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罗法律思想

更新时间:2025-01-10 19:32:5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1日发
(作者:个人住房贷款调整)

长春工业大学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

题目评述《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学院人文学院

专业班级民商法学

指导教师郑二为

姓名沈继宇

2011年11月11日

引言:根据老师的要求,本次作业并不是以论文形式完成,而是以评述讨论的发

言稿形式完成。在讨论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的时候,我们不应该只研

究其在法律方面的内容,还应该深刻分析其在政治上的理论,原因在于西

塞罗本人的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再加上其本人就

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所以我们在讨论其法律思想的时候是离不开其政治

观点的。而西塞罗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精髓集成于他的两部著作:《国家篇》

与《法律篇》。所以我的这篇评述主要是在其所处的古罗马历史环境下,

对《国家篇》与《法律篇》的评述。

一、西塞罗简介及其所处的古罗马历史背景

西塞罗公元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西塞罗所处的这段时

期在罗马共和国历史上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历史时期。整个罗马共和国正在向罗马

帝国过度,这一时期包括凯撒在内的旧三巨头,与安东尼、吴大维、雷必达组成

的新三巨头先后登上历史舞台。将罗马共和国一步步变成了罗马帝国。而在这样

风起云涌的政治环境下。西塞罗很难独善其身,实际上他是在政治的大风大浪中

风雨飘泊几度沉浮。西塞罗31岁当上西西里省的财政官,39岁担任市政官,次

年为大法官,43岁成为最年轻的罗马共和国执政官。所以西塞罗是罗马著名的

政治活动家,有着丰富的阅历和经验,他之所以接受和介绍希腊思想家的政治学

说,是为着运用这些政治理论原则来探讨罗马的历史和现实政治问题,解释罗马

国家的政治制度.具体地说,他是以政治家身份,抱着实用的目的来研究政治理论

问题,以图恢复罗马历史上一度存在而后遭到破坏的名为混合政体实为贵族共和

制的国家形式,摆脱当时罗马社会危机.应当说他把希腊政治理论和罗马实际情

况结合在了一起。

西塞罗为何在古罗马历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又为何在当时的罗马人

民心中犹如夜空的皓月?今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学说史家都不认为这位古罗

马时期的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是又几乎所

有的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史的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他在西方思想史中占据

了一个他人无法替代的地位。这就是因为,他几乎是从古希腊时期到欧洲进入中

世纪这一历史时期唯一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思想人物。他并不是一位非常深刻的思

想家,但由于他继承了古希腊的理性主义的思想传统,对当时的各派希腊哲学学

说作了详细解释,因此是希腊文化的传承人;他将斯多喀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发扬

广大,就其目的而言是为当时的罗马共和制服务,但这种思想经过他以及受其影

响的罗马法学家的发展,客观上却是为他身后即将出现的罗马帝国奠定了一种政

治法律哲学基础。再加上他杰出的口才和政治头脑,种种经历使他具有通常的学

者所不具有的政治观察力和务实的精神。所有这些,构成了西塞罗的独特魅力,

构成了他在西方政治法律史中无法回避的地位。

二、《法律篇》中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论法律》一书。该书以对话体写成,西塞罗为主讲人。全书分为三卷,第

一卷谈法的本质——自然法,第二卷谈宗教法,第三卷谈官职。第一卷关于自然

法的论述是全书的精华,也是西塞罗法哲学思想的精华。从某种角度来看,西塞

罗的《论法律》可以称得上是一部自然法的宣言。

第一卷法的本质——自然法

在本卷中,西塞罗系统、明确的阐释了其自然法思想。其基本观点是:“法

律乃是植根于自然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法的

始源应导源于法律,因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公

正和不公正的标准。”西塞罗在论证法的本质时采用的方法类似在做数学证明,

极具逻辑性。在系统地阐释法的自然法本质之前,西塞罗先将法分为了两类:自

然法(神法)和人法(成文法)。他在一开始便强调,要到法律的根源,必须

先弄清楚人们之间到底存在着怎样的自然联合。他论证了这样三个前提:

