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考行政法三原则
国务院公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一次较
为详尽地提出了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合理
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老实守信、权责统一六项,这
里由于论述题论述的需要,简化为三个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的相
抵触。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其他
原则都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与这一原则相
比,其他原则都处于附属、补充的地位。
合法行政原则的含义主要包括法律保存与法律优先两
个方面。
.所谓法律保存,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只能在法律授权
的范围内进行。法律保存的具体含义包括:()依法只能由法
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对此做出
任何规定;(2)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
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法无授
权即禁止。
2.所谓法律优先,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不得违背现有
法律的规定。法律优先的具体含义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
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
得与其相抵触;(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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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
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二)合理行政原则
所谓合理,即符合理性,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平”。
合理行政原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
裁量权做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法律原则.所讲的合
理,指的是符合最基本的、最起码的理性,而不是十全十美
的、尽善尽美的理性,即符合一个理智健全的人所应当到达
的合理与适当即可。具体而言,合理行政原则又包括几个方
面的具体内容:.公平公正对待,即当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形、
或基本相似的情形时,应当做出同等的、或者相近的处理,
不得出现明显的偏差或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必须考
虑也只能考虑与该事件有关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
而影响其决定;
3.符适宜当比例,即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标而采
取的手段,应当以必要为限度,在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各种
手段中,应中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因此,比
例原则也称最小侵害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
在行政法律标准中,程序性标准占据着极大比例,因此
程序正当也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随着《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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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这个考点将是热点。程序正当的具
体内容也可以被分解为几个方面:
.信息公开,又称情报公开,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向社会
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当然,涉及国家秘密
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在公开之
列。
2.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做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
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需要注意的是,公众对行政程
序的参与,并不意味着他们最终能够和行政机关一道做出决
定,最终的决定权仍掌握在行政机关手里。
司法考试论述题解题思路三步曲
第一步,出“矛盾”——材料说了什么?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由于阅卷老师要面对成千上
万的试卷,如何在文章的一开始就抓住老师的眼球,对于论
述题的答题来说尤为重要。论述题的出题思路就是希望考生
就材料中表达出来的问题进行阐述,而这个问题必定表达为
辩证法原理上的“矛盾”。一般而言,阅卷老师对于能够一
下子抓住材料中的“主要矛盾”的文章都有比较好的印象分。
然而如何才能出材料中的主要矛盾,需要有一定归纳和概
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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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分析“矛盾”——表达了什么原理?该原理含义
如何、理论依据何在?
在到材料中的矛盾之后,接下来就需要对该矛盾中反
映出来的法律原理进行分析。前面已经说过,在分析问题的
时候一定要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因此,需要考生在大脑中搜
索有关法理和宪法的一些基本概念、范畴和理论,以及各大
部门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并把这些高度理论化的知识与材
料反映的问题结合起来。
第三步,解决“矛盾”——如何解决问题?
在论述题的作答过程中,矛盾的解决往往需要考生对矛
盾的双方进行必要的“取舍”,或者在没有方法进行“取舍”
的情况下,考生也要通过设定条件的方法进行取舍,这样才
有助于问题的解决,才表达论述的价值。
国家司法考试《四卷》论述题万能用句总结
一、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
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
开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标准,因此
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标准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
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
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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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
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
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
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
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到达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
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
准,更重要的是它表达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
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标准,而无法真正表
达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三、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
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
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
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说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
法律标准、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效劳于
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效劳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
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平安与行为、社会的
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
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
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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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
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
正义的限制。
四、正义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
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
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
