民族自决原则

原殖民地人民和托管地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和谋求本民族的经济发

展。每个民族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

1、形成过程

最早在1795年法国大革命期间发表的《万国公法宣言》提出:〃各国人民不论

人数多少,不论领土广狭,一律是独立的和主权的。〃

2、民族自决与尊重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1970年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明确规定:“民族自决不得解释为他国可以局部

或全部破坏另一国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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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西藏、香港、台湾问题

八、全人类整体利益原则

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需要所有国家共同合作才能解决。

国际联盟盟约:一旦会员国之间发生争端并将决裂时,必须将争端交付国联行

政院或其他仲裁庭仲裁。

"非俟仲裁员裁决或法庭判决或行政院报告后三个月届满以前,不得从事战争。

"仲裁员之裁决或法庭之判决,应于适当期间宣告,而行政院之报告应自受理争议之

日起六个月内作出。〃

"对于遵行裁决或判决之联盟任何会员国不得进行战争。〃

"也不得向遵从(行政院一致通过的)报告书建议之任何一方从事战争。〃

非战公约:1928年,由美国与法国发起,也叫凯洛哥一白里安公约。其正式名

称是:《放弃把战争作为实施国家政策的工具的条约》。战争本身成为非法。这也是

后来审判战犯的依据。序言:〃相信断然地废弃战争作为被告国家政策工具的时机已

经到来〃。

第一条规定:“缔约各方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

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第二条进一步提出:"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

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联合国宪章》:在理论上、法律上确立了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的原

则。

•一战后,《国际联盟盟约》曾规定会员国必须〃增进国际合作并保证其和平

与安全〃。

但那时的合作主要是大国间为安排彼此间的利益或为应付突发事件而进行的有

限的政治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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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首先是《联合国宪

章》明确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其宗旨之一,宪章指出:为维护国际安全与促进人

类社会进步,会员国〃务当同心协力〃。

•除《联合国宪章》,其他的国际法律文件里也记载有国际合作的精神或条

款,其中以《国际法原则宣言》最为重要。

该宣言庄严宣布: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彼此合作是一种必须〃严格遵守〃的义

务,此等合作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维持国际

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学与技术等方面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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