一、人是由神的礼物装备和美化的。二、人们中间存在一种同样的、共同

的生活法则。西塞罗认为,人类不存在任何差异,理性和智慧人人共有,每个人

都有学习能力、认识能力,只是因为受教育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三、人们彼此

之间由某种天生的仁慈和善意以及法的共同性相联系。在证明上述三点之后,西

塞罗得出结论:法源于自然。自然法应该是人们内心的准则与理性,是一种使人

类社会联合起来的允行禁止的正确理性,应该受到人们的无比崇敬以至于会从内

心深处认为违背这种理性是十分可鄙的行为。在论证了法的自然法本质之后,西

塞罗论述了正义与自然法的关系。他认为正义源于自然法,自然法是评判正义的

标准。他认为,由人民的法令、统治者的决定、法官们的判决确定的法并不一定

是公正的、正义的。“如果正义在于服从成文法律和人民的决议,如果正像那

些哲学家断言的那样,一切都应该以是否有利来衡量,那么这些法律便会遭到任

何一个人的蔑视和破坏”,因此,正义与利益无关。基于以上论述,西塞罗认为

人们应当遵守自然法。并且人应该为了法和各种高尚品性本身而追求他们,而不

是为了追求利益、逃避惩罚。在西塞罗看来自然法的性质包括:1实在性。自然

法并非人们心中的观念而是实实在在存在的。2非约定性。法律并非来源于人们

的约定,而来源于自然。他说:如果法是由人民的法令。统治者的决定。法官们

的判决确定的。那么便会有抢劫法,提供伪遗嘱法,只要这些法由人民投票或者

决议获得通过。有些人会因为别人的意见而变成正义的。3目的性,法是人们追

求的东西。4普适性,源于理性的自然法是适用于所有时代所有国家的。5伦理

性,因为法本身就是人们追求的目的,所以它本身就是善的,本身就是正义的。

6强制性,他所说的自然法具有与自然规律一样的强制性,而并非一系列的立法

建议。

第二卷宗教法

意识具有历史局限性,总是无法超越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文化

水平。在古罗马时期,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主要地位深深地反映在了西塞罗的法

律思想中。西塞罗在《论法律》第二卷中谈了宗教法,涉及罗马宗教的各个方面。

他首先回顾了第一卷对法和正义的本质的解释,他指出“法律不是由人的智慧想

出来的,也不是各民族的什么决议,而是某种允行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

恒之物”。而理性“成为法律并非始自它成文之日,而是始自它产生之时,它是

同神明的灵智一起产生的。因此,真正的第一条具有允行禁止能力的法律是至高

的尤皮特的正确的理性”。西塞罗关于法和正义的解释一个很重要的地方是强调

了神,认为法和正义是人和神共同拥有的正确理性。而且在西塞罗的思想里,他

认为宗教的法律指令我们要纯洁地接触众神,这就是心灵的纯洁。应正直诚实令

神愉悦,而应避免大量的费用,保证人们在神面前的平等。西塞罗

还指出惩罚不服从的不是人间的法官,而是神他自己。而且他还认为崇拜私

人的神,无论新的或外来的会导致宗教的混乱。总的归纳,西塞罗跟柏拉图、亚

理士多德的思想同样也是强调了神的理性和作用。总的来讲,在我看来,西塞罗

的宗教法思想是其自然法思想的世俗化,并且其宗教法思想透露出了一定的阶级

性,这与其先前的“平等”思想有些矛盾。

第三卷官职法

西塞罗在法律篇的第三卷中主要探讨了有关官职的法律。在这一卷里,西塞

罗对罗马官制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弊端,特别是由于设立平民保民官而出现的矛

盾和冲突。西塞罗认为“官员的职责在于治理和发布。由于法律治理着官吏,因

此正确的、有益的、与法律相一致的政令。犹如法律指导官员,官员也这样指导

人民,因此完全可以说,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没有官员

的智慧和尽心,国家便不可能存在,整个国家管理靠官员之间的权力分配来维持。

不仅应对官员的权力限度作出规定,而且应对公民的服从程度作出规定。要知道,

尽管一个人可能会很好的行使权利,但他总有一天也要服从他人,而一个恭顺的

服从他人的人显然也应该有一天能统治他人。因此,应该让服从他人者希望自己

有一天也会统治他人,让统治他人者想到自己很快也会服从于他人”。由西塞罗

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官吏与法律的关系:官吏必须是法律忠实的执行者和公仆。

而这是一个国家建设法治的基本前提,因为连法律的执行者都不忠实法律,公民

就不可能服从法律的权威。后世的西方法学家都强调官员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