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
表达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
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
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
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
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
方式得到实现。
五、法的实施与实现
⑴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
种书本上的法律。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
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
为,从应然走向实然;⑵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
被转化为现实;⑶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
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施后的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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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重于结果;⑷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过程性和法的实效结
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⑸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法作为一
种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
的标准,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
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六、司法
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定
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⑴司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
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
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
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时司法还必须有说明法的
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司法对实现立法
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有着重要意义;
⑵司法原则
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它既包括实
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司
法公正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
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屡次的违法行为更
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
把水源败坏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法的内在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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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动裁判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公正司
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
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会基础。我认为
有一句话怎么说都不为过: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②司法独立
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
规定了这一原则。它表达了如下含意: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
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
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预,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
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
判。
卡尔。马克思这样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
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
下几个问题:a.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b.在全
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
关决定的法制教育;c.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
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七、法治
法治是指依据法律治理。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
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
制度和方法。⑴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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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法治是众人之治,在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
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协调和统一。
法治的中国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
企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
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⑵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
会生活的广泛性,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
办事;⑶法治还表达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治与
****对立与民主联系,维护公民自由,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
的要求。所以在当今中国建立法治,具有空前的意义,是国
家长治久安的正确抉择。999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进
行的宪法修正就明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
设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这一修宪,让法治在我们的社会
生活和国家开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
八、法治的制度要求
⑴对立法者的要求: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既系统的法律
体系;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
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运行的法律机制。不能对权力有效
约束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不能运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国家也
不是法治国家;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一个独立的具
有极大权威性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⑷最后,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九、法治的思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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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法律至上
指法律在社会标准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标准都
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至上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统一领
导的权威,又能够使每个人享受到法治社会的公民自由,从
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⑵权利平等
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成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
位平等。有人认为在立法活动中人们是不平等的,其实在我
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们选举人民代表,代表他们行
使立法权,这就极大程度地表达了人们的立法权的平等;
⑶权力制约权力
权力制约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主
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
