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势之下的科技创新及其对法律的挑战
前言
王明夫先生在第一次大课中做了关于国势的讲演,从大政方针、增长阶段、区域格局、
产业结构、科技创新、乡村振兴、世界格局七个方面展开,他的许多观点我都深表赞同。本
文主要针对其中的科技创新板块衍生思考,主要理解当下科技创新的基本格局与未来发展,
以及中国与科技创新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我专业(法学)所学,思考在法律如何面对科
技创新的挑战。
一、科技创新的新格局
近代以来,人类的发展历史被深刻地打上科技革命的印记,每一次科技革命都成为重大
的经济政治社会变革的重要推动力。第一次科技革命以蒸汽机技术为标志,第二次工业俄革
命以电的发明与使用为标志,这两次科技革命都是由动力技术变革引发的革命。第三次科技
革命的核心标志是电子计算机技术。而当下的世界,正在进行着新一轮的技术革命,全球科
技创新空前活跃,信息、生命、材料、能源资源和空天海洋等领域呈现突破态势,新技术革
命正在加速学科交叉融合,引领产业变革方向。科技曾经、正在、并将继续深刻改变人类生
产和生活方式,重构全球创新发展与竞争格局。
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发布的《2018年技术与创新报告:利用前沿技术推进可持续
发展》,未来发展最重要的前沿技术包括: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3D打印、生物科
技和健康技术、先进材料和纳米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人造卫星和无人机、区块链等。
有观点认为,如同第二次和第三次科技革命带来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一样,第四次
科技革命也将与第三次科技革命的长尾效应相结合,走信息化和智能化融合发展之路。以智
能化社会的重大需求为牵引,预计在人脑和生命的认知、新型材料与高端制造、泛在网络等
相关领域将取得重要突破,进而通过学科交叉融合及科学技术螺旋上升的内在矛盾,带动其
他科技领域快速跟进,形成多点发的创新态势,共同驱动产业社会将向更加绿、智能、
人性化的方向迈进。[1]我赞同此种说法。
二、中国与技术革命
历史告诉我们,夜歌国家想要立足于世界强国之林,就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
科技的发展奠定物质基础,必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建立知识的创新体系。要充分认识科
技是第一生产力,决定一个国家国际地位的关键因素是科技,所以在国际竞争重点已经发生
变化的背景下,应当时时刻刻把振兴科技、发展教育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点。
未来学家托夫勒说,“唯一可以确定的是,明天会使我们所有人大吃一惊”。在前两次
的科技革命中,中国都是缺席的,第三次也只是一个跟踪者。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已经开始,
并注定成为新的重大历史转折,对于中国而言,信息化技术革命方兴未艾,第四次技术革命
已再度开启,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拥有伟大复兴之梦的国家,中国需要抓住这个机遇。
根据修昔底德陷阱,崛起中的中国挑战了美国的利益,美国感到威胁并回应这一挑战。因此,
中国的科技发展之路也注定是披荆斩棘,万分艰难的。但是中华民族是一个能吃苦、能克服
千难万险、能在逆境中求生存的有智慧有毅力的民族,结合当下中国和平稳定的环境与科学
民主的政策扶持,我认为中国科创的道路是曲折的,但前途是光明的。
三、科技创新下的法律制度
(一)人工智能+法律
人工智能技术日新月异,人类及机器人关系所引发的种种问题需要法律的回应,诸如如
何促进人工智能的积极价值,如何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社会风险,如何设计规则等。人工智
能对法律提出如下挑战:
第一,如何对人工智能进行法律地位的确定?机器人是法律主体还是法律客体?2016
年,欧盟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动议,要求将最先进的自动化机器人的身
份定位为“电子人”,除赋予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建议为智能自动化机器人进行
登记,以便为其进行纳税、缴费、领取养老金的资金账号。该项法律动议如获通过,无疑使
得传统的民事主体制度产生动摇。我认为核心在于机器人是具有独立表达意思的能力,自然
人是有生命的人类,能够传达自己的思想和意思成为主体是当然之意,法人虽无生命,但是
法人是自然人意思的集合,法人可以代表自己独立作出意思表示。在现有的模式之下,机器
人仍然是根据人类的输入执行人类的指令,并没有自身的意思和目的,属于人类的“工具人”,
因此无法拥有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但是如果未来科技发展到极高程度,机器人能够自我产生
情感与意志,届时其可能成为类似法人一样的拟制的法律主体。
第二,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人工智能可能生成某些“作品”,据美国
arrativeScience预测,未来15年将有90%的新闻稿件由机器人完成,大量的美术、音乐