或者法治就是首先要求政府遵守法令。另外有一点很重要的是统治者必须服从法

律,而且在西塞罗思想里似乎没有谁是终身统治者,每个人都既有可能当统治者,

又有可能当被统治者,当然这也是与西塞罗主张共和政体有关。在共和政体中,

存在各种不同官职机构相互制衡,不仅有执政官、元老院、保民官和占卜官等,

而且,在西塞罗看来这些官职的权力都有一种邪恶的因素。因此,必须通过制衡

和妥协的机制来协同各种权力,这也是解救国家的唯一办法。

三、西塞罗《国家篇》中的政治理论

西塞罗基本上继承了希腊思想家的国家观。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希腊思想家主

要分成自然形成说和契约论两大派,西塞罗则把他们的观点揉合在一起。在西塞

罗的早期著述中曾提到,由于人们彼此敌视,单个人又无法抵御野兽的伤害。于

是一大分散的,流浪的人们经过互相协商组成了国家。但他在《论共和国》中

指出。与其说国家起源于人类的孱弱性,不如说它是由人类具有天生的社会性,

即人们好居的自然本性所造成的。然而又暗示国家制度是人们在法律上取得协

议而形成的

。他还认为人类独有的理性和语言也是他们趋向联合互相交往,共同生活组

成社会和国家的纽带。国家起源不仅涉及起因问题,而且还关系到建立国家的目

的。在这个问题上,西塞罗追随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把实现正义和达到福祉作

为建立国家的目的,不过他又突出保护私有财产为国家的职能所在。强调保护私

有制是人们建立国家的目的要求。

西塞罗给国家下了一个定义共和国是人民的财产。接着他又对人民作出界定

人民并非是人们随意组成的体。而是由许多人一致同意尊奉正义所结成的集合

体:是为互利而彼此合作的共同体。按照西塞罗的共和国定义其公共权力属于人

民即公民集体。而人民公正和合法地行使权力才真正体现正义,,且以谋求公益

为目的,也就是说正义和公益构成共和国的本质特性。离开了这两个要素共和国

就不成其为共和国。所以从西塞罗的共和国概念内涵来说,它和城邦或城市国家

概念基本吻合。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自由人组成的共同体”,其宗旨是遵循

传统和法律,谋取全邦公民共同利益和达到美好的生活。所不同的是小国寡民是

城邦或城市国家的外部特征,而共和国则可能是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所以共和国

概念在外延方面比起城邦或城市国家概念有所扩展,即共和国乃是放大型的城邦

或城市国家。由此可见从根本上说,西塞罗的共和国概念仍未突破城邦传统思想

观念的束缚和限制。

按照西塞罗的观点,共和国是国家体制结构原则实际上是指一种国家形态或

国家类型,并非是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就共和国而言,它具有多种政体形式。

西塞罗沿袭希腊思想家的政体分类法,认为共和国普通的政体有三种:王政,贵族

制和民主制.他这样写道"当政权落在一人手中,我们称他为王,这个国家形式便

是王政;当一些显要的公民掌握政权时,我们说这个国家实行贵族制;当所有的权

力握在人民手中时,便叫做民主制"这三种政体皆非优良的政体,都不完善,存在

着缺陷:"在王政下,臣民们的司法权和审议权微乎其微;在贵族制下,民众也不能

享受自由,因为他们缺少审议权及其他权力;当所有权力落在人民手中时,即使他

们主持公正,使用权力得当,但由此而产生的平等本身也是不平等的,因为它抹煞

了等级的区别.由于存在缺陷,这些政体并不稳定,容易蜕变为相应的变态形式,

王政或君主制变为僭主制,贵族制变为寡头制,民主制变为暴民政治.不过西塞罗

也有保留地肯定上述三种普通政体,指明它们各有长处.他假借这些政体的拥护

者之口,逐个陈述它们的长处,指出:民主制体现着法律权利的平等和权益的均等,

在民主制下,人民享有自由,直接参政并决定国家事务,从而使国家被称为共和国

即人民的财产;贵族制则以其执政者出类拔萃和才德兼备而著称。因为普通政体

有着缺陷,西塞罗表示自己不赞成这些政体,但由于这些政体还有长处,所以他认

为这些政体尚算可以忍受的.如果将这三种普通政体进行比较和加以选择的话。

他认为王政是最好的,因为贤明的王和人民感情相通如父亲般保护和关怀人民,

对于与三种普通政体相应的变态形式,西塞罗则采取完全否定的态度.他指

出“僭主”贪求个人绝对权力,使人民陷于奴隶地位;寡头制实行的是富人统治;

在暴民政治下,国家管理和社会秩序混乱不堪,人们为所欲为,无法无天,于是事

物走向反面,极端自由变成了极端奴役。在西塞罗看来,这三种变态政体都是极其

腐败的政体,凡是实行这些政体的国家根本就不能算作是共和国。因为在僭主统

治的国度,人民遭受压迫和奴役,既无法律的维系作用,又无共同合作的契约关系,

所有财产皆被僭主攫为已有,人民一无所有,甚至连他们自身也成了僭主的财产;

