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基本
法律问题及解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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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基本法律问题及解决的方法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性质分析
企业改制的法律性质尤其是在法治化模式下的企业改制可以
从多角度加以描述。
1、从企业在改制过程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的角度
看,可以简要地把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性质概括为:改制企业主
体的客体化。
企业改制的法律性质,从民商事法律关系角度看,实际上是
将企业作为商法中可以流转的一种特殊客体,即企业作为所有权
的交易对象,企业改制不仅赋予企业对自身行为及其所拥有的权
利和义务,企业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且相对于企业的投资者或
企业的所有者而言,企业又是所有权的客体。后者的法律属性是
当前改制的重要特征。企业具有法律上的双重属性,一方面,作
为一种社会组织,它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
是企业法和商法上的主体,是法律人格的载体。另一方面,作为
物的要素和人的要素所构成的经济单位,它又是人们赖以进行生
产经营活动的手段,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特殊商品,是可以
转让、交换的综合性财产,因而也就成为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
客体。企业作为主体或客体的地位取决于其所依存的法律关系,
相对于企业自身的行为及其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企业是法律的
关系的主体;而相对于企业的投资者和所有者而言,企业是所有
权的客体和交易对象,并且企业的投资者或企业的所有者也不限
于自然人,而更多的情况下可能是其他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如母
公司对子公司的拥有,正是企业拥有企业的典型代表。
2、从企业改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企业改制
实际上是改制企业与其他参与改制的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重新调整。
企业改制是在原国有企业现有的利益格局(这种利益格局由
企业、国家出资人、企业职工、企业的债权债务人等民事主体之
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与利益关系交织构成)的基础上对企业
的出资结构、债权、债务、经营业务、治理机构、人员、收益分
配等所作的全面调整和重组,这种利益格局的调整变化在法治化
的改制模式下就表现为国家、其他出资人、企业、企业债权债务
人、企业员工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与调整。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基本法律关系
国有企业的改制,从其形式上来说,可以分为公司化改制、
股份合作制改造、公司(企业)的兼并或分立、企业出售、企业
托管、企业债权(债务)转股权以及企业承包租赁等。从法律主
体的角度看,企业的改制分为原有法律主体的消灭、原有法律主
体的变更以及原有主体保持不变而仅仅改变资本结构等形式;从
改制行为的性质来说,有的改制行为是法律行为,有的属于事实
行为;从改制行为的结果来说,有的行为是债权行为,不发生物
权变动的效力,有的行为属于引起物权发生变动的行为。总起来
看,一个典型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的完成主要涉及两方面的法律
关系和几个主要的法律问题:
1、行政法律关系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问题有很多,但是最为关键的问题仍然
是正确处理政企关系。这是一个困扰国有企业改制始终的问题,
也是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政企关系是作为
行政机关的政府和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企业之间的一种行政法律关
系。政企关系的正确处理最终还是要通过行政法律规范理顺行政
法律关系的方式来解决。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政企分开问题从
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可以分为:政企关系和政资关系两大类。
(1)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理顺
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伴随国有企业改制过程始终的一个
基本法律问题。毫无疑问,我们需要让国有企业摆脱政府的控制
和直接干预,实现政企分离,让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但是事实证明这一过程的完成不能通过政策化、行政化的方式实
现,我们应当把政企分开放置到一个法律的环境下进行分析,把
政企关系还原成一个行政法律问题,政企分开最终实现仍然需要
依靠法律的介入来完成。但政企分开的实现并不是国企改制中政
府和企业关系的最终理顺,因为从法律的角度看,政企分开尚是
问题的一半,我们说,政企不仅要实现一定法律上的分立,而且
要实现政企法治化的合理结合。因为国有企业改制和改制后的国
有企业的有效运作都离不开政府这一行政性力量的合理干预和推
进,但是我们所需要的干预并不是无原则地干涉,相反,政府和
企业的结合是一种行政法律规范下的、合理、有度、有效地相互
作用关系。
(2)政府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代理人角的法律定位
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同时充当着国家资产代理人也是国有企
业中存在的一个核心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国有企业改制过程
就是实现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和作为资产所有者代表的政府角
分立的过程。中共中央十六大报告对于此问题的解决实现了一个
重大的突破,提出了国有资产分级所有的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模
式,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政策上的方向。但是分立过程的最
终完成仍然需要回到法治化的轨道上来,通过创设、理顺国家行
政机关和国有资产代表机关的行政性甚至是宪法性关系的方式最
终实现。
2、民事法律关系
国有企业改制的具体实现主要是通过创设、变更、解除各种
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来完成的,从总体上看是一个民事化的法律
过程。当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民事法律关系,范
围是及其广泛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别:
(1)原国有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国有企业改制势必会引起原国有企业和其职工之间的劳动法
律关系的调整。这首先涉及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其
次涉及到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转换中新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创设问
题;再次涉及到职工劳动保险和工资拖欠等的负担问题;最后,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引发的劳动纠纷的解决。
(2)原国有企业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往往涉及法律主体的变更和消灭,因此原国有
企业的债务在国有企业改制后如何承担就成了一个关乎债权人利
益的关键问题。实践中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很多不规范现
象也多与债务承担有关。这又具体可以分为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