的制约。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必然被
滥用。权力制约就是要依靠法律的规定,界定权力之间的关
系,使权力服从法律。在我国,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应建立
有限政府及责任政府使不可抵挡的历史必然。在我国权力制
约的核心是监督。那么,监督体制的完善也势必成为法治建
设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⑷权利本位
综上,当前加强法治建设,须更着眼于制度创新,一定
的法治观念必须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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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与道德
⑴法与道德的联系
在人类社会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古代法学家尽量
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而近代的法学家已将法和
道德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标准,内容具有重合性,互相补充
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但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法律是最低
限度的道德。林肯有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律是显露的道德,
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也很精辟地阐述了法与道德之间的关
系。
⑵法与道德的区别
并非所有违法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是违反
道德的行为即违法行为。但在作为社会标准调整人们的社会
生活来讲,法律应处于主导的地位,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
设的要求和表达。决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那是历史退步的
表现。
十一、法与****
****就其本来意义来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人可以
享受的权利,也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
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开展,为了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
由开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开展权,同时还包括人身权利、政治
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总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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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向就是人能够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拥有自由拥有平等。
****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
享有的权利,但只有法律将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
现的可能。但这还是不够的,这仅仅为****的实现提供一种
可能性与资格,****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
的现实权利。从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上提出****的要求并不
困难,而要使****切实实现,成为一种具体的现实权利则要
复杂得多。因此,强调****是一种实有权利,无论在理论上
或实践中都有极大意义。
997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998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
约》,20**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明确写进了我们
的根本法—宪法,这都标志着我国****建设的重大开展,这
也将对我国的社会开展和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起着举
足轻重的作用。
十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⑴人民主权原则;⑵基本****原则;⑶法治原则;
⑷权力制约原则(关于上述原则,在法理局部已经阐述,
但在论述时可以指出宪法的这四个基本原则)
十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关于平等权的阐述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
切其他基本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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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
差异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
律平等,这一规定的含义表达如下:⑴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
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
规定地义务;⑵对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
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⑶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
民享有法律以外地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
以外的义务,也不得随意剥夺任何人享受的法律权利。
十四、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身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价值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刑事诉讼法
的工具性价值,二是指自身的价值。
⑴以往的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
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是为了刑法效劳,所以刑事诉讼法
被认为是刑法的从法,没有自身独立价值。认为刑诉不是作
为独立的实体存在的,没有可以在内在品质上到合理性与
正当性的因素,所以往往结果的有效性也就成为评价司法公
正的最终标准;
⑵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诉讼法除了具有工具性价值外,
还具有其内在价值,而且不依附于刑法的存在而存在。主张
用“正当法律程序”或者“程序正义理论”来分析刑事诉讼
法的自身价值。“通过程序的正当化”,用程序来吸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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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满。程序的公正是一种看得见的公正,公正不仅应当实
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果对程序的公正
产生了疑心,结果即使再好也使司法的公证性受到质疑而影
响其内在价值的完美;
⑶如何协调刑法与刑诉的关系目前存在很大的分歧。我
以为两者都很重要,当前主张程序公正优先。在古罗马、英
美法系中的普通法中都把程序摆在了第一位。只有程序公正
了才能给实体公正提供有效保障。用看得见的公正来证明判
决的公证性。当然,实体法也需要公正,而这种公正应该是
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第二位要考虑的。
十五、行政合法性即合理性原则、行政公开原则
⑴依法行政(法律优越,法律保存)
法律优越: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②法律保存: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
提和基础。
⑵行政合理原则
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到达
的合理和适当,并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②行政合理
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表达法律对裁量权限的授权
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③行政裁量决定
建立于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
行政行为做出时涉及到多种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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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或影响到的因素;④行政裁量决
定应当符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和最一般的法律正义要求;
⑶行政公开原则
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和对行政的监督提供条件,并且
使行政活动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防止行政随意和行政专
横。
行政依据的公开:行政机关只能执行那些已经公开发表
并且易于获得的规定,否则可以认为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
②行政决策过程的公开:行政机关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
提供必要的信息。
十六、关于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现其职能、方式、方法的总称,
中心是行政决策程序,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参与原则和保证程
