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德治--法治
人治、德治与法治
人治、德治与法治不仅仅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的
政治主张,而且也是历代王朝采用的统治方法,对其加以分
析和认识,对于我们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也具有借鉴作用。
先说人治。人治是儒家的政治主张,这种政治主张的核
心内容就是统治者或执政者个人的素质决定着国家和政治
的好坏。因此特别强调统治者或执政者个人的道德修养与示
范作用。孔子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其
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就是特别注重统
治者个人的道德品质对政治的作用。孟子也强调:“君仁莫
不仁,君义莫不义,均正莫不正,一正君则国定矣”。从儒
家的观点看来,实质上就是以修身为基础,来达到齐家治国
平天下的目的。人治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儒家的“人性本善”
的基础之上的。但理论上是一套,而从我国两千年的政治统
治来看,实际操作远未达到儒家所设想的人治目标,因为它
建立在统治阶级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之上,反过来,如果君
不仁、不义、不正,则政治就不仁、不义、不正。这种政治
的特点就是人良则政良,人暴则政暴。因而,“清官”就成
为老百姓的期望。
其次说德治。也是儒家的政治主张,其核心就是以礼乐
和做法,但绝大部分心力还是用在对官吏及官吏候选人
的道德净化上,期望达到一个“人人皆可以为尧舜”这样一
个几乎永远也达不到的目的。于是撤换道德卑下者,任用道
德高尚者,以提高官吏及候选人的道德水准。但是,众所周
知,封建专制制度的弊端却在不断加深、恶化,中央集权走
向极端,皇权不断膨胀,权力滥用严重,腐败也在不断加剧。
德治从本质上讲仍然属于人治的范围,因此也必然陷入
人治的陷阱之中。后代儒家在将儒家德治思想发扬光大的基
础上,对传统德治思想也提出了一些改进,引入了法制(治)
概念,并被统治者所接受。于是“德主刑辅”就成为历代政
教奉行的一条基本准则。汉宣帝就讲:汉家自有制度,王霸
道杂用,为什么纯用德教。动统治者来讲,德治作为一种政
治标榜、口号,喊喊可以,对下不对君主。可见,在“罢黜
百家,独尊儒术”的汉朝,德治也不过如此而已。
其实,我国古代是没有法制(治)的,名同而实异,与
当今法治不可同日而语。其一是法家的法制(治)实质上是
一种刑治,法的作用范围被大大限制。《说文》:“法,刑也”;
《管子》:“杀戮禁诛之谓法”;《尚书》:“惟作五疟之刑曰法”。
可见,在古代法就是刑的观念之深。法家的理论基础是法后
王,性恶论,因此而崇拜强权和严刑竣法,强调刑甚至把刑
当成法治的全部。其二,理论上法家也不是完全的“非德治
论者”,只不过法家把制度和法律强调到比道德更重要的地
位,是为了“救世”,因而法制(治)对他们来也说不过是
权宜之计,并没有把法制(治)当成永恒的治国之道,尽管
其法制(治)主张成为历代王朝政治的基础,并在统治过程
中不断应用。韩非认为:“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
因此政治法律制度充其量只是一种弥补治国者才能不足(所
谓中、拙)的手段或工具,是法术、政术,并不是弥补人们
道德不足、制止官吏腐化堕落的定国安邦的根本大计。其三,
尽管历朝都有自己的法律和司法机构,但这些都是用来对付
臣民的,对于高高在上的君主却完全不适用,甚至即使是法
律本身也是以最高统治者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而,法制
(治)其实不过是一种君主驾驭臣民的统治术而已。第四,
直到今天,“人治”观念仍根深蒂固,原因在于,许多现实
问题并不由法律,而是由执法者来决定,法律再好,终究要
人来执行,也就是说,在实际运作中,是执法者个人素质与
法律本身在共同起作用。
人治突出个体道德人格的感召作用,寄政治希望于贤明
仁爱的君主。法制(治)则迷信严刑重罚的震慑作用,寄政
治希望于刚毅独断的君主。人治靠清官,法制(治)靠酷吏。
因此,儒家强调人治,其实也不排斥法制(治),而是
更加强调执法者个人应该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德治则在此
基础上,不仅对统治者个人道德提出要求,而且设想通过礼
乐教化来提高全体人员的道德素养,以实现其仁义治天下的
政治主张。相比而言,法制(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只
是我国古代走上了刑治的歧途而已。自汉代儒家取得独尊地
位后,统治者就一直以德治为标榜,但却也不废除法制(治)。
因此,各代王朝的统治基本上是“德主刑辅”或“儒法并用”,
而以“人治”为主,但这种人治与儒家人治理想已相去甚远。
就今天的法治而言,尽管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健全的法
制体系,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深厚人治传统的国家,
如果把法治仅仅当成治国的一个口号、一种手段,而不是一
种理念、一种状态,那么,法治离我们也是十分遥远的。
本文发布于:2022-08-21 20:28: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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