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Feb.2014
第2期总第149期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No.2 Ser.No.149
论董必武的宪 /法思想 厶, ,
袁周斌
(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湖北武汉430035)
【摘要】作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法制建设及政法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必武同志深刻而全面地论述了国家政
治和法律等方面的许多问题。在制定和施行宪法领域,董必武不仅亲自参与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始终不渝
地维护宪法的地位和权威,而且提出和论述了一系列宪法基本理论问题。董必武的宪法思想对于我国当前依宪治
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董必武;立宪思想;行宪思想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014)02--0081--03
(二)在宪法中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一
、董必武的立宪思想
任何国家都具有特定的国家性质。国家性质是国家的
(一)制定宪法的必要性及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根本属性,它在国家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在我国宪法学和
尽管中外宪法学者对于宪法有不同的理解,但将近现
政治学中属于国体问题。同志曾指出,国体问题,
代的宪法界定为国家根本法则是共识。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乃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
这就是说,国家的性质(阶级性)是通过各阶级阶层在国家
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多采用原则性和纲领性的方式规定
中的不同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予以表现的。宪法是国家的根
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国家的根本问题,
本法,宪法与国家性质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宪法
主要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基
作为近现代国家维护阶级统治的产物,其性质和内容取决
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国家机构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
于近现代国家的性质,即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有性质和内
义务等内容。关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以及新中国制定颁布
容与之相适应的国家宪法;另一方面,近现代世界各国都把
宪法的必要性问题,董必武作出了明确说明:“宪法是共同
国家性质作为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规
纲领的发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我们之所以制定宪
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一般以“主权在民”、“增进全民福
法,就是用法律手段把我国人民革命第一阶段胜利的成果
利”等笼统的语言掩盖其资本主义专政的本质;而社会主义
巩固下来,同时表达我国人民在现在的基础上继续前进
国家宪法大都以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国家性质,即公开
向社会主义社会前进的根本愿望。”董必武对于宪法在
宣称国家政权的性质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实行社会主义
国家政治生活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的认识,充分显示
制度。我国“五四宪法”根据过渡时期阶级关系的特点和状
了他作为无产阶级政治家和法学家双重身份的远见卓识。
况,在第1条中即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作了明
1952年底,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任期届满,中共中央认为
确的规定。董必武始终强调要“加强人民民主政权,我们的
应适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于是成立了由董
政权性质仍然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必武等同志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1953年,中央成立了
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董必武亲
由董必武担任会长的新中国第一个全国性质法律团体——
自参与制定的“五四宪法”很好地体现了他关于新中国的国
中国政治法律学会。该学会在董必武的领导下积极地开展
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
研究工作,全面地论证了即将颁布的第一部宪法的结构形
(三)在宪法中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基本政治
式、基本内容和写作原则。毋庸置疑,对于新中国第一部宪
制度
法的诞生,董必武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在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体系中处于
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核心地位,发挥着凝聚、协调政治制度体系的作用,支配着
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这部
国家整个政治制度的运作。在我国具体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宪法在颁布施行后最初的三四年里,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这样的一种基本政治制度,它直接
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大促进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和国家性质,是我国人民民
·8】 ·
袁周斌:论董必武的宪法思想
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
形式,是我国其他政治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人民代表大
二、董必武的行宪思想
(一)依据宪法,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会制度之所以能在我国得以确立和发展,董必武可谓做出
了开创性的贡献。他在1953年《论加强人民代表会议的工
作》一文中指出:“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们国家的基
本制度”,“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
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所调整的是国家生活
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它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
政治制度的根本问题。宪法对国家根本问题的规定多采用
原则性和纲领性的方式。就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最高
地位而言,在已经完成立宪、颁布成文宪法之后,就必须根
据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领域相应地制定和完善各
种法律法规,使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纲领性内容得以具
大会或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及其所
选出的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是在各级人民代表会
议闭会期问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董必武关于建立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的主张被吸收到了“五四宪法”之中。“五四宪
法”第二章(国家机构)的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用18
个条文详细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内容。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胜利 开以及新
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
正式确认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四)在宪法中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宪法作为根本法,是确认和保障人权实现最有力的工
具。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
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
权利和自由。近现代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其宪法中确认了公
民所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和应履行的基本义务。我国“五
四宪法”对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了比较系统和全面的规
定,其在第三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首先确立了
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并根据这一原则作了19条
具体规定:除了肯定《共同纲领》规定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有言论、思想、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人身、居
住、迁徙、宗教信仰以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男女平等和婚
姻自由,各民族一律平等且都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
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之外,还增加规定了公民
享有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等基本权利;同时,公民还
负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征
服兵役和缴纳赋税的基本义务。一般认为,“五四宪法”关
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比较完备的,初步积累了
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立宪方面的经验,并在该部宪法实施初
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这其中凝聚了董必武的大量心
血,体现了他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的思想。他曾明确指出:
“在我们人民民主国家中,任何不重视人民民主权利、违犯
人民民主制度的现象都是不能容许的”。任何人“非依法由
合法机关依照合法手续不能任意逮捕,并且必须依照法律,
以合法程序予以审判和处罚”。他强调,人民政府应该“保
障人民有民主权利,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等自由
……保障人民的人权和财权……保障人民有选举权和被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