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个别教育讲稿
上营司法所社区矫正学习讲话稿
20XX年1月28日
今天让两位参加上营司法所组织的学习,主要是提高大
家的思想觉悟和法律素质,提高大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端
正大家参加社区矫正的心理态度。使大家摆脱旧的犯罪思想
和行为方式,树立起新的道德品质和守法意识,养成新的、
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习惯,成为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的人。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是一种刑罚制裁方式,是相对于监
狱执行刑罚的变通方式。按照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一般情
况下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方式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的罪犯更有利于其改造,但把大家放到社会上这种轻松的
环境中改造,并不是说大家可以放任自流,为所欲为。尤其
是接受社区矫正后,你们必须严肃对待社区矫正规则,认真
遵守社区矫正纪律,如果在司法所组织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想
来来,想走走,按照程序,如果哪位被警告三次,就有可能
被执行监禁刑,即放到监狱执行原判刑期。也就是说社区矫
正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律的可执行性。
下面我给大家讲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大家要认真听讲,学习相关内容,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实施
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鉴于两位的矫正类别都是缓刑,所以主要针对被宣告缓
刑的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讲解。
1
《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
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
的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如下:报告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
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
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
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
当及时报告。不准出境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在刑罚执
行期间不得出境。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县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
开所居住的市、县。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
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
过七日的,应当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
准。返回居住地
2
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
市、县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
更居住的县。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
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
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宣
告三个月内,不得变更居住地;其他情况下未经批准不得变
更居住地……。
每月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
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
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时间
不少于八小时。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
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
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
八小时。
二、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
社区矫正人员虽然属于罪犯,但仍享有我国宪法规定的
公民的一系列基本权利。
3
《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
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
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
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于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除依法保护其人身
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以及人格不受侮辱外,还要注意保
护其享有的以下权利:
1.辩护权。社区矫正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有获得辩护的权
利。2.申诉权。社区矫正人员对因行政行为或司法机关的
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
行为,致使其本人或亲属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时,有权向有
关国家机关申述理,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
的请求,也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3.控告权、检举权。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
发现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有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有向有
关国家机关进行揭发指控,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4.受教育权。社区矫正人员除了有权参加公共道德,法
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外,在就学方面不受歧视。
5.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社区矫正人员在就业和社会保
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以获得和保持职业工作机会为核心利
益,从而实现其生存与发展目的的劳动权利和有国家予以平
等保障的社会权利。
4
6.减刑权、按期解除社区矫正权。社区矫正人员在刑罚
执行过程中出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时,有获得减轻其原判刑
罚的权利。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执行机关应及时组织社
区矫正宣告、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日常行为奖惩
日常行为奖惩包括警告、表扬、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警告警告是对社区矫正人员处罚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
不改正的;
……
《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实行手机定位的社区矫正人
员应当随身携带定位手机,并保持通讯畅通。手机发生故障
或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定位失败、通讯中断的,社区矫正人员
应当及时报告司法所。
社区矫正人员故意不携带、不开机或者故意丢失、损坏
定位手机,造成人机分离、定位失败、通讯中断的,经教育
仍不改正,司法所可以视情况提请县司法局给予警告。
表扬和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5
《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予以表扬:
1.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自
觉服从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得到矫正
小组成员一致认可的;
2.帮助他人,服务社会,有突出事迹或表现,得到相关
部门认可的;
3.有其他突出事迹或表现的。
《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一贯表现良好,
年内获得三次表扬以上的或具有下列立功表现的,可以评为
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
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4.在生产、
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
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评为社区
矫正积极分子: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6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4.有发
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
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表现突
出的;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希望经过上述的学习后,你们对《社区实施办法》的相
关规定、享有的权利以及日常行为的奖惩有所了解,能认真
积极矫正,今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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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营司法所社区矫正学习讲话稿
20XX年1月28日
今天让两位参加上营司法所组织的学习,主要是提高大
家的思想觉悟和法律素质,提高大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端
正大家参加社区矫正的心理态度。使大家摆脱旧的犯罪思想
和行为方式,树立起新的道德品质和守法意识,养成新的、
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习惯,成为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的人。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是一种刑罚制裁方式,是相对于监
狱执行刑罚的变通方式。按照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一般情
况下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方式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的罪犯更有利于其改造,但把大家放到社会上这种轻松的
环境中改造,并不是说大家可以放任自流,为所欲为。尤其
是接受社区矫正后,你们必须严肃对待社区矫正规则,认真
遵守社区矫正纪律,如果在司法所组织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想
来来,想走走,按照程序,如果哪位被警告三次,就有可能
被执行监禁刑,即放到监狱执行原判刑期。也就是说社区矫
正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律的可执行性。
下面我给大家讲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大家要认真听讲,学习相关内容,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实施
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鉴于两位的矫正类别都是缓刑,所以主要针对被宣告缓
刑的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讲解。
1
《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
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
的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如下:报告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
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
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
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
当及时报告。不准出境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在刑罚执
行期间不得出境。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县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
开所居住的市、县。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
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
过七日的,应当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
准。返回居住地
2
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
市、县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
更居住的县。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
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
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宣
告三个月内,不得变更居住地;其他情况下未经批准不得变
更居住地……。
每月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
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
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时间
不少于八小时。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
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
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
八小时。
二、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
社区矫正人员虽然属于罪犯,但仍享有我国宪法规定的
公民的一系列基本权利。
3
《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
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
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
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于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除依法保护其人身
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以及人格不受侮辱外,还要注意保
护其享有的以下权利:
1.辩护权。社区矫正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有获得辩护的权
利。2.申诉权。社区矫正人员对因行政行为或司法机关的
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
行为,致使其本人或亲属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时,有权向有
关国家机关申述理,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
的请求,也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3.控告权、检举权。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
发现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有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有向有
关国家机关进行揭发指控,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4.受教育权。社区矫正人员除了有权参加公共道德,法
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外,在就学方面不受歧视。
5.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社区矫正人员在就业和社会保
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以获得和保持职业工作机会为核心利
益,从而实现其生存与发展目的的劳动权利和有国家予以平
等保障的社会权利。
4
6.减刑权、按期解除社区矫正权。社区矫正人员在刑罚
执行过程中出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时,有获得减轻其原判刑
罚的权利。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执行机关应及时组织社
区矫正宣告、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日常行为奖惩
日常行为奖惩包括警告、表扬、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警告警告是对社区矫正人员处罚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
不改正的;
……
《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实行手机定位的社区矫正人
员应当随身携带定位手机,并保持通讯畅通。手机发生故障
或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定位失败、通讯中断的,社区矫正人员
应当及时报告司法所。
社区矫正人员故意不携带、不开机或者故意丢失、损坏
定位手机,造成人机分离、定位失败、通讯中断的,经教育
仍不改正,司法所可以视情况提请县司法局给予警告。
表扬和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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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1 21:07: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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