同样,受寡头宗派统治的国家,也不能叫做真正的共和国,因为在那里亦无人民

的财产可言

;在暴民政治下,虽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由人民治理,共和国似乎是人民

的财产,但在实际上它是假借人民的名义,违背法律和公正原则实行多数专制,因

而必然糟蹋人民的财产。如同柏拉图、波里比乌斯一样、西塞罗也是一个政体循

环论者.他认为,由于普通政体不稳定,存在缺陷,容易蜕变为相应的变态形式,王

政为僭政所代替,贵族制为寡头制所代替,民主制为暴民政治所代替,这样便造成

了政体不断更迭和循环发展的过程.他写道:“国家统治权力,就象皮球一样,从

国王传到僭主,又从僭主传到贵族或人民,再从他们那里传到寡头或僭主,所以,

没有一种政体是能够长期维持下去的。"但在政体更替循环顺序方面,西塞罗并不

完全遵照柏拉图和波里比乌斯简单的固定公式,而认为接替王政的既

可以是僭主制,也可能是暴民政治,僭主制可以为贵族制或民主制所取代,也可能

为寡头制所取代。所以,如果说柏拉图和波里比乌斯是政体单线循环论者,那末,

西塞罗则是政体多线循环论者。

混合政体论是西塞罗的国家政体论中的核心部分.混合政体论是希腊思想家

提出来的,西塞罗接受这一理论并运用于罗马.他在论及三种普通政体缺陷后就

指出:“有一种我认为最值得赞赏的第四种政体,它是从我所提到的那三种政体混

合而成的。这种混合政体既克服了三种普通政体的缺陷,又能够融合它们的长处,

因此混合政体优越于任何一种普通政体。”按照西塞罗的说法,在实行混合政体的

国家中“应保持最高的王权的因素,一些显要的公民也应赋以一定的权力,某些

事务则应留给公众来审议和监督”行政长官有足够的权威,显要公民的意见有足

够的影响,人民有足够的自由。这样建立起来的混合政体的优点是:(一)在最大程

度上实现权利平等;(二)具有稳定性。

四、《国家篇》与《法律篇》的必然联系

就成书时间来说,两本著作诞生的时间极为相近,《国家篇》开始创作于公

元前54年,大约完成于公元前51年。《法律篇》开始写作于公元前51年。但是

可以肯定的是,西塞罗绝不是在完成《国家篇》以后才开始创作《法律篇》的。

在这段时间里西塞罗自身处在闲赋乡间,没有官职在身同时又没有政治事务缠身

的“蜜月”期。在经历了人生前期的大起大落后,西塞罗难得有时间静下来思考

他的政治理论,并且将之与之前的政治实践相结合起来。所以西塞罗应该是在一

边构思包括政治理论的《国家篇》的同时,一边研究如何支撑混合政体思想基础

也就是在《法律篇》中提及的在自然法下“人人平等”的理论。

混合政体理论的提出,是西塞罗政治理论的精髓。但是单单一个政治理论并

不能实现他对共和国的发展期望,也不能改变当时共和国正在日落西山的境况,

所以西塞罗必须从思想上建立起一个更加完善的体系,只有在思想上使更多的罗

马公民得到统一,才能使其政治理想得到实现。所以如何支持混合政体政治理论,

成为西塞罗《法律篇》中的首要问题,在《法律篇》中西塞罗的理论精华在于“人

人平等”观点的提出。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这里的“人人平等”之所以加双引

号,是因为西塞罗提出的人人平等指的是等级上的平等。而非我们现在所说的人

人平等,国王、贵族、公民都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占人数比重很大的奴隶却没

有任何权利。这主要是受当时的历史社会背景的限制,虽然罗马共和国拥有令后

世称赞的“民主”,但是依然无法摆脱其所处的奴隶制社会制度。但是在这样的

环境之下,西塞罗依然能够提出“人人平等”的思想,可见其在思想上有着超出

其所处时代的光辉。

在这里我们简单的串联一下两本著作之间的关系,为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因为按照西塞罗的认知:人人都可以追求自然中永恒的理性的“真理”—

—法。如图:

混合

对于自然法的认识:人人都可以追求

政体

(共和

国)

自然中永恒的理性的“真理”——法。

王权贵族

民主

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等级上的平等)

西塞罗生活在罗马共和国危机和衰亡的时期,贵族共和制已经走到了尽头,

接踵而至的则是个人军事独裁制。西塞罗怀有贵族派的政治偏见,有着浓重的保

守倾向和复古思想,固守着贵族共和派的理论阵地,看不到当时罗马社会经历的

剧烈变化及其发展趋势,因此,他所主张的一套政治理论难免在现实面前处处碰

壁,陷于空想而最终失败.尽管如此,西塞罗的政治著作包容了希腊思想家各种政

治学说,汇集了他们种种政治思想原则和观点,这些著作留传下来,经中世纪到文

艺复兴乃至近代,对后世的政治思想理论发展起到了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指导教师签字:

评阅人签字:

年月

年月

(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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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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