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重点法条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
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
【相关法条】本法第2条;《民法通则》第36、48条。
【意思分解】
1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划分,在历史上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
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都是法人,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
2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后者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而前
者不作此划分。3所谓公司(法人)的有限责任,实质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
限责任(仅以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而公司本身对其债务则是以其全部财产承担
责任的。
4依第13条,分公司与子公司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是独立企业法人,承担独立
责任,而前者只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责任能力。与分公司对应的是总公
司,与子公司对应的是母公司。
【重点法条】
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
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意思分解】
1公司股东的资产一投入公司,该资产即转归公司法人所有,公司股东获得股
东权,但丧失对资产(投资)的所有权。
2股东权主要有三项内容:
(1)资产受益;
(2)重大决策;
(3)选择管理者。
3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人格、公司独立责任是公司法人的三大构成要
素,缺一不可。
【重点法条】
第九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
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
样。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相关法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12条。
【意思分解】
1公司名称必须表明公司的法律性质,即其名称中必须含有“有限责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2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即以其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住所的法律效用主要有:
(1)据以确定公司的诉讼管辖地(《民事诉讼法》第22-31条);
(2)据以确定公司的受送达地点(《民事诉讼法》第79条);
(3)在一定情况下,可据以确定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88条);
(4)在一般情况下,据以确定公司的登记机关(《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
条)。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
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50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
【意思分解】
1注意公司章程对哪5类人有约束力(对公司职工无约束力)。
2本条也是对公司权利能力在经营范围上的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
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的权利能力由于其固有性质及
法律政策上的考虑,而受到一定限制,与自然人有所不同。主要的限制在于:一是
公司不能享有某些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婚姻权等;二是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某些权利,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主要有经营范围上的限制与转
投资的限制。此处即是经营范围的限制,(“转投资的限制”请参见第12条)主要
内容有:
(1)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4)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5)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
经营范围。3如何理解第3款“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之
规定?也即,公司超出其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是否绝对无效?对于这个问题,
考生可参考《合同法》第50条的“意思分解”。
【重点法条】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
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
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
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意思分解】
1允许公司对外投资,但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2上述限制有两个例外:
(1)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
(2)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资本的增加额。
【不要混淆】
注意这个“50%”的分母是“公司净资产”,即公司资产总额超过负债的部
分,与公司注册资本是不同的概念。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
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
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
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相关法条】
《商业银行法》第13条;《保险法》第72条;《证券法》第121条。
【意思分解】
1了解各类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及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第78
条)。2了解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即本条第3款所
指的几种另外情形。3第1款的规定表明,我国公司法对我国公司资本采实缴资
本制(第1款)。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
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
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本法第80条。
【意思分解】
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出资形式有哪几种。
2必须评估作价的出资形式包括哪4种。
3第2款20%的限制;另外,国家对高新技术成果的最高限额是35%。
【不要混淆】
本法第80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额不
得超过注册资本20%的规定,没有第24条第2款“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
别规定的除外”的字样,但第229条第2款增加了类似规定,“属于高新技术的股
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
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该条款是公司法
修正案之二增加的,应予留心。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
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
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
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
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股
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意思分解】
以上三个条文是司法考试重点,应予重视。
1掌握第25条第2款缴资不足的股东的违约责任。这里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协
议性。2重点掌握第28条非货币出资股东估价不实时的补交差额责任及公司设立
时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3第26条规定,股东无论出资形式如何,均须经验资程
序。
【不要混淆】
与非货币出资股东估价不实承担连带补交责任的是“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
东”,而非全体股东。切记!【重点法条】
第三十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一百三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
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三十二条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
缴出资。【意思分解】
以上5个条文是关于公司股东权利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的是出资证明书(股份凭证),股份公司成立
后向股东交付的是股票,交付股票请求权是股份公司股东一项重要的自益权。
2了解第32、33、110条规定的股东的其他权利:优先认购新股权,分取红利
请求权(以上是自益权),以及知情权、建议权、质询权(以上是共益权)。
【重点法条】
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
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意思分解】
1股东财产一经出资即转为公司财产,故不得抽回,而只能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和封闭性,故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份时须经
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35条第2款)。
3注意第35条第2款的立法精神在于保障股东能够自由转让股份而非限制。
4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第35条第3款)。
