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机会服从管理迎接明天
——在汪疃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大会上的讲话
在座的各位朋友:
大家好!今天,受领导指派在这里和大家交流探讨社区矫正
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感到非常荣幸。大家都知道,现阶段,我
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就是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
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这一办法对我们基层司法机关,在社区
矫正工作中各自的职责、任务等重新做了调整,对社区矫正人员
的要求也有了新的变化,由于实施时间比较短,许多人对一些规
定不太了解,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今天我就结
合我们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大家谈一谈我对这一办法的认识和理
解。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积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
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
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
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
动。并且,被正式纳入刑法。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步入规范化、
法制化轨道。
201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建立完善中国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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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执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社区矫
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还对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使社区矫正人员顺利融入社会等方面具有
重要意义。
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制度亮点
1、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主体地位及社区矫
正的适用对象更加明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
工作的法律主体,非监禁刑的执行由司法行政部门来管理。同时
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关于剥夺政治
权利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同时这类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
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2、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处罚措施更加清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列举了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
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及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
行的情形。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特殊性,明确这类罪犯受两
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可以收监执行。较之其他社区矫正人员处罚
则更为严厉。
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权责加重
《实施办法》一改试点工作中大部分工作由司法所具体实施
的做法,从交接、管理、处罚、解除矫正等各环节明确了县级司
法行政机关的职责。以我市司法行政机关为例,社区矫正人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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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司法局报到,市司法局负责为其办理交接手
续,并指定接收矫正的司法所。对需要外出、迁居的矫正人员,
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脱离监管的社
区矫正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组织力量追查,同时根据情节
严重程度,依法发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暂予监外执行的罪
犯一旦违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通报人民法院、监狱。对以
上违规矫正人员,法院、监狱裁定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力量及
时将罪犯押送至监狱或看守所。
4、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分工更加明
确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
行政机关共同承担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管理的重要职责。《实施办
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
作,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
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
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
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同时,进一步
完善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
衔接及协作机制,强化了检察监督职能。
5、对法律的原则规定进一步作出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对社区
矫正人员的基本监管要求:
一是报告义务。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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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
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
员的,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定期报告
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
二是外出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
市、县(旗)。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的,
应当经过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是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人民法院禁止
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
法行政机关批准。
四是变更居住地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
区、旗)。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
面申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6、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可以
说,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县、乡两级是关键,尤其是司法所,要
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
理: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实地检查、通讯联络、
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
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前
来报告、说明情况。
二是加强对适用禁止令人员的监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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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结合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特点,制定切实
可行的执行方案,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人,并根据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执行方案。
三是严格社区矫正人员的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的程序和时
限。认真核查社区矫正人员提交的外出、变更居住地的书面证明
材料,如村(居)委会证明、单位证明等。社区矫正人员一次请
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是要加强检查考核。司法所要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居住的
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进行实地检查核查,加强对社区矫正
人员日常表现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分级管理,调动社区矫
正人员改造的积极性。
五是要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发挥基层组织、社区众以及社
区矫正人员家属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推广应用手机定位等信息
化技术实施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便捷性和实效性。
六是要健全应急处置机制。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参
与体性事件、实施犯罪、非正常死亡等情形,制定应急处置预
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
对突发事件防范有力,处置迅速,应对有效。
三、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充分体现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
督职能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应
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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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有利于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维护社区
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
法实行法律监督;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
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
察建议书。
在这里,我介绍一下我们派驻工业新区检察室的主要工作职
责:
1、接收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众来访;
2、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3、开展职务犯罪预防;
4、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对诉讼中的违法问
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5、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
平安创建;
6、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7、开展为民、便民、利民服务和涉农检察,依法保障众合
法利益;
其中第6点就是监督与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的。因此,司法行政机关与社区矫正人员都要从促进社区矫正工
作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检察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
要意义,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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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立即组
织追查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
脱离监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追查。
一是要做好衔接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对罪
犯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有关通知后,做好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的准备
工作,并将有关事项告知拟负责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司法所。
二是日常监督管理中,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小组成员
要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如果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
按期履行报告义务,未按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走
访时未到社区矫正人员的,要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三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报告后,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
组织追查。派员深入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工作单位、学校和社
区进行调查,与相关人员沟通了解情况,并积极争取公安机关的
支持,配合查社区矫正人员的下落。
四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将查的有关情况通报批准、
决定机关或者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加强沟通、配合。
五、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的处罚措施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要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
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要及时依法处理直至收监执行,
这是刑罚执行强制性、严肃性的体现,能够发挥处罚措施对社区
矫正人员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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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规定了警告。列举了六种应当给予警告的情形,即:未
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
定的;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
正的;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
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
的;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的。社区矫正人员只要有其中一种情形,就应当给予警告。社区
矫正人员对警告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二是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
令,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社
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照治安
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是规定了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条件和程序。应当撤销缓
刑、撤销假释的情形有五种,即: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
重的;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
一个月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是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的条件和
程序。应当收监执行的情形包括八种,即: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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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条件的;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
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因违反监督
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
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
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近日,我院就依法监督了一起因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而撤销缓刑案件。我院在社区矫正执行检察工作中,发现罪犯王
进(男,33岁,因非法持有支弹药罪于2012年8月2日被威
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
自2012年8月17日至2013年8月16日止)在缓刑考验期内
擅自离开居住地、不按时报到、不接受教育,并于2012年12月
中旬因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行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
法》第25条第2、3、4、5款之规定。在核实情况后建议环翠区
司法局向环翠区法院提请撤销王进的缓刑建议,环翠区法院于1
月7日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王进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
刑1年,目前王进己被收押在威海市看守所。该犯是《社区矫正
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后,我院辖区内首名因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该
实施办法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
六、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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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尽管受到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但仍享有相当
程度的人身自由,因此都有可能实施违法行为,甚至再次犯罪危
害社会安全。当有这些违法情况发生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认真核实情况,及时调查取证,向同级公安机关提请对社区矫正
人员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将其列为重点管理对象,严格监管,
加强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形向有关部门提请撤销缓刑、撤销
假释、收监执行。
总之,随着《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
良好的发展机遇,但社区矫正人员连续大幅度增长,社区矫正监
管安全也面临着严峻考验。
最后,希望在座的各位要加倍珍惜改造机会,用心构筑未来,
把过去作为新的起点和加油站,在改造的道路上严格要求自己,
继续奋进;希望还存有抵抗情绪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加大人格重
塑力度,自觉将自己的言行纳入法纪轨道,培养遵纪守法的良好
品质,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把握正确的改造方向。人生短暂,
你们要好好珍惜自己,珍惜所有与你们结缘的亲人、朋友,不要
与自己过不去,更不要与过去计较,坦然面对现实,记住人的一
生中其实只有三天……昨天、今天、明天,告别失败的昨天,珍惜
已到的今天,憧憬、奋斗明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回报和造福社
会,用实际行动赢得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做好今天,迎接新的明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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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1 21:05: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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