等艺术作品也将出自人工智能创作。有消息称,日本准备立法保障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作品,
以防止机器人创作中的抄袭之风;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提出动议,拟赋予机器人以著作权。
很多学者专注于解释机器人的作品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等。但我认为要解决
这个问题需要抓住知识产权的核心问题,就是天平两侧的作品保护与作品传播的衡量。知识
产权法的规则是完全人为设计的规则,只要能够既做到作品保护(归属问题,防止权利侵害),
又能够不过分阻碍作品的合理使用与传播,是否赋予人工智能以著作权只是技术问题。但是
遵循上一个问题的基本逻辑,人工智能作品的关系,最终仍然是转化为其背后的人类之间的
关系。人工智能创作的本源是人类的创造,因此可以参照职务作品、雇用作品的规则,赋予
“主人”以作品的权利,便于权利的行使于保护。
第三,智能系统致人损害的侵权法问题。包括两种情形的侵权,其一是人类非法控制人
工智能造成的损害,其二是人工智能本身造成的损害。我预测在今后的人工智能侵权认定中,
最大的争议点会出现在损害原因上。在第一种情形中,人工智能是人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侵权主体仍为人类。在第二种情形中,进一步区分为产品瑕疵引致的损害后果与操作不当引
致的损害后果,前者可以适用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进而归类于生产者与销售者的
过失,包括产品制造的过失、产品设计的过失、产品警告的过失以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
务等;后者则根据使用者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进行认定,例如操作失误等。在侵权问题中有
一个问题无法避免,即技术中立问题,是否可以适用技术中立原则,主张技术本身不产生责
任。在交通领域也会给现有法律制度带来很大的冲击,法律规制对象由驾驶人转向智能驾驶
系统的开发者、制造者;过错责任也可能受到冲击,因为主管上的故意与过失不复存在;监
管重心由驾驶人的驾驶技能转向智能驾驶的性能。
(二)数据+法律
信息时代,“数据为王”。互联网在物理空间之外拓展处另一个网络空间,这一数字化
生存空间对法律提出新的要求,主要是对无形产权的要求与对非现实社会关系的规范。
第一,数据的法律属性问题。数据在法律上具有何种地位近来争议已久,有物权说、知
识产权说,还有学者认为数据并非财产。数据的内容是确定的、稳定的,并可以通过法律制
度进一步赋予其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属性。而且在现实中数据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需求的资
源,而且其客体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其依据已有的权利制度的调整是无法真正调整所形成的法
律关系,必须建立新的权利保护制度。我个人主张,基于数据的客体属性、确定性、独立性,
数据权利可以归为民事权利。但由于数据权利客体“数据”的自然属性与现有的民事权利客
体的自然属性不同,所以数据权利是具有财产权属性、人格权属性、国家主权属性的新型的
民事权利。对于个人数据的保护,在新的法律构造未形成之前,可以根据纠纷类型分别适用
于侵权责任法(侵犯数据权利、侵犯隐私权等)、合同法(数据服务纠纷、数据交易纠纷)、
知识产权(著作权等纠纷)等部门法。
第二,互联网犯罪问题。诚如美国著名学者理查德·斯皮内洛所言:“网络会开辟创造
与自由的新天地,还会成为罪恶与堕落泛滥的虚拟欢场。”在中国,目前网络犯罪占犯罪总
数近1/3,且每年以30%左右的幅度上升,是当之无愧的第一大犯罪类型。面对如此猖獗的
网络犯罪,刑事立法不仅不能熟视无睹,而且应当主动出击。因此可以网络犯罪的概念为逻
辑起点,反思网络时代的刑事立法应秉持怎样的理念,并以此新理念为指引,为今后的刑事
立法调整确立方向。
(三)生物科技+法律
生物科技的发展带来的法律冲击是十分直观的。例如:生育辅助技术、克隆、基因编辑
等,法律问题与伦理问题并存,较为棘手。在特定的社会场域内"基因编程婴儿"事件、"连
体婴儿"与"冷冻胚胎"案等典型案例展示了科技发展中法律与伦理的双重变奏关系,科技在
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与伦理的激烈交锋。我认为科技的创新与发展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
基础背景,并且对科技规制的逻辑起点也应该以公共服务与选择为考量。此外,以可接受性
为根本归宿,这是科技伦理促进科技福祉生成的逻辑延伸。而作为一种法治,最终依赖于制
度的设计,而作为“善良”法治则是将民众的伦理善通过“商谈”融入制度设计,在兼顾人
性尊严和科学进步的基础上按照应然的变奏逻辑与未来接轨。
余论
本次课程是一次很有历史眼光的课程。我曾翻看过参考书目中的《历史大脉络》,许倬
云精到地勾勒出世界史与中国史中的大方向,在世界史的大框架内立足中国,关心世界。历
史学家克罗齐曾说,“所有的历史,其实都是当代史”。这节课我们谈的是国势,在人类的
时间长河的维度观看,其实就是一种历史的视角,从现在的角度去陈述未来的发展,作出预
判。王明夫先生的这次讲演,展示了其个人的思维、认识和见地,启发我们学生去建立起对
中国、世界和人类文明的大势判断,去确立起正确的历史方向感,很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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