【不要混淆】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但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则
无任何限制,仅具有特殊身份的股东除外(第147条)。
2第35条第2款的“过半数”与“半数以上”含义不同:前者不包括半数在内
而后者包括。换而言之,在总数为奇数时,二者并无差异;而总数为偶数时,差异
立显。
3第35条第2款“须经过半数同意的”是指股东人数,而非股份总额,即这
里实行“头数主义”,是有限公司人合性的最好例证。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九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
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
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
第四十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相关法条】本法第65,66、106,107条。
【意思分解】
1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公司股东会,而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国有
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2一般事项需要股东的简单多数即可通过,但有限责任公
司有6个事项需经股东会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识记这6个事项。
【不要混淆】
1章程的制定:依照本法第19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可知有限责
任公司的章程是由股东共同制定;而第6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
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
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批准;第7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并经
创立大会通过。
2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需经股东会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
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
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公司、
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
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重点法条】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
行使职权。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相关法条】本法第104、106条。
【意思分解】
1第41条确立了有限公司表决的基本规则——资本多数表决规则,第106条
也确立了股份公司表决的该规则。该规则是两类公司资合性的最好例证。
2特别注意有限公司股东会首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者(第42条)及以后会议的
召集者与主持者为何(第43条)。
3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召开的提议者为: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4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情形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104条)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不要混淆】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纯粹的资合性公司,其贯彻资本多数决规则也很彻底,但有
限公司尚具有一定的人合性,所以在确立资本多数决规则为议决的基本原则的同
时,也承认了“头数主义”的例外适用情形(第35条)。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
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
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相关法条】本法第68、112、115条。
【意思分解】
有关董事会的内容为历年考试必考的重点,且其考查的知识点非常细,故考生
复习这些法条时最忌粗枝大叶,应要求自己沉下心来,力求精雕细刻,拿出雕梁画
栋之术。下面的分解将有助您从细节上掌握上述法条,并力图向您介绍、灌输复习
法条时善于自己发现考点、题眼的一种思路、一种技术和一种心态。1了解有限
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类公司”)董事会人数之不
同。2特别注意:纯粹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中必须要有职工董事,但
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未作要求。
3了解职工董事的产生办法。
4注意三类公司董事长产生办法的不同。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均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
期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6任期届满前,董事职务不得无故解除。
7三类公司均规定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但有限责任公司有执行董事任法定代
表人的例外规定。
【重点法条】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
【意思分解】
1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者是董事长;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由其指定副董
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2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法定人数要求1/3以上董事。
【不要混淆】
股东会与董事会会议召集与主持者之区别(第43条):
(1)股东会会议召集人是董事会,主持人是董事长;
(2)董事会会议召集人与主持人都是董事长。
【重点法条】
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
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
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
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相关法条】本法第124,125条。
【意思分解】
1三类公司都实行法定职工监事制: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
2三类公司的适任监事有三类人选禁止: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3特别注意第67条规定,此为公司法修正案的最新规定,应着重掌握两点:
(1)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哪两部分人组成;委派监事是由哪些机关委派的。
(2)监事会的职权有哪些。
【不要混淆】
1第52条第3款禁止担任监事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是指本公司的董
事、经理、财务负责人,而A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是可以任B公司的监
事的。
2注意对职工监事与职工董事要求不一样(第45、68条):三类公司都要求有职
工监事,但只有国有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要求有职工董事,对股份公司未作此
要求。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第五十八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常被考及,是司法考试重点,应予重视。
1重点掌握第57条第1款第(二)项,注意区别两种情况:
(1)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犯罪类型仅限于几种犯罪,注意识记
罪名。(2)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对犯罪类型未作限制。
2注意第(三)、(四)项强调厂长、经理、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或吊销营业执
照负有个人责任。如试题中告诉这样的信息:某厂长上任某国有工厂第五天,该工
厂宣告破产。那么出题者意在告诉考生该厂长对该厂破产并无个人责任。注意对条
文立法精神的准确理解和灵活
运用。
3注意违反第57条第1款规定的选举、委派或聘任行为的效力(第57条第2
款)。【不要混淆】
第58条虽仅指出“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三类职务,但联系到我国其他法
律、法规之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军事、权力机关工作
人员亦不得兼任三类职务。
换而言之,应对第58条作最宽泛的理解。
【重点法条】
第五十九条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第六十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十一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
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第六十二条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
得泄露公司秘密。第六十三条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
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
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
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第二百一十五条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意思分解】
有关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的法律义务及责任,为司法考试重点,同时也是
难点。详细分解如下:1忠实义务:不谋私利,不侵占公司财产,不挪用、借贷公
司资金,不私人存储,不违法担保(第59、60条及第214条)。
2禁止竞业与禁止自我交易义务(第61条),注意:
(1)违反以上两个义务时公司可行使归入权(第61条第1款及第215条)。
(2)自我交易禁止有两个例外:?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同意。
3不得泄密义务(第62条)。
4违法(章程)执行职务的赔偿责任。
【不要混淆】
1第60条绝对禁止挪用公司资金以及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但并不一概禁
