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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监督的探讨
对社区矫正监督的探讨
摘要社区矫正从试点到成为正式法律制度,历经近8年的发
展与建设。社区矫正对犯罪者实行监督教育手段执行刑罚有着不可替
代的优越性及社会性,但在实际司法活动中难免存在着问题与不足。
而检察院应该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社区矫正进行有效的监督。
本文通过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与剖析,归纳当今社区矫正
监督方面的问题与不足,旨在完善社区矫正的监督,使进行矫正的犯
罪者能够在执行完刑罚后顺利重新融入社会。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现实问题法律建议
作者简介:郭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
03-175-02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
犯罪者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成
为刑事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刑罚方式。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
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必然包括刑罚的执行。社区
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组成部分,当然应受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
范围。检察机关需要适应司法改革的大潮,顺应社会发展,及时转变
观念,重视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改变传统的
工作方法,实现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全方位、全步骤的有效监督。
通过检察院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监督社区矫正的实行,为我国刑
事诉讼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法制环境。
一、社区矫正的概述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Communitycorrection)是与传统的监禁执行相对应
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豍它是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
内,由国家司法机关与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
助下,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于非监禁场所(包括看守所、监狱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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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进行矫正管理,在执行刑罚的同时教育感化罪犯。社区矫正从
试点工作到正式法律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我国司法体制
改革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社区矫正的理念及意义
对犯罪者以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做到对犯罪者、对社会
的一种双赢的做法。与传统的将罪犯羁押到监禁场所收押管理相比,
社区矫正将犯罪者至于社会上通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以教育感
化、监督管理的方式执行刑罚。
受我国现行体制及社会环境的影响,人一旦打上犯罪份子的标签
便对今后的生活、工作等各个方面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刑事诉讼的结
束,往往导致犯罪者的自暴自弃,加深对社会他人的仇恨甚至成为惯
犯。通过社区矫正管理,使得犯罪者在社会中执行刑罚,真诚的认罪
悔过,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
同样,将犯罪者融入社会监管,能够节约司法监管机构的工作量,
从而节约财政资源,有利于改善监管环境和提高教育改造效果;在一
定程度上扩大了法网并增强了国家对罪犯的控制。社区矫正制度的正
式确立是我国法制环境进步的表现,也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注重与保
护人权的体现。
二、社区矫正监督的问题与不足
(一)社区矫正的监督内容
根据《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检查机关对社区
矫正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对社区矫正决定及执行过程
中违法行为的进行监督。(2)对滥施社区矫正的行为的进行监督。(3)
对玩忽职守导致被矫正对象重新犯罪行为的进行打击。
(二)社区矫正监督的问题
法律规定滞后,影响监督效果。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虽然赋予检
察机关对刑事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但是对于检察机关如何实施
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尚缺乏细则规范,使得监督仅仅流于形式。豎现有
的《刑法》、《刑事讼诉法》对于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
详细的规定,不利于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职能。因此需要对检察机
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予以明确规定,使之“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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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机构众多,影响监督实行。依据法律规定,社区矫正需要涉
及公安侦查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等众多部门及社会部门、组织。多部门合作意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但是同样也可能出现相互扯皮互相推诿,从而影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
正的监督。众多部门合作执法,导致监督对象过多,监督事项相对分
散,监督困难较大。
监督方式单一,影响工作效率。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履行法
律监督职能普遍采用发出检察建议、违法通知及提出抗诉的方式,而
针对社区较真的监督实际大多是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事实
上这两种方式作为一种法律监督方式往往在实践中更多的是发挥建
议职能,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这种检察监督基本上流于表面形式,
很难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法律规定滞后,影响监督效果。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的监督活
动大多只能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以及询问相关人员;靠
法院送判决书等来对犯罪分子交付执行,极易造成检察监督在时间上
的滞后性,往往不能及时发现问题。众所周知滞后的法律监督与同步
的法律监督相比,难免会在监督的效果上大打折扣。
社区矫正的出台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一种体现,而社会大众对社区
矫正的不了解,导致很多社会大众媒体舆论认为这时仅判刑而不用执
行的政策,经过媒体的炒作甚至会被扣上司法腐败的印象。而造成这
一系列问题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我国法治教育与宣传的落后,民众对社
区矫正制度的不了解;另一方面就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不力,导
致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三、对完善社区矫正的监督的法律建议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是其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能
的体现,是促进刑事司法领域发展的一项主要工作,它有利于对犯罪
者的改造、教育,降低了再次犯罪的几率,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的建设,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稳定与繁荣。
(一)出台对社区矫正的司法解释或者制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虽然社区矫正被从法律层面确认,但是几条法条是难以适应社会
发展的。简单的几条法律规定应对社区矫正难免显得过于简陋,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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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将犯罪者至于社会中矫正管理相较于监禁场所管理更为复杂、困
难。也正因为如此,需要为社区矫正提供一套完整、细致、可
行的法律规定。豏一方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便于司法机关在
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统一的执行标准;另一方面,制定
明确的实施细则,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明确的方式、方法。豐此外,
完备社区矫正监督的法律体系。确立以检察机关监督为主,多种监督
方式共同实行的监督体系,充分利用社会的各种资源对达到对社区矫
正进行监督的目的。
(二)明确社区矫正的实施主体,确保监督对象明确
建议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管理人
员从事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工作。通过对社区矫正的执法机关确立,使
得社区矫正由多部门合作形式成为专门的执法机关执行,为检察机关
的监督确定了明确的对象。避免因多部门一同执法而导致相互推诿,
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监督主体过多并且分散。这样既方便对社区矫
正实施的专业化,同样使得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方面节约司法资
源。
(三)完善检察机关的管理体制与工作方式,提高法律监督效果
进一步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完善检察机关的内部管理方式与
工作方法,创新法律监督手段。明确职能部门对社区矫正的各项内容
进行监督,确保刑罚的执行。加强司法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促成对
异地执行的监督模式确立,以保证对社区矫正的全方面监督。建立对
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动态监督、同步监督。豑
社区矫正是一把双刃剑,操作得当,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省
司法资源、更能利于犯罪者回归社会,但造作不当会造成司法腐败、
影响社会稳定。对社区矫正监督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的发展完
善必将是一个长期而艰辛的过程。如今应当以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契
机,让完善社区矫正的监督迅速融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并贡献一份力
量。
注释:
豍徐红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制与经济.总
第2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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豎黄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思考.商业文化.2012年.
豏豐黄治文,彭德贵.加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思考.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10年.
豑魏红.论社区矫正在刑法中的运用.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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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晶,周芳建.浅议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云南大学
学报法学版.第24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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