序效率原则。基本制度包括: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行
政调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及行政案卷制度。
⑴为了克服民主代议制度的瑕疵和缺乏而出现
主权属于人民,但通常由民主代议机构行使国家权力,
主要方式是创制法律然后由行政机关执法。司法机关司法。
执法机关的执法是否符合由民主代议机构进行监督。但事后
监督具有滞后性,不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的利益,所以努力
去寻求一种更加有力的方式来保护权益,所以出现了行政程
序,更为现实地保护人民地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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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行政程序地出现与政府合理作用日益重要相关
社会的开展从政府上经历了“夜景国家时代”,政府相
当于“守夜人”,一般维持治安,只有出现混乱不能解决时
政府出面;而现在是“福利时代”,政府必须积极投入社会中,
更有力、更大程度地为人民的权利提供更大的方便,所以政
府的权力越来越大,但政府的权力过大,人民的权利就可能
受到遏制,所以需要行政程序。
总之,采取行政程序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限制行
政机关的权力,又要保护行政管理的效率。如果行政程序过
多、过广、过滥则行政机关的管理无法有效进行,从根本上
也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七、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主义在刑法中的直接表达,是法治
社会刑法与****社会刑法的根本分野所在。它说明刑法的机
能不仅在于保护社会安宁,更要立足于保障****;刑法不但要
面对罪犯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
益。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
无明文规定不处分”。要求罪和刑都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而不仅仅看行为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结果以及社会危害结
果是否严重。被告人实施的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给社会秩序
造成的损害是否认罪处分,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虽然某种
行为的危害程度很大,但是根据刑法分则不到具体条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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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犯罪构成与其相对应,只能按无罪处理。
罪刑法定的要求包括:罪要法定;刑要法定;禁止有罪类
推;排斥习惯法(即要实行成文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
法溯及既往。
十八、民法中的基本原则
⑴平等原则:身份平等,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
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⑵自愿原则:即民事中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
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内容包括:
自己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
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②自己责任:民事主
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⑶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
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
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法律适用的原则:当民法标准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
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②司法原则:法官
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
平原则做出合理判决。
⑷老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任
何自由都是有限制、受制约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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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使得法律无论如何严谨也无法限制种种弊端,总会表
现出某种局限性,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该原则使得法院
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的利益
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②法院可以根据此原
则做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③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
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
应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老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要求,使市场
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
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老实信用原则一旦被
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了法律的意义,成为一项基本法律原
则。因此,老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是将道德
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
功能。老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表达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
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
系中,老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
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
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
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
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
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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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应注意以下几点:
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②。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
国家政策及习惯;③。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十九、私有财产的问题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
所有权,是一种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根据宪法的规定享有
的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保障。
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第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
产不受侵犯”。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
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
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第5条第2款还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
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权是财产权的延伸,是公民合
法财产转移的合法形式。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就应当同时
保护公民的继承权。
我国宪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权及继承权的保护,不仅有助
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平等竞争的环境,使公民的个人财
产及时转化为社会财富,而且有助于鼓励拥有财产的公民积
极投资,推动市场经济的开展。
二十、信赖保护原则
⑴信赖保护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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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内容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必须区分
负担性和受益性行政行为,对于违法的负担性行政行为,在
其相对人已经不可诉请撤回之后,行政机关仍的全部或一局
部撤销之。但对于确认权利或法律利益的行政行为原则上不
可以撤销,这是因为受益人对此行政行为的信赖应受到保
护。
⑵信赖保护原则进入行政法领域的理论依据
法律的价值在于保障自由、维护社会秩序、主持社会正
