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基本法律问题及解决的方法

更新时间:2024-11-08 16:50:4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1日发
(作者: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基本

法律问题及解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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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基本法律问题及解决的方法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性质分析

企业改制的法律性质尤其是在法治化模式下的企业改制可以

从多角度加以描述。

1、从企业在改制过程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的角度

看,可以简要地把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性质概括为:改制企业主

体的客体化。

企业改制的法律性质,从民商事法律关系角度看,实际上是

将企业作为商法中可以流转的一种特殊客体,即企业作为所有权

的交易对象,企业改制不仅赋予企业对自身行为及其所拥有的权

利和义务,企业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且相对于企业的投资者或

企业的所有者而言,企业又是所有权的客体。后者的法律属性是

当前改制的重要特征。企业具有法律上的双重属性,一方面,作

为一种社会组织,它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

是企业法和商法上的主体,是法律人格的载体。另一方面,作为

物的要素和人的要素所构成的经济单位,它又是人们赖以进行生

产经营活动的手段,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特殊商品,是可以

转让、交换的综合性财产,因而也就成为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

客体。企业作为主体或客体的地位取决于其所依存的法律关系,

相对于企业自身的行为及其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企业是法律的

关系的主体;而相对于企业的投资者和所有者而言,企业是所有

权的客体和交易对象,并且企业的投资者或企业的所有者也不限

于自然人,而更多的情况下可能是其他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如母

公司对子公司的拥有,正是企业拥有企业的典型代表。

2、从企业改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企业改制

实际上是改制企业与其他参与改制的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重新调整。

企业改制是在原国有企业现有的利益格局(这种利益格局由

企业、国家出资人、企业职工、企业的债权债务人等民事主体之

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与利益关系交织构成)的基础上对企业

的出资结构、债权、债务、经营业务、治理机构、人员、收益分

配等所作的全面调整和重组,这种利益格局的调整变化在法治化

的改制模式下就表现为国家、其他出资人、企业、企业债权债务

人、企业员工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与调整。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基本法律关系

国有企业的改制,从其形式上来说,可以分为公司化改制、

股份合作制改造、公司(企业)的兼并或分立、企业出售、企业

托管、企业债权(债务)转股权以及企业承包租赁等。从法律主

体的角度看,企业的改制分为原有法律主体的消灭、原有法律主

体的变更以及原有主体保持不变而仅仅改变资本结构等形式;从

改制行为的性质来说,有的改制行为是法律行为,有的属于事实

行为;从改制行为的结果来说,有的行为是债权行为,不发生物

权变动的效力,有的行为属于引起物权发生变动的行为。总起来

看,一个典型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的完成主要涉及两方面的法律

关系和几个主要的法律问题:

1、行政法律关系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问题有很多,但是最为关键的问题仍然

是正确处理政企关系。这是一个困扰国有企业改制始终的问题,

也是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政企关系是作为

行政机关的政府和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企业之间的一种行政法律关

系。政企关系的正确处理最终还是要通过行政法律规范理顺行政

法律关系的方式来解决。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政企分开问题从

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可以分为:政企关系和政资关系两大类。

(1)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理顺

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伴随国有企业改制过程始终的一个

基本法律问题。毫无疑问,我们需要让国有企业摆脱政府的控制

和直接干预,实现政企分离,让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但是事实证明这一过程的完成不能通过政策化、行政化的方式实

现,我们应当把政企分开放置到一个法律的环境下进行分析,把

政企关系还原成一个行政法律问题,政企分开最终实现仍然需要

依靠法律的介入来完成。但政企分开的实现并不是国企改制中政

府和企业关系的最终理顺,因为从法律的角度看,政企分开尚是

问题的一半,我们说,政企不仅要实现一定法律上的分立,而且

要实现政企法治化的合理结合。因为国有企业改制和改制后的国

有企业的有效运作都离不开政府这一行政性力量的合理干预和推

进,但是我们所需要的干预并不是无原则地干涉,相反,政府和

企业的结合是一种行政法律规范下的、合理、有度、有效地相互

作用关系。

(2)政府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代理人角的法律定位

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同时充当着国家资产代理人也是国有企

业中存在的一个核心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国有企业改制过程

就是实现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和作为资产所有者代表的政府角

分立的过程。中共中央十六大报告对于此问题的解决实现了一个

重大的突破,提出了国有资产分级所有的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模

式,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政策上的方向。但是分立过程的最

终完成仍然需要回到法治化的轨道上来,通过创设、理顺国家行

政机关和国有资产代表机关的行政性甚至是宪法性关系的方式最

终实现。

2、民事法律关系

国有企业改制的具体实现主要是通过创设、变更、解除各种

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来完成的,从总体上看是一个民事化的法律

过程。当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民事法律关系,范

围是及其广泛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别:

(1)原国有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国有企业改制势必会引起原国有企业和其职工之间的劳动法

律关系的调整。这首先涉及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其

次涉及到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转换中新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创设问

题;再次涉及到职工劳动保险和工资拖欠等的负担问题;最后,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引发的劳动纠纷的解决。

(2)原国有企业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往往涉及法律主体的变更和消灭,因此原国有

企业的债务在国有企业改制后如何承担就成了一个关乎债权人利

益的关键问题。实践中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很多不规范现

象也多与债务承担有关。这又具体可以分为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

中的债权保护、原国有企业产权出售中的债权保护、企业兼并分

立中的债权保护、企业破产重组中的破产保护以及企业股份合作

制改造过程中的债权保护等几个环节和几大类民事法律关系。

(3)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代理和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资本运作机构、公证处等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的参与(比