止对外提供担保,而仅禁止为两类人提供担保:本公司股东和其他个人债务。言外
之意,董事、经理可依法为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债务提供担保。
2第60、61条规定的各种法律义务的主体不包括监事在内,仅指公司董事与
经理。
【重点法条】
第六十四条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
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
资公司形式。【意思分解】
1国有独资公司投资人仅限于两类主体:
(1)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2)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
2注意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有两类公司。
【重点法条】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
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
成员可以兼任经理。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
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相关法条】本法第51、120条。
【意思分解】
1注意三类公司的经理,都是由本公司董事会聘任的。
2重点注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经理兼职的严格限制(第70条),而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无此限制。
【重点法条】
第七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
募集而设立公司。第七十五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
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
方式。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第八十三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
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相关法条】本法第183、20条。
【意思分解】
1了解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的概念及二者之不同。
2重点掌握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最低额(第83条):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3对于第75条,应注意三点:
(1)发起人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
(2)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而非半数以上)在中国有住所;
(3)国企改制的,可少于5人,但不得发起设立。
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采审批制(第77条、第183条)。
【不要混淆】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50人,须注意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人
数的区别。
【重点法条】
第九十一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
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
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第九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
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法条】本法第92条第1、3款。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是司法考试重点。
1结合第91条第1款和第92条第1、3款,了解创立大会下列知识点:
(1)创立大会应在验资后30日内召开;
(2)主持人是发起人,组成人员是全体认股人;
(3)创立大会须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4)所作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第97条规定了发起人所应当承担的三大责任,其实第91条第2款的责任也
是包含在其中的。注意第(一)项和第(二)项都是连带责任。
【重点法条】
第九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
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第九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
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
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本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
理。
第一百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
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相关法条】本法第73、83条。
【意思分解】
公司转化,又称公司变更类型,指公司在不丧失法人资格的前提下转变为另一
法定形态的公司。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化,
即上述法条的规定。这种转化的方法包括股份转换和增资扩股两个环节。所以从某
种意义上讲,有限责任公司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质上属于股份有限公
司设立的一种方式,因而应当适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结合以上的
法条,这种转化主要包含几条基本原则:
1有限责任公司的转化,应当适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2有限责任公司转化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当于公司的净资产额。
3有限责任公司转化时,向社会募集股份应当依法进行。
4有限责任公司转化后,其原有的债权债务由转化形成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重点法条】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
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
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
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
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相关法条】本法第42,44条。
【意思分解】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人不同: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
长主持。特定情形下,董事长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注意不是其他人)主
持。
2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特别注意: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关于代理人的资格,《公司法》未作规
定。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相关法条】本法第110、63条。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第111条股东提起代位诉讼权,该诉讼标的是:请求停止违法行为和
侵害行为。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并未确认完整的股东代位诉讼提起权制度。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
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相关法条】本法第45条。
【意思分解】
1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是由董事会而非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并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自定(第45条)。
2了解董事投票委托授权制的内容:(1)须书面委托;(2)须授权范围;(3)只能委
托其他董事。另外注意股东投票亦有委托授权制(第108条)。
3了解董事会会议记录的签名人包括哪两类主体(第118条第2款)。
4重点掌握董事决议责任及其免责条件,此为司考之难点。具体而言,主要是
以下两点:(1)违法决议致公司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负赔偿责任;
(2)表决时表示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免责。
【不要混淆】
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的人包括出席会议的董事(并非仅仅董事长一人,也
非全体董事)和记录员。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
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
批准。
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意思分解】
1股票发行价格确定有两种方式:可以溢价或平价,但禁止折价发行。
2溢价发行之溢价款应列入资本公积金。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
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
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
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相关法条】本法第132、134,136条。
【意思分解】
1股份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主要的分类有:
(1)普通股、优先股和后配股;
(2)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3)额面股、无额面股;
(4)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我国《公司法》从立法上规定了记名股和无记名股,尚无其他法定分类,也无
特别股的规定,但是依据第
135条的规定,我国立法并不排除设立特别股的可能性。
2公司应当发行记名股票的对象是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对社
会公众,则可以为记名股票,