义。自由是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法律必须表达自由,保障
自由;法律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秩序的性和社会秩序的稳
定性;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符合正义的准则时才是
善法、良法。行政许可活动中,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处
于强势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其权利需
要法律明确细致的加以维护,为了实现此目的,信赖保护原
则应运而生,同时也是法律上述三种重要价值的表达。
⑶信赖保护原则之必要性
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
作出,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基于这种信赖
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应充分认可并保护相对人基于其信赖
所生之利益,禁止政府行为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行政决
定甚至反复无常,哪怕是“有错必纠”也应予以必要的限制。
基于这一考虑,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主要限于以课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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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为内容的违法行政行为方面,在此领域,即使相对人已逾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行政机关仍可随时撤销这类违
法行政行为;但在受益性行政行为方面,信赖保护原则取代法
律优先原则而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对于违法的受益性行政行
为,尤其违法原因可归责于行政机关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着
眼于保护受益相对****利或者利益,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径
行撤销。如确实出于明显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该项权利
或者利益,也必须给予受益相对人充分补偿,以免让相对人
承担政府自身违法的责任。
⑷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制度
依《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行政主体做出
受益行为是对相对人利益的一种增加,因此当行政主体发现
这一受益行政行为违法而需撤销,明显对相对人不利,根据
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主体就不能不受任何限制而主动为之。
②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对于相对人未通过
行政许可而获得的非法利益不应予以保护。但是,如果相对
人对此种行为并不存在重大过错,而且制止这种行为会使其
他善意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就应该考虑对善意公民的
利益予以信赖保护,采用其他方式解决问题。
③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主体最初做出
的行政许可行为虽是合法有效的,被许可人也对其产生了值
得保护的信赖,但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更使得原来合法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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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许可行为显得不适当。行政主体一方和被许可人一方都不
存在过错,但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应变更或撤回原有的
行政许可,并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给予被许可人一定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的首次确立,在我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有利于维护相对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树立诚信意识,建立公正、诚信、责任政府。有
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
利于依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全面推行。随着信赖保护
原则在理论探索和实践运用上的逐步深入,信赖保护原则必
将在行政法领域得以全面推行。
二十一、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
或不为法律之所令。所以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却不
能说每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霍布斯
二十二、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
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
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边沁
二十三、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
就不存在了。——孟德斯鸠
二十四、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真正成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
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俄】列宁:《两
次会战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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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
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二十六、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法颠补不破的永恒原则
相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任何。——
论述题的五大要素
.概念
解释题目材料中出现的基本概念。
用某个原理的,要先解释该原理。
有正确的价值观:()一定要有正确的政治观。
(2)与现行的司法政策有关联的,必须与现行的司法政策保
持一致。
要有比较正确的古今中外观。
中外观:比方,20**卷四第八题,不可以把我们的制度贬得
一无是处,也不能把西方判例制度抬得高高在上。答这样的题目
一定要不卑不亢,理性分析,同时要坚持以我为主,要多讲我们
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命力,不可以盲目崇拜、全盘西化。
②古今观:比方,20**卷四第七题甲题素材一:中国古籍《幼
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
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
止争”的法律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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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所提供的素材,请就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
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
的看法。不能说古代解决纠纷的手段就很野蛮,现在就是进步的。
如果通篇对古代的法律文化没有温情和敬意,对现代的诉讼文化
不加反思和警惕,就没有一个正确的古今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中强调,古代的法律文化构成了法治建设重要的精神基础和文化
来源,这是我们依托自己的文化资源进行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背
景。正确的古今观应该是对古代的法律文化有同情、了解,有一
定程度的颂扬;对现代的法律文化更多要保持平和的心态。古代
人不愿意打官司不是说古代就没有纠纷,也不是说古代人都是私
力救济,而是有很多非诉的方式来平息纠纷、解决争端,不一定
要对簿公堂。现代人爱打官司也不是说文明程度就越来越高,反
而折射出现代人处理人际关系比较冷淡和简单,人与人之间不信
任的因素越来越多。对此,要有比较清醒的认识,不可以太过偏
激。
必须要有中心思想。要告诉其他人立场、核心命题是什么,
要有一个基本的态度,然后还要有理由。
()鲜明有核心观点,是支撑文章全部的核心命题。让阅卷人
一下就能看到。
不鲜明,比方,诉讼率高上下低,既好也不好。
(2)层次围绕核心观点,一定要能够提出一些分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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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从字顺(卷面)
卷面,对于表达和得分很重要,不能写错别字、病句、汉语
拼音、英文单词。
(2)法言法语(语言表达)
表达一定要专业,运用法律术语来表达,让阅卷人看出考生
的专业性。如,20**卷四第七题乙题:某市政府随意批准又随意
收回颁发的土地使用许可证案件。考生就应运用信赖利益保护;
正当程序等有关的法律术语来进行论述。
(3)一定不要出现与答题内容明显无关的表达。(二)给出
案例,要求考生谈谈对案例所反映问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的认识
.需要对答题的内容,即对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准确的把握。
()合法性问题。合法性问题属于法律层面的问题。尽管法学
中对合法性问题有各种理论,但从司法考试的要求上看,所谓合
法性的问题,一是需要把握案件是否具有现行法律法规的依据,
如果有,则具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如果没有,则缺乏形式上的
合法性。