中的债权保护、原国有企业产权出售中的债权保护、企业兼并分
立中的债权保护、企业破产重组中的破产保护以及企业股份合作
制改造过程中的债权保护等几个环节和几大类民事法律关系。
(3)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代理和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资本运作机构、公证处等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的参与(比
如进行资产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拟定改制方案、进行财产和
产权转让合同公证等)由此也产生了原国有企业或改制后的公司
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代理或服务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
生,这一类法律关系也是国有企业改制必不可少的类型。从性质
上看,它主要是以合同关系的形式存在的。但是可能出现的问题
是合同主体一方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变更以及可能产生的
债权债务纠纷等问题。
三、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法律后果分析
企业进行规范的改制尤其是规范的股份制、公司制改造后,
一般会产生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效力:
1、企业出资结构的多元化变化:由单一出资主体到出资主体
多元化(国有独资公司除外)即由国家单一出资转向国家和公
民、法人等民间资本共同出资,对于一般性、竞争性、营利性的
企业和行业,国有资产应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逐步退出,不再与
民争利。
2、公司(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转变:由政府控制下的厂长
(经理)负责制转变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分权制
衡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管理科学化,同时企业党组织、职
工代表大会、工会发挥其应有作用。
3、企业收益分配结构的变化:国家由以企业唯一所有者身份
从企业计提税后利润转向以企业股东身份从企业分得相应股息和
红利,在企业内部则是由按劳分配转向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
合,兼顾效率与公平,允许合理的收入差距。
4、企业法人变更或注销的后果。若企业仍以企业法人存在
的,发生法人(出资人)变更的效力;若企业改制后丧失其法人
资格的,则发生法人注销的效力。最高院颁布司法解释对于实践
中出现的改制后应该变更或注销企业法人资格而不进行变更或注
销登记,留下“空壳企业”以逃债或“借鸡下蛋”(指仍继续以
原企业的招牌对外活动)的行为明确予以否定,对于因此而引起
的纠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追加真正的责任承担主
体。
5、企业国有资产发生产权变更或注销的后果。若企业改制后
其国有资产性质未改变的,则发生产权主体变更的效力;若改制
后国有资产性质发生变化的,则发生国有资产注销的后果。
6、企业的职工和管理层身份发生变化。企业原有的职工和管
理人员由国有企业的职工和干部(一些企业也有相应级别)变为
新企业的员工或股东(在进行股份合作制、职工持股的情况
下),行政彩彻底消除,部分职工甚至脱离原企业另谋出路
(对于下岗分流或安置人员而言)
7、债权、债务的承继。企业改制后,依改制中的不同情况和
当事人的约定,企业的原有债务一般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例外
的情况下,由企业的原出资人(或资产管理人)或改制后企业资
产的实际持有人承担。
四、企业改制的法律方法简介
1、改制法律方法简介
这里的法律方法是与行政(指令性)方法、政策性方法等方
法相对应和区别的改制方法。这几种改制方法在不同历史时期发
挥过不同的作用,相比较而言,在行政指令性的改制方法之下,
企业完全是被动地按照政府的指导和安排进行改制,基本无自主
性可言,更不触及企业的产权;而政策性方法和法律方法则赋予
企业较大的自主权,由企业和其他改制主体自觉地接受政策和法
律的指引,在政策和法律的框架之下设计并执行改制方案,完成
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法律方法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可以从
不同的层面来解读法律方法的概念与内涵。首先,从方法论意义
上法律方法是主体自觉按照法学的思维方式来认识事物、思考和
处理与客体的关系;其次,法律方法是指主体根据公司法、企业
法等民商法和经济法学原理的指导并自觉将这些法学原理贯穿于
改制全过程的方法;再次,从操作依据上法律方法是主体严格依
照国家颁布的有关企业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有关部委
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相关规章的指引,设计改制方案并付诸实
施的方法。当然对这些改制操作依据,根据其制定颁布的主体和
效力范围的不同,可以将这些依据分为法律类依据和政策类依
据,法律类依据中又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
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结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国企改制实践,常用的改制方法
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既可以是整体改造,也可以是部分改造;
既可以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
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将其全部或部分资产转让给企业职工实现
资本合作与劳动合作的有效结合,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职工持股)
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子公司等形式)企业
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小型国有企
业出售、主辅分离改制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等形式。企业
租赁、托管、承包经营这三种形式由于不在根本上触及企业的产
权,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这些改制形式中,依据《公司法》所
进行的规范的公司制改造是其中最基本的改制方法,由于其最符
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因而也是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
向。
至于其中的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比如,企业的产权界定、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问题;员工身份置换与安置补偿问题;企业
职工持股、经营者持股与股票认股权(ESOP)问题;企业出售协
议或企业兼并协议的签订问题;企业的资产、债务、股权、法人
治理结构等方面的重组等问题,由于篇幅关系,不便一一详细介
绍,有兴趣的同志可关注我本人和其他一些学者、专家、律师近
期出版的关于企业改制法律方法方面的论着。
2、法律方法与财务处理
公司化改制、企业分立、企业兼并、股份合作制改造等企业
改制的法律方法是基于对企业改制的法律后果和改制后的企业形
态而作出的分类,但不管是哪一种改制方法,一般都应该按照国
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改制方案中进行财务方面的
处理。可以说,法律方法是从宏观上对改制结果的一种描述,而
财务处理则是在改制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会计准则对
改制方案中的有关具体操作性的问题进行微观的处理。需要运用
财务与会计处理的场合主要有:企业改制前的资产清查和不良资
产的核销;资产评估(由资产评估机构作出);对职工身份置换
补偿金、社保费用和特殊津贴的计提和发放;股权结构的设置;
资产与债务的重组;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调整等等。这就要求参
与改制的服务团队熟悉必备的财务会计知识或包含专业财会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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