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3公司向股东交付股票的时间是公司登记成立后。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意思分解】
本条内容要求识记。注意第2款分派新股的特别规定。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第
一百四十五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
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
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
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
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
转让的效力。
【相关法条】
本法第170,171条;《证券法》第32条;《担保法》第78条。
【意思分解】
以上各个法条亦为司法考试常考对象。
1禁止场外交易原则(本法第144条;《证券法》第32条)。
2掌握记名、无记名股票的不同转让方法:
(1)记名股票以背书或其他法定方式转让,并须履行登记手续;
(2)无记名股票以交付方式转让。
3注意公司债券的转让方法同于股票(第170,171条)。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
间内不得转让。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亦为司法考试热点。
1掌握发起人与董事、监事、经理转让股份之限制期间及其不同之处:3年内和
任职期间。2重点掌握禁止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及两个例外:减资与公司合并情
形。
3禁止接受本公司股票质押。
【不要混淆】
第149条第3款中的“抵押权”实应为“质押权”。之所以规定为“抵押
权”,主要是因为1995年《担保法》出台前,我国民商事立法未严格区分抵押与
质押,而将二者统称为抵押(《民法通则》第89条),故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
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用法。特此说明。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
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
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
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
停其股票上市:(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第一百五十八条上市公司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
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
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
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意思分解】
第152条的几项内容向为司法考试热点,不可不予重视,尤其是第(二)项至
(五)项。而第157、158条关于暂停、终止股票上市的条件与第152条直接相关,
考生可将三个条款放在一起记。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
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
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
券。
第一百六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
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和非生产性支出。第一百六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
于继续状态的。【相关法条】本法第152条。
【意思分解】
1重点掌握有权发行公司债券的包括三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
司、纯国有有限责任公司。2法律限定了发行公司债券之目的:为筹集生产经营资
金。
3注意识记公司发行债券条件及再次发行的否定性条件(第161、162条)。
【不要混淆】
注意与第152条公司申请上市股票的条件的区别。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
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相关法条】本法第172条。
【意思分解】
1注意对转换股票与否的选择权主体是债券持有人而非公司。
2发行决定由股东大会决议。
3在债券募集办法中事先规定具体的转换方法。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
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
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规定,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
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
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
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
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一百
八十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意思分解】
1《公司法》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的内容比较专业,出现了诸多会计名
词,广大考生对之比较陌生,而司法考试会偶有涉及。下面通过一个流水线图说明
各制度之间的次序关系:
毛利?税收?净利润?弥补上年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
公积金?股利分红。
2《公司法》第六章的重点法条即为以上三个条文,应重点掌握:
(1)提取法定公积金比例及不再提取条件(第177条第1款)。
(2)转增资本时留存公积金比例(第179条第2款)。
(3)公积金之用处(第179条第1款)。
3了解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比例(第177条第1款)及其用途(第180条)。
4对于第177条、第179条的几个百分比数字,务必牢记。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
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相关法条】本法第185,186条;《合同法》第90条。
【意思分解】
有关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制度亦是司法考试重点,反映在法典上即是第
184,186条的规定。应注意:
1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兼并)与新设合并。
2合并程序。第184条第3款关于合并程序的规定同第185、186条第2款关
于分立、减资的程序完全相同,故考生可归结为一款去记,减少记忆压力。
本款的一系列数字都是需要识记的,不要偷懒。
3合并的具体程序是:
(1)各方达成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三次;
(4)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5)合并完成。
4第4款及第185条第3款与《合同法》第90条规定相衔接,应予消化吸
收,请参见《合同法》第90条的“意思分解”部分。
【重点法条】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
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
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
组成员,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
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相关法条】本法第189条。
【意思分解】
1识记第190条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情形,另外依照第192条的规定,公司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是应当解散的情形。
2清算组的组成是重点内容,易混淆点。
(1)公司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破产法的规定,组织股东、有
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2)第190条第(三)项规定的解散情形依照规定不需要清算。
(3)依第19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公司自行组织清算组,又有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
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4)依第19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解散的,公司在15日内没有自行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
(5)第192条解散情形,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
成立清算组。
【重点法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意思分解】
特别注意第3款清算组成员的赔偿责任承担。
【重点法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外国公司依照本法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登记成立的公
司。
第二百零一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
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
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
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
务,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
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
【意思分解】
1掌握外国公司概念(第199条第2款)。
2重点注意中国法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措施:(1)资金拨付(第201条);
(2)名称组成及公司章程置备(第202条);
(3)清算前禁止转移财产至中国(第205条)。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其
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名称
本文发布于:2022-08-21 18:25: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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