(2)合理性问题。合理性问题属于社会层面的问题,需要对
案件所造成的结果、影响等进行分析,同时也应当结合中国现实
进行分析。这方面,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看其是否符合社会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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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是否符合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
2.需要对此种题目的要求进行准确的把握。
()为什么不能“仅”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其原因在于此
种题目属于论述题,而非一般的案例分析题。如果仅谈具体适用
法律的意见,那就与其他案例分析题无异了,也不符合此种题目
“30分”或“25分”的分值要求。
(2)此种题目的要求是不能“仅”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而不是“不能”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3.需要注意分析此种题目的评分标准。此种题目的评分标准
为(以分值为30分为例进行分析):()“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
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占8分;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占8分;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000字”,占4分。(三)
司考卷四出一个案例,要求考生站在法律职业者的角度,解决当
事人间的法律问题
.准确把握题目所设置的问题。
2.根据上述对问题的把握,可以合理推断出以下几点内容是
必须答复的:()既然第一个小问题的核心在于“维护权益”,因
此论述题的开头就需要先把当事人权益的受害情况交代清楚。(2)
把当事人权益的受害情况交代清楚后,就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简
要说明当事人可以用以维护权益的法律途径或方式。(3)针对本
案的实际情况,选择出一种方式,并指出用该种方式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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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果更好、更具有优越性。(4)说明之所以选择该种处理方
式的理由,这是此题的重心。
3.需要注意分析此种题目的评分标准。此种题目的评分标准
为(以分值为25分为例进行分析):()“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
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占8分;(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
语言流畅,表述准确”,占5分;(3)“字数不少于500字”,占2
分。
论述题易错集锦
卷四论述题是司法考试考生的软肋,与其他主观题相比,得
分较低。因此把握论述题做题方法,避开论述题的禁忌是夺取高
分的关键,下面我们先看一下卷四论述题常犯错误。
.对题目主旨把握不准。由于论述题考查的是考生的综合知
识,因此,需要考生结合考题的材料搜索大脑中所储藏的相关知
识点。因此考生很容易在对材料理解上产生偏差,而导致审题产
生偏差。此时考生最需要做的就是先冷静下来,剖析材料中反映
的各种法律关系,出其中反映中心意思的最重要的一个或几个
法律关系进行论述。
2.论述不集中,论点过于松散。这是答论述题的大忌。论述
题的字数要求在500字以上,而由于时间的原因,大局部考生答
复一道论述题往往不会超过000字。在短短的000字内,能够
把一个论点逻辑而缜密地论述充分已属不易。然而有许多考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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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时很容易无视这一点,往往想到什么就写什么,不注重语言
的前后逻辑性和连贯性,这样的答案自然得不了高分。因此,如
果考生想要得高分,就一定要在下笔之前确定一个论点,然后围
绕这个论点展开论述。
3.论述语言不专业,理论深度不够。这是非法学专业考生常
常会犯的错误,司法考试作为选拔高层次法律人才的考试,其
主观题的答复必须表达其法律专业的特性,不要让阅卷老师觉得
这只不过是一篇普通的社评,而不像是一篇法律专业人员写的文
章。因此,需要考生拥有一定的法学语言表达能力。论述过于
浅薄,这是很多考生得不了高分的重要原因。经过各个科目的系
统复习之后,对于论述题中所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考生大概都
可以列举出来。然而这只是论述的第一步,而且往往也不是最重
要的得分点。如果要取得高分,需要考生实现理论上的升华,而
理论上的升华就必须将材料中的问题与理论法学结合起来,也只
有这样,考生的答题质量才可以上升一个档次。
4.不分段,没句号。这是答题中的细节问题,但却是非常致
命的地方,因为阅卷老师是在疲劳和烦躁中看你的卷子,而你的
整篇文章从头到尾只有一段话或者只有一个句号,即使再有耐性
的老师也不会去仔细在黑压压的文字中去寻你的论点、论据和
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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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论述题、分析题题型
刑法学论述、分析题指卷四局部除传统案例分析题之外的主
观写作型试题,也就是所谓“申论”题,通常有两种类型:
(一)“法理、事理分析、论述型”。即试题给出素材,要求
分析、论述其法理或事理。例如20**卷四的论述题“某民法典
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
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请比较该条规定与
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再
如,20**卷四乙女因隔壁邻居甲男打麻将喧闹发生争执,乙女讨
说法一题。
这种主观题题型的特点是:
⒈题中给出素材,素材或许是一个条文,或许是一个案例,
或许是一篇文章的一段文字,或许是一个命题,要求运用法学知
识、社会知识进行分析、论述。“法学知识”其实就是法理:“社
会知识”其实就是事理。以法律作为职业,处理人们的纠纷,需
要懂法理、明事理。
⒉题中给出提示和答题要求。提示,主要是提示答题方向和
角度;要求,主要是写作要求,分为一般性写作要求和特殊写作
要求。一般性写作要求如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
准确;特殊写作要求主要是写作格式要求,如写作一份起诉书、
公诉词等法律文书。在有特殊写作要求的场合,结合考查法律文
书的写作。“命题型”。即试题给出一个命题或题目,要求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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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其内容。例如:卷四第一题“请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开展进
程,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的认识。”
这种主观题题型知识性较强,答题方法和要求与大家熟悉的论
述、简答题相同,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无论哪种主观题题型,其共同点是对“写作”、“论述”均有
一定的要求。这是它与案例分析题的不同之处。案例分析题虽然
也需要考生写出答案,但是评分标准主要是解答要点,即给出结
论和理由,各要点相对独立,结论、理由清楚、正确即可,对写
作、论述要求不高。而主观分析、论述题,要求围绕一个主题写
出四、五百字的短文,对写作、论述有较高要求。换言之,其主
要目的就是考查考生分析问题和文字表达的能力,对于写作的一
般性要求如“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就是
评分的标准。可以说,论述、分析题题型的特点就是“作文”。
如何写作“议论文”,这是每个人从小学到大学一直都在学习、
掌握的知识,这里就不用多说了。
俗话说“文如其人”,这是从古代科举到现代高考到司法考
试乃至各种考试都要考“作文”的根本原因。考试是一种选拔人
才的方法,一篇文章可以综合考查出人的知识水平、智商情商的
上下。所以,提高解答主观题的能力的根本途径是提高自身的知
识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如何备战主观题如
同如何写文章一样,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不过,目前司法考试的论述题,一般只要求写出四、五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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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短文,对写作水平要求不高,主要还是考查考生的法律知识水
平。只要具有试题要求的法律知识,有初步的文字表达能力,也
能到达及格的水平。因此,备考论述题的主要方向是有关法律知
识的准备,对于刑法学来说,就是预先准备论述题可能涉及的刑
法学知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高分综述
一、理论精解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效劳
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依法治国,是社会主
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与开展目
标。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做主的
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在法治上的必然反映。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
治建设的价值追求,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效劳大
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由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的
根本任务所决定的。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社
