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个别教育讲稿

更新时间:2024-11-09 10:13:1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1日发
(作者:中国贸易报社)

社区矫正个别教育讲稿

上营司法所社区矫正学习讲话稿

20XX年1月28日

今天让两位参加上营司法所组织的学习,主要是提高大

家的思想觉悟和法律素质,提高大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端

正大家参加社区矫正的心理态度。使大家摆脱旧的犯罪思想

和行为方式,树立起新的道德品质和守法意识,养成新的、

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习惯,成为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的人。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是一种刑罚制裁方式,是相对于监

狱执行刑罚的变通方式。按照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一般情

况下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方式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的罪犯更有利于其改造,但把大家放到社会上这种轻松的

环境中改造,并不是说大家可以放任自流,为所欲为。尤其

是接受社区矫正后,你们必须严肃对待社区矫正规则,认真

遵守社区矫正纪律,如果在司法所组织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想

来来,想走走,按照程序,如果哪位被警告三次,就有可能

被执行监禁刑,即放到监狱执行原判刑期。也就是说社区矫

正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律的可执行性。

下面我给大家讲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大家要认真听讲,学习相关内容,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实施

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鉴于两位的矫正类别都是缓刑,所以主要针对被宣告缓

刑的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讲解。

1

《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

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

的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如下:报告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

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

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

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

当及时报告。不准出境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在刑罚执

行期间不得出境。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县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

开所居住的市、县。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

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

过七日的,应当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

准。返回居住地

2

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

市、县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

更居住的县。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

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

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宣

告三个月内,不得变更居住地;其他情况下未经批准不得变

更居住地……。

每月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

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

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时间

不少于八小时。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

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

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

八小时。

二、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

社区矫正人员虽然属于罪犯,但仍享有我国宪法规定的

公民的一系列基本权利。

3

《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

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

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

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于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除依法保护其人身

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以及人格不受侮辱外,还要注意保

护其享有的以下权利:

1.辩护权。社区矫正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有获得辩护的权

利。2.申诉权。社区矫正人员对因行政行为或司法机关的

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

行为,致使其本人或亲属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时,有权向有

关国家机关申述理,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

的请求,也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3.控告权、检举权。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

发现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有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有向有

关国家机关进行揭发指控,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4.受教育权。社区矫正人员除了有权参加公共道德,法

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外,在就学方面不受歧视。

5.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社区矫正人员在就业和社会保

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以获得和保持职业工作机会为核心利

益,从而实现其生存与发展目的的劳动权利和有国家予以平

等保障的社会权利。

4

6.减刑权、按期解除社区矫正权。社区矫正人员在刑罚

执行过程中出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时,有获得减轻其原判刑

罚的权利。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执行机关应及时组织社

区矫正宣告、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日常行为奖惩

日常行为奖惩包括警告、表扬、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警告警告是对社区矫正人员处罚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

不改正的;

……

《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实行手机定位的社区矫正人

员应当随身携带定位手机,并保持通讯畅通。手机发生故障

或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定位失败、通讯中断的,社区矫正人员

应当及时报告司法所。

社区矫正人员故意不携带、不开机或者故意丢失、损坏

定位手机,造成人机分离、定位失败、通讯中断的,经教育

仍不改正,司法所可以视情况提请县司法局给予警告。

表扬和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5

《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予以表扬:

1.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自

觉服从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得到矫正

小组成员一致认可的;

2.帮助他人,服务社会,有突出事迹或表现,得到相关

部门认可的;

3.有其他突出事迹或表现的。

《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一贯表现良好,

年内获得三次表扬以上的或具有下列立功表现的,可以评为

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

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4.在生产、

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

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评为社区

矫正积极分子: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6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4.有发

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

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表现突

出的;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希望经过上述的学习后,你们对《社区实施办法》的相

关规定、享有的权利以及日常行为的奖惩有所了解,能认真

积极矫正,今早回归社会!

7

上营司法所社区矫正学习讲话稿

20XX年1月28日

今天让两位参加上营司法所组织的学习,主要是提高大

家的思想觉悟和法律素质,提高大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端

正大家参加社区矫正的心理态度。使大家摆脱旧的犯罪思想

和行为方式,树立起新的道德品质和守法意识,养成新的、

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习惯,成为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的人。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是一种刑罚制裁方式,是相对于监

狱执行刑罚的变通方式。按照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一般情

况下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方式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的罪犯更有利于其改造,但把大家放到社会上这种轻松的

环境中改造,并不是说大家可以放任自流,为所欲为。尤其

是接受社区矫正后,你们必须严肃对待社区矫正规则,认真

遵守社区矫正纪律,如果在司法所组织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想

来来,想走走,按照程序,如果哪位被警告三次,就有可能

被执行监禁刑,即放到监狱执行原判刑期。也就是说社区矫

正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律的可执行性。

下面我给大家讲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大家要认真听讲,学习相关内容,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实施

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鉴于两位的矫正类别都是缓刑,所以主要针对被宣告缓

刑的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讲解。

1

《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

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

的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如下:报告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

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

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

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

当及时报告。不准出境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在刑罚执

行期间不得出境。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县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

开所居住的市、县。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

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

过七日的,应当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

准。返回居住地

2

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

市、县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

更居住的县。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

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

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宣

告三个月内,不得变更居住地;其他情况下未经批准不得变

更居住地……。

每月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

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

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时间

不少于八小时。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

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

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

八小时。

二、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

社区矫正人员虽然属于罪犯,但仍享有我国宪法规定的

公民的一系列基本权利。

3

《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

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

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

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于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除依法保护其人身

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以及人格不受侮辱外,还要注意保

护其享有的以下权利:

1.辩护权。社区矫正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有获得辩护的权

利。2.申诉权。社区矫正人员对因行政行为或司法机关的

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

行为,致使其本人或亲属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时,有权向有

关国家机关申述理,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

的请求,也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3.控告权、检举权。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

发现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有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有向有

关国家机关进行揭发指控,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4.受教育权。社区矫正人员除了有权参加公共道德,法

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外,在就学方面不受歧视。

5.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社区矫正人员在就业和社会保

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以获得和保持职业工作机会为核心利

益,从而实现其生存与发展目的的劳动权利和有国家予以平

等保障的社会权利。

4

6.减刑权、按期解除社区矫正权。社区矫正人员在刑罚

执行过程中出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时,有获得减轻其原判刑

罚的权利。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执行机关应及时组织社

区矫正宣告、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日常行为奖惩

日常行为奖惩包括警告、表扬、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警告警告是对社区矫正人员处罚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

不改正的;

……

《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实行手机定位的社区矫正人

员应当随身携带定位手机,并保持通讯畅通。手机发生故障

或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定位失败、通讯中断的,社区矫正人员

应当及时报告司法所。

社区矫正人员故意不携带、不开机或者故意丢失、损坏

定位手机,造成人机分离、定位失败、通讯中断的,经教育

仍不改正,司法所可以视情况提请县司法局给予警告。

表扬和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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