如进行资产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拟定改制方案、进行财产和

产权转让合同公证等)由此也产生了原国有企业或改制后的公司

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代理或服务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

生,这一类法律关系也是国有企业改制必不可少的类型。从性质

上看,它主要是以合同关系的形式存在的。但是可能出现的问题

是合同主体一方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变更以及可能产生的

债权债务纠纷等问题。

三、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法律后果分析

企业进行规范的改制尤其是规范的股份制、公司制改造后,

一般会产生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效力:

1、企业出资结构的多元化变化:由单一出资主体到出资主体

多元化(国有独资公司除外)即由国家单一出资转向国家和公

民、法人等民间资本共同出资,对于一般性、竞争性、营利性的

企业和行业,国有资产应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逐步退出,不再与

民争利。

2、公司(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转变:由政府控制下的厂长

(经理)负责制转变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分权制

衡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管理科学化,同时企业党组织、职

工代表大会、工会发挥其应有作用。

3、企业收益分配结构的变化:国家由以企业唯一所有者身份

从企业计提税后利润转向以企业股东身份从企业分得相应股息和

红利,在企业内部则是由按劳分配转向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

合,兼顾效率与公平,允许合理的收入差距。

4、企业法人变更或注销的后果。若企业仍以企业法人存在

的,发生法人(出资人)变更的效力;若企业改制后丧失其法人

资格的,则发生法人注销的效力。最高院颁布司法解释对于实践

中出现的改制后应该变更或注销企业法人资格而不进行变更或注

销登记,留下“空壳企业”以逃债或“借鸡下蛋”(指仍继续以

原企业的招牌对外活动)的行为明确予以否定,对于因此而引起

的纠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追加真正的责任承担主

体。

5、企业国有资产发生产权变更或注销的后果。若企业改制后

其国有资产性质未改变的,则发生产权主体变更的效力;若改制

后国有资产性质发生变化的,则发生国有资产注销的后果。

6、企业的职工和管理层身份发生变化。企业原有的职工和管

理人员由国有企业的职工和干部(一些企业也有相应级别)变为

新企业的员工或股东(在进行股份合作制、职工持股的情况

下),行政彩彻底消除,部分职工甚至脱离原企业另谋出路

(对于下岗分流或安置人员而言)

7、债权、债务的承继。企业改制后,依改制中的不同情况和

当事人的约定,企业的原有债务一般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例外

的情况下,由企业的原出资人(或资产管理人)或改制后企业资

产的实际持有人承担。

四、企业改制的法律方法简介

1、改制法律方法简介

这里的法律方法是与行政(指令性)方法、政策性方法等方

法相对应和区别的改制方法。这几种改制方法在不同历史时期发

挥过不同的作用,相比较而言,在行政指令性的改制方法之下,

企业完全是被动地按照政府的指导和安排进行改制,基本无自主

性可言,更不触及企业的产权;而政策性方法和法律方法则赋予

企业较大的自主权,由企业和其他改制主体自觉地接受政策和法

律的指引,在政策和法律的框架之下设计并执行改制方案,完成

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法律方法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可以从

不同的层面来解读法律方法的概念与内涵。首先,从方法论意义

上法律方法是主体自觉按照法学的思维方式来认识事物、思考和

处理与客体的关系;其次,法律方法是指主体根据公司法、企业

法等民商法和经济法学原理的指导并自觉将这些法学原理贯穿于

改制全过程的方法;再次,从操作依据上法律方法是主体严格依

照国家颁布的有关企业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有关部委

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相关规章的指引,设计改制方案并付诸实

施的方法。当然对这些改制操作依据,根据其制定颁布的主体和

效力范围的不同,可以将这些依据分为法律类依据和政策类依

据,法律类依据中又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

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结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国企改制实践,常用的改制方法

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既可以是整体改造,也可以是部分改造;

既可以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

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将其全部或部分资产转让给企业职工实现

资本合作与劳动合作的有效结合,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职工持股)

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子公司等形式)企业

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小型国有企

业出售、主辅分离改制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等形式。企业

租赁、托管、承包经营这三种形式由于不在根本上触及企业的产

权,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这些改制形式中,依据《公司法》所

进行的规范的公司制改造是其中最基本的改制方法,由于其最符

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因而也是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

向。

至于其中的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比如,企业的产权界定、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问题;员工身份置换与安置补偿问题;企业

职工持股、经营者持股与股票认股权(ESOP)问题;企业出售协

议或企业兼并协议的签订问题;企业的资产、债务、股权、法人

治理结构等方面的重组等问题,由于篇幅关系,不便一一详细介

绍,有兴趣的同志可关注我本人和其他一些学者、专家、律师近

期出版的关于企业改制法律方法方面的论着。

2、法律方法与财务处理

公司化改制、企业分立、企业兼并、股份合作制改造等企业

改制的法律方法是基于对企业改制的法律后果和改制后的企业形

态而作出的分类,但不管是哪一种改制方法,一般都应该按照国

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改制方案中进行财务方面的

处理。可以说,法律方法是从宏观上对改制结果的一种描述,而

财务处理则是在改制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会计准则对

改制方案中的有关具体操作性的问题进行微观的处理。需要运用

财务与会计处理的场合主要有:企业改制前的资产清查和不良资

产的核销;资产评估(由资产评估机构作出);对职工身份置换

补偿金、社保费用和特殊津贴的计提和发放;股权结构的设置;

资产与债务的重组;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调整等等。这就要求参

与改制的服务团队熟悉必备的财务会计知识或包含专业财会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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