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和强大推动力量。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包括: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和
开放性。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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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
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
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是我国
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取得最正确执法
效果的思想基础,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
的思想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
价值指引,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开展的重要保障。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人民民主、法制完
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和权力制约。同时,应当坚持总书
记提出的“三个至上”原则,即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
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三个至上”的提出,从政
治体制、阶级本质和法治特征三个方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的精神实质,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原
则界限,标志着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进一步深化。
2.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以最
广阔人民众的根本利益为本。(2)保障人权。执法机关必须牢
固树立宪法观念和法律观念,严格遵守法律,切实尊重和保障人
权。(3)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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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也是立法、执法、
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公平正义的
基本内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及时
高效。
4.效劳大局。
效劳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工
作的经验总结。其基本内涵包括: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
职。
5.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由于党的先进性所决定的,也是人民在社会主义
法治建设的艰苦性背景下的正确选择。其基本内涵包括:党对社
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党对社
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特别注意:()要坚持走中国特社会主
义法治开展道路。(2)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健全完善立法: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
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标准构成,还存在立法不完备,对社会生
活规制与保护缺乏的缺点,因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
健全完善立法。在此过程中,应当注意不能盲目借鉴外国法律;
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社会调整手段的关系,使得法律的作用最大
化;同时,法律体系本身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完善的系统,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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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应当与时俱进,使立法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
客观实际。
2.坚持依法行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践行,主要在于执法
阶段,所以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坚持依法
行政应当做到:行政要合法、行政要合理、行政要高效便民、权
责要统一、政务要公开、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要不断提
高。
3.严格公正司法。司法是表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场所,应
当坚持“三个至上”原则与司法的人民性,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4.其他基本要求,包括加强制约监督、自觉诚信守法、繁荣
法学事业和坚持依法执政。
(四)“三个至上”重要观点
“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
至上,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
律的认识和总结。它既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质特征的高度概
括,又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开展。“三个至上”所蕴
涵的精神,不仅表达了执政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
人民效劳的基本理念,也表达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
表达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
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利益至
上和宪法法律至上的根本保证,人民利益至上是党的事业至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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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至上的本质要求,宪法法律至上是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
利益至上的实现方式。“三个至上”的提出,从政治体制、阶级
本质和法治特征三个方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
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界限,标志
着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进一步深化。
民法论述题之老实信用原则
张某与李某相伴乘长途公共汽车回村。在路上,三个歹
徒上车抢劫。张某见状,赶紧掏出200元钱,塞到李某的上衣口
袋里,说:“借你的钱还你!”最后这200元钱被歹徒抢走。请结
合案情谈谈你对老实信用原则的看法。
答题要求:.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
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
【范文】老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性质和要求老实信用原则,是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民法基本原则的一般性质:()具有标准性,
是最基本的民事行为准则。(2)具有指导性,对具体标准的制定、
对民事主体的行为,具有指导意义。(3)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
得排除适用,违反则行为无效。(4)具有普遍性,其效力贯穿民
法的始终。
老实信用原则,既是道德标准,又是法律标准。有些民事行
为,既违反道德标准,又违反法律标准,例如本案张某的行为就
是如此。还有些民事行为,虽然不符合法律标准,但并不违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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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标准。例如,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龄、智力不相适应的
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个合同通过追认(符合法律标准),
才能生效。对这种合同,主要是法律评价,而不是道德评价。老
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从善良的愿望出发,到达公平的后果。
张某“抢劫还钱”的行为不具有善良的愿望,是为了转移风险,
而认可其转移风险的行为,就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
前已述及,基本原则是最基本的民事行为准则,由此最少提
出了两个要求:其一,具体规则的适用不得违反原则;其二,没
有具体规则时,可以适用原则。对张某“抢劫还钱”的行为,并
无法律的具体规则(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应当直接适用老实信用
原则处理。
张某“抢劫还钱”的行为无效,应认定其仍存在对李某200
元的债务。张某应当承担被抢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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